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閩0782刑初12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2-27
審理經(jīng)過
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訴刑訴﹝2017﹞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1、白某2犯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于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于2017年8月17日、12月7日兩次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先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1及其辯護人陳澤山、被告人白某2及其辯護人張曉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以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11月,被告人彭某1在實際管理武夷山市海晟水某休閑會所(以下簡稱“會所”)期間,以牟利為目的,授意被告人白某2招募多名賣淫女,在會所設(shè)置的專門包間內(nèi)從事賣淫活動。會所給招募的賣淫女提供住所并對賣淫女編號管理,彭某1還安排前臺領(lǐng)班林某1(另案處理)給客人介紹賣淫服務并負責引導客人至會所內(nèi)專門包間,安排收銀員蔡某1給賣淫女通風報信,白某2則專門負責管理、安排賣淫女并發(fā)放賣淫女的提成。2016年11月28日,武夷山市公安局對該會所進行檢查,現(xiàn)場查獲正在賣淫的孫某、蔡某2、李某以及嫖客華某、蔡某3、王某,現(xiàn)場查扣排鐘登記表、收銀單、鐘點單、避孕套等物品。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白某2在會所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彭某1在武夷山市站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彭某1、白某2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招募、雇傭、容留等手段,組織多人從事賣淫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夠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二被告人的組織行為的分工及分贓情況來看,彭某1在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起主導作用,是主犯;白某2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彭某1判處有期徒刑5-6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白某2判處有期徒刑3-5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彭某1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彭某1的辯護人陳澤山認為彭某1的行為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而應認定為容留賣淫罪,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公訴機關(guān)指控彭某1的行為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彭某1的行為應當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1、本案中,無論是三名賣淫女的證言,還是海晟水某休閑會所工作人員蔡某1、饒某、朱某1,以及另案處理的林某1等人的證言,均證實本案中的賣淫女是由白某2招募、管理,賣淫女也只接受白某2管理。2、對白某2與彭某1的關(guān)系判定,是本案對彭某1定性的關(guān)鍵,也就是說,如果白某2屬于彭某1雇傭,彭某1的行為就構(gòu)成了組織賣淫罪,反之則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白某2和彭某1之間的民事法律關(guān)系,判定為合作關(guān)系更加準確。3、公訴機關(guān)認定彭某1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理由有失偏頗:①公訴理由一,彭某1分得的賣淫所得遠高于白某2,但公訴人忽略了白某2分的30元是純利,而彭所得中尚需支付場所等各項費用。同時按我國刑法規(guī)定,無論是組織賣淫罪,還是容留婦女賣淫罪,均不以是否獲得了利益為罪與非罪的評判依據(jù);②公訴理由二,彭某1安排人員報警、對房間作出編號、安排嫖客進房間及收取嫖資。