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城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城刑初字第7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4-11-10
審理經過
南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城檢刑訴(2014)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舒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勝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鄧智明、被告人舒某甲及其辯護人劉文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南城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3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1在南城縣建昌鎮(zhèn)九鼎商貿城經營管理“在水一方休閑浴場”(以下簡稱浴場),為招攬浴場生意,劉某1組織按摩女在浴場二樓進行賣淫活動并牟利。按照浴場要求,按摩女進入浴場工作后都選用對應的工號稱呼??腿说蕉呛?,由二樓的領班向客人介紹特殊的性服務項目,并安排房間和按摩女。按摩女與嫖客人員在安排的房間內談好性服務價格后,按摩女將客人的手牌號、自己的工號以及服務的價格通過對講機報給一樓前臺,同時二樓的領班亦記錄上述信息。按摩女提供不同的性服務后對應能拿到110至300元不等的提成。性服務結束后,按摩女不直接收取嫖資,由一樓前臺人員統一收取并開出收據,每天結束后前臺把收據交給按摩女,以便按摩女每十天按照收據結一次賬。2013年12月到2014年1月份,被告人劉某1組織按摩女劉某甲、覃某、王某等人在浴場二樓賣淫。2014年春節(jié)前,按摩女們全部回家過年。年后農歷正月初六(2014年2月5日),為招攬生意,被告人劉某1開車到湖南溆浦將劉某甲、覃某等人接回浴場賣淫。年前,被告人舒某甲通過“58同城網”招聘信息與被告人劉某1聯系好年后來浴場二樓當領班。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舒某甲趕到浴場,次日即在二樓負責管理,為客人端茶倒水送毛巾的同時,也為客人介紹賣淫服務,并安排好房間和人員,同時記錄按摩女通報的相關賣淫信息,協助劉某1組織賣淫。2014年2月17日晚,南城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依法對“在水一方休閑浴場”進行檢查,在浴場二樓當場查獲了劉某甲、覃某、王某、舒某乙、唐某等五名賣淫人員及大量的避孕套等賣淫器具。
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有:對講機等物證;歸案經過、戶籍證明、收據等書證;證人劉某甲、覃某、王某、舒某乙、唐某、劉某乙、羅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1、舒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示意圖及現場照片;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現場搜查視頻、訊問、詢問光盤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舒某甲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1辯稱,其經營的“在水一方休閑浴場”只是提供按摩服務,沒有進行賣淫活動。浴場平時都是其父親管理,其只是從2014年春節(jié)前后才開始在浴場幫忙做事。浴場的二樓是舒某甲在管理,其對樓上的事情不清楚。
被告人劉某1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某1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其到浴場做事才十幾天的時間,該浴場的經營模式都是其父親制定的。按摩女都是自己找到浴場來的,劉某1沒有組織和招募的行為,也未對按摩女進行控制,按摩女的行為完全出于她們的自愿,被告人劉某1只是提供了場所,故其只構成容留賣淫罪。
被告人舒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同時其辯稱自己在管理中沒有收取其他的錢。
