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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4刑初153號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8川34刑初15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8-08-29

審理經(jīng)過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涼檢訴刑訴[2018]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犯組織賣淫罪、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吉此哈日犯組織賣淫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8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曉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及其辯護人花景剛,被告人吉此哈日及其辯護人阿牛拉體,翻譯人員安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茍吉莫日立以外出務(wù)工為由,從普格縣將兩名姓“威么”的未成年女孩和沙過么某某帶到成都市新都區(qū),四人到達新都區(qū)河鎮(zhèn)后,茍吉莫日立脅迫其去賣淫。之后,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吉此哈日為獲取不法利益,便組織、帶領(lǐng)“威么”兩姐妹、沙過么某某、曲木么某某到新都區(qū)的多個茶樓、賓館等處進行賣淫,直至2017年9月16日案發(fā)時,二被告人通過組織賣淫獲得了巨大的不法經(jīng)濟利益。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16日期間,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為獲取不法經(jīng)濟利益和控制沙過么某某、曲某2么某某賣淫,便從他人處購買毒品海洛因,隨后數(shù)次將毒品海洛因分裝成零包販賣給沙過么某某、曲某2么某某二人吸食,并以二人的賣淫款來進行抵扣。

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吉此哈日在新都區(qū)被公安民警先后抓獲,從茍吉莫日立位于三河鎮(zhèn)的一租房內(nèi)查獲毒品海洛因、六本記賬筆記本、一個電子秤等物品。隨后,對吉此哈日位于三河鎮(zhèn)三河夜市大都村的一租房進行搜查時,擋獲租房內(nèi)的沙過么某某、曲某2么某某等四人。經(jīng)稱量,被查獲的海洛因毛重397.7克,凈重337.7克。經(jīng)鑒定,其含量分別為41.12%、38.71%、50.52%。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吉此哈日共同組織多人、多次賣淫,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茍吉莫日立還販賣毒品海洛因給賣淫人員吸食,其行為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guā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茍吉莫日立辯稱:自己沒有組織賣淫,只是認識沙過么某某和曲某2么某某,并和他們一起賣淫;不認識威么某甲和威么某乙。沒有販賣零包毒品,只是替他們保管毒品;提出了無罪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茍吉莫日立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罪名無異議;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的事實和罪名有異議,認為被告人茍吉莫日立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并提出如下量刑情節(jié):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系初犯、偶犯;有一定的認罪態(tài)度;家中孩子年幼。請求本院對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吉此哈日以自己年齡大、身體有病為由,請求本院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吉此哈日的辯護人提出如下量刑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吉此哈日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年老且身體有?。徽埱蟊驹簩Ρ桓嫒思斯諒妮p、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將沙過么某某和未成年人威么某甲和威么某乙兩姐妹,從普格縣帶至成都市新都區(qū)。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安排沙過么某某、威么某甲、威么某乙和曲某2么某某四人,和茍吉莫日立的公公被告人吉此哈日另居住于新都區(qū)租房內(nèi)。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組織、帶領(lǐng)沙過么某某、曲木么某某、威么某乙和威么某甲四人到新都區(qū)的多個茶樓、賓館等處進行賣淫,賣淫所得的收入由被告人茍吉莫日立收取,由其進行保管和記賬。被告人茍吉莫日立有事外出時,便安排被告人吉此哈日帶領(lǐng)四人到茶樓、賓館等處進行賣淫,吉此哈日收到賣淫所得款后,也交由茍吉莫日立。這期間賣淫的非法獲利達50余萬元。同時,被告人茍吉莫日立還購買毒品海洛因,并分裝成零包,多次販賣給沙過么某某、曲某2么某某二人吸食,并以二人的賣淫款來抵扣二人的購毒款。

