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什邡刑初字第1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4-16
審理經(jīng)過
什邡市人民檢察院以什檢公訴刑訴(2014)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魏某某、曠某某、劉某甲、焦某某、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指控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什邡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某及其辯護人蔣華瓊、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曠某某、劉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什邡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葉某某、魏某某、曠某某、劉某甲、焦某某、蔡某某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曠某某、“明哥”(身份信息不詳)共謀,由“明哥”出資13000元購買捕魚游戲機,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場地,被告人曠某某負責日常經(jīng)營管理,在什邡市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開設賭場。2014年4月中旬,該賭場開始經(jīng)營,賭場利用一臺每10元人民幣購買1萬分的捕魚游戲機和一臺每10元人民幣購10萬分的捕魚游戲機組織賭博活動。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由被告人曠某某招到賭場負責上分,工資為200元人民幣一天的底薪加分成,分成為每營業(yè)現(xiàn)金收入人民幣1000元分成人民幣50元。2014年5月8日,被告人曠某某退出賭場經(jīng)營,被告人葉某某、劉某甲入伙該賭場。被告人劉某甲負責賭場的日常經(jīng)營,被告人葉某某負責賭場的經(jīng)營活動并安排張某某為賭場看場望風。
2014年5月12日15時許,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對什邡市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進行集中清查,查獲2臺可供16人同時賭博的捕魚游戲機。
本院查明
經(jīng)什邡市公安局認定:在什邡市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查獲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二臺,為國家禁止設置和使用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熒屏計分功能的賭博機。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認定:在什邡市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查獲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二臺,一臺標有“保衛(wèi)釣魚島”捕魚游戲機為8座;一臺標有“美女與野獸”捕魚游戲機為8座。共計16臺。
二、被告人魏某某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分別容留吸毒人員謝某某、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單身宿舍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員劉某甲、焦某某在其居住的單身宿舍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員劉某甲、蔡某某在其居住的單身宿舍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4年6月5日13時,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員陳某甲、陳某乙、林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單身宿舍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葉某某非法持有長約為194mm非制式槍一支和子彈六發(fā)。被告人葉某某在其外出時將該槍支和子彈放入背包內(nèi),多次要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輪流背裝有該槍支和子彈的背包。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明知被告人葉某某的背包內(nèi)裝有槍支和子彈,仍多次背該背包。
2014年6月2日19時35分許,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對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所在的什邡市一小區(qū)房間依法搜查時,在該房間靠窗戶的沙發(fā)上查獲男士背包一個,內(nèi)裝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的全長194mm非制式槍一支和子彈六發(fā)。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查獲的194mm非制式手槍一支系以火藥為動力,認定為槍支;子彈六發(fā)系經(jīng)我國軍隊批準列裝的軍用“51式”7.62mm手槍彈。
四、被告人李某某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
2013年1月28日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同卿某某、譚某某(均已判刑)認為被害人何某某盜竊了譚某某的摩托車,持刀強行將被害人何某某從什邡市區(qū)一租住房帶至什邡市一賓館房間內(nèi),要被害人何某某賠償損失。在2015房間內(nèi),卿某某電話聯(lián)系黃某某(已判刑),要其送砍刀到賓館房間。隨后,黃某某攜帶三把砍刀到達2015房間。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譚某某、黃某某毆打被害人何某某,譚某某和黃某某用刀背砍被害人何某某身體,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譚某某用刀將被害人何某某刺傷。被害人何某某被毆打后就承認盜竊了譚某某的摩托車。隨后譚某某要求被害人何某某賠償人民幣4000元。