辯護人認為該事實可以作為判定組織賣淫罪的條件,但僅有這些事實是不夠的,因為在合作關(guān)系中,也會存在這些情形;③公訴理由三,白某2系彭某1招募,并由白某2負責招募賣淫女,受水某管理。辯護人認為,公訴人這一觀點,缺乏證據(jù)支持,本案中除白某2有這種供述外,賣淫女均供述是接受白某2管理,沒有任何一個賣淫女有說她們要接受水某或者彭某1管理。④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已經(jīng)判決的這類案件,也是以容留婦女賣淫罪對休閑會所的負責人定罪量刑的。二、彭某1歸案后能夠坦白交代并自愿認罪,有明確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白某2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白某2的辯護人張曉明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不持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從本案整體上分析以及對比另一被告人彭某1的犯罪行為和作用,被告人白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白某2到案后坦白悔罪,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1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白某2系初犯,庭審時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白某2的犯罪行為無論是社會危害性還是主觀惡性都不大,在本次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且具有強烈的悔罪表現(xiàn),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夠?qū)ζ鋸妮p、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彭某1以口頭協(xié)議的形式約定每年支付三十萬元的承包費用,從其叔叔彭某1處取得武夷山市海晟水某休閑會所場地的經(jīng)營權(quán),按照賣淫場所的特殊需求裝修了會所尾數(shù)為“88”的包間,并加裝報警裝置。9-11月期間,被告人彭某1在實際管理水某會所期間,其以牟利為目的,授意被告人白某2招募管理多名賣淫女,在會所設(shè)置的專門包間內(nèi)從事賣淫活動。會所為招募的賣淫女提供住所并對賣淫女編號管理,彭某1還安排前臺領(lǐng)班林某1給客人介紹賣淫服務并負責引導客人至會所內(nèi)專門包間,安排收銀員蔡某1給賣淫女通風報信,白某2則專門負責管理賣淫動,包括安排賣淫女上鐘、為賣淫女發(fā)放工資提成以及對賣淫女進行日常管理等。一次賣淫服務收費398元人民幣,168元歸水某所有,其余230元交給白某2由其和賣淫女分配。2016年11月28日,武夷山市公安局對水某休閑會所進行檢查,現(xiàn)場查獲正在賣淫的孫某、蔡某2、李某以及嫖客華某、蔡某3、王某,現(xiàn)場查扣排鐘登記表、收銀單、鐘點單、避孕套等物品。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白某2在會所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彭某1在武夷山市站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饒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饒某系海晟水某休閑中心(以下簡稱“水某”)的鞋柜管理員,其證言證實水某的老板系彭姓男子(經(jīng)辨認系彭某3),彭某1(已辨認)是水某的實際管理人,聽說也有股份,是老板之一,平時很少看到彭姓男子出現(xiàn)在水某。(2016年11月初的時候,因為水某客人比較多,彭某1臨時安排饒某幫忙領(lǐng)班帶客人去包廂)彭某12013年就開始在水某做現(xiàn)場工作,但是之后去了外地,2016年9月又回到水某。白某2(已辨認)是在2016年7、8月到水某工作,是當時的劉某1經(jīng)理招聘進來的,劉某1在彭某1回來后走的。水某內(nèi)一直有賣淫活動,小姐(提供性服務的女子)平時都是由白某2管理的,有的是白某2帶來的,白某2和小姐都住在會所里,有客人點“全套服務”,就由白某2安排小姐去上鐘??腿藖碜鲆淮巍叭追铡?,費用是398元,小姐抽200元,白某2抽30元,剩下的是水某的盈利,白某2沒有基本工資。
2.證人朱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朱某1系水某澡堂搓澡工,其證言證實其于2016年10月20日被彭某1(已辨認)招聘進入水某上班,據(jù)其所知,水某的老板姓彭,很少來水某,也沒在管理,水某的大小事務基本都是由彭某1經(jīng)理來管理的,比如人員招聘、工作發(fā)放、所有員工的管理、水某的正常運營等。從上班開始就知道水某有賣淫活動,白某(經(jīng)辨認系白某2)負責管理提供性服務的小姐,小姐有4個左右。“全套服務(即賣淫)”的價格是398元,客人點了“全套服務”,白某就會安排小姐到客人的房間提供性服務。