被告人舒某甲的辯護人辯稱,本案中被告人舒某甲只是協助犯,作用顯著輕微。浴場的設立、管理、經營在舒某甲到來之前就已經完成,舒某甲也沒有出資,浴場進行賣淫活動并不是其能決定的,舒某甲只是應聘領班來到浴場的,其初衷并不是來協助組織賣淫,故舒某甲在本案中系從犯。另外,被告人舒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時間較短,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1在南城縣建昌鎮(zhèn)九鼎商貿城經營管理“在水一方休閑浴場”,該浴場一樓為洗澡堂,二樓設有休息大廳和幾間單獨的房間。為招攬浴場生意,劉某1組織按摩女在浴場二樓進行賣淫活動并牟利。按照浴場要求,按摩女進入浴場工作后都選用對應的工號稱呼。客人到二樓后,由二樓的領班向客人介紹特殊的性服務項目,并安排房間和按摩女。按摩女與嫖客人員在安排的房間內談性服務價格。浴場規(guī)定有四種性服務價格,分別是200元、300元、398元、598元,按摩女對應能拿到110元、160元、200元、300元的提成。按摩女與嫖客談妥性服務價格后,將客人的手牌號、自己的工號以及服務的價格通過對講機報給一樓前臺,同時二樓的領班亦記錄上述信息。性服務結束后,按摩女不能直接收取嫖資,由一樓前臺羅某統一收取并開出收據,每天結束后前臺把收據交給按摩女,以便按摩女每十天按照收據結一次賬。為逃避檢查和打擊,被告人劉某1要求按摩女報價錢時,將200元、300元、398元、598元分別報稱20元、30元、39元、59元。收據上亦這樣填寫,而收錢時則按照實際的情況收取費用。2013年12月到2014年1月份,被告人劉某1組織按摩女劉某甲、覃某、王某等人在浴場二樓賣淫。2014年春節(jié)前,按摩女們全部回家過年。春節(jié)后的農歷正月初六(2014年2月5日),為招攬生意,被告人劉某1開車到湖南省溆浦縣將劉某甲、覃某等人接回浴場賣淫。春節(jié)前,被告人舒某甲通過“58同城網”招聘信息與被告人劉某1聯系好年后來浴場二樓當領班。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舒某甲趕到浴場,次日即在二樓負責管理,為客人端茶倒水送毛巾的同時,也為客人介紹賣淫服務,并安排好房間和人員,同時記錄按摩女通報的相關賣淫信息,協助劉某1組織賣淫。2014年2月17日晚,南城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依法對“在水一方休閑浴場”進行檢查,在浴場二樓當場查獲了劉某甲、覃某、王某、舒某乙、唐某等五名賣淫人員及大量的避孕套等賣淫器具。
上述犯罪事實,經庭審舉證、質證,并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劉某1、舒某甲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證實,劉某1、舒某甲均是已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均無前科記錄。
2.賣淫人員王某、覃某、唐某、舒某乙、劉某甲的戶籍證明證實,王某等人均是已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且無犯罪前科。
3.檢查證、檢查筆錄證實,2014年2月17日,南城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依法對“在水一方休閑浴場”進行檢查,查獲劉某甲、覃某、王某、舒某乙、唐某等五名按摩女,在二樓房間發(fā)現大量安全套、潤滑液等物,以及筆記本兩個、對講機四臺、收據紙若干和收據本一本;在一樓繳獲對講機一臺。
4.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檢查查獲的避孕套一百四十六個、潤滑液一管、對講機五臺、筆記本兩個、收據簿一本、收據十九張進行保全。
5.收據十九張證實,“在水一方休閑浴場”開具的單據中,含有客人的手牌、工號、價錢以及收款人羅某等內容,佐證工號19號(即劉某甲)自2014年2月14日到2月16日共賣淫十九次的事實。
6.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視頻證實,南城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在工作中發(fā)現“在水一方休閑浴場”老板涉嫌組織賣淫。偵查人員于2014年2月18日,對“在水一方休閑浴場”依法進行了搜查。偵查人員在“在水一方休閑浴場”發(fā)現大量避孕套、勁跳糖、怪煙糖等物,以及手持對講機四臺、工號牌七個、登記本一個。
7.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照片、隨案移送清單證實,偵查機關對搜查查獲的七十四個名流派避孕套、二十個麗澤牌避孕套、四只手持對講機、一個登記本、三十個勁跳糖、三個怪煙糖、十七個黑板磁鐵、一塊磁性黑板進行了扣押。
