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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贛0781刑初97號組織賣淫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4-22   閱讀:

審理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贛0781刑初9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8-22

審理經(jīng)過
瑞金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公訴刑訴【2016】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鄧某、吳某某、張某、韋某甲、李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瑞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某某及其辯護人鐘小茂、曾子明,被告人鄧某,吳某某,張某,韋某甲,李某某及其辯護人許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份起,李某成(身份待查)在瑞金市象湖鎮(zhèn)富華大酒店承包了二樓水療會所,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該水療會所規(guī)定了賣淫項目、收費標準、獲利提成、食宿安排、統(tǒng)一結算、上班考勤等管理制度。5月初,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查處,該水療會所在富華大酒店四樓、五樓、六樓、七樓開取多間客房用于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韋某某、鄧某、吳某某、張某、韋某甲、李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江、李某凱(分案起訴)先后受雇請在該水療會所工作。被告人韋某某負責管理接待嫖客的業(yè)務經(jīng)理和賣淫女、結算經(jīng)理和賣淫女的提成,每月領取3000元固定工資及當月純收益10%的提成;鄧某負責管理會所所有財物,接待嫖客、為嫖客介紹賣淫服務的內(nèi)容、安排嫖客挑選賣淫女等,每月領取介紹嫖客的提成及當月收益10%的提成;吳某某、張某、韋某甲、李某某為業(yè)務經(jīng)理,負責接待嫖客、為嫖客介紹賣淫服務內(nèi)容、安排嫖客挑選賣淫女等。李某江負責在富華大酒店720房間為賣淫女計鐘、收錢、記賬,每月領取工資2000元;李某凱負責在富華大酒店發(fā)放名片、核對嫖客手機尾號并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為嫖客提供賣淫服務等。鄧某、吳某某、張某、李某某、韋某甲、李某凱每介紹或接待一個嫖客可從中提成10元至40元不等。2015年8月30日,該水療會所被查處,賣淫女梁某娟、段某、賴某文、肖某艷、吳某蟬、李某燕、陳某梅、王某及嫖客尹某群(均已作行政處罰)被當場查獲。2015年8月1日至30日期間,該水療會所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共計1068次,其中鄧某介紹賣淫105次(可提成3385元)、吳某某介紹賣淫144次(可提成4565元)、張某介紹賣淫168次(可提成5160元)、韋某甲介紹賣淫159次(可提成5060元)、李某某介紹賣淫120次(可提成3755元)、李某凱介紹賣淫80次(可提成2450元),以上人員的提成均未付。被告人韋某某獲得6月-7月工資6000元,10%獎金提成未結算;鄧某獲得了6-7月業(yè)務提成;吳某某獲得了4-7月業(yè)務提成,張某獲得6-7月的工資2500元;韋某甲獲得7月份工資及提成2700元;李某江獲得6-7月工資4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某某犯組織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鄧某、吳某某、張某、韋某甲、李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指控其犯組織賣淫罪有異議,認為其也應當是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韋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應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2015年2月開始經(jīng)營,韋某某是在2015年4月底由同案人鄧某介紹來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工作,之前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的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獲利提成、住宿安排、統(tǒng)一安排、上班考勤等制度早已有規(guī)定,被告人韋某某來到水療會所只是頂替其中一個崗位,與其他同案人是平行關系,不是管理、控制的關系,本案中只認定韋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而其他人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是不公平的;本案中組織賣淫的是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的承包人李某成,韋某某的行為是對組織賣淫的李某成起協(xié)助作用。