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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8刑終10號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贛08刑終1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9-03-05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審理永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犯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夏某6、李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8)贛0825刑初11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夏某6、李某7不服,均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審查上訴狀,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本院依法訊問了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夏某6、李某7,聽取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j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6年5月1日起,張建義(未歸案)和被告人李某2、胡某4、程某3共同經(jīng)營位于永豐縣六一居四樓的康樂洗浴中心,其中李某2、胡某4、程某3共出資45萬元占30%股份,胡某4和程某3占暗股。2016年2月,被告人劉某1入股洗浴中心。后張建義退出洗浴中心的經(jīng)營,由被告人劉某1、李某2、張某5、胡某4、程某3開始經(jīng)營,股份分三股,其中劉某1占一股,張某5出資16萬元占一股,李某2、胡某4、程某3共占一股,劉某1、李某2、胡某4、程某3以之前的出資占股份。2016年10月5日,該洗浴中心在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開始營業(yè),被告人劉某1負責洗浴中心日常事務,組織失足女尹某1、李某1、張某1、李某2、楊某、涂某、李某3、鄧慧金在洗浴中心從事賣淫活動,且洗浴中心為每名失足女安排了服務編號,確定了各種賣淫服務套餐價格和失足女的提成比例。被告人李某2負責為洗浴中心調處糾紛,被告人張某5、胡某4、程某3明知洗浴中心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仍為洗浴中心出謀劃策,提供幫助,五位股東通過“一起奮斗”微信群每日發(fā)的營業(yè)報客表掌握洗浴中心每天的經(jīng)營狀況。被告人夏某6受雇于洗浴中心,從事嫖客的日常接待工作,安排嫖客挑選失足女及選擇服務套餐。被告人李某7受雇于洗浴中心,從事收銀工作,登記每日日常開支并制作當天的營業(yè)報客表,及時發(fā)送到“一起奮斗”微信群。2016年12月20日晚,永豐縣公安局民警根據(jù)線索對六一居四樓洗浴中心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洗浴中心涉嫌組織賣淫活動,于是將劉某1、夏某6、李某7及失足女尹某1、李某1等人和嫖客江某帶回永豐縣公安局接受調查。次日,被告人李某2被傳喚至永豐縣公安局接受調查。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張某5主動到永豐縣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4日,被告人程某3、胡某4分別被傳喚歸案。上述事實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以糾集的手段,管理8名失足婦女在其經(jīng)營的洗浴中心從事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夏某6、李某7協(xié)助劉某1接待嫖客、制作報表,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均系洗浴中心股東,其中劉某1負責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事務,被告人李某2負責調處糾紛,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某3、胡某4、張某5明知洗浴中心從事賣淫活動,仍為洗浴中心出謀劃策、提供幫助,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鑒于被告人劉某1、李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4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5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夏某6、李某7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夏某6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作用相對李某7較大,量刑時應予以區(qū)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被告人李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三、被告人程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四、被告人胡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五、被告人張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六、被告人夏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七、被告人李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八、隨案移送的現(xiàn)金2310元、農(nóng)商行儲蓄卡內存款17433.6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原審被告人劉某1上訴提出:一審量刑偏重。其系從犯,排序不應當列為第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二審提訊時,劉某1提出:希望繳清罰金,減輕處罰。即使繳清罰金后不能減輕處罰,也愿意繳清罰金。

