審理法院:犍為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川1123刑初16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1-09
審理經(jīng)過
犍為縣人民檢察院以犍檢公訴刑訴[2017]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李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犍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向東蕓、謝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沈武華、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謝可、周攀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1和被告人李某2通過網(wǎng)絡(luò)取得聯(lián)系。李某2告知張某1自己準備參加小黃車邀請注冊領(lǐng)紅包活動,但缺少身份信息。2017年5月中旬,張某1通過騰訊QQ分別將非法獲取的名為“100萬身份信息,活動必備保存好”、“1500套身份證加建行銀行卡號”的txt文檔傳給李某2。李某2通過電腦接收上述文件后,張某1將非法獲取的名為“麥當勞部分數(shù)據(jù)”的txt文檔傳給李某2。李某2將上述文檔存于其移動硬盤。偵查機關(guān)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張某1有重大嫌疑后,于2017年6月12日將張某1抓獲。張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次日,李某2接到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在偵查機關(guān)進行一般性排查時,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經(jīng)偵查人員對張某1的電腦和李某2的移動硬盤進行電子物證勘驗檢查,查明張某1的電腦和李某2的移動硬盤內(nèi)均存儲有名為“100萬身份信息,活動必備保存好”的文檔,內(nèi)容為公民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信息,數(shù)量為100萬條;名為“1500套身份證加建行銀行卡號”的文檔,內(nèi)容為公民姓名、身份證號碼信息和銀行卡卡號,數(shù)量為1000條;名為“麥當勞部分數(shù)據(jù)”的文檔,內(nèi)容為公民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等信息,數(shù)量為180條。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1、李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證人劉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子物證勘驗記錄、被告人張某1的電腦資料截圖、被告人李某2的移動硬盤截圖、電子物證信息核查情況說明、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戶籍信息、被告人張某1、李某2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李某2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2接到電話通知后主動歸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張某1發(fā)送公民個人信息給被告人李某2,未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2接收后,未繼續(xù)傳播或借此牟利,社會危害得到控制,可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李某2自愿認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各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張某1、李某2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李某2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垩旱碾娔X主機、移動硬盤系犯罪所用之物品,應(yīng)當予以沒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對從被告人張某1處扣押的電腦主機1臺,從被告人李某2處扣押的移動硬盤6個、筆記本電腦2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帥樂
審判員魏小玥
審判員何明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肖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