3.證人黃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黃某系水某收銀員(2016年9月開始上班),其證言證實,水某最高管理層是經(jīng)理,經(jīng)理管理水某大小事務,比如招聘、發(fā)工資、員工管理等。之前經(jīng)理是劉某1,現(xiàn)在是彭經(jīng)理(經(jīng)辨認系彭某1)。平時看到有穿著性感微裸露的女子出入水某,還有就是客人來結(jié)賬的時候刷客人手牌,電腦上會顯示B-398(指消費了398元)。
4.證人蔡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蔡某1系水某推拿泡腳技師(2015年11月開始上班)收銀員(2016年9月開始)。其證言證實,水某的老板是彭某3,但平時難得來一趟。水某的具體事務都是經(jīng)理在操作,比如客人要打折、員工的工資等。之前的經(jīng)理是劉某1,2016年10月份辭職,現(xiàn)在的經(jīng)理是彭經(jīng)理(經(jīng)辨認系彭某1),彭某1大概是在2016年9月到水某。水某有提供“全套服務”,就是賣淫?!叭追铡钡姆块g尾號都有兩個8,比如688、588,其他普通房間的尾號是只有一個8。做全套的人員有一部分是住在水某里面的,不過平時都是從后門出入。這些人員都由白某(經(jīng)辨認系白某2)統(tǒng)一管理,白某2是2016年8月份劉某1經(jīng)理招聘來的。最近在提供性服務的工號為11號、24號、168號、7號。蔡某1當班的時候,少的時候只有幾個人做“全套服務”,多的時候十幾個人。蔡某1平常都是根據(jù)客人的手牌收銀,手牌在電腦上刷,電腦專門用于收銀的軟件就會顯示客人消費的錢,根據(jù)客人消費的錢,就能看出來客人做了什么項目。比如客人做了全套,刷手牌的時候就會顯示398元。蔡某1還通過按壓安裝在收銀臺桌面背面的一個小開關(guān)來為里面正在進行賣淫嫖娼的人員通風報信。蔡某1開始收銀的時候,劉某1經(jīng)理就給其講了這個特殊的開關(guān),交代了有警察來就按開關(guān),因為里面有人在從事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
收銀員每天上午10時在收銀臺和彭兆斌對賬,第二天上午10時許彭兆斌到收銀臺收取現(xiàn)金,并留下2000元備用金在收銀臺。彭兆斌就每天來收錢,沒有管理其他事情。
5.證人林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林某1系水某領(lǐng)班,其證言證實,其是在2016年3月份左右的時候開始到水某工作,當時負責聘請的是經(jīng)理劉某1,到水某后林某1一直從事領(lǐng)班的工作。上班開始,林某1就知道水某就有“全套服務”(賣淫),因為剛開始上班的時候,劉某1經(jīng)理就有交代過林某1要向客人介紹水某有賣淫服務的事情,后面彭某1經(jīng)理(已辨認)來了(2016年9月)又特地交代了一遍,所以平時接待客人的時候,客人如果沒有主動詢問,林某1就會主動向客人介紹水某有賣淫服務。提供賣淫服務的小姐具體由誰負責招聘的不清楚,在白某來之前小姐很少,應該是老板去招聘和管理,白某(經(jīng)辨認系白某2)來之后(2016年7、8月)小姐就多了也穩(wěn)定了,都由白某管理,白某2大概是在2016年8月份前后到水某工作的,那會兒還是劉某1在水某做現(xiàn)場經(jīng)理,彭某1還沒有來,白某2具體由誰招聘進來的不清楚,只知道白某2到水某工作開始就一直在從事管理小姐的工作,比如小姐的工作安排、工資的發(fā)放等。如果客人需要賣淫服務,林某1就會帶客人到尾號兩個8的包廂,然后通知白某2,由白某2來安排賣淫小姐到相應包廂提供賣淫服務。據(jù)其所知,水某的老板有好幾個,案發(fā)前的經(jīng)理是彭某1,具體的管理都由彭某1負責,比如購置設(shè)備、工資發(fā)放、客人糾紛的處理等。林某1只拿固定工資(2500元),沒有抽頭漁利。被抓當晚(2016年11月28日),林某1有向客人介紹過水某有賣淫服務。有三個客人點了“全套服務”,其中兩人是一起來的。林某1就帶客人去尾號兩個8的包廂了。兩個一起來的客人分別帶他們到288、588包廂,另一個客人是帶到688包廂。
6.證人孫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孫某為水某提供性服務的小姐之一(工號11)。其證言證實,其是在2016年11月14日看到水某門口的LED招聘廣告后,次日去應聘的。當時負責招聘的是白某(經(jīng)辨認系白某2)。白某2說工作包住不包吃,主要從事推拿工作,具體怎么推拿后面會叫人教,工資是五天一結(jié)算,具體多少工資等學會了再說。2016年11月15日開始,孫某就住在水某內(nèi)的宿舍,白某2安排了一個在水某提供性服務的女子教孫某,這個女子平時也要去上鐘的,一般是空閑的時候教孫某,到11月21日這個女子離開水某后,孫某就正式開始上鐘提供性服務。第一個鐘上完之后,白某2跟孫某說一個鐘算200塊的工資。因為工資是5天一結(jié)的,孫某第一次拿工資是在11月25日,拿的是11月21日至11月25日的工資,這5天孫某上了8次鐘,應該拿1600塊錢,但是被白某2扣了1000塊錢的押金,還有40塊錢的管理費,實際拿到手的是560塊錢。押金和管理費之前并沒有說過,白某2直接把錢扣下了,說等孫某走的時候會退還押金。孫某及其他小姐上班的排班順序是由白某2負責,平時她們都是待在水某里面的宿舍休息,如果有客人來,白某2就會到宿舍來叫她們上鐘。每天白某2會找她們對賬,工資也是由白某2直接發(fā)現(xiàn)金。