辯護人提出:1.劉某1系從犯,排序不應當列為第一被告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1)從犯意的提起來看,康樂洗浴中心重新開業(yè)前,系李某2、胡某4、程某3與張建義共同經(jīng)營,劉某1因被張建義所騙投入股份,但未參與經(jīng)營??禈废丛≈行闹匦麻_業(yè)系李某2提起,并邀約劉某1等人參與到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與劉某1無關。(2)從涉案行為來分析作用大小,劉某1僅僅負責失足女吃住等后勤事宜,不屬于負責日常事務,既不是日常管理也不是全權管理,相比李某2、胡某4、程某3,劉某1作用最小。劉某1系江西蓮花縣人,除劉某1之外的其余股東均為永豐本地人,且系公職人員,劉某1不具有能力全權操控組織管理賣淫活動,不具有成為主犯的可能性。(3)李某2出資最多,加入時間最早,邀請股東參與、負責轉股事宜,負責場所租賃以及租金繳納,負責外圍關系的處理以及調處糾紛,系主犯;程某3、胡某4早于劉某1加入,負責外圍關系協(xié)調,積極主動出謀劃策,查看每日營業(yè)報表,均緊密參與共同管理經(jīng)營。2.劉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1)本案未抓獲賣淫現(xiàn)場,公安機關在未確定劉某1系組織賣淫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口頭傳喚劉某1接受訊問,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一審庭審時公訴機關當庭表示劉某1構成自首,應當予以減輕處罰。(2)一審庭審后,永豐縣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4日出具劉某1不能構成自首的情況說明,內容嚴重失實、自相矛盾,且未經(jīng)辯護人開庭質證,程序違法。據(jù)此,希望二審法院依法對劉某1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原審被告人李某2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二審提訊時,李某2提出:希望繳清罰金,減輕處罰。即使繳清罰金后不能減輕處罰,也愿意繳清罰金。

辯護人提出:1.李某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顯小于劉某1、張某5、胡某4和程某3,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2.李某2是在公安機關未抓獲現(xiàn)場、未掌握案件基本情況和未確定犯罪嫌疑人情況下,在家中被公安民警帶回辦案區(qū)盤查情況,李某2到案后最早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李某2的行為應當視為自首情節(jié)。3.李某2與張某5、胡某4、程某3相比,量刑過重。據(jù)此,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原審被告人程某3上訴提出:其不具備組織賣淫罪的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程某3于2019年1月17日提出新的上訴意見:其系康樂洗浴中心的隱名合伙人,參與了投資,客觀上為組織賣淫創(chuàng)造了條件,所起作用較小,是組織賣淫罪的從犯。

辯護人提出:程某3一審不認罪,但二審認罪認罰的態(tài)度誠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按照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定,對程某3大幅度從寬處罰。

原審被告人胡某4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提出:1.胡某4經(jīng)永豐縣公安局傳喚歸案后即主動到案,一審庭審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視為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2.胡某4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網(wǎng)逃犯張某洋抓獲歸案,其行為雖不屬于重大立功,但應當獲得較大幅度減輕處罰。3.胡某4系從犯,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又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認罪悔罪,可以從寬處罰。希望二審依法改判并適用緩刑。

原審被告人張某5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適用緩刑。

原審被告人夏某6上訴提出: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小,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依法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李某7上訴提出:其在本案中是被動參與犯罪,參與本案時間較短,也從未從事實質性工作,社會危害性非常小,請求二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有以下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實,經(jīng)審核,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艾某1(保潔員)的證言,證實康樂洗浴中心主要負責人是劉姐,既管理失足婦女,又管理康樂中心日常運作。她在康樂洗浴中心負責保潔和做飯,剛開始不知道康樂中心是做什么事的,后來才慢慢知道是做賣淫生意的。康樂中心每天從下午兩點左右開始上班,一直到凌晨兩點左右結束,里面開始有四五個小姐,最多的時候有八個小姐。小夏負責接待嫖客,“紫君”負責收銀。

2.證人尹某1、李某1、張某1、李某2、楊某、涂某、李某3、鄧慧金八名失足女的證言,證實她們在六一居四樓康樂洗浴中心從事賣淫活動,洗浴中心的管理者叫“劉姐”。失足女另有對“劉姐”的辨認筆錄在卷證實劉某1就是康樂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員。

