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萬榮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萬刑一初字第1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4-08
審理經過
萬榮縣人民檢察院以萬檢公訴刑訴(2014)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龐某、張某某、蘇某某、武某某、蘇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萬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文寶、王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龐某、張某某、蘇某某、武某某、蘇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萬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王某自己“坐莊”接受下線被告人張某某的黑彩報單,被告人龐某接受下線被告人孫某某及彩民蔡某某的黑彩報單或投注,被告人張某某接受彩民李某某的黑彩投注,被告人蘇某某接受彩民蘇某等人的黑彩投注,被告人武某某自己“坐莊”接受下線被告人龐某、蘇某某的黑彩報單。被告人蘇某甲接受下線被告人、蘇某某的黑彩報單。經查,被告人王某、龐某、張某某、蘇某某、武某某、蘇某甲接受下線黑彩報單或彩民黑彩投注金額分別為:346870元、321560元、226313元、162555元、124570元、66845元。
被告人龐某、武某某分別于2013年10月2日、12月1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辨認筆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龐某、張某某、蘇某某、武某某、蘇某甲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龐某、武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其辯解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其行為構成自首。
被告人蘇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武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蘇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王某自己“坐莊”接受下線被告人張某某的黑彩報單,被告人龐某接受下線被告人孫某某及彩民蔡某某的黑彩報單或投注,被告人張某某接受彩民李某某的黑彩投注,被告人蘇某某接受彩民蘇某等人的黑彩投注,被告人武某某自己“坐莊”接受下線被告人龐某、蘇某某的黑彩報單。被告人蘇某甲接受下線被告人蘇某某的黑彩報單。至案發(fā),被告人王某、龐某、張某某、蘇某某、武某某、蘇某甲接受下線黑彩投注分別為346870元,321560元,226313元,162555元,124570元,66845元。
被告人龐某、武某某分別于2013年10月2日、12月1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在本案偵查期間,被告人王某、龐某、張某某、蘇某某、武某某、蘇某甲分別向公安機關上交6萬元,8萬元,10萬元,3萬元,2.6萬元,5萬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以下證據:
萬榮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的主要內容為2013年8月27日下午18時許,萬榮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通化鎮(zhèn)村民蘇某某從2010年4月份至2011年5月份之間,非法經營彩票,從事非法黑彩交易中介,并對其立案偵查。
被告人王某的到案經過,主要內容為:2013年9月29日下午14時33分,昔陽縣公安局民警根據“臨時管控重點人員”預警(晉公預警(2003)C-1069523號)指令,對昔陽縣“天一賓館”某房間辦理登記住宿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進行抓捕并將其當場抓獲。
3、被告人王某訊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10年8月份的一天,我去河津鋁廠走親戚,在張某某經營的彩票站認識了張某某。我就和張某某商量如何交易“黑彩”、如何給他報酬。因為我給他的報酬比別人給他的高,所以張某某就同意把他的“單子”報給我。然后我們就開始交易“黑彩”了。我與張某某交易黑彩全部在郵政銀行。張某某給我提供的卡的戶名是一個女的,叫溫某某。我是用呂相元的身份證辦的郵政儲蓄卡與張某某交易的。我沒有上線,我就是莊家。我下線就張某某一個人。
4、被告人龐某訊問筆錄,主要內容為:我來通化派出所投案自首。我是2010年的5月份經營“黑彩”的,我的上線武某某,我的下線蔡某某、蘇某某,我與他們交易“黑彩”的資金都是通過郵政銀行卡轉的。我給下線付8%的報酬,我自己也參與賭博,大約能掙3萬元左右。
5、被告人張某某訊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一名中年婦女到我彩票店里問我收“黑彩”么,我告訴她收黑彩單子,然后她給我說給我11%的報酬讓我把黑彩單子報給她。因為她給我的報酬多所以我就把單子報給她了。我和這名婦女把手機、銀行的卡號、QQ號都交換了,我給她報黑彩單子通過QQ號聯(lián)系。我們交易的資金主要通過郵政銀行轉帳,我用的郵政銀行卡是我用嫂子溫某某的身份證辦理的,我嫂子并不知道,溫某某的身份證是我哥給我的。在2010年到2011年期間,我不但利用我的福利彩票店經營黑彩,并且在我廠職工在彩票店買彩票時向他們宣傳黑彩的玩法。其中我廠的職工樊某某、楊某某、河津李某某都曾給我報過單子。
6、被告人蘇某某訊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10年3月份至2011年11月份,我聽說打“黑彩”可以賺錢,于是在什么手續(xù)都沒辦的情況下,我村里的村民蘇某乙、蔡某甲、蘇某、蔡某乙、蔡某丙、李某甲、于某某、張某甲、蘇某丙、李某乙等人都從我這里購買“3D黑彩”,我將接的“黑彩”單子報給上線的一個陜西西安男子(身份不明)。我打黑彩主要通過郵政銀行轉賬結算黑金,上線給我7%、8%的報酬,我給下線一部分報酬。
7、被告人武某某訊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11年4月份至2011年9月份之間,我私自“坐莊”,非法經營“3D黑彩”,蘇某某和龐某給我報過“黑彩”單子,我是以單子數(shù)的8%作為報酬返還給二人。蘇某某、龐某通過郵政銀行轉賬把“黑彩”錢轉交給我。
8、被告人蘇某甲訊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10年3月份左右,我開始非法經營“3D黑彩”,鋁廠的張某某、我們村的蘇某某,還有一些我們村的散戶給我報單子,我將單子報給我上線朱某某、賀某某、馮某某,我與他們來往資金“黑彩”交易都是銀行卡轉帳。
9、證人蘇某乙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在蘇某某非法經營“黑彩”期間,我曾在蘇某某處打過黑彩單子,因我欠蘇某某的錢,蘇某某還扣押過我的一輛車牌號為晉MWS323的現(xiàn)代雅坤特小轎車。
10、證人暢某某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蘇某乙在蘇某某打“黑彩”,欠蘇某某錢沒有還,我與蘇某某扣下了蘇某乙的一輛車牌號為晉MWS323的現(xiàn)代雅坤特小轎車。
