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臨潼刑再初字第0000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1-11
審理經(jīng)過
原審被告人段萬鵬、張軍、趙鵬輝、張金山、姜縣育、王小軍、楊光輝犯開設(shè)賭場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臨刑初字第00062號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5日,本院院長發(fā)現(xiàn)本案對被告人段萬鵬犯開設(shè)賭場罪量刑不當,并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臨刑監(jiān)字第00002號再審決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丁永鳴出庭履行職務(wù),原審被告人段萬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段萬鵬、張軍、趙鵬輝、張金山、姜縣育、王小軍、楊光輝以參股的形式,在西安市臨潼區(qū)文化路“廊庭”酒店租賃場地、購置賭具、開設(shè)賭場,利用麻將牌“推對子”的方式進行賭博,參賭人員賭注最小300元,上不封頂。賭場股東每局從中抽取莊家贏利額10%漁利(俗稱“抽水”)。被告人段萬鵬、張軍、趙鵬輝、張金山、姜縣育、王小軍、楊光輝從中“抽水”獲利84200元。2013年3月11日1時許,該賭場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段萬鵬、張軍、趙鵬輝、張金山、姜縣育、王小軍、楊光輝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七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段萬鵬、張軍、趙鵬輝、張金山、姜縣育、王小軍、楊光輝共同預(yù)謀且均積極實施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行為,應(yīng)按共同犯罪論處。鑒于被告人段萬鵬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張軍、趙鵬輝、張金山、姜縣育、王小軍、楊光輝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tài)度尚好,故對被告人段萬鵬、張軍、趙鵬輝、張金山、姜縣育、王小軍、楊光輝,依法均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段萬鵬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軍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趙鵬輝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張金山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姜縣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王小軍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楊光輝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八、贓款及非法所得884200元依法予以沒收。(其中307600元由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441850元由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上繳國庫;44750元依法予以追繳。)
本院查明
原審被告人段萬鵬對原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均無異議。
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再審中提交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西刑一初字第9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西看刑釋字(2010)第218號刑滿釋放證明書各一份,證明2007年7月5日,原審被告人段萬鵬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3日刑滿釋放。段萬鵬2014年4月2日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被判處刑罰系累犯,累犯不適用緩刑。原審被告人段萬鵬對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再審中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經(jīng)再審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jù)予以確認,對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新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段萬鵬、張軍、趙鵬輝、張金山、姜縣育、王小軍、楊光輝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七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段萬鵬2007年7月5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3日刑滿釋放。2014年因開設(shè)賭場被判處刑罰,屬累犯,不適用緩刑,故原審被告人段萬鵬開設(shè)賭場判處緩刑不當,應(yīng)予糾正。原審判決的其他內(nèi)容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罪量刑適當,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再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本院(2014)臨刑初字第00062號刑事判決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即被告人張軍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即被告人趙鵬輝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即被告人張金山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即被告人姜縣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即被告人王小軍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即被告人楊光輝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即贓款及非法所得884200元依法予以沒收。(其中307600元由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441850元由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上繳國庫;44750元依法予以追繳。)
二、撤銷本院(2014)臨刑初字第00062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段萬鵬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原審被告人段萬鵬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時,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君萍
審判員毛云飛
代理審判員馬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賈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