韋某某犯罪的時間短,沒有造成嚴重影響,不能只看賣淫次數(shù),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有投案自首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鄧某、吳某某、張某、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揮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李某某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辯解其進公司上班才一個月沒有得到一分錢,只是負責接待;有些是韋某某照顧自己將公司接待的記在自己名下,其接待的次數(shù)沒有起訴書指控的120次。李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李某某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犯罪中的情節(jié)輕微,不是情節(jié)嚴重;李某某剛到瑞金時想開餐飲店,經(jīng)人介紹來到富華酒店水療會所上班。起初李某某并不知道該水療會所系組織賣淫場所,知道后兩次提出辭職,但韋某某沒有同意。李某某上班時間極短,起訴書認定李某某介紹賣淫120次不屬實。協(xié)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不能單憑次數(shù)來認定,而應綜合考慮手段后果及在犯罪中的作用,有無強迫、強奸,有無對被組織者造成嚴重后果,被組織賣淫者是否為未成年人,是否有性病、是否為孕婦,持續(xù)的時間等予以認定,建議對李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份起,李某成(身份待查)在瑞金市象湖鎮(zhèn)富華大酒店承包了二樓水療會所,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該水療會所規(guī)定了賣淫項目、收費標準、獲利提成、食宿安排、統(tǒng)一結算、上班考勤等管理制度。5月初,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查處,該水療會所在富華大酒店四樓、五樓、六樓、七樓開取多間客房用于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韋某某、鄧某、吳某某、張某、韋某甲、李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江、李某凱(分案起訴)先后受雇請在該水療會所工作。被告人韋某某負責管理接待嫖客的業(yè)務經(jīng)理和賣淫女、結算經(jīng)理和賣淫女的提成,每月領取3000元固定工資及當月純收益10%的提成;鄧某負責管理會所所有財物,接待嫖客、為嫖客介紹賣淫服務的內(nèi)容、安排嫖客挑選賣淫女等,每月領取介紹嫖客的提成及當月收益10%的提成;吳某某、張某、韋某甲、李某某為業(yè)務經(jīng)理,負責接待嫖客、為嫖客介紹賣淫服務內(nèi)容、安排嫖客挑選賣淫女等。李某江負責在富華大酒店720房間為賣淫女計鐘、收錢、記賬,每月領取工資2000元;李某凱負責在富華大酒店發(fā)放名片、核對嫖客手機尾號并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為嫖客提供賣淫服務等。鄧某、吳某某、張某、李某某、韋某甲、李某凱每介紹或接待一個嫖客可從中提成10元至40元不等。2015年8月30日,該水療會所被查處,賣淫女梁某娟、段某、賴某文、肖某艷、吳某蟬、李某燕、陳某梅、王某及嫖客尹某群(均已作行政處罰)被當場查獲。2015年8月1日至30日期間,該水療會所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共計1068次,其中鄧某介紹賣淫105次(可提成3385元)、吳某某介紹賣淫144次(可提成4565元)、張某介紹賣淫168次(可提成5160元)、韋某甲介紹賣淫159次(可提成5060元)、李某某介紹賣淫120次(可提成3755元)、李某凱介紹賣淫80次(可提成2450元),以上人員的提成均未領取。被告人韋某某獲得6月-7月工資6000元,10%獎金提成未結算;鄧某獲得了6-7月業(yè)務提成;吳某某獲得了4-7月業(yè)務提成,張某獲得6-7月的工資2500元;韋某甲獲得7月份工資及提成2700元;李某江獲得6-7月工資4000元。