3.證人江某、曾某1、曾某2、張某2、艾某2、張某3、李某4的證言,證實他們曾在六一居四樓康樂洗浴中心進行嫖娼。曾某1辨認出失足女張某1和服務員夏某6,曾某2辨認出失足女鄧慧金和服務員夏某6,張某2辨認出失足女李某2和服務員夏某6,艾某2辨認出失足女李某2和服務員夏某6,張某3辨認出失足女鄧慧金,李某4辨認出失足女李某2和服務員夏某6。

4.證人尹某2的證言,證實他于2016年8月到六一居大酒店任總經(jīng)理,劉某1、李某2在2016年10月份的某一天來找他,說愿意繳清以前張建義經(jīng)營期間所欠租金,于是同劉某1、李某2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劉某1、李某2把張建義所欠的108000元繳清,并預交了一個季度的租金54000元,之后李某2他們就開始經(jīng)營。由于該份合同是2016年簽訂的,他現(xiàn)在已經(jīng)找不到這份合同了。尹某2的證言,另有租金、水電費收據(jù)予以證實交納租金、水電費的情況。

5.康樂洗浴中心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證實康樂洗浴中心位于江西省永豐縣恩江鎮(zhèn)六一居酒店四樓,包廂內有床、茶幾、電視機和透明淋浴房,在包廂床上的散落物品中有避孕套。

6.常住人口信息和無犯罪前科證明,證實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夏某6、李某7案發(fā)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犯罪前科記錄。

7.歸案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2月20日晚永豐縣公安局民警根據(jù)線索到六一居酒店四樓康樂洗浴中心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賣淫女尹某1和嫖客江某,遂將洗浴中心管理人員劉某1、收銀員李某7及涉嫌賣淫嫖娼人員口頭傳喚到公安局辦案區(qū)進行詢問,劉某1到達辦案區(qū)后不配合調查。辦案民警經(jīng)查詢李某7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得知劉某1、李某2系該洗浴中心股東。辦案民警于2016年12月21日早晨在李某2家中將李某2傳喚到公安局,李某2到達辦案區(qū)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隨后劉某1也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6年12月31日,張某5主動到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4日程某3、胡某4分別被傳喚歸案。

8.永豐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接處警登記表、在逃人員撤銷表、胡某4的通話詳單、民警丁學林的中國移動業(yè)務受理單、報警錄音光盤,證實胡某4提供了在逃人員的具體藏匿線索,協(xié)助永豐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張某洋。

9.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所扣押的物品,證實2016年12月21日公安民警在康樂洗浴中心現(xiàn)場扣押了POS機、銀行卡、消費小票清單、現(xiàn)金等物品。

10.提取筆錄及所提取的營業(yè)報表,證實公安民警于2016年12月21日6時許在李某7家臥室書桌抽屜內提取到十九張營業(yè)報表和十二張銀行交易清單,營業(yè)報表記載了康樂洗浴中心從2016年10月5日至2016年12月19日每天的收支情況。

11.銀行交易清單、POS機交易記錄清單,證實洗浴中心部分收入、開支情況及部分持卡用戶在康樂中心POS機消費情況。

12.微信聊天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證實:群名為“一起奮斗”的微信群共有七名成員,群主是“晨曦容竹”。群主“晨曦容竹”于2016年11月25日21時14分邀請李某7加入了群聊,群聊參與人還有“小張”、“天道酬勤”、“建設輝煌”、“志勇”、“夏某6”,李某7入群后每天都將營業(yè)報客表發(fā)送到群里。在李某7入群之前,是由昵稱為“小美”的人發(fā)營業(yè)報客表到群里。2016年11月4日,“志勇”在群里問“在上班嗎?”“晨曦容竹”回答“在上,只有三個技師上班?!薄爸居隆庇謫枴捌渌幕厝チ耍俊薄俺筷厝葜瘛被卮稹白吡艘粋€女孩子,其他都在”。2016年11月9日,“小張”在群中發(fā)微信“有幾個人在店里收保護費了”,“天道酬勤”發(fā)微信“先穩(wěn)下再說,我叫老李過來,如果要叫人打電話。絕對不能妥協(xié)”“可以,你私下和誰溝通下”。2016年11月16日“晨曦容竹”發(fā)微信“昨天來的三個女孩子,今天早上走了,昨晚查兩次房嚇跑了”“生意剛剛有點起色,又來這樣的,下午又要走一個女孩子,我現(xiàn)在是一頭霧水”。2016年11月24日“晨曦容竹”發(fā)微信“那幾個小男孩又來店里了,你們想辦法解決一下”“胡總!我現(xiàn)在五個女孩子在上鐘,晚上沒事吧?”“建設輝煌”發(fā)微信“白道沒事”,“晨曦容竹”發(fā)微信“黑道還在辦公室和李總談”。2016年11月27日“晨曦容竹”發(fā)微信“有女孩子沒有客人”、“有客人沒有女孩子”等聊天內容。