由于被害人何某某身上沒錢,其朋友送錢也未將錢送來,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譚某某、黃某某叫被害人何某某交出手機,四人帶被害人何某某離開賓館房間去被害人何某某家拿錢,被害人何某某走出賓館后,趁機跑到相鄰的茶樓躲藏,并喊服務員報警,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譚某某、黃某某隨即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什邡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4年5月12日15時,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對什邡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進行清查,擋獲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被告人曠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劉某甲于2014年6月17日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6月2日20時許,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在什邡市一小區(qū)房間內(nèi),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獲。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后,于2014年1月8日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曠某某、劉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被告人葉某某、魏某某、曠某某、劉某甲、焦某某、蔡某某開設賭場,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一支,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作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魏某某一人犯二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劉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以后自動投案,被告人曠某某、劉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均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后,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其開設賭場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為支持其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訴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八被告人予以刑罰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葉某某辯解:“自己沒有參與開設賭場?!北桓嫒巳~某某的辯護人主要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1.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證據(jù)不足,因為被告人葉某某未參與賭資的籌集,未參與管理,未領取工資,未分錢,故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葉某某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應當不予支持。2.對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無異議,被告人葉某某當庭如實供述其非法持槍的罪行,可酌定從輕處罰。3.被告人葉某某患病在身,請求對其酌定從輕處罰。綜上,請求對被告人葉某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北桓嫒讼蚰衬侈q解自己只幫被告人葉某某背槍兩次。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曠某某、劉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開設賭場的事實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曠某某、“明哥”(音,身份信息不詳)共謀,由“明哥”出資13000元購買捕魚游戲機,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場地,被告人曠某某負責日常經(jīng)營管理,在什邡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開設賭場。2014年4月中旬,賭場開始營業(yè),賭場利用一臺每10元人民幣購買1萬分的捕魚游戲機和一臺每10元人民幣購10萬分的捕魚游戲機組織賭博活動。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由被告人曠某某招到賭場負責上下分,工資為200元人民幣一天的底薪加提成,提成為每營業(yè)現(xiàn)金收入人民幣1000元提成人民幣50元。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與被告人葉某某、劉某甲協(xié)議將賭場轉(zhuǎn)讓給被告人葉某某,轉(zhuǎn)讓之后被告人魏某某收取租金,被告人曠某某退出賭場經(jīng)營。被告人魏某某在賭場繼續(xù)營業(yè)時為賭場的經(jīng)營代墊底金,被告人劉某甲負責賭場的日常經(jīng)營,被告人葉某某負責維持賭場的經(jīng)營秩序并安排人員到賭場看場望風,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仍然在賭場上下分。
2014年5月12日15時許,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對什邡市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進行集中清查,查獲2臺可供16人同時賭博的捕魚游戲機和賬本一冊。
經(jīng)什邡市公安局認定:在什邡市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查獲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二臺,為國家禁止設置和使用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熒屏計分功能的賭博機。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認定:在什邡市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查獲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二臺為國家禁止設置的賭博機,一臺標有“保衛(wèi)釣魚島”捕魚游戲機為8座;一臺標有“美女與野獸”捕魚游戲機為8座。共計16臺。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