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吉此哈日在新都區(qū)被公安民警先后抓獲,從茍吉莫日立位于新都區(qū)租房內(nèi)查獲毒品海洛因、六本記賬筆記本、一個電子秤等物品。隨后,又對吉此哈日位于三河鎮(zhèn)三河夜市大都村的一租房進行搜查時,擋獲租房內(nèi)的沙過么某某、曲某2么某某、威么某甲、威么某乙等四人。經(jīng)稱量,被查獲的海洛因凈重337.7克。經(jīng)鑒定,其含量分別為41.12%、38.71%、50.52%。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普格縣公安局蕎窩派出所于2017年9月15日晚23時許,接110指令和新都公安在聯(lián)合專項整治行動中,在新都三河上抓獲茍吉莫日立,后將其傳喚至三河派出所辦案中心進行依法詢問;于2017年9月17日對茍吉莫日立販賣毒品、組織賣淫案立案偵查。

2、抓獲經(jīng)過載明:2017年9月15日23時許,普格縣公安局蕎窩派出所民警在成都市三河鎮(zhèn)進行聯(lián)合專項行動,整治外流犯罪,在三河鎮(zhèn)街上擋獲一名可疑婦女即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因其不配合調(diào)查,不提供其身份信息。經(jīng)過實地摸排,民警查到其住址在三河鎮(zhèn)夜市旁的電梯公寓13樓。9月16日早上8時許,民警將茍吉莫日立帶到其在三河鎮(zhèn)的住房內(nèi)進行搜查。民警在其房間內(nèi)冰箱上放著的一個紅色鞋盒里的藥瓶內(nèi),搜出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5顆零包毒品可疑物,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一小坨白色毒品可疑物;在其住房二樓臥室衣柜內(nèi)搜出外層為用紅色毛衣包裹,第二層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第三層為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一塊白色毒品可疑物。之后,吉此哈日到達該租房后,被民警擋獲。隨后,民警將兩人一同帶往吉此哈日的出租屋,發(fā)現(xiàn)屋內(nèi)有四名女子,分別為威么某乙、威么某甲、沙過么牛牛、曲某2么某某。民警當場對四名女子進行尿檢,其中有兩名女子尿液檢測成陽性。經(jīng)核查,四名女子承認自己是在茍吉莫日立和吉次哈日的組織下進行賣淫。

3、搜查證、搜查筆錄載明:2017年9月16日8時至11時,普格縣公安局民警對茍吉莫日立位于成都市新都區(qū)的住房進行搜查,①在冰箱上面的一個紅色鞋盒內(nèi)放著的藥瓶里搜出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5顆疑似毒品海洛因的可疑物、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一小坨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小塊狀可疑物,②在其二樓臥室衣柜內(nèi)搜出外層為用紅色毛衣包裹,第二層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第三層為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一塊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塊狀可疑物。③搜出茍吉莫日立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卡2張(卡號62×××72、62×××75)、郵政儲蓄卡2張(卡號62×××87、62×××01)、手機2部、電子秤1臺、手表1塊、人民幣5382元、筆記本6本(1本外呈褐色,1本外呈黃色,4本無外殼)。民警從茍吉莫日立租給其公公吉此哈日位于成都市新都區(qū)三河場夜市大都村的出租房內(nèi)進行搜查,搜出手機一部、人民幣2341元。

4、民警對上述查獲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和被扣押物品的照片。

5、現(xiàn)場指認照片載明:茍吉莫日立對其住房內(nèi)搜出的毒品疑似物的位置及毒品疑似物進行指認的照片。她指認了冰箱上一紅色盒子,及盒內(nèi)4瓶藥瓶中的一瓶;衣柜里搜出的一紅色布袋內(nèi)用塑料袋包裹的一坨物品。