13.辨認筆錄,證實劉某1辨認出失足女楊某、涂某、李某3、李某2、張某1、李某1、鄧慧金,辨認出程某3、張某5、胡某4;李某2辨認出胡某4、張某5、程某3;李某7辨認出李某2和張某5。

14.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證實她的微信昵稱“晨曦容竹”,是“一起奮斗”微信群的群主??禈废丛≈行脑趶埥x經(jīng)營時就提供賣淫場所,當時李某2已經(jīng)是股東之一。2016年2月份張建義叫她入股并管理康樂洗浴中心,她匯了20萬元給張建義占30%股份,李某2也有30%的股份。后來張建義退出股份,于是由張某5出資16萬元入股,變成李某2、張某5和她各占三分之一股份,李某2和胡某4、程某3三人合占那三分之一的股份,但這三人具體怎么分就不清楚。五個股東在開業(yè)前就商量洗浴中心開業(yè)后就是從事賣淫服務。她負責安排小姐的吃住、安排發(fā)夏某6、廚師的工資,李某2負責協(xié)調關系,其他幾個隱形股東負責處理外面的情況。定工資、人員之類的一般由她和李總看過一下,如果覺得差不多就行了?!耙黄饖^斗”微信群是她建立的,她讓收銀員把每天的營業(yè)報客表發(fā)到群里的目的是讓投了錢的股東都知道每天的營業(yè)情況。洗浴中心服務套餐有480元的,小姐提成220元;680元的、小姐提成320元;780元的,小姐提成370元;880元的,小姐提成420元;1200元的,小姐提成700元。

15.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證實他的微信昵稱“志勇”,他和胡某4、程某3總共放了45萬元(他出22.5萬元,胡某4、程某3出22.5萬元)在張建義處吃息,張建義每月付3萬元。因擔心張建義逃走,他還和張建義寫了一份入洗浴中心股份的合同,分洗浴中心30%股份,但不插手張建義的洗浴中心。后來張建義退了股,張某5出資16萬元入股占三分之一股份,劉某1占三分之一股份,他和胡某4、程某3共占三分之一股份。劉某1負責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他和胡某4、程某3、張某5不參與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程某3、胡某4、張某5幾人也沒有商量招聘賣淫女的事情,但是他們幾個在開業(yè)前都知道洗浴中心開張后會從事賣淫服務,開張后會通過“一起奮斗”微信群內每日報表進行審查,對報表上登記的收入、支出做到心中有數(shù)。五個股東在開業(yè)前通過電話溝通,確定開業(yè)后由劉某1負責洗浴中心日常管理,洗浴中心的經(jīng)營項目延用張建義的經(jīng)營模式,即從事賣淫服務。在開業(yè)時幾個股東也認可萬一經(jīng)營時有人來洗浴中心故意搗亂,股東都會出面解決。