8.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單證實,偵查機關隨案移送了兩個筆記本、九臺對講機、一本收據、一個登記本。其中被告人舒某甲記錄的筆記本上記錄的自2014年2月14日到2月17日案發(fā),五名賣淫人員共賣淫119次的事實。該記錄與工號19號(即劉某甲)留存的由羅某開出的收據能相互印證,證明該記錄是客觀真實的。
9.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平面比例圖證實組織賣淫犯罪現場情況,現場為于南城縣盱江北大道299附042號在水一方休閑浴場。
10.偵查機關從撫州58同城網下載的在水一方洗浴中心招聘信息證實,劉某1在58同城網上招聘按摩女,同時留下其尾號為“3889”的手機號碼。
11.南城縣工商局出具的證明證實,劉某1于2013年7月向工商部門申請了“南城縣在水一方休閑浴場”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
12.劉某甲、王某、覃某、舒某乙、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證實,劉某甲、王某、覃某、舒某乙、唐某等五人因在南城縣城北“在水一方休閑浴場”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均被南城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并處罰金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13.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在水一方休閑浴場”系劉某乙和劉某1開的,其負責在前臺收銀。該浴場一樓是洗浴區(qū),二樓為按摩區(qū),二樓有四、五個按摩女。二樓的按摩女會將項目、客人的手牌號、按摩女的工號及及價錢通過對講機告訴羅某,客人在二樓接受服務后統一在前臺交費。其會根據工號為每個按摩女開具單據,按摩女憑借單據結算工資。
14.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實:“在水一方休閑浴場”有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其于2013年12月份來到“在水一方休閑浴場”,劉某1接待了其,并將不同賣淫的價格及提成標準告訴了其,300元的“服務”其提成160,398元的其提成200。在其向客人提供性服務時會通過對講機將項目報給前臺,由前臺羅某開具收據,收據的單價300元的寫成30,398元的寫成39,其與劉某1十天結算一次工資。其在浴場二樓從事賣淫活動到2014年1月份便回了老家。正月初五左右,劉某1打來電話叫其去上班,并開車到溆浦將其與覃某接至南城。春節(jié)前浴場二樓由劉某1管理,春節(jié)后由劉某1雇傭舒某甲管理二樓。
15.證人覃某的證言證實:其在“在水一方休閑浴場”賣淫。其在2014年春節(jié)前就來到浴場,當時是“小劉”(劉某1)接待的,“小劉”將不同賣淫的價格及提成標準告訴了其:200元的“服務”其提成110元,300元的其提成160元,389元的其提成200元,598元的其提成320元,其無固定工資。其與其他幾個按摩女在浴場二樓住,客人會走到她們住的房間挑人,然后由她們將價錢報給一樓服務臺,由羅某開具收據,她們就通過房間的座機打電話給一樓的服務臺報告客人的手牌、房間號、工號和談好的價格?!胺铡敝?,客人就到一樓結賬。她們每接完一個客人,一樓就會開好一個收據給她們,上面注明客人的手牌、工號及價錢,不過價錢都是寫成30或39等,按摩女和“在水一方休閑浴場”十天結一次賬,在店里吃飯,店里提供免費住宿。其春節(jié)前在浴場做了幾天,結了2000余元賬便回了老家。春節(jié)后的正月初六,“小劉”開車到溆浦將其與劉某甲接回南城上班。
16.證人舒某乙的證言證實:其于2014年春節(jié)后隨舒某甲一起來到“在水一方休閑浴場”,劉某1接待了其,之后其便在浴場從事賣淫活動。舒某甲負責在洗浴中心二樓接待客人。劉某1與其規(guī)定好價錢,200元的“服務”其提成110元,300元的其提成160元,389元的其提成200元,598元的其提成320元,十天結一次賬。客人來到浴場二樓后,由舒某甲負責接待,舒某甲將客人帶到包廂后,便用對講機呼叫其或其他幾個按摩女前往“服務”。其與客人談好價格后,就用對講機將客人的手牌號、套餐費、自己的工號報給一樓前臺的羅某,羅某在單據上做好記錄,舒某甲也會記錄下來?!胺铡敝?,其不能收錢,由客人到一樓前臺交錢。其每接一個單,一樓前臺就會開一個單據給其,方便其與浴場結賬,但200元的寫成20、300元的寫成30、398元的寫成39。其平時吃住都在店里。