6、稱量記錄、照片載明: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經(jīng)當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面,對查獲的毒品進行稱量①對從茍吉莫日立位于成都市新都區(qū)的住房內(nèi)一紅色鞋盒里放著的藥瓶中搜出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5顆毒品疑似物,經(jīng)稱量凈重3.3克。②對從茍吉莫日立位于成都市新都區(qū)的住房內(nèi)一紅色鞋盒里搜出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一小坨白色毒品可疑物,經(jīng)稱量凈重12.3克。③從茍吉莫日立位于成都市新都區(qū)衣柜內(nèi)搜出的外層用紅毛衣包裹、第二層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第三層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一塊白色毒品可疑物,經(jīng)稱量,凈重322.1克。上述毒品共計凈重337.7克。

7、毒品取樣記錄和照片載明:民警在稱量毒品后,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當著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面,隨即對查獲的毒品進行了取樣。將5顆毒品疑似物全部取樣3.3克封裝送檢;②從一小坨白色毒品疑似物中的3個不同位置上取樣1.2克封裝送檢;③從一塊白色毒品疑似物中的3個不同位置上取樣2.7克封裝送檢。

8、公安民警將上述查獲的毒品,取樣后,移交入庫的情況。

9、涼山州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涼公物鑒(毒品)[2017]1253號理化檢驗報告載明,從本案查獲的毒品可疑物中提取3份檢材,封裝送檢,經(jīng)檢驗,送檢的三份檢材中,均檢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分別為41.12%、38.71%、50.52%。

10、公安民警從茍吉莫日立租房里搜繳的6本筆記本、一個電子秤,當庭向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出示,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無異議。

11、被告人茍吉莫日立記錄的6本賬本的賬本明細復(fù)印件和6本賬本記錄的內(nèi)容載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間,茍吉莫日立組織沙過么某某、曲某2么某某等人賣淫,期間的收入和借支。其中:黃色外殼筆記本記載的“科扎”(曲某2么某某)的收入為25萬余元;白色無殼筆記本記載的“小花”(沙過么某某)的收入為25萬余元。收入合計50萬余元。

12、公安機關(guān)關(guān)于賬本的情況說明載明:2017年9月16日8時,從茍吉莫日立在新都區(qū)三河場的住處進行搜查,搜出毒品、人民幣等物。其中搜查查獲6本筆記本。經(jīng)查,系茍吉莫日立在組織婦女賣淫、販賣毒品過程中的賬本。民警對其使用的賬本進行核查。賬本中“☆”(星號)代表販賣零包毒品的次數(shù),有301個;“一個”也代表販賣毒品次數(shù),有90個,共計販賣毒品391次。

13、銀行卡明細載明:①茍吉莫日立處查獲的戶名為吉此某某(茍吉莫日立的丈夫)、卡號為62×××75,于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9月21日的交易明細。其中,2017年9月3日、9月15日分兩筆,每筆5萬元,共轉(zhuǎn)支10萬元入茍吉莫日立、卡號為62×××72的銀行卡內(nèi)。至2017年9月21日止,該卡余額24102.6元。庭審中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稱該卡是其在使用。②從茍吉莫日立處查獲的戶名茍吉莫日立、卡號62×××72的銀行明細載明,至2017年9月21日止,該卡余額241266.2元。兩卡內(nèi)的余額共計265368.8元。

14、協(xié)助凍結(jié)財產(chǎn)通知書載明:中國農(nóng)行普格支行于2017年9月28日、2018年3月27日已對茍吉莫日立的農(nóng)行卡6228410964640108272、62×××72,吉此爾呷的農(nóng)行卡62×××75進行了凍結(jié)。

15、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吉此哈日的的戶籍信息,載明了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16、證人沙過么某某、威么某乙、威么某甲、曲某2么某某的戶籍信息載明各證人的基本情況,其中:威么某乙于2001年5月19日出生、威么某甲于2003年9月10日出生。二人賣淫時,均系未成年人。