案發(fā)后,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經(jīng)多方工作,規(guī)勸在逃的韋某某、鄧某、吳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韋某某、鄧某于2015年11月20日到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吳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到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投案的途中,被武漢市公安局茶棚檢查站民警查獲。2015年11月24日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民警將吳某某帶到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進行訊問,并于2015年11月25日對其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p>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1、書證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證明韋某某、鄧某、張某、李某某、韋某甲、吳某某已滿刑事責任年齡,無刑事或行政處罰記錄。

(2)歸案情況說明、自首證明材料,證明李某江、李某凱、張某、李某某在富華大酒店8樓被民警抓獲歸案,韋某甲在廣東省惠州市火車站被民警抓獲歸案,韋某某、鄧某自動向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吳某某在投案自首途中被武漢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3)調(diào)取證據(jù)材料通知書、證據(jù)材料清單、通話清單,證明偵查機關已通過合法手續(xù)調(diào)取了韋某甲(15070187114)、吳某某(18779049080)、鄧某(15970027366)、李某江(18279711973)2015年6月-8月份的通話情況,大部分在凌晨時段有通話記錄。

(4)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客房登記表、業(yè)務訂房統(tǒng)計表、業(yè)務帶房統(tǒng)計表、考勤表、名片等書證、富華大酒店二樓水療會所犯罪事實統(tǒng)計表,證明富華大酒店賣淫組織業(yè)務經(jīng)理接待嫖客情況,以及員工的出勤記錄,業(yè)務經(jīng)理吳某某、張某、李某、阿東、韋某甲、李某某介紹賣淫次數(shù);2015年8月份,水療會所共組織他人賣淫1068次,其中鄧某介紹賣淫105次、張某介紹賣淫168次、李某某介紹賣淫120次、韋某甲介紹賣淫159次、吳某某介紹賣淫144次、李某凱介紹賣淫80次。

(5)富華大酒店休閑會所承包合同、辦案情況說明,證明瑞金市富華大酒店休閑會所承包給了李某成,李某成的身份證號碼為:522400198308274632,李某、阿東、阿芳、李某成的身份信息未查清。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對梁某娟等賣淫女及嫖客尹某群進行了行政處罰。

(7)瑞金市富華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取李某成租金的收據(jù),證明2015年2月8日以來,李某成每月向郭某發(fā)支付二樓租金的情況。

(8)旅館業(yè)入住人員登記表,證明水療會所用他人的身份證登記用于賣淫的房間。

2、證人證言

(1)李某燕、梁某娟、賴某文、肖某艷、段某、王某、陳某梅、吳某嬋(均系富華大酒店的賣淫女)的證言,證明李某燕、梁某娟、段某、賴某文、肖某艷、吳某嬋、陳某梅、王某均是在富華大酒店從事賣淫的賣淫女,富華大酒店賣淫組織中有負責記賬的李某江、發(fā)放名片的李某凱、負責結算賣淫所得的男子叫“三哥”,業(yè)務經(jīng)理有“阿東”、張某、吳某某、“菲姐”、“陳真”等人。經(jīng)理的職責就是負責接待嫖客并安排嫖客到房間里面,并向嫖客介紹賣淫服務和價格,收取嫖資給李某江記賬。

(2)尹某群(系嫖客)的證言,證明2015年8月30日晚11點多,尹某群和朋友“劉某兵”喝了酒之后,劉某兵打通了富華大酒店一個姓李的經(jīng)理的電話,要求介紹小姐進行嫖娼,后來其來到富華大酒店一樓大廳,有個30多歲的男子來接待,在酒店7樓,有個男子詢問劉某兵的手機尾號,后來姓李的男子就為其介紹小姐進行賣淫。

(3)韋某陽的證言,證明2015年7月8日,韋某陽接到韋某某(平常叫他“三哥”)的電話,讓其來瑞金市象湖鎮(zhèn)富華大酒店做事(做飯),其到了之后才知道韋某某是做介紹容留賣淫的,韋某某叫韋某陽幫這些賣淫女和經(jīng)理做飯吃。經(jīng)理的職責就是負責介紹、招待嫖客來嫖娼。其知道有八個經(jīng)理,分別是陳真、張某、李某凱、“阿東”、姓吳的男子、姓李的男子、姓鄧的男子、李某某,還有負責的記賬收銀的李某江,負責打掃房間的韋某耀以及一些賣淫女。

(4)韋某耀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份,李某江讓韋某耀來瑞金市象湖鎮(zhèn)富華大酒店收拾房間搞衛(wèi)生,后來李某江告訴其房間是用來做賣淫、嫖娼服務的。韋某陽負責給做飯、送飯,李某凱負責在富華大酒店7樓接待嫖客、核對嫖客的手機號碼,張某負責接待客人、安排賣淫女。

(5)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言證明2015年5月底開始,有一個30多歲的男子來富華大酒店以團體開房的方式進行開房,他拿了八、九張身份證來登記入住,并給這些房間(720、718、713、618、613、509、410、409、413)預存了房費,預存房費用的是現(xiàn)金支付;一般是40歲左右的男子來刷卡續(xù)房,并在續(xù)房或下午六點之前交當天的房費,前臺服務員會在“入住人員登記表”中登記入住人員的身份信息,至于是不是登記的人員入住就不清楚。