17.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其在2014年春節(jié)前在“在水一方休閑浴場”從事賣淫活動近一個月,春節(jié)后的2月12日又回來工作了幾天就被抓。一個叫小琴的貴州女子介紹其來做事的,剛來時是小琴直接帶其到二樓房間,并幫其挑了21號工號牌,并告訴其有三種“服務”價格,分別是200、300、398元,還教其不同的價格為客人服務的技術。小琴告訴其劉某乙是老板。其做200、300、398元的“服務”分別可提成110、160、200元,錢由一樓前臺統一收取。舒某甲是在二樓領班,提供服務,他負責二樓的帶班和記賬,如果有客人來有需要服務,他就用對講機呼叫其和其他賣淫女。避孕套是其自己購買的,為客人服務時好用??腿擞袝r也會到房間內挑女的,然后其會和客人談價格和服務項目,談妥后通過座機報單給一樓前臺,告訴一樓客人的手牌號,工號及價格,但200、300、398元分別就報20、30、39元。其每晚下班后會到一樓前臺將其“服務”的單據統一拿走,以便以后結賬好核對。其每十天結一次賬,是劉某乙與其結賬。其還證實年前其和一個湖南妹子在華庭賓館包了房間,后因要漲價就回到浴場住。
18.證人唐某的證言證實:一個叫香香的湖北女孩介紹其到南城“在水一方休閑浴場”賣淫,其于2014年2月13日到南城,2月14日開始在洗浴中心賣淫,其工號是77號,每天接5到6個客人,共接待了19個客人。賣淫有三種價位,有200、300、398元三種,賣淫后,客人到樓下柜臺結賬,本子上記載的數字乘以10就是我們賣淫的價格。賣淫的錢都在老板那,還沒有結賬。
19.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在水一方休閑浴場”于2013年9月份就開張了,老板是劉某乙和劉某1。劉某乙安排其到“在水一方洗浴中心”做事時,劉某乙的兒子劉某1就已在那里管理。其在浴場一樓負責發(fā)毛巾,一個江蘇鎮(zhèn)江的男的在那里搓背,一個姓萬的老頭燒鍋爐,大廳是劉某1的老婆羅某在前臺負責收錢和發(fā)手牌。劉某乙的老婆由于車禍頭部受傷,腦子不太清醒,偶爾在那里打雜。二樓有幾個女的做事,那些女的經常換來換去,有時走一個女的又會有女的來。在春節(jié)前,就是劉某1自己在二樓管理,過了年后,劉某1雇了一人湖南的伢仂當領班,負責二樓管理。二樓那些女的就是從事接客賣淫,而且有些女的還帶了老公來,并聽到嫖客下來穿衣服時會講哪些女的服務好哪些女的更漂亮,聽到他們講嫖娼的事情。在閑聊中聽到說舒某甲在二樓負責登記那些女的接客的賬,并且其聽到舒某甲通過對講機告訴一樓前臺客人的手牌號、價錢、女的工號。舒某甲怎么報價錢就不清楚,其聽說他們有暗號,二樓不收錢,由一樓前臺羅某統一收錢。二樓那些女的基本上是自己來店做事的,過了年后,店里只剩下一個女的,劉某1就不知道怎么找到了舒某甲,舒某甲來到店里看了一下后說店里女的太少了,賺不到錢,舒某甲來帶女的來。舒某甲看了后就回去了。過了幾天,劉某1拿了手機給其看,說東莞那邊在掃黃好厲害,其就跟他說不要再弄女的來了,出了事不好,并且當時劉某乙也在旁邊,還叫劉某1不要找女的來,當時劉某1沒有吭聲。其聽劉某1說要去接幾個女的來做事,其和劉某乙都勸他不要去接,但后來去沒去就不清楚。后舒某甲帶了四個女的坐了一輛的士來了,劉某1帶他們到二樓去了。舒某甲和那些女在二樓住,在一樓廚房吃飯,每餐五元錢。另外其聽他們講,舒某甲在二樓要收取那些女的管理費,具體怎么收就不清楚。在水一方洗浴中心日?;旧蟿⒛?管理,經濟上也是他管理,劉某乙想拿錢買煙都拿不到。劉某乙每天會在店里,就在那打雜,沒用任何說話的權利。劉某乙每天喝酒消愁,跟其說生兒子有什么用,天天埋怨。
20.證人萬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10月份左右開始在在水一方洗浴休閑浴場燒鍋爐。平時劉某乙和兒子劉某1、兒媳婦羅某都在店里。劉某乙在店里的時間更多,劉某1時不時還會到處去交朋結友,羅某負責一樓收錢及發(fā)放員工的工資。洗浴店開始經營不久,劉某1就在那里了。最開始的時候,一樓有黃某發(fā)毛巾,還有一個江蘇佬在澡堂搓背,其負責燒鍋爐。過了一個月左右的樣子,二樓來了幾個女的,其聽劉某乙說是來按摩的,具體這些女的是怎么來的其不清楚。其聽說她們住在對面的華庭賓館,還聽說那些女的還帶了老公來了。其一直燒鍋爐到大年三十,春節(jié)后其初四開始去上班,到2月11日就辭職回家了。春節(jié)后其聽說店里來了一個帶班的男的。
21.證人曾某的證言及旅客住店登記表證實:其提供的住房登記表是真實的,湖南的劉某甲、王某等男男女女不定期在其經營的賓館住,有時3、4個人來住幾天,有時4、5個人來住幾天,人員就是登記表上那些人,他們來住宿期間,上午基本上是睡覺,下午會出去,但基本上是晚上7、8點鐘出去,到晚上凌晨一點左右回賓館住。
22.劉某乙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在水一方休閑浴場”系其于2013年10月期間開辦的,由其與劉某1共同管理,該浴場有按摩女在里面從事賣淫活動,其在按摩女的生意中抽成。2014年春節(jié)前后,舒某甲來到店里負責二樓按摩女的具體管理工作,并將服務的情況報單給前臺,但200、300、398元只報20、30、39,前臺按實際的數額收錢,前臺會將按摩女的工號、客人手牌、服務價格記錄在單據上。2014年春節(jié)后,其兒子劉某1開車到外地接過一次按摩女。