17、公安機關(guān)的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尿檢報告、檢測樣本提取筆錄、戶籍信息載明:普格縣公安局于2017年9月16日凌晨2時,在成都市新都區(qū)出租房內(nèi),將涉嫌吸毒的曲某2么某某、沙過么某某抓獲,并分別對二人進行了現(xiàn)場尿檢,結(jié)果(嗎啡)均呈陽性。

18、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吸毒成癮(嚴重)認定意見書載明:①因曲某2么某某尿檢呈陽性,普格縣公安局決定對其行政拘留15日,期限從2017年9月17日至2017年10月2日;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因其懷孕40多天,決定不予執(zhí)行行政拘留。②普格縣公安局認定沙過么某某吸毒成癮嚴重;對其決定行政拘留15日后,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19、公安機關(guān)情況說明載明,2017年9月15日晚23時許,茍吉莫日立被擋獲,經(jīng)尿檢,結(jié)果呈陰性。

20、普格縣公安局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載明:2016年8月31日,吉此某某(系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丈夫)在普格縣菜市場街道被民警擋獲,經(jīng)尿檢結(jié)果呈陽性,吉此某某對自己吸毒事實供認不諱,因此,普格縣公安局對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兩年,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

21、辨認筆錄和照片載明:①辨認人沙過么某某,分別從四組、每組12張不同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茍吉莫日立就是長期出售毒品海洛因給她即組織其賣淫的人。辨認出吉此哈日就是組織其賣淫的人。②辨認人曲某2么某某,分別從四組、每組12張不同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茍吉莫日立就是長期出售毒品海洛因給她即組織其賣淫的人。辨認出吉此哈日就是組織其賣淫的人。③辨認人威么某甲,分別從四組、每組12張不同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茍吉莫日立就是組織其賣淫的人。辨認出吉此哈日就是組織其賣淫的人。④辨認人威么某乙,分別從四組、每組12張不同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茍吉莫日立就是組織其賣淫的人。辨認出吉此哈日就是組織其賣淫的人。

22、證人沙過么某某的證言稱,2017年3月份,一個叫“子日”的彝族男子,把我介紹給一個叫茍吉莫日立的彝族女子,說是到成都去打工洗頭。我被茍吉莫日立從普格縣城帶到成都。2017年3月23日晚上9時,茍吉莫日立帶我坐中巴車到成都。在成都休息了三天后,2017年3月26日20時左右,茍吉莫日立叫我上班去洗頭,把我?guī)У匠啥夹露紖^(qū)河場一個按摩店,讓我賣淫,我不干,茍吉莫日立把我?guī)У揭粋€叫“溫馨賓館”里,把我關(guān)在一間客房里。她說,你是被別人介紹起來賣淫的,我出了三萬元,你不去賣淫,我找哪兒要錢,你必須去賣淫。我堅決不干,她就拿一根皮帶打我,一直打,我害怕了,我答應(yīng)賣淫了。之后,因我不想賣淫,我就用鐵片割左手小臂致流血過多昏迷,后來被搶救過來。之后我在溫馨賓館休息二十天期間中,茍吉莫日立拿“藥”(毒品)給我吸食,我就依賴上藥了。茍吉莫日立就說你去賣淫,我就給你藥,不去賣淫,就不給藥。我害怕沒藥,就只好答應(yīng)去賣淫。我吃了藥過了十天后,茍吉莫日立說必須用我賣淫的錢來買藥。每次的藥費50元,一天吃四次藥。要我用賣淫的錢中的200元來買藥。我連續(xù)在她那里買這個藥吸食了二個月后,按摩店的女老板才告訴我茍吉莫日立賣給我的這個藥是海洛因。但是我已經(jīng)離不開這個藥了。我一直賣淫,吸食毒品。直到今年9月16日被查獲。我們一起賣淫的有四個人。分別有我、科扎(曲某2么某某)、阿明、阿英。阿明和阿英是親姐妹。當時我的化名叫小花(華)。我賣淫一次掙得的100元中,劉姐得30元,茍吉莫日立得70元。賣淫一個晚上叫包夜,包夜掙得400元中,劉姐得100元,另外300元茍吉莫日立收起走。茍吉莫日立對我說過,過一年才付我賣淫的錢,分我一半,但是要扣掉我在她那兒購買毒品吸食的錢,至今,她從未給過我錢。茍吉莫日立的公公(即吉此哈日)和我們住在一起,我們叫他“阿某1”(老爺爺)。有時候茍吉莫日立不在,吉此哈日就帶我們到附近的茶樓去賣淫,賣淫一次得60元中,老板得10元,吉此哈日得50元;這是白天。晚上由茍吉莫日立帶我到按摩店賣淫,把我交給按摩店老板,不準我出去。我賣淫期間吸食的毒品都是從茍吉莫日立處購買的,不拿現(xiàn)錢。她會在我賣淫所得的錢里面扣除我每天吸食毒品的毒資。她給我說好,每天要扣除200元的吸毒的錢。我每天要吸4次,每次吸50元的海洛因。她做沒做賬我不知道??圃车亩酒芬彩菑钠埣樟⑻庂徺I的。有時茍吉莫日立不在,阿某1就把海洛因販賣給我們。最后一次到他們那里購買毒品是2017年9月15日,茍吉莫日立把毒品拿給阿某1,阿某1先后分4次共賣了4個零包海洛因給我吸食。阿某1也在這四個時間段販賣了4個零包海洛因給科扎吸食。