16.被告人程某3的供述,證實他的微信昵稱是“天道酬勤”,他2015年10月份借了7.5萬元給張建義,這筆錢是以李某2的名義出借的,條子也是寫的李某2名字,李某2每月給他5000元利息。2016年5月份,張建義因經(jīng)營不善跑了,過了一段時間其他債權人商量把洗浴中心用來抵債,有一個叫黃海東的人跟劉某1、李某2簽訂了合伙協(xié)議,準備一起經(jīng)營洗浴中心,李某2就跟他說了把債務轉為股權。至于洗浴中心具體干什么他不清楚,出了事之后才知道洗浴中心涉嫌賣淫,他也不記得是誰把他拉進“一起奮斗”微信群,但是他對微信不熟悉、也不看微信群消息。一次有一個社會上的人打的電話說收保護費、來鬧事,當時他在群里說過一句話,說有什么事情通過報警解決。

17.被告人胡某4的供述,證實他的微信昵稱是“建設輝煌”,他和程某3是好朋友,程某3又和李某2是好朋友,平時也和李某2、程某3一起吃過飯,李某2又認識劉某1,通過李某2他又認識了劉某1。在和劉某1的聊天中他得知劉某1、李某2和張某5都是康樂洗浴中心的股東。劉某1在和他聊天時也說過,如果他能幫劉某1解決洗浴中心遇到的麻煩,愿意給他一定的好處,他當時也答應了劉某1這個要求。被告人胡某4庭審時供述:2015年8月份他放了10萬元在張建義處吃利息,月息6分,李某2每月給他6000元利息。2016年5月份,張建義走了后就把六一居的場所扣了下來抵債,李某2說繼續(xù)經(jīng)營的時候一開始不知道是做什么,他懷疑是從事賣淫,直到2016年12月份才知道是做賣淫活動。他占十二分之一股份,劉某1、張某5各占三分之一。

18.被告人張某5的供述,證實他最先認識了同在縣政府開車的胡某4,之后通過胡某4認識了給領導開車的程某3,又通過程某3認識了李某2和劉某1。有一次在吃飯時,胡某4、程某3提到他們之前在六一居酒店租賃了四樓開辦了一個洗浴中心,有個股東退股導致洗浴中心停業(yè)。胡某4介紹他認識了劉某1,最后和劉某1、李某2談好他出資16萬元占一股,李某2、胡某4、程某3三人共占一股、劉某1占一股,他與李某2等幾個股東不參與管理洗浴中心,全權委托劉某1管理。股東之間建立了一個微信群,群成員有李某2、劉某1、程某3、胡某4,他在這個群里的昵稱叫“小張”,洗浴中心開張以后為了方便股東在群里商量事情,便會將盈利報表發(fā)送在群里供股東查看。從洗浴中心開業(yè)到最后被查獲,股東個人都沒有獲得分紅。

19.被告人夏某6的供述,證實他2016年11月25日到永豐縣六一居酒店四樓康樂工作,剛來的時候是由劉姐接待的,會所就是提供給嫖客賣淫服務。洗浴中心現(xiàn)在有八名失足女,480元的套餐,失足女提成220元;680元的套餐,失足女提成320元;780元的套餐,小姐提成370元;880元的套餐,小姐提成420元;1200元的套餐,小姐提成700元。他只負責接待嫖客,給每個嫖客介紹賣淫服務套餐內容及價格,嫖客確定留下后叫失足女到房間里面,失足女事后會通過房間內線電話,告訴收銀臺嫖客點的套餐及編號、房間號,收銀臺的女孩就會登記在營業(yè)報客表上。劉姐和其談好的2600元一個月,接待一個嫖客成功其提成5元?!耙黄饖^斗”微信群是劉姐用來發(fā)會所每天的營業(yè)報客表,他在這個群里也是為了方便核對自己每天的接客和提成。他不清楚康樂洗浴中心的股東和老板具體是誰,只知道劉姐是其中一個老板。