2016年11月28日凌晨,白某2到休息室叫孫某到588包廂上鐘,其正在為一名男子(經(jīng)辨認系王某)提供性服務時被警察查獲。另孫某還辨認了一起在水某提供性服務的李某。
7.證人王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言證實,2016年11月28日凌晨0點左右,其和同事蔡某3(已辨認)一起到武夷山出差住海晟大酒店,晚上到酒店“洗浴中心”(海晟水某),到了大廳,工作人員給了他們一人一個手牌,王某的手牌號是023。一個戴黑框眼鏡的女工作人員(經(jīng)辨認系林某1)問他們要做什么項目,既然來了就做最好的398元的項目。王某和蔡某3都知道她說的398元項目就是嫖娼,默許后,女工作人員就領(lǐng)著他們往洗浴中心里面走,先把王某帶到588房間,蔡某3被帶到另一個房間。賣淫女(經(jīng)辨認系孫某)進來后,還沒開始發(fā)生性關(guān)系,警察就來了。最后費用也還沒支付。
8.證人李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李某為水某提供性服務的小姐之一(工號168)。其證言證實,其與白某2很早就認識,2016年11月初與白某2電話聊天的時候聊到他在武夷山水某這邊帶小妹,生意不錯,李某就想到武夷山來找白某2從事賣淫活動,白某2也答應了,并談好每單給200塊錢的抽成,于是2016年11月10日李某正式到了水某上班。
在水某提供“全套服務”,就是賣淫,提供性服務的意思。水某有宿舍給她們,還有專門進行賣淫的包廂,就是位數(shù)有兩個8的包廂,比如655、588等。其他位數(shù)一個8的包廂是用于提供正規(guī)推拿足浴的。都是白某2(已辨認)來管理賣淫的女子,也由白某2去招聘。平時沒有上鐘的時候她們都是待在宿舍里休息,有客人來了白某2就會叫她們中的一個去客人所在的房間讓客人看下是否滿意,要是客人不滿意白某2就會繼續(xù)去叫其他人過來讓客人看,直到客人滿意為止,偶爾是部長(經(jīng)辨認系林某1)來。抽成也是由白某2發(fā)給她們的。去客人房間上鐘的時候,每個人自己有一個感應牌,到房間后先是拿感應牌在房間的一個感應器感應下,表示上鐘了,然后再拿客人的手牌在感應器上感應下,這樣就完成了上鐘。提供一次性服務抽200塊錢。水某抽成多少錢不清楚。2016年11月28日凌晨在水某688包廂給一名男子(經(jīng)辨認系華某)提供性服務時,被警察查獲。除了被抓的三個,水某還有另外三個賣淫女。李某是從11月10日開始上班,至今大概提供了二、三十次的性服務。
9.證人華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言證實,2016年11月28日凌晨0點左右,其到海晟水某休閑會所,在前臺拿了手牌,手牌號為003號。泡澡后,經(jīng)過前臺的時,一個戴眼鏡的中年婦女(經(jīng)辨認系林某1)問他是否要“全套服務”,收費是398元,華青松就點了“全套服務”,華青松知道全套服務就是有小姐提供性服務。
一個很胖的男子將華某帶到一個房間里面,大約二十分鐘,小姐提著包進了房間,小姐將房間門關(guān)上后,就將華青松的手牌拿去在房間里面一個機器上刷了一下,之后跟總臺打電話說,168技師在688號房。之后,正要提供性服務時,床頭后面的一個紅色的燈就閃爍起來,并且伴隨著警報,小姐馬上抱著衣服準備跑,這時警察就來了。
10.證人蔡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蔡某2為水某提供性服務的小姐之一(工號27)。其證言證實,2016年9月26日,其通過小白(經(jīng)辨認系白某2)介紹到水某上班。當時白某2讓蔡某2給客人提供賣淫服務。蔡某2不會,白某2有教她怎么做,之后,看到其他姐妹有做“全套服務”,就學會了。差不多在武夷山市海晟水某做了兩個月的全套“賣淫服務”。上班的時間是從晚上的7點到第二天凌晨3點。平時白某2負責管理,有客人來消費了,白某2就來叫她們?nèi)ド乡姟?8日凌晨,有個客人點了蔡某2做“全套服務”,正開始給客人(經(jīng)辨認系蔡某3)提供性服務的時候,警察就來了。“全套服務”的價格是398元,蔡某2從中抽取200元。
11.證人蔡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言證實,2016年11月28日0時40分,到海晟酒店一樓水某休閑會所。一進去就有個長頭發(fā),帶黑框眼鏡,穿紫色上衣的女子(經(jīng)辨認系林某1),問蔡某3要什么服務,然后女子就帶蔡某3到一個包廂里,就是被抓的那個包廂(288包廂)。然后一個個子偏矮,穿灰色上衣的男子(經(jīng)辨認系饒某)進來包廂,問蔡某3是否需要“全套服務”,蔡某3就說可以。十來分鐘后,那個灰色上衣的男子就帶了一個小姐(經(jīng)辨認系蔡某2)進來。正準備提供性服務的時候,警察就來了。