其辨認筆錄證明來刷卡續(xù)房的40歲左右的男子是韋某某。

(6)郭某發(fā)(系富華大酒店老板)的證言,證明2015年2月8日,富華大酒店二樓休閑會所承包給了一個叫李某成的男子,李成軍承諾承包二樓休閑會所是用來做正規(guī)的按摩、推拿休閑場所。當日簽合同時,李某成交了46000元的押金(現(xiàn)金),后每個月8日交上個月的租金18000元,押金和租金都有收據(jù),該酒店與二樓水療會所除了收租金沒有其他利益關系??腿巳胱「蝗A大酒店都有登記,但客人開取房間用來干什么就不清楚。富華大酒店有團體優(yōu)惠價開房間,有4、5個以上就可以優(yōu)惠,具體前臺管理人員在管理。

3、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人李某江的供述,證明李某江、李某凱等人在富華大酒店組織賣淫的分工,李某江負責記鐘、記賬、收錢及交房費,負責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的八個經(jīng)理分別叫“李某”、“葉問”(李某凱)、(鄧某)、“吳某”、“陳某”(韋某甲)、張某、菲姐(李某某)、“阿東”,三哥是管理人員,給其他人員結算提成,不清楚老板是誰。李某江得到了2015年6月-7月的工資共計4000元。

(2)同案人李某凱的供述,證明李某凱(化名“葉問”)是富華大酒店賣淫組織里的業(yè)務經(jīng)理,業(yè)務經(jīng)理還包括張某、“菲姐”、吳某某、“李某”、“東哥”、韋某甲(化名陳真),韋某某負責管理業(yè)務經(jīng)理和賣淫女,并給他們結算提成,李某江負責記賬、計鐘、收錢,韋某陽負責給員工送飯,韋某耀負責打掃各個賣淫房間的衛(wèi)生,不清楚在富華大酒店組織賣淫的老板是誰。

(3)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證明2015年4月底的時候鄧某介紹韋某某到富華大酒店二樓水療會所上班,鄧某叫韋某某負責管理接待嫖客的經(jīng)理和賣淫的賣淫女,并給經(jīng)理和賣淫女結算提成。一開始韋某某是在富華大酒店二樓水療會所上班,后來公安機關查處的很嚴,會所就在富華大酒店樓上開取客房來給賣淫女賣淫,韋某某上班之后就拿著“考勤表”給除了賣淫女之外的員工考勤,登記哪些員工在上班,哪些員工請假、休息等。到了下班時間,韋某某就會到720房間和負責記賬、收錢的李某江交接,把賬本和當天收取的錢收起來,根據(jù)李某江登記的“客流登記表”給賣淫女結算提成,然后把剩下的錢交給鄧某,韋某某知道500元的賣淫服務賣淫女可以提成300元,600元的可以提成360元,如果收取的是400元活動價可以提成280元,韋某某每個月有固定的工資3000元,另外還有獎金,是按當月純收益的10%提成獎金,韋某某來了之后每個月都沒有收益、都沒有得到獎金,只是得到每個月的固定工資3000元;韋某某不知道老板是誰,不清楚是誰去開的房間。有的時候有嫖客來了,接待嫖客的經(jīng)理就會到720房間拿房卡,韋某某不知道怎樣支付房費的,也不清楚誰會去支付房費;每天下班之前李某江會把當天的收入給韋某某,李某江登記的“客流登記表”上會寫當天支出的房費,韋某某只要核對當天總的錢數(shù),然后交給鄧某;韋某某沒有和富華大酒店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有過接觸,他們不會管會所做什么。共得到6、7月的工資6000元。

(4)被告人鄧某的供述,證明2015年3月份,鄧某經(jīng)姓文男子的介紹開始在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上班,主要負責水療會所的財務,并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賣淫。鄧某介紹了“三哥”過來上班,讓“三哥”負責管理業(yè)務經(jīng)理和賣淫女。鄧某收到錢后,除去開銷就會把剩余的錢交給叫“阿芳”的女子。鄧某的報酬包括介紹嫖客的提成及每個月純收益的10%,得到了6月-7月的業(yè)務提成,但不記得具體數(shù)額了。2015年8月份,鄧某共接待嫖客105次,可得提成3385元,但未得到。