20.被告人李某7的供述,證實康樂洗浴中心表面上是從事按摩服務,實際上是從事賣淫服務。她2016年11月22日開始在六一居康樂洗浴中心從事收銀工作,12月3日后還負責給洗浴中心做賬,嫖資有收現(xiàn)金、微信支付、刷POS機。嫖資480元則小姐提成220元;嫖資680元則小姐提成320元;嫖資780元則小姐提成370元;嫖資880元則小姐提成420元;嫖資1200元則小姐提成700元。劉姐負責管理康樂洗浴中心,李某2和張某5偶爾會來一下,夏某6負責發(fā)放招嫖小卡片和接待嫖客,嫖客來到康樂洗浴中心之后,由夏某6負責安排失足女服務。“一起奮斗”微信群里的人都是股東,建微信群的目的是方便她發(fā)送每天的報表給幾個股東看。報表上金額一般標注少一位,比如480元則標注48元。剛開始接觸這份工作的時候,她不知道康樂洗浴中心是賣淫的窩點,等上班看到嫖客們付的嫖資和制作報表之后就知道是賣淫窩點。

21.視聽資料,劉某1、李某2、張某5、夏某6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證實偵查機關對劉某1、李某2、張某5、夏某6訊問的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規(guī)范要求。

二審另查明,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在二審期間向本院繳清了全部罰金,該事實有現(xiàn)金繳款單、江西省政府非稅收收入票據(jù)及本院制作的詢問筆錄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管理八名失足女在康樂洗浴中心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夏某6協(xié)助劉某1接待嫖客,上訴人李某7協(xié)助劉某1收銀和制作報表,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上訴人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均系洗浴中心股東,其中劉某1臺前負責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事務,李某2、劉某1對外簽訂租賃合同,李某2還協(xié)商調處糾紛,二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1及李某2的辯護人提出劉某1、李某2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上訴人程某3、胡某4、張某5明知洗浴中心從事賣淫活動,仍為洗浴中心出謀劃策、提供幫助,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上訴人劉某1提出其系自首的意見,經(jīng)查,永豐縣公安局民警根據(jù)線索到六一居酒店四樓康樂洗浴中心進行檢查時,當場抓獲嫖客和失足女,遂將洗浴中心管理人員劉某1、收銀員李某7及涉嫌賣淫嫖娼人員口頭傳喚到公安局辦案區(qū)進行詢問,劉某1到達辦案區(qū)后不配合調查。辦案民警經(jīng)查詢李某7手機的微信聊天記錄,得知劉某1、李某2系洗浴中心股東。劉某1遲至第二天訊問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辯護人張夢凡另提出原判程序違法,未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權的意見,經(jīng)查,一審庭審之后公訴機關向永豐縣人民法院提交了永豐縣公安局出具的關于劉某1不構成自首的情況說明,該份證據(jù)材料經(jīng)過了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龍小林律師的質證,保障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權利,不存在程序違法。上訴人李某2提出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jīng)查,李某2系2016年12月21日被傳喚歸案,沒有主動投案的主觀意愿,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上訴人胡某4提出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jīng)查,胡某4系2017年1月4日被傳喚歸案,沒有主動投案的主觀意愿,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上訴人劉某1、李某2、夏某6、李某7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上訴人胡某4具有一般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上訴人張某5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原判根據(jù)上訴人劉某1、李某2、程某3、胡某4、張某5、夏某6、李某7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綜合量刑,所判刑罰在法定刑幅度之內,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上訴人劉某1、李某2在二審期間雖然繳清了罰金,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因原判已對二人判處法定最低刑即有期徒刑五年,而劉某1、李某2不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二審對其在五年以下量刑于法無據(jù),故對二人提出要求減輕處罰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鑒于二審期間程某3認罪認罰,胡某4、張某5繳清罰金,可在原判的基礎上再酌情對程某3、胡某4、張某5從輕處罰,但從輕幅度應從嚴掌握。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2018)贛0825刑初110號刑事判決第一、二、六、七、八項。即: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李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夏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李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隨案移送的現(xiàn)金2310元、農(nóng)商行儲蓄卡內存款17433.6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2018)贛0825刑初110號刑事判決第三、四、五項。即:被告人程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胡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張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上訴人程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

四、上訴人胡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

五、上訴人張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伍春輝

審判員彭箭

審判員劉凱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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