12.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偵查機關(guān)于2016年11月28日1時30分至2時24分對犯罪現(xiàn)場作了勘查。
現(xiàn)場位于武夷山市海晟水某休閑會所,中心現(xiàn)場位于海晟水某休閑會所的大堂、688包廂、688包廂、288包廂、辦公室及娛樂室。
大堂東北角會會所收銀前臺,前臺桌子背部安裝有一個報警開關(guān),前臺抽屜內(nèi)放有兩本水某排鐘登記表、一疊分別用訂書機裝訂好的收銀單和鐘點單(經(jīng)清點共44分)、現(xiàn)金9710元。
688包廂內(nèi)東南角為一扇玻璃門通往衛(wèi)生間,衛(wèi)生間內(nèi)擺放有一張按摩床,床面上擺放有沐浴露和噴頭。在房間的東南角天花板上安裝有一盞紅色的警報燈,靠著房間的北墻擺放有一張紅色的圓形大皮床,床鋪的東西兩側(cè)各擺放有一個床頭柜,靠西側(cè)的床頭柜面上擺放有紙巾盒、煙灰缸、電視遙控器和兩個一次性水杯,在床頭柜的邊上擺放有一個黃色的垃圾桶,內(nèi)裝有垃圾紙巾,倒出垃圾,發(fā)現(xiàn)底部有一個多美事避孕套包裝袋和一個避孕套。
588包廂內(nèi)靠南墻擺放有一張白色的大皮床,床鋪面上擺放有一件黑色的文胸。床鋪的東側(cè)擺放有一個垃圾桶,倒出垃圾桶內(nèi)的垃圾,可見有用過的紙巾、濕巾和一個名流避孕套包裝袋。房間的東北角天花板上亦安裝有一盞紅色的報警燈。
288包廂內(nèi)考東墻擺放有一張粉色的大皮床。房間東北角有一扇玻璃門通往衛(wèi)生間,衛(wèi)生間內(nèi)的西南角處設(shè)計有一個洗手臺,在洗手臺西側(cè)地面上擺放有一件白色的文胸、一件藍色的女性短褲和兩個尚牌避孕套裝袋。房間的東北角天花板上亦安裝有一盞紅色的報警燈。
辦公室內(nèi)的西半部分設(shè)有一張床,床面從南墻至西墻。在床鋪的東南角處擺放有一張桌子,經(jīng)檢查,在床鋪的西南角落發(fā)現(xiàn)有一盒已開封的多美事避孕套和一盒未開封的尚牌避孕套,多美事避孕套內(nèi)裝有50個避孕套,尚牌避孕套包裝盒上標注有128片。
娛樂室內(nèi)靠南墻擺放有一張方桌,桌面上堆放有雜物,靠西墻南角擺放有一個衣櫥,靠北墻設(shè)有一排相連的床鋪,從東墻延伸至西墻。經(jīng)檢查,在衣櫥底層發(fā)現(xiàn)一盒已開封的多美事避孕套、一盒已開封的尚牌避孕套和一盒未開封的名流避孕套,多美事避孕套包裝盒內(nèi)裝有60個避孕套,尚牌避孕套包裝盒內(nèi)裝有34個避孕套,名流牌避孕套盒上標注有144只。在床鋪的西南角面上擺放有一個手提袋,內(nèi)裝滿物品,其中一個白色的塑料袋內(nèi)裝有散裝的避孕套,經(jīng)清點共51片尚牌避孕套。在床鋪的東北角床面上放有一個白色的紙盒,和內(nèi)裝有一盒已開封的名流避孕套,經(jīng)清點共106片。
13.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偵查機關(guān)依法扣押避孕套,發(fā)還現(xiàn)金的事實。
14.檢查筆錄。證實2016年11月28日凌晨0時30分武夷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出示了警察證以后依法對武夷山市海晟水某休閑會所進行檢查。海晟水某進門系前臺及鞋柜,前臺北側(cè)系更衣室及澡堂。西側(cè)系一入口,從西側(cè)入口進入西環(huán)形走廊,走廊兩側(cè)均系包廂。民警對包廂逐個進行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688、588、288包廂內(nèi)有一男一女,且均有不同程度的裸露,經(jīng)詢問,688包廂內(nèi)的男子叫華某,女子叫李某;588包廂內(nèi)男子叫王某,女子叫孫某;288包廂內(nèi)的男子叫蔡某3,女子叫蔡某2。民警分別對三個包廂精選了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包廂天花板處安裝有紅色報警燈,未發(fā)現(xiàn)違禁物品。
15.水某排鐘登記表。證實表上登記日期從10月13日—11月27日。從表上看,88結(jié)尾的包廂占了絕大多數(shù),技師的號碼也不僅僅1、7、11、24、158、168,還有5、8、9、55、16、22、28、33、68等。11月28日0點57分,688包廂客號003168號技師;288包廂客號05724號技師;588包廂客號02311號技師。
16.收銀單、鐘點單。證實僅2016年11月27日,就有多筆的雙8號結(jié)尾包廂的項目(B)價格為398元的收費事實。
17.彭某1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和叔叔彭某3、彭某1在2013年4月份一起合伙承包了水某,承包后其就在水某做現(xiàn)場經(jīng)理,做了一個月左右,到了2013年4月底的時候其就退股辭職去廣西工作,一直到2016年5月份左右。其電話聯(lián)系叔叔彭某1說其在廣西生意賠了,問他水某還有沒有事情做,彭某1說他最近把水某重新裝修了下,水某現(xiàn)在就他自己一個人承包,他現(xiàn)在不想繼續(xù)做了,問其要不要承包過去做,其覺得可以,就和他口頭約定了承包水某的事項,之后在2016年9月20日左右其就到水某接手開始經(jīng)營,并在水某從事現(xiàn)場經(jīng)理的工作。沒有其他股東,就其自己一個人。