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員謝某某、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單身宿舍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員劉某甲、焦某某在其居住的單身宿舍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員劉某甲、蔡某某在其居住的單身宿舍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4年6月5日13時,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員陳某甲、陳某乙、林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單身宿舍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葉某某非法持有長約為194mm非制式槍一支和子彈六發(fā)。被告人葉某某在其外出時將該槍支和子彈放入背包內(nèi),多次要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輪流背裝有該槍支和子彈的背包。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明知被告人葉某某的背包內(nèi)裝有槍支和子彈,仍多次背該背包。
2014年6月2日19時35分許,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對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所在的什邡市一小區(qū)房間依法搜查時,在該房間靠窗戶的沙發(fā)上查獲男士背包一個,內(nèi)裝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的全長194mm非制式槍一支和子彈六發(fā)。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查獲的194mm非制式手槍一支系以火藥為動力,認定為槍支;子彈六發(fā)系經(jīng)我國軍隊批準列裝的軍用“51式”7.62mm手槍彈。經(jīng)什邡市公安局查詢,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均無持槍資格。
四、非法拘禁的事實
2013年1月28日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同卿某某、譚某某(均已判刑)認為被害人何某某盜竊了譚某某的摩托車,持刀強行將何某某從什邡市區(qū)一租住房帶至什邡市一賓館房間,要何某某賠償損失,卿某某還電話聯(lián)系了黃某某(已判刑,犯罪時系未成年人),要其送砍刀到該房間。隨后,黃某某攜帶三把砍刀到達該賓館房間。卿某某、譚某某、黃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毆打何某某,譚某某和黃某某用刀背砍何某某身體,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譚某某用刀將何某某刺傷。何某某被毆打后承認盜竊了譚某某的摩托車,隨后譚某某要求何某某賠償人民幣4000元。由于何某某身上沒錢,其朋友也未將錢送來,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譚某某、黃某某叫何某某交出手機,四人帶何某某離開賓館準備去何某某家拿錢。何某某走出賓館后,趁四人不備逃跑到相鄰的茶樓躲藏,并喊服務員報警,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譚某某、黃某某隨即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什邡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4年5月12日15時,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對什邡市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進行清查,擋獲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三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曠某某主動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4年6月2日20時許,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在什邡市一小區(qū)房間,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獲,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均如實供述其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后,于2014年1月8日主動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1.被告人葉某某于1998年5月2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4月30日刑滿釋放;2014年1月13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什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決前,因該罪被羈押14天(2013年10月2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彛?.被告人向某某于1999年6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5年6月7日刑滿釋放。3.被告人劉某甲于2001年1月21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8日因犯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4.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月8日因涉嫌搶劫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決定取保候?qū)?,因本案已被羈押37天。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且經(jīng)本院審查并予以確認的證據(jù):
一、被告人葉某某、魏某某、曠某某、劉某甲、焦某某、蔡某某開設賭場的證據(jù)
1.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①2014年4月,我與曠某某、“明兒”商議開游戲廳,我出房子和電費,“明兒”出13000元的費用,曠某某負責找人打機子、找人上分收錢,賺錢由三人平分,4月中旬,“明兒”買了兩臺魚機子,游戲廳開始營業(yè)。5月初,因為曠某某在經(jīng)營中亂來,我決定把機子賣了,劉某甲知道我們在吵架,叫我把機子賣給他,他說他沒錢,等葉某某來經(jīng)營,第二天,葉某某和劉某甲到我的寢室談的價格以13000元打給葉某某,葉某某說今后外人來問就說這個機子是我經(jīng)營的,我向他提出每個月給我3000元的房租費。游戲廳賣了之后我再通知曠某某的。②兩臺游戲機,一臺10元上一萬分,另一臺10元上10萬分。焦某某和蔡某某負責上分,蒲某某負責開門。我開的時候,是曠某某負責管理,賣了游戲廳后就是劉某甲負責管理。③被告人魏某某辨認出被告人曠某某、劉某甲、蔡某某、焦某某和蒲某某。
2.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①魏某某將賭場轉(zhuǎn)讓給葉某某,談的時候,葉某某、我和魏某某三人在場,說好價錢是一萬多元轉(zhuǎn)給葉某某,還說好魏某某每月收3000元房租,魏某某在繼續(xù)營業(yè)時出3000元做賭場的底金,我負責經(jīng)營管理,焦某某、蔡某某負責上下分,張某某是葉某某喊來維持賭場的秩序,蒲某某負責開門。②場子里有兩臺游戲機,一臺10元上下一萬分,另一臺10元上下10萬分。③被告人劉某甲辨認出被告人蔡某某、魏某某、葉某某、曠某某、焦某某和張某某、蒲某某。
