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津0104刑初68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1-28
審理經(jīng)過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公訴刑訴[2017]7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滕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滕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6月24日、7月4日,被告人滕某1為電話聯(lián)系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業(yè)務之需,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分三次從QQ好友林某處以600元的價格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共25000余條。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滕某1被傳喚至公安機關。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滕某1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滕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并無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材料,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證人林某的證言,微信及QQ網(wǎng)絡聊天軟件信息截圖,身份戶籍證明材料,被告人滕某1的供述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滕某1非法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核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依法應予以支持,并對所提量刑建議予以采納。被告人滕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綜合全案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滕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李之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邵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