其打算承包水某之后就有想經(jīng)營賣淫服務,于是在接受水某之前就叫其叔叔幫其招聘管理賣淫女的人員,叫其叔叔在裝修的時候把包廂進行分類,也就是尾號兩個88的包廂專門提供賣淫服務,尾號一個8的包廂專門提供正規(guī)服務。還讓其叔叔找人在前臺隱蔽的位置裝報警開關(guān),在通過賣淫的包廂內(nèi)裝飾報警器,方便其接手水某后用于經(jīng)營賣淫服務。
承包水某后只有自己一個股東,每年三十萬承包費,不是一次性給,邊做邊給。
水某是從2016年7月份才裝修好開始營業(yè)。大概是5月份的時候,其有打電話給其叔叔彭某1,叫他幫其招聘正規(guī)技師和管理賣淫女的人員。大概在2016年7、8月份的時候,彭某1就告訴其管理賣淫女的人員已經(jīng)幫其招聘好了,其就叫其叔叔先幫其管理下,然后到2016年9月份的時候其過去接手水某的時候,水某內(nèi)已經(jīng)有4、5個賣淫女在從事賣淫服務了,白某2已經(jīng)在管理這些賣淫女了。其不清楚這些賣淫女是誰招聘的,應該是白某2。白某2具體什么時候到水某其記不清,是在其到水某的前兩個月左右。大概就是2016年7、8月份。
具體白某2如何招聘的不清楚。水某沒給白某2發(fā)工資,白某2靠抽成。
每天白某2管理小姐進行過多少次賣淫服務,其每天也會記錄,白某2自己也會做個記錄,然后每個月逢二逢七的時候和其對賬,然后其就直接拿現(xiàn)金給他。記錄的紙都已經(jīng)丟了。
之所以分包廂,是因為做油推項目的時候客人衣服要比較暴露,只穿著內(nèi)褲,有的技師不會這樣按摩,也不適宜這樣裸露的進行按摩,所有就區(qū)分開了,有小白管理5、6個專門提供油推項目的技師在尾號兩個8的包廂提供服務。工資也是有小白發(fā)放的,油推項目是398元人民幣,其每一周與小白結(jié)算一次,398元中其只給小白230元,剩下的168元歸水某,至于小白和他管理的技師如何分這230元人民幣其不管。之前這168元人民幣都是其叔叔彭某1拿去的,其沒有從中抽錢,只拿工資,后面其和彭某1口頭協(xié)議后,這168元人民幣就由其收下了,其只要每年給他一定的分成就行。
這些技師都是小白招聘的,不需要經(jīng)過其同意,其只要保證這些人在店里提供油推服務就行了。水某只為他們提供住宿,不提供飲食。
當時招聘小白之后,其和叔叔彭某1因為擔心小白自己帶著他招聘的技師走掉,就要求他向水某繳納5000元人民幣的押金,但其和水某沒有向小白招聘的技師要求繳納押金。除此之外,其沒有要求小白及他招聘的技師向其和水某繳納其他的費用。
其接手過來后除了繼續(xù)聘用之前的3個收銀員、領(lǐng)班林某1、管理鞋柜的1個人員、浴區(qū)打掃衛(wèi)生的1個人、8個正規(guī)技師、管理小妹的白某2和5至6個小妹(提供賣淫服務的人員)外其還招收了1個搓澡工、4個正規(guī)技師、1個搞衛(wèi)生的阿姨。其接手以后白某2又招收了大約2個的小妹。白某2負責管理、安排、招聘小妹,給小妹發(fā)放工資等;小妹負責在尾號兩個8的包廂為客人提供“全套”服務。
水某的營業(yè)收入平時是由其去前臺收取,其沒有時間的話就叫其叔叔彭某1去收取。其之所以會叫彭某1去收錢是因為其之前做生意有向他借錢,叫他去收錢就是把這些營業(yè)額用于還他錢。這些營業(yè)額除了其自己賺錢的盈利外還要給員工發(fā)放工資,繳納場地的租金、水電等費用。
其知道是違法的,因為之前做生意虧了很多錢,做這賺錢塊,所以其還是做了。
其有特地交代過領(lǐng)班林某1,有客人來的時候,就主動向客人介紹下其水某有提供賣淫服務這一塊。林某1只是每個月固定領(lǐng)2500元工資,沒有抽成。其首先是交代領(lǐng)班林某1陌生的客人不要接“全套”服務,第二方面就是其設(shè)置了提供賣淫服務的專門包廂,也就是尾號兩個8的包廂;第三個方面就是其有在前臺的桌面背部安裝了一個開關(guān),這個開關(guān)專門連著尾號兩個8的包廂的紅色報警燈,其有特地交代過前臺姓蔡的收銀員和彭某2如果有公安來查就按下前臺的桌面背部的報警開關(guān),姓黃的收銀員因為她本身不太想做其就沒有特地交代過她這個事情。
接手后有在水某的辦公室跟白某2單獨談過,場地的小妹不要多,保證4、5個人上班就可以了,小妹的招聘和管理都由白某2自己處理。出于怕白某2突然帶小妹離開,其有要求白某2繳納5000塊錢押金。其和白某2約定小妹每做一單其就給白某2230元人民幣的抽成,至于白某2和他的小妹如何分這230塊錢其就不管,其沒有給白某2工資,他的工資全部是從其給他的230元人民幣的抽成里面抽。
經(jīng)照片辨認,彭某1辨認出賣淫女孫某、李某、蔡某2以及彭某2、彭某1、白某2、林某1、蔡某1。
18.被告人白某2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2016年11月7、8號的時候到水某從事管理小姐的工作,主要職責就是安排小姐上鐘、小姐的日常管理、小姐的招聘、小姐工資的發(fā)放等。其目前是4千元人民幣一個月的試用期工資,因為工資是月底發(fā)的,其在11月27日就被警察抓了所以實際上到目前為止其一分錢工資都沒有拿到。2016年10月份的時候彭某1跟其談過從12月1日開始小姐做一單就給其230元人民幣的抽成,這230塊錢其拿30元人民幣,小姐拿200元人民幣,5天結(jié)算一次。