23、證人曲某2么某某的證言稱,我是四年前從家中出走的,我離開家后,在成都市王家橋處開始賣淫。2016年,在威則子曲的介紹下,我到了在新都區(qū)三河區(qū)三河夜市大都村茍吉莫日立處賣淫,威則子曲得介紹費四、五千元。我在茍吉莫日立處賣淫,她沒有打過我。我們在茍吉莫日立處賣淫的一共有四個人,分別是我、小華(沙過么某某)、阿明、阿英(即威么某乙、威么某甲)。她們是親姐妹,家住普格縣,都是未成年人,不吸毒。有時候茍吉莫日立不在,吉此阿某1(吉此哈日)就帶我們四個到茶樓和賓館內(nèi)賣淫。他帶我出去賣淫有六七次,經(jīng)常帶威么某乙、威么某甲出去賣淫,帶小花出去過幾次賣淫,我就不曉得了。白天在茶樓接客,一次50元或60元,茶樓老板抽5-10元;剩下的50元就拿給茍吉莫日立,她不在的時候,就拿給吉此哈日。我賣淫期間,茍吉莫日立沒有給過我一分錢,她說過年回來時,給我五千元錢。只是我賣淫期間問茍吉莫日立要過一百、二百的錢,總的次數(shù)記不住了。平時的化妝品和衣服,一般向茍吉莫日立要錢去買或者她跟著我們一起去購買。我吸毒有三年多了。在茍吉莫日立處賣淫期間,茍吉莫日立每天販賣給我價值三百元(一克)的海洛因。我每天接到茍吉莫日立手里購買的毒品后,分早、中、晚三次吸食。我在茍吉莫日立處購買的毒品的錢,她在我賣淫掙得的錢里面扣。與我一起賣淫的小花(化名),也每天早上7時左右與我一起在茍吉莫日立處購買毒品吸食,這是我親眼看見的。小花購買毒品的錢也是從她賣淫得的錢里面扣。民警對我進行了尿檢,結(jié)果呈陽性,我沒有異議。