3.被告人曠某某的供述,證實:①2014年3月,我與魏某某、“明哥”商議開游戲廳,魏某某出房子,“明哥”出13000元的費用,我負責找人打機子、找人上分收錢,機子買回來之后,4月14、15號的樣子,游戲廳開始營業(yè),我負責客源、管賬,蒲某某負責開門。2014年5月7日魏某某給我打電話告訴我場子已賣給葉某某了,5月8日,葉某某給我打電話叫我把游戲機鑰匙給他,下午,喻某某帶人來拿鑰匙發(fā)生糾紛。②場子里有兩臺游戲機,一臺10元上下一萬分,另一臺10元上下10萬分。上下分的都是我叫過去的,有焦某某和蔡某某,這些上分的200元一天加提成,提成是1000元提50元。③被告人曠某某辨認出被告人魏某某、葉某某、劉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和蒲某某。
4.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供述及辨認辨認筆錄,證實:①我是曠某某召到賭博場子上分,200元一天加提成,提成是1000元提50元。②場子里有兩臺游戲機,一臺10元上下一萬分,另一臺10元上下10萬分。③5月8日之前,老板是曠某某和魏某某,曠某某負責招攬客源,和服務員結(jié)賬,發(fā)工資,5月8日后老板是魏某某、劉某甲、葉某某,劉某甲負責管理,蒲某某負責開門,葉某某負責看場子,葉某某還派了一個叫張某某的人過來看場子。④被告人焦某某辨認出被告人葉某某、魏某某、劉某甲、曠某某、蔡某某和張某某、蒲某某。⑤被告人蔡某某辨認出被告人葉某某、魏某某、劉某甲、曠某某、焦某某和張某某、蒲某某。
5.被告人葉某某當庭供述,證實:魏某某與劉某甲、我是在魏某某寢室說過魏某某要把賭場打給我,但我沒有同意,我安排喻某某到曠某某處拿游戲機鑰匙,我雖然告訴曠某某說場子已經(jīng)打給我了,但我是出于幫劉某甲的忙,我讓張某某去看場子,也是劉某甲讓我?guī)退拿?,我是出于義氣幫朋友,并不是因為賭場是我的。
6.證人蒲某某的證言,證實:①4月10多號,魏某某讓我到俱樂部的賭博場子開關(guān)門,打掃衛(wèi)生,剛開始老板有曠某某、魏某某、“明哥”,5月初,這個場子轉(zhuǎn)讓給劉某甲,均哥也是老板之一,聽服務員說的。②場子里有兩臺游戲機,一臺10元上下一萬分,另一臺10元上下10萬分。焦某某和蔡某某上分。③證人蒲某某辨認出被告人魏某某、劉某甲、曠某某、焦某某、蔡某某和張某某。
7.證人喻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①2014年5月7、8號的樣子,葉某某叫我找曠某某拿鑰匙,找到曠某某之后,才知道是拿游戲機鑰匙,因為曠某某不肯拿出來,還發(fā)生了矛盾,5月8日前,賭場的老板是曠某某和魏某某,之后是劉某甲、葉某某和魏某某,劉某甲負責抄分,算賬,房子是魏某某的,葉某某負責維持秩序,張某某是葉某某安排去看場子的。②證人喻某某辨認出被告人葉某某、劉某甲、曠某某和張某某。
8.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①葉某某打電話給我說劉某甲和魏某某在俱樂部開了一個場子,叫我去看一下,我去了兩天,上分的是焦某某和蔡某某,開門的是蒲某某。葉某某的主要收入來源就是給賭博場子看看場子,收保護費。②證人張某某辨認出被告人劉某甲、魏某某、葉某某、焦某某、蔡某某和蒲某某。
9.證人劉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葉某某在俱樂部的賭博堂子負責管理堂子秩序。證人劉某乙對被告人葉某某有辨認。
10.證人向某某、李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5月6日,劉某甲給葉某某打電話叫葉某某合伙把俱樂部賭場拿過來開,5月7日下午,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到火車站魏某某的住處找魏某某談,向某某、李某某沒有進去,是魏某某、劉某甲、葉某某三個人談的,不知道他們怎么談的。5月8日晚上,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一起到賭場看了一下,聽別人說葉某某喊張某某在賭場看場子。有二人對被告人葉某某的辨認。
11.(德市)公治認字(2014)第013號、(什)公治認字(2014)第007號《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證實:什邡市城區(qū)一俱樂部內(nèi)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2臺為國際禁止設置和使用的具有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熒屏計分功能的賭博機。兩臺游戲機每臺8座,共計16臺。
12.到案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5月12日15時,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對什邡市城區(qū)一俱樂部一樓大廳進行清查,查獲可供16人同時賭博的賭博機,擋獲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三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曠某某主動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12.其它證據(jù):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賬本等。
二、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證據(jù)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①2014年4月底,大表哥、小表哥和我一起吸食了兩次冰毒,在我家里吸食的。②2014年5月4日下午,劉某甲在我房間休息,焦某某來找我說以前工資的事情。我們?nèi)齻€在我住的房子里吸食冰毒。③2014年5月6日晚上的樣子,劉某甲上來找我耍,過來一會兒,蔡某某上來說要點冰毒提神,我們?nèi)嗣咳宋沉藥卓?。?014年6月5日,中午陳某乙來了到我家里,還給我?guī)Я说俺达垼?3時,陳某甲來了,陳某乙和陳某甲開始吸毒,過了一會兒,小林也來了,小林也吸了幾口冰毒。⑤經(jīng)被告人魏某某辨認,大表哥即謝某某,小表哥即王某某,小林即林某某,還辨認出焦某某、劉某甲、陳某乙、陳某甲。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上月底的一天晚上,魏某某找到我和我表哥(謝某某),帶我們到他寢室吸毒。證人王某某對魏某某、謝某某均有辨認。
3.證人焦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在魏某某的單身宿舍吸食過幾次冰毒,當時有劉某甲、魏某某一起吸食。
4.證人蔡某某的證言,證實:5月6日下午,我把曠某某的包包送到魏某某的住處,我到了之后,吸了幾口冰毒。
5.證人劉某甲當庭的證言,證實內(nèi)容與指控一致。
6.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3日,我到魏某某家,呆了一會兒就出去吃米粉,回來給魏某某賣了一份蛋炒飯,我看見魏某某和那個男子在吸食冰毒,我也吸了幾口,過來一會兒,又來了一個女的,大家都在一起吸食冰毒。有陳某乙對被告人魏某某和陳某甲、林某某的辨認。
7.證人陳某甲、林某某的證言,證實內(nèi)容與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證人陳某乙的證言印證。有證人陳某甲對被告人魏某某、吸毒人員陳某乙、林某某的辨認。有證人林某某對被告人魏某某,吸毒人員陳某乙、陳某甲的辨認。