水某小姐賣淫全套是398元一個鐘。水某所有消費都統(tǒng)一到前臺買單,小姐做一次全套價格是398元。小姐上班的順序其是依照小姐接客的多少來排,比如前一天客人接的多的其就安排在后面,接的少的安排在前面,平時沒有上鐘的時候小姐就在自己宿舍休息。小姐提供性服務的避孕套、濕巾、漱口水等都是由小姐自己去買。這些管理都是由其自己一個人來管理。
一共有6個小姐。其到水某工作的時候水某己經(jīng)有3個小姐了,分別是1號、7號、24號“小啞巴”,她們是誰招聘的其不清楚。之后其自己招聘了3個小姐來水某工作,分別是168號“瑤瑤”、158號“芳芳”、11號,168號和158號是主動找上其,其就把她們招聘到水某來了,11號之前是在武夷山市水云間洗浴城做小姐的,后面也是主動聯(lián)系其,其就把她招聘到水某來了。這6個小姐在其水某管理期間都有根據(jù)其的安排從事賣淫色情服務的。
水某有把正規(guī)的推拿足浴和賣淫活動的包廂區(qū)分開,還有在提供賣淫的包廂安裝有報警器。這些都是水某事先安排好的。水某有向有上鐘的小姐收取每天10塊錢的管理費,小姐沒有上鐘的那天是沒有收取管理費的,這個管理費是直接交給水某的,其沒有從中獲得盈利。水某有向其收取5000塊錢的押金,但是其沒有向小姐收取押金。
有客人來,林某1就會通過對講機呼叫其,說哪個房間要安排技師,其就告訴小姐哪個房間有客人,小姐就自己到房間去。水某做全套的房間與平常的房間有區(qū)分,做全套的房間尾號為兩個8,做正規(guī)推拿足浴的房間尾號為一個8。其不知道這種方式是誰規(guī)定的,其到水某的時候就是這么安排的。其通知小姐上鐘后其就拿本子登記一下,等到第五天發(fā)工資的頭一天在與前臺和小姐本人進行核對。
經(jīng)照片辨認,白某2認出辨認賣淫女蔡某2“小啞巴”、李某“瑤瑤”、孫某“11號”、林某1、彭某1、彭某3、劉某2、彭某2、彭某1、張某。
19.物證避孕套若干。證實偵查機關(guān)在“水某”現(xiàn)場查扣各類避孕套573只。
20.海晟大酒店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證實“水某”休閑會所無營業(yè)執(zhí)照的事實。
21.租賃合同。證實彭某1與海晟大酒店簽訂了租賃合同(桑拿中心),2016年5月27日簽訂,租期從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22.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4年12月3日白某2因吸毒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事實。
23.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6年11月28日凌晨0時30分許,武夷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武夷山市海晟水某休閑會所內(nèi)當場抓獲白某2。2016年12月16日11時,在武夷山市站抓獲在逃人員彭某1。
24.蔡某2、蔡某3、李某、華某、孫某、王某、蔡某1的身份信息及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guān)對上述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
25.情況說明及布控材材料。證實偵查機關(guān)對彭某1、“劉某1”(真名劉某2)進行布控,未能在補充偵查期限內(nèi)將彭某1、劉某2傳喚到案。
26.情況說明。證實武夷山市公安局在辦理彭某1、白某2等人涉嫌容留賣淫案期間,新辦案中心未啟用,暫使用武夷山市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辦案中心辦案。該辦案中心詢問室有兩間,訊問室有三間。民警在對違法嫌疑人制作筆錄時,因詢問室不夠,故啟用三間訊問室同時分別對該案違法嫌疑人制作詢問筆錄。但因公安筆錄制作軟件的問題,在制作違法嫌疑人的詢問筆錄時,筆錄軟件會自動生成詢問室1或2,且不能更改。后制作詢問筆錄的民警未手動更改。故在制作違法嫌疑人的詢問筆錄時,在筆錄詢問地點中會造成同一時間在同一個詢問室進行詢問的問題的事實。
27.彭某1、白某2的戶籍信息。證實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8.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的來源。
上述證據(jù)均來源合法,且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對被告人彭某1及其辯護人陳澤山、被告人白某2及其辯護人張曉明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作如下評判:
一、關(guān)于被告人彭某1的行為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還是容留賣淫罪的問題