24、證人威么某甲的證言稱,2016年11月份,剛剛過完彝族年后的幾天,茍吉莫日立就帶我和我姐姐威么某乙、小花從普格到成都,說是打工。到成都后她就把我們帶到新都區(qū)河場一個旅館住起,茍吉莫日立就叫我們賣淫,我們不同意。她就說不去賣淫就不給我們錢。我害怕了,就只得同意。茍吉莫日立就讓我們開始接客,白天就帶我們?nèi)ゲ铇墙涌?,一?0元,茶樓老板抽10元,剩下的50元,她拿走,說是以后在算錢給我。晚上一般就在按摩店做,在按摩店做一次100元,按摩店拿30元,剩下的70元給茍吉莫日立。包夜700元,按摩店老板拿100元,剩下的600元給茍吉莫日立。錢一般拿給茍吉莫日立,她不在才拿給吉此阿某1,但是最后都拿給茍吉莫日立。一直到彝族火把節(jié)前才搬到吉此阿某1住的地方去,后吃住都由吉此阿某1負責。吉此哈日沒有收過我們錢,大部分時間是茍吉莫日立帶我們?nèi)ゲ铇墙涌?,有時也是吉此阿某1帶我們。吉此阿某1帶我去賣淫有9至10次。我沒有得過現(xiàn)錢,平時的化妝品和衣服都是茍吉莫日立帶我們一起去給我們購買的。茍吉莫日立有個我們賣淫得錢的賬本,我借過錢,都是幾十元的。如果我不去賣淫的話,會被打的。在賣淫期間,我的化名叫阿英。小花、科扎是吸毒人員,我看見過茍吉莫日立販賣毒品給他們,她倆沒用現(xiàn)金購買。

25、證人威么某乙的證言稱,2016年11月份彝族年后的幾天,茍吉莫日立把我和妹妹威么某甲和另一個女的小花(指沙過么某某),從普格帶到成都市新都區(qū)河場。她已經(jīng)在那里租了賓館,一共有兩間的房子,我們?nèi)r里面還有一個女的科扎(指曲某2么某某),我們四個就吃住在那里。當時,茍吉莫日立說帶我們?nèi)ゴ蚬?,到成都后,茍吉莫日立叫我們?nèi)ベu淫,我和妹妹不同意。她說,我們不去賣淫的話,就不給我們錢,這樣我們就沒有回家的車費。我們害怕回不了家,只好同意去賣淫。之后,茍吉莫日立就帶著小花、科扎和我們倆姐妹在三河場賣淫,直到2017年9月16日被公安民警帶回家。茍吉莫日立白天帶我們?nèi)ゲ铇琴u淫,一次60元,茶樓老板抽10元,剩下的50元她拿走,說是以后再算錢給我。50元中我得30元、她得20元。晚上就在住的地方等起,有人打電話給茍吉莫日立,要人去包夜的時候,她就喊我們?nèi)?。我在租的賓館包夜一般是400元,賓館老板抽100元,300元茍吉莫日立拿走。晚上是賓館老板與吉此阿某1、茍吉莫日立商量好后,由賓館老板安排我們?nèi)ベu淫。錢每次都是茍吉莫日立拿起的,茍吉莫日立不空的時候,她就安排吉此阿某1(指吉此哈日)帶我們?nèi)ソ涌?,我們賣淫得的錢阿某1收了后再交給茍吉莫日立。后來今年彝族火把節(jié)前,我們才搬到現(xiàn)在吉此哈日住的地方去。我沒有現(xiàn)錢,一般是茍吉莫日立和我們一起去購買化妝品和衣服,然后她付錢。我們平時吃住,茍吉莫日立和吉此哈日沒有收錢。在茶樓里,我每天一般接9、10個人。我的化名是阿明、阿某2、阿某3。賣淫期間,我看到過茍吉莫日立販賣毒品給科扎和小花。

26、證人威某某、伍某的證言稱:威么某乙、威么某甲是我的親生女兒,2016年11月份彝族年期間,我的兩個女兒失蹤了,之后一直都沒有聯(lián)系過。她們以前說過想到外地打工,但是走時,沒有和我、我的妻子說過。直到今年(2017年)9月10多號,你們公安通知我們,我們才把女兒接回來。當時不知道誰帶她們走了,現(xiàn)在女兒回來后才知道是茍吉莫日立帶起去成都的,去做什么,我不知道。