8.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實:2014年5月12日,對被告人魏某某宿舍勘查,發(fā)現(xiàn)有幾套吸毒工具及電子稱和錫紙。
9.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4年6月5日,什邡市公安局對吸毒人員陳某甲、林某某、陳某乙因在被告人魏某某單身宿舍吸毒而被行政拘留。
三、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
1.被告人葉某某當庭供述,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無異議。
2.被告人向某某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①2014年3、4月的一天下午,我在葉某某的家里耍,看見葉某某用帕子擦一支槍筒為銀亮色的槍,沒注意槍把手,擦完之后他將槍放到他那個棕色的背包里去了,我?guī)状螏腿~某某背過這背包,平時在背包的時候,我也會檢查槍在不在里面,這個背包只裝槍和子彈,平時葉某某會叫我或者李某某背包,張某某也背過,出去的時候,裝槍的背包是我和李某某輪流保管,晚上,這支槍放到葉某某寢室,由他保管。被告人向某某對《槍支鑒定書》沒有意義。②被告人向某某辨認出背槍的背包,辨認出被告人李某某、葉某某和劉某乙。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①2014年我從看守所出來(2月18)后一個多月,看到葉某某有槍,槍用牛屎黃的單肩挎包裝著,向某某幫葉某某背槍,我?guī)退尺^幾次,白天我與向某某輪換背。②被告人李某某辨認出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和劉某乙,辨認出背槍的背包和涉案槍支。
4.證人喻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3月份,在葉某某的家中看到葉某某有支銀色手槍,槍柄是黑色的,我經(jīng)??匆娤蚰衬潮尺@個裝槍的包。證人喻某某辨認出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還辨認出裝槍的背包以及涉案槍支。
5.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份,坐葉某某的車,葉某某讓自己把槍裝進牛屎黃的男士背包里,葉某某說槍是他的,我看見槍身是銀色,槍把是黑色的,一直是李某某或向某某幫葉某某背那個裝槍的背包,有時候我問過他們,槍在不在包里,他們都說在包里。證人張某某辨認出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辨認出背槍的背包及涉案槍支。
6.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實:①槍是葉某某的,包也是葉某某的。葉某某沒有工作,平時在家耍,有人找他,他會帶著向某某和李某某出去,出去的時候就會喊他們把那個背包(就是收繳的那個裝槍的背包)背起,我在葉某某家住了十多天,我看見他們都要把包背出去,李某某和向某某輪流背。②2014年6月2日,向某某將黑黃色的包帶上樓放在沙發(fā)上,警察從包里搜出槍。③劉某乙辨認出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辨認出裝槍的背包。
7.到案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6月2日20時,什邡市元石派出所接到一小區(qū)保安報警后,在該小區(qū)一住房找到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并在該房客廳的沙發(fā)上搜到男士背包,包內(nèi)查獲一支手槍和六枚子彈。
8.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槍支彈藥鑒定書》,證實:送檢的20140606JC1號非制式手槍系以火藥為動力,認定為槍支;送檢的20140606JC2號子彈6枚系我國軍隊批準列裝的軍用“51式”7.62mm手槍彈。
9.持槍資格說明,證實:經(jīng)查詢,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均無持槍資格。
10.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的其他證據(jù):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搜查筆錄等。
四、被告人李某某構(gòu)成非法拘禁的證據(jù)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同案犯卿某某、譚某某、黃某某的供述,證實內(nèi)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且相互印證。卿某某辨認出同案犯被告人李某某和黃某某,譚某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黃某某。
2.被害人何某某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內(nèi)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且與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同案犯供述印證。被害人何某某辨認出卿某某、譚某某、黃某某、被告人李某某。
3.茶樓服務員兩名服務員的證言,均證實:2013年1月28日10時許,我們正在茶樓吧臺上班,看見一男子跑進來,他滿頭是血,邊跑邊說有人要殺他,讓我們報警,后面還追進一個小伙子,后來一名服務員就報警了。
4.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鑒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5.什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犯卿某某、譚某某、黃某某均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6.什邡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頁》、《24小時內(nèi)入院出院記錄》,證實:被害人何某某2013年1月28日11時入院,全身有多處刀傷,由120接入院內(nèi)收治。
7.歸案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1月8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父親帶領下主動到什邡市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其伙同譚某某、卿某某、黃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何某某的犯罪事實。
