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沿刑初字第3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1-29
審理經(jīng)過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沿檢公訴刑訴(2015)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犯開設賭場罪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典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0月2l日,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等人在沿河縣夾石鎮(zhèn)夾石村坨街安某香、何某嬋、陳某奎、杜某珍家房屋后棚子里以盈利為目的,以彈“案子寶”和“劃船”的方式開設賭場,參賭人數(shù)100多人,分別如下:
被告人張某飛,杜某江與李某剛、敖某進等人每人以500元作為入股資金合伙在夾石鎮(zhèn)坨街何某嬋家房屋后棚子里,以彈“案子寶”方式開設賭場,張某飛當“寶官”,李某剛、敖某進、杜某江當二拐”,當天這桌案子有三十多人參賭。
被告人李某勇、陳某與蔣某明、杜某寶、杜某文等人每人以500元人民幣合伙在夾石鎮(zhèn)坨街陳某奎搭建的水泥瓦棚下面,以彈“案子寶”的方式開設賭場,李某勇當“寶官”,陳某當“二拐”,賭資最高下注500元、最低下注5元,當天李某勇當“寶官”的這桌有十幾個人參賭。
被告人杜某榮與蔣某華等人每人出資500元人民幣入股在杜某珍搭建的水泥瓦棚下面合伙開設賭場,杜某榮當“寶官”,彈結(jié)案(前面彈案子寶的寶官走了,他去接著彈)、蔣某華當“二拐”,當天這桌案子有十幾個人參賭。
被告人蔣某權(quán)與杜上榮等人每人出資500元入股合伙在夾石鎮(zhèn)坨街安某香家后面棚子里,以彈“案子寶”的方式開設賭場,蔣某權(quán)當“寶官”、杜上榮當“二拐”;這桌案子當天有四十多人在參賭。
被告人敖某相用撲克牌在夾石鎮(zhèn)肉行后面以“劃船”方式聚集10多人參賭,敖某相既負責發(fā)牌,也負責收賠錢。
2014年l0月11日、16日,被告人蔣某分別兩次以500
元人民幣入股張某飛(寶官)的“案子寶”,充當“二拐”角色,聚集村民賭博。
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等人以盈利為目的,不固定人員方式相互邀約人員入股彈“案子寶”,多次到夾石場、石灰場、茍家場、山羊場開設賭場,召集人員賭博,被告人陳某長期從事運輸事業(yè),只2014年10月21日在夾石賭場與人合伙開設賭場。被告人敖某相以“劃船”方式聚眾賭博,多次到夾石場、石灰場、山羊場以“劃船”方式聚集村民賭博。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以盈利為目的,召集村民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本院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判處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三至五個月拘役。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本院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l日,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等人在沿河縣夾石鎮(zhèn)夾石村坨街安某香、何某嬋、陳某奎、杜某珍家房屋后棚子里以盈利為目的,以彈“案子寶”和“劃船”的方式開設賭場,參賭人數(shù)100多人,分別如下:
被告人張某飛,杜某江與李某剛、敖某進等人每人以500元作為入股資金合伙在夾石鎮(zhèn)坨街何某嬋家房屋后棚子里,以彈“案子寶”方式開設賭場,張某飛當“寶官”,李某剛、敖某進、杜某江當二拐”,當天這桌案子有30多人參賭。
被告人李某勇、陳某與蔣某明、杜某寶、杜某文等人每人以500元人民幣合伙在夾石鎮(zhèn)坨街陳某奎搭建的水泥瓦棚下面,以彈“案子寶”的方式開設賭場,李某勇當“寶官”,陳某當“二拐”,賭資最高下注500元、最低下注5元,當天李某勇當“寶官”的這桌有十幾個人參賭。
被告人杜某榮與蔣某華等人每人出資500元人民幣入股在杜某珍搭建的水泥瓦棚下面合伙開設賭場,杜某榮”當“寶官”,彈結(jié)案(前面彈案子寶的寶官走了,他去接著彈)、蔣某華當“二拐”,當天這桌案子有十幾個人參賭。
被告人蔣某權(quán)與杜上榮等人每人出資500元入股合伙在夾石鎮(zhèn)坨街安某香家后面棚子里,以彈“案子寶”的方式開設賭場,蔣某權(quán)當“寶官”、杜上榮當“二拐”;這桌案子當天有四十多人在參賭。
被告人敖某相用撲克牌在夾石鎮(zhèn)肉行后面以“劃船”方式聚集10多人參賭,敖某相既負責發(fā)牌,也負責收賠錢。
2014年l0月11日、16日,被告人蔣某分別兩次以500
元人民幣入股張某飛(寶官)的“案子寶”,充當“二拐”角色,聚集村民賭博。
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等人以盈利為目的,不固定人員方式相互邀約人員入股彈“案子寶”,多次到夾石場、石灰場、茍家場、山羊場開設賭場,召集人員賭博,被告人陳某2014年10月21日在夾石賭場與人合伙開設賭場。被告人敖某相以“劃船”方式聚眾賭博,多次到夾石場、石灰場、山羊場以“劃船”方式聚集村民賭博。
另查明,2014年10月21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在禁賭專項行動中,在現(xiàn)場查獲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杜某江、陳某等人。河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10月24日將被告人敖某相抓獲;2014年11月24日將被告人蔣某抓獲。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因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因患有嚴重疾病而對其采取監(jiān)視居住。并扣押了被告人蔣某權(quán)的賭具古銅幣2枚、塑料碗1個;扣押了被告人陳某賭具古銅幣2枚、塑料碗1個;扣押了被告人杜某江賭具古銅幣2枚、塑料碗1個;扣押了被告人杜某榮賭具古銅幣2枚、塑料碗1個;扣押了被告人敖某相賭具撲克牌1副。被告人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在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較好。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結(jié)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的規(guī)定,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坦白認罪,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在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杜某榮、蔣某權(quán)、蔣某、杜某江、陳某、敖某相三至五個月拘役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八被告人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飛、李某勇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飛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勇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杜某榮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蔣某權(quán)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杜某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敖某相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繳納。)
九、扣押的賭具古銅幣8枚、塑料碗4個、撲克牌1副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申勝
審判員文道剛
人民陪審員李雪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