本院認為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區(qū)分二罪的關(guān)鍵在于行為人是否有組織性??陀^上,本案被告人彭某1有設(shè)置固定賣淫場所的行為,其以口頭協(xié)議的形式約定每年支付三十萬元的承包費用,從其叔叔彭某1處取得水某休閑會所場地的經(jīng)營權(quán),其安排按照賣淫場所的特殊功能需求裝修會所尾數(shù)為88的房間用于賣淫活動,并加裝報警裝置;有招聘行為,其接手會所后繼續(xù)聘用領(lǐng)班林某1、收銀員蔡某1以及管理小妹的白某2等人。有對賣淫活動的安排、調(diào)度行為,其安排白某2負責招聘、管理賣淫女,安排林某1向嫖客介紹會所賣淫服務項目,交代蔡某1如有公安來查就按下前臺的桌面背部的報警開關(guān)后報警;有收取營業(yè)款的行為,會所的營業(yè)款由其收取,其沒有時間時就叫其叔叔彭某1去收??;有分配收益的行為,一次賣淫服務收費398元人民幣,其給小白230元,剩下的168元歸水某;有容留賣淫的行為,會所內(nèi)不僅提供賣淫活動的場所,而且為賣淫女提供住宿。主觀上,從其裝修用于賣淫活動的包間、聘用賣淫組織的相關(guān)人員、收取營業(yè)款、分配收益等客觀行為充分表明彭某1對于會所內(nèi)的賣淫活動是明知的,是故意的。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彭某1在庭審過程中亦供認不諱。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1在賣淫組織中居于負責的地位,是會所的實際經(jīng)營者,其在會所賣淫活動中實施的行為具有鮮明的組織性,其行為并不局限于為賣淫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即容留賣淫行為,應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故,被告人彭某1的辯護人提出彭某1的行為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而應認定為容留賣淫罪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二、關(guān)于被告人白某2的行為認定為組織賣淫罪的從犯的問題
區(qū)分組織賣淫罪的主從犯,應以其在組織賣淫活動的分工及作用來區(qū)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從犯的犯罪行為也是組織行為,即對賣淫者的賣淫活動直接進行安排、管理、指派,其行為相對于主要組織者而言處于輔助地位。經(jīng)查,庭審證據(jù)顯示,本案中被告人白某2有招募賣淫女的行為,其招募168號“瑤瑤”、158號“芳芳”、11號3名賣淫女來水某從事賣淫活動;有對賣淫活動的具體組織管理行為,其安排小姐上鐘,為賣淫女發(fā)放工資,負責賣淫女的日常管理等。上述事實,有在案證據(jù)支持,被告人白某2在庭審時亦供認不諱。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2既有招募賣淫女的手段行為,又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的目的行為,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并無疑義。本案中,被告人彭某1是會所的實際經(jīng)營者,在組織賣淫活動中居于支配地位,發(fā)揮主要作用;被告人白某2受聘負責招募賣淫女并管理賣淫活動,相較于彭某1,其在組織賣淫活動中處于從屬地位,起輔助作用,其行為應以組織賣淫罪定罪,并依法認定為組織賣淫罪的從犯。故,被告人白某2辯護人提出的對比被告人彭某1的犯罪行為和作用,被告人白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1、白某2在固定場所組織多名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彭某1、白某2借經(jīng)營休閑會所之名,行組織賣淫活動之實,是組織賣淫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白某2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有理,予以采納。被告人白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形,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彭某1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白某2減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彭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白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避孕套573只予以沒收,作銷毀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勇
人民陪審員鄧穎
人民陪審員郭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