27、證人曲某1的證言稱,曲某2么某某是我的親生女兒,她在六七年前就走丟了,之后一直沒有聯(lián)系過我們。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我接到普格蕎窩派出所的電話,然后將她接回了家。

28、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供述與辯解:沙過么某某、曲某2么某某、威么某甲、威么某乙,四人是在成都我那里當小姐的,就是賣淫的。我是老板組織賣淫的,我要抽3%的提成。四人大概是2017年1、2月份去的成都。她們把真實名字瞞起的,化名分別叫科雜、小花、阿明、阿英??齐s是被一個叫威惹某某的介紹給我的,小花是被一個叫阿連獨兒子的老婆介紹給我的;阿明和阿英是她們家里人讓我?guī)У匠啥既ベu淫的,她們倆是親姐妹。我在成都組織賣淫兩年左右了,一般都到成都漢族開的茶樓、按摩店做性交易。2017年9月16日晚上,我在新都區(qū)街上被警察帶去尿檢,然后民警到我的住處搜查,民警從我居住的房間內(nèi)搜出毒品,經(jīng)稱量凈重337.7克;還搜出大小不一的筆記本6本,人民幣5382元,銀行卡4張,本人身份證一張、手表一塊。民警從我家中搜出的毒品是,2017年9月的一天,我一個人到成都火車北站附近,從一個不知名的漢族男子手里,花了9萬多元購買到320克海洛因。民警從我家中搜出來的6個筆記本里面的內(nèi)容全是我寫的,記錄了他們賣淫掙得錢和借支。另外,我每天給科雜、小花、每人1克海洛因,有時1克不夠他們還來找我要。這些我都做了帳的,寫在賬本上的,她們吸食毒品的錢,我就在她們賣淫掙的錢里面扣。黃色筆記本上記得是科雜的帳。寫的日期是何時我記不清了。日期邊上是賣淫女把每天賣淫的錢交給我保管,右側(cè)上的借支是從我保管賣淫的錢中,從我手里借出的錢?!翱圃痹谖疫@領(lǐng)取毒品吸食,我沒有登記。黃色筆記本里的賬目收支263770元、借支16473元;白色筆記本上記得是“小花”的帳。賬目收支262140元,借支上的賬目也是我寫的,借支17354元,其中“☆”是“小花”在我手里領(lǐng)取一個零包海洛因吸食的意思,共有147個“☆”,表明“小花”在我這兒領(lǐng)取了147個零包海洛因吸食;白色筆記本上面寫著“阿某4”的賬本上賬目收支201840元,借支9235元,“阿某4”也是一個賣淫女,這個賬本上有129個“☆”,表明“阿某4”在我這領(lǐng)取了129個零包海洛因,我不知道她住在哪里,也不知道她確切的姓名;小賬本上面寫有“2016年4月29日.借支”的賬本是不是我記錄的,我不知道情況,不知道誰放在我家中的;灰殼賬本中上有“王某”的賬本賬目收支為126630元,借支1120元,其中“☆”有32個。阿明和阿英沒有做賬,因為我在帶她們?nèi)コ啥记熬湍昧?萬元給她們的父母,所以她們掙錢是給我還錢。上述賬本中收支總計854380元,借支44182元,“☆”共計308個。這些剩余的錢被賣淫女“小花”、“阿某4”、“王某”等人自己領(lǐng)取走完了,我一分錢都沒有要她們的。威么某甲和威么某乙跟我一起賣淫我不知道,這件事只有我公公吉此哈日曉得。