23.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在水一方休閑浴場”是劉某乙開辦的,其也在浴場參與經營,其妻子羅某在浴場一樓前臺收銀。2014年春節(jié)后,舒某甲負責浴場二樓的管理,二樓有五個按摩女。其春節(jié)后開車到湖南接過舒某甲和一個做事的女的。
24.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劉某1、劉某乙開辦的“在水一方休閑浴場”有按摩女賣淫。其于2014年春節(jié)后來到浴場正式上班,其在浴場二樓接待客人并介紹特殊服務,客人同意后其便安排好房間,然后用對講機呼叫按摩女前往“服務”,同時其還要將二樓服務的具體情況告知一樓總臺,自己也做一份備份。劉某1為按摩女規(guī)定賣淫價格,有200、300、398元等幾種不同的價格,但登記時只寫20、30、39。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組織多人在其經營的休閑浴場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舒某甲在休閑浴場進行管理,協助劉某1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1辯稱其沒有組織他人賣淫,其經營的浴場只是提供按摩服務,沒有進行賣淫活動。經查,賣淫人員劉某甲、覃某、王某、舒某乙、唐某的證言及證人劉某乙、黃某的證言均能證實五個賣淫人員在“在水一方休閑浴場”的二樓從事賣淫活動的事實,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的避孕套、潤滑液等賣淫器具以及記賬本、收據等憑據亦能予以佐證,故被告人劉某1的該辯解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1的辯護人辯稱賣淫人員都是自己找到浴場來的,劉某1沒有組織和招募的行為,也未對賣淫人員進行控制,賣淫人員的行為完全出于她們的自愿,被告人劉某1只是提供了場所,被告人劉某1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只構成容留賣淫罪。經查,被告人劉某1在網上發(fā)布招募按摩女的信息,在春節(jié)后還開車到湖南將賣淫人員接到浴場,其召集賣淫人員的主觀態(tài)度是積極的;劉某1自己或雇請了被告人舒某甲在二樓進行管理,對賣淫活動進行謀劃布置,規(guī)定了不同的賣淫價格,采用賣淫服務與收取費用分離的辦法控制所有賣淫人員的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其行為完全符合組織賣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故被告人劉某1的辯護人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舒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舒某甲在本案中系從犯,作用較小。本院認為,被告人舒某甲雖在浴場協助劉某1對賣淫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并未出資經營,與被告人劉某1組織賣淫行為存在不同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已單獨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的共犯,故被告人舒某甲的辯護人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舒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舒某甲系初犯、偶犯,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經查,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據此,對被告人劉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舒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舒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龔健建
審判員吳娟
人民陪審員章愛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