五、認定本案事實的其他證據(jù):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常住人口登記表、刑事判決書、拘留證、逮捕證、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被告人葉某某、魏某某、曠某某、劉某甲、焦某某、蔡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社會風尚,危害了社會,觸犯了刑律,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北桓嫒宋耗衬程峁﹫鏊啻稳萘羲宋扯酒芳谆奖?,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危害了社會,觸犯了刑律,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葉某某、向某某、李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一支,其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會,觸犯了刑律,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北桓嫒死钅衬撤欠▌儕Z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權(quán),危害了社會,觸犯了刑律,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對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劉某甲系累犯的指控,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開設賭場時間較短,只有近五天的時間,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且被告人劉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劉某甲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本院認為對被告人劉某甲應判處拘役,對被告人劉某甲不適用刑法關(guān)于累犯的規(guī)定,故對被告人劉某甲系累犯的指控不予支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的其余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審理中,被告人葉某某辯解自己沒有開設賭場及其辯護人對開設賭場罪所做的無罪辯護,本院認為,本案有同案犯魏某某、劉某甲的供述證實:被告人魏某某與被告人葉某某、劉某甲口頭協(xié)議將賭場轉(zhuǎn)讓給被告人葉某某,有多名同案犯供述和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葉某某系賭場老板之一,負責管理賭場秩序,有同案犯供述及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葉某某安排人員到賭場看堂子和安排人員到被告人曠某某處拿游戲機鑰匙,上述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葉某某參與了賭場的經(jīng)營和管理,故對被告人葉某某及辯護人的對此發(fā)表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葉某某的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葉某某當庭如實供述非法持有槍支,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當庭如實供述其非法持有槍支罪罪行,可酌定從輕處罰,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葉某某的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葉某某患病在身,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的身體狀況,不是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本院不做評價;被告人葉某某的辯護人關(guān)于“請求對被告人葉某某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再犯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不應再適用緩刑,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向某某辯解自己只幫被告人葉某某背槍兩次,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葉某某作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魏某某一人犯二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魏某某、曠某某、葉某某、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均系賭場上下分的工作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以后自動投案,被告人曠某某、劉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均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劉某甲、向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葉某某當庭如實供述其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對其非法持有槍支罪可酌定從輕處罰。綜合八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本院認為被告人曠某某、焦某某、蔡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且沒有再犯罪危險,故決定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本院(2014)什邡刑初字第28號判決書對被告人葉某某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現(xiàn)撤銷緩刑部分,與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
四、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劉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六、被告人曠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七、被告人焦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八、被告人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葉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被告人魏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被告人向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被告人劉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被告人曠某某、焦某某、蔡某某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本案所判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九、標有“保衛(wèi)釣魚島”的捕魚游戲機一臺、標有“美女與野獸”的捕魚游戲機一臺、非制式槍一支、子彈六發(fā)、賬本一冊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激光
代理審判員劉紅
人民陪審員毛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