(5)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明張某、“阿東”、小吳、“菲姐”、陳真、葉問、李某是富華大酒店賣淫組織的業(yè)務經(jīng)理,負責發(fā)放名片、聯(lián)系嫖客、接待嫖客、安排嫖客挑選賣淫女,并從嫖客那里收取費用交給720房間的李某江,每接待一個嫖客可以提成15-40元不等。李某江主要負責記鐘、記賬、收錢?!叭纭必撠煿芾順I(yè)務經(jīng)理和賣淫女。不知道開取房間用于賣淫的老板是誰,不認識登記入住的人員。得到了2015年6-7月的工資共計2500元,8月份共接待嫖客168次,可得提成5160元。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明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賣淫組織的分工,李某江負責記鐘、記賬、收錢,業(yè)務經(jīng)理有李某某、張某、葉問、“阿東”、“小陳”,“三哥”負責管理業(yè)務經(jīng)理和賣淫女,并給他們結算提成。2015年8月份共接待嫖客120次,可得提成3744元。

(7)被告人韋某甲的供述,證明2015年7月份,韋某甲在“三哥”的介紹下,來到富華大酒店二樓水療會所上班,經(jīng)“三哥”安排負責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賣淫,系業(yè)務經(jīng)理;業(yè)務經(jīng)理還包括“阿東”、“菲姐”、“李某”、“小鄧”、李某凱、張某、吳某某;李某江負責記鐘、收錢、記賬;“三哥”負責管理員工以及賣淫女,并結算提成。7月份得到工資及提成共計2700元,不知道具體介紹賣淫多少次,8月份共介紹賣淫女賣淫159次,可得5060元,但沒有得到。

(8)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明吳某某是2015年5月初開始在富華大酒店二樓水療會所上班的,主要負責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給嫖客賣淫,像吳某某這種員工叫業(yè)務經(jīng)理。業(yè)務經(jīng)理有張某、鄧某、李某、“阿東”、菲姐、陳真、葉問;有一個叫“三哥”的男子,他負責管理經(jīng)理和賣淫女,并給經(jīng)理和賣淫女結算提成;在富華大酒店720房間負責給賣淫女記鐘、收錢、記賬的是“阿江”,負責做飯的是40歲中年男子,負責收拾房間的是一個18、9歲的男子。吳某某知道業(yè)務經(jīng)理按照接待嫖客的情況來提成,如果是接待打電話預定了的嫖客,500元的賣淫服務可以提成30元,600元的賣淫服務可以提成40元,還有搞活動收取400元的提成15元;如果是接待自己來的嫖客,要收取到100元的房費才能得到30元的提成,至于其他人的報酬是怎樣就不清楚;幾種表上記錄的“張”指張某,“李”指李某,“東”指“阿東”,“鄧”指鄧某,“陳”指陳真,“菲”指菲姐,“葉”指葉問;富華大酒店二樓水療會所有八、九個賣淫女,但吳某某不知道她們的名字,因為賣淫女會經(jīng)常換動;吳某某不清楚用來給賣淫女賣淫的客房是誰開取的,業(yè)務經(jīng)理接待嫖客的時候就直接問720房間的“阿江”哪間是空房間;吳某某在2015年8月份一共接待嫖客144次,可以提成4565元,但提成還沒有得到。不知道富華大酒店二樓水療會所的老板是誰。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1)被告人韋某某的辨認筆錄,證明韋某某辨認出業(yè)務經(jīng)理鄧某、吳某某、張某,辨認出葉問是李某凱、陳真是韋某甲、菲姐是李某某,辨認出負責記賬的李某江、負責打掃衛(wèi)生的老耀是韋某耀、負責做飯的是韋某陽。

(2)被告人鄧某的辨認筆錄,證明鄧某辨認出管理員工及賣淫女的“三哥”是韋某某,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的吳林峰是吳某某、葉問是李某凱、陳真是韋某甲、菲姐是李某某,收錢記賬的是李某江,還辨認出張某。

(3)被告人張某的辨認筆錄,證明張某辨認出接待嫖客的菲姐是李某某、陳真是韋某甲、小吳是吳某某、葉問是李某凱,安排其接待嫖客的“三哥”是韋某某,負責做飯的是韋某陽,辨認出鄧某,辨認出賣淫女王某、段某,辨認出負責收錢記賬的是李某江。