11、證人蔡某甲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我在蘇某某那里打黑彩,每三天、五天打一次,一共打了16萬多,現(xiàn)在還欠蘇某某4萬多。
12、證人武某甲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06年我用我的身份證辦過一張郵政銀行卡,但是在2010年以后就不再用了。我弟弟武某某知道密碼,我并不知道他用這張卡在進行黑彩交易。
13、證人蔡某某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我是2010年4月到12月打“黑彩”的,我共給龐某轉入352390元,龐某給我轉入251930元。我和龐某沒有現(xiàn)金交易,由于我打彩數(shù)額比較大,所以龐某給我8%的報酬。
14、證人溫某某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我丈夫張某甲沒有用過我的身份證,我十年前曾辦過一張工行卡,主要用來炒基金,至那以后再沒有辦過銀行卡。
15、證人張某甲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05年至2009年我經營過一段體育彩票店,2007年左右我弟弟張某某在我旁邊經營一福利彩票。2009年底我把我的彩票店轉給張某某了,2010年8月份左右,他把彩票店轉出去了,這期間也就是2008年至2009年記不太清了,我弟弟張某某說經營體彩店用銀行卡比較方便,想用我的身份證辦理一張銀行卡,因我身份證不在身邊,我就把我妻子溫某某的身份證借給他讓他辦了張郵政卡,我妻子溫某某并不知道我把她的身份證借給我弟弟張某某辦銀行卡了,時間長了我也忘了給她說。
16、證人李某某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09年8月份,我在張某某經營的彩票店打了3個月黑彩,主要通過電話、短信報單子,結賬通過郵政銀行結算。我用我的卡給張某某匯錢,但是具體匯到誰名下我并不知道,共向張某某匯款226313元。
17、證人姚某某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10年蘇某甲借過我的身份證,我并不知道他用我的身份證干什么了。
18、萬榮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主要內容為:2013年8月28日,萬榮縣公安局通化派出所工作人員在見證人暢某某的見證下在通化鎮(zhèn)被告人蘇某某家扣押“黑彩”記賬單及記賬本。
19、萬榮縣公安局的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及郵政銀行通化營業(yè)所、臨猗縣支行銀行卡交易明細、六被告人簽名確認的銀行卡交易數(shù)額。主要證明經萬榮縣公安局查詢,六被告人通過銀行卡接受下線黑彩投注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并經本人確認的接受投注交易數(shù)額分別為王某346870元、龐某321560元、張某某226313元、蘇某某162555元、武某某124570元、蘇某甲66845元。
20、萬榮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及萬榮縣行政事業(yè)繳款書(復制件),主要內容為:在該案偵查期間六被告人分別上繳公安機關王某6萬元、武某某2.6萬元、龐某8萬元、張某某10萬元、蘇某某3萬元、蘇某甲5萬元,合計34.6萬元。2014年8月13日萬榮縣公安局將該款上繳萬榮縣財政局。
21、辨認筆錄,主要內容為:(1)、2013年9月10日,偵查人員將事先準備的10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無規(guī)則排列打印在一張A4紙上,蘇某甲在見證人張某乙的見證下,辨認出5號就是與自己交易“黑彩”的張姓男子。(2)、2013年9月11日,偵查人員將事先準備的10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無規(guī)則排列打印在一張A4紙上,張某某在見證人龐某某的見證下,辨認出3號就是與其交易“黑彩”的“老蘇”。(3)、2013年9月11日,偵查人員將事先準備的10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無規(guī)則排列打印在一張A4紙上,張某某在見證人龐某某的見證下,辨認出5號就是與其交易黑彩的中年婦女(臨猗人)。
22、被告人的戶籍證明,主要內容為:王某,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臨猗縣人。
龐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漢族,山西省萬榮縣人。
張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河津市人,工人。
蘇某某,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萬榮縣人。
武某某,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萬榮縣人。
蘇某甲,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萬榮縣人。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合法、真實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龐某、張某某、蘇某某、武某某、蘇某甲利用國家福利彩票的開獎號碼為他人賭博提供平臺,接受彩民投注并從中獲取利潤,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龐某、張某某、蘇某某、武某某、蘇某甲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庭審時被告人張某某辯解其有自首情節(jié),經查,被告人張某某雖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不構成自首,故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解不予采納。被告人龐某、武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張某某、蘇某某、蘇某甲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六被告人庭審時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能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龐某、張某某、蘇某某、武某某、蘇某甲所居住社區(qū)矯正機關經評估認為其平時表現(xiàn)較好,建議對其適用社區(qū)矯正。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及社會危害性,處以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處以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龐某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000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武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蘇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小麗
審判員張磐
代理審判員暢寧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岳姣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