29、被告人吉此哈日的供述和辯解稱,我兒子吉此某某吸毒于2016年9月份被公安機關(guān)強制戒毒。茍吉莫日立是我的兒媳婦茍吉莫日立和孫子都在成都新都三河場這邊。我兒媳婦在成都租了房子給我住,我是2016年11月過完彝族年去的成都。去了成都后,我就知道我兒媳婦茍吉莫日立找了四個女娃娃賣淫。這四個女娃一個叫科雜,一個叫小花;另外兩個是我們一個鄉(xiāng)的,是親姐妹,她們姓威么,平時叫她們阿某2和阿英。我和那四個女娃娃住在一個房子的兩間房里,我主要是帶孫子,給女娃娃做飯,有時也帶她們出去接客。我兒媳婦在的時候,就她帶去茶樓里拉客;兒媳婦不在的時候,我就帶去茶樓拉客。在茶樓只做快餐(賣淫一次),本來說的60元一次,茶樓老板抽10元,我拿50元。很多人說沒有60元,我也會少收一點。有時候晚上出去包夜(在外過夜賣淫一次),回來再把錢給我,給的錢也不一樣,有時候多有時少。收的錢拿回來交給茍吉莫日立。我用的手機電話號碼是147××××4435。

30、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辨認過程的視聽光盤3張,稱量毒品過程的視聽資料光盤3張,對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租住房進行搜查的視聽資料光盤1張,抓獲吉此哈日現(xiàn)場的視聽資料1張,對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吉此哈日進行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光盤3張,對證人進行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光盤8張。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吉此哈日管理和控制四人長期賣淫,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了組織賣淫罪。二被告人組織未成年人賣淫,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在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茍吉莫日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吉此哈日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為牟取非法利益,還販賣零包毒品給賣淫人員吸食,其行為已構(gòu)成了販賣毒品罪。從其住處查獲的毒品海洛因337.7克,應(yīng)認定為其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對被告人茍吉莫日立所犯的數(shù)罪,依法進行數(shù)罪并罰。

經(jīng)查,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和吉此哈日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四名賣淫人員的證言相互印證,均證實了茍吉莫日立管理和控制四人賣淫和販賣毒品給賣淫人員吸食的事實,同時本案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茍吉莫日立記錄的賬本,也客觀載明了賣淫人員每天賣淫的非法所得和茍吉莫日立販賣毒品的情況;故現(xiàn)有的證據(jù)確實、充分,能夠認定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行為構(gòu)成了組織賣淫罪和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茍吉莫日立關(guān)于“自己無罪”、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茍吉莫日立不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只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查,被告人吉此哈日是在茍吉莫日立外出時,才受茍吉莫日立的安排帶賣淫女出去賣淫,并將收得的錢拿回來交給茍吉莫日立。吉此哈日受茍吉莫日立的安排參與組織他人賣淫,完成了整過組織賣淫的行為,但參與的次數(shù)少,起次要作用,應(yīng)認定為組織賣淫罪的從犯。吉此哈日實施了完整的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并未實施招募、運送人員等單獨的協(xié)助行為,同時也不是組織賣淫罪犯罪鏈條中的單獨環(huán)節(jié),因此吉此哈日的行為不單獨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吉此哈日的辯護人關(guān)于吉此哈日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此哈日的辯護人關(guān)于“吉此哈日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只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毒品未流入社會”是公安機關(guān)及時查緝的結(jié)果,與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主觀意愿和客觀行為無關(guān),故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辯護人據(jù)此要求對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家中孩子年幼”、“年齡大、身體有病”等理由,不是法定的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故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的辯護人、被告人吉此哈日及其辯護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將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同時考慮辯護人所提的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吉此哈日認罪態(tài)度好等意見,對被告人茍吉莫日立和吉此哈日決定刑罰。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茍吉莫日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合并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被告人吉此哈日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罰金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三、對查獲的毒品海洛因337.7克,予以沒收??垩涸诎傅娜嗣駧?723元、扣押在案的茍吉莫日立所使用的兩張農(nóng)行卡內(nèi)的(卡號62×××72、62×××75)金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吉曉紅

審判員唐建

審判員江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宇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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