(4)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認筆錄,證明李某某辨認出收錢的“小江”是李某江,接待嫖客的業(yè)務經(jīng)理葉問是李某凱、張某、吳某某、鄧某、陳真是韋某甲,負責管理員工及賣淫女的“三哥”是韋某某。

(5)被告人韋某甲的辨認筆錄,證明韋某甲辨認出業(yè)務經(jīng)理張某、李某凱、鄧某、吳某某、李某某,“三哥”韋某某,負責收錢的李某江。

(6)被告人吳某某的辨認筆錄,證明吳某某辨認出“三哥”是韋某某,陳真是韋某甲,葉問是李某凱,菲姐是李某某,阿江是李某江,負責做飯的中年男子是韋某陽,負責收房的男子是韋某耀。還辨認出張某,鄧某。

(7)同案人李某江的辨認筆錄,證明李某江辨認出在富華大酒店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的吳峰是吳某某、鄧甲是鄧某、陳真是韋某甲、菲姐是李某某;辨認出在富華大酒店負責管理員工、結算提成的是韋某某,還辨認出李某凱、張某,辨認出賣淫女李某燕、梁某娟、賴某文、段某、肖某艷。

(8)同案人李某凱的辨認筆錄,證明李某凱辨認出業(yè)務經(jīng)理李某某、張某、韋某甲、吳某某,“三哥”韋某某,負責記賬的李某江。

(9)賴某文、李某燕、陳某梅、肖某艷、段某、梁某娟、吳某嬋、王某等賣淫女及韋某耀、韋某陽的辨認筆錄,證明他們辨認出“三哥”是韋某某,業(yè)務經(jīng)理有韋某甲、吳某某、李某凱、李某某、張某、鄧某,記賬的男子是李某江;賣淫女之間進行了相互辨認。

(10)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明富華大酒店賣淫組織的現(xiàn)場情況,現(xiàn)場位于瑞金市富華大酒店,二樓為富華大酒店水療休閑會所,三樓至七樓為客房。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在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負責管理接待嫖客的經(jīng)理及賣淫女,對除賣淫女之外的工作人員考勤,還招聘了韋某陽、韋某甲等員工,其行為侵犯了我國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構成組織賣淫罪。關于被告人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韋某某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韋某某在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登記哪些員工在上班,哪些員工請假、休息,給業(yè)務經(jīng)理、賣淫女結算提成,每月向業(yè)務經(jīng)理、員工發(fā)放報酬,安排李某江登記每天的收入和支出,還招聘了員工等,這些行為均是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對被告人韋某某及辯護人的這一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被告人韋某某在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按照他人的安排從事犯罪活動,起的是次要作用,屬于從犯,應當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某還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jié),也可對其減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僅從賣淫女賣淫的次數(shù)較多來認定,無其他證據(jù)證明造成了嚴重后果等嚴重情節(jié),因此在無明確規(guī)定次數(shù)的多少是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下,不宜認定被告人韋某某犯罪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鄧某在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負責管理財務,每天接收、核對水療會所的收入;每月把經(jīng)理的提成交給韋某某讓韋某某分發(fā)給經(jīng)理,每月保管、上交除去開支之外的錢;還招聘了被告人韋某某來上班,其行為是管理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當,應予糾正。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被告人鄧某在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起的也是次要作用,屬于從犯,同時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同前述,也不宜認定被告人鄧某犯罪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吳某某、張某、韋某甲、李某某接待嫖客,為組織實施賣淫活動提供幫助,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吳某某在投案自首的途中被查獲,不影響其投案自首情節(jié)的構成,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韋某甲自愿認罪,也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辯解,其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富華大酒店水療會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仍然參與接待嫖客等幫助組織賣淫的活動,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同理,也不宜認定被告人吳某某、張某、韋某甲、李某某犯罪情節(jié)嚴重。

綜上,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韋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二、被告人鄧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三、被告人吳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四、被告人張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五、被告人韋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被告人韋某某的刑期從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被告人鄧某的刑期從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被告人吳某某的刑期從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被告人張某的刑期從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被告人韋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從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罰金限各被告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鐘躍春

審判員劉超

人民陪審員徐德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羅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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