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咸豐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鄂咸豐刑初字第0014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1-27
審理經(jīng)過
咸豐縣人民檢察院以鄂咸檢公訴刑訴(2015)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陳某甲、瞿某、許某、楊某乙、楊某丙、全某、楊某丁、曾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咸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黎曉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陳某甲、瞿某、許某、楊某乙、楊某丙、全某、楊某丁、曾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的連續(xù)兩天,被告人楊某甲、陳某甲在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君欣大酒店”開設(shè)賭場,陳某甲、張某(另案處理)等人在現(xiàn)場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楊某甲、陳某甲共抽頭漁利60000元。
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瞿某、曾某、雷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瓦窯溝張某家中開設(shè)賭場,陳某乙(另案處理)、張某等人在現(xiàn)場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抽頭漁利3000元。
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瞿某、全某、雷某等人在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瓦窯溝張某家中開設(shè)賭場,陳某乙、易波(另案處理)等人在現(xiàn)場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瞿某抽頭漁利3900元,全某抽頭漁利3000元。
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瞿某、雷某在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東方怡景酒店”一房間內(nèi)開設(shè)賭場,陳某乙、易波等人在現(xiàn)場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瞿某抽頭漁利2500元。
2014年年底的連續(xù)三天,被告人楊某乙、張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瓦窯溝張某家中開設(shè)賭場,張某、謝開順(另案處理)、楊某戊(另案處理)等人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楊某乙在該賭場抽頭漁利6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許某、蔣某(另案處理)在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唐崖麗都酒店”一房間內(nèi)開設(shè)賭場,陳某乙、楊某戊等人在現(xiàn)場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許某抽頭漁利5000元。
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許某、蔣某在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唐崖麗都酒店”一房間內(nèi)開設(shè)賭場,楊某戊、陳某乙等人在現(xiàn)場以打“八帶二”的方式聚眾賭博,許某抽頭漁利2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楊某丁、許某、雷某在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金天假日酒店”開設(shè)賭場,楊某戊、雷某等人在現(xiàn)場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楊某丁抽頭漁利2000元,許某抽頭漁利1000元。
2014年年底的連續(xù)兩天,被告人楊某丙、高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東方怡景酒店”一房間內(nèi)開設(shè)賭場,張某、楊某戊、高某等人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楊某丙抽頭漁利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甲、陳某甲、瞿某、許某、楊某乙、楊某丙、全某、楊某丁、曾某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jī)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楊某甲退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0元;陳某甲退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0元;瞿某退違法所得人民幣10400元;許某退違法所得人民幣7500元;楊某乙退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楊某丙退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全某退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楊某丁退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曾某退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甲、陳某甲、瞿某、許某、楊某乙、楊某丙、全某、楊某丁、曾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說明,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說明,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暫扣款物票據(jù),扣押清單,人口基本信息、指認(rèn)筆錄及照片,辨認(rèn)筆錄,被告人楊某甲、陳某甲、瞿某、許某、楊某乙、楊某丙、全某、楊某丁、曾某的供述,證人陳某乙、蔣某、雷某、張某、高某、楊某戊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楊某甲、陳某甲、瞿某、許某、楊某乙、楊某丙、全某、楊某丁、曾某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并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jī)關(guān)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楊某甲、陳某甲、瞿某、許某、楊某乙、楊某丙、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楊某丁、曾某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某甲、陳某甲抽頭漁利達(dá)6萬元,屬情節(jié)嚴(yán)重。楊某甲、陳某甲、瞿某、許某、楊某乙、楊某丙、全某、楊某丁、曾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自首成立,依法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某甲、陳某甲、許某大部分退贓;瞿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全某、曾某已全部退贓,可對九被告人分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結(jié)合“寬嚴(yán)相濟(jì)”的刑事司法政策,本院依法對楊某甲、陳某甲減輕處罰;對瞿某、許某、楊某乙、楊某丙、全某、楊某丁、曾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繳納)。
三、被告人瞿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繳納)。
四、被告人許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繳納)。
五、被告人楊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繳納)。
六、被告人楊某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繳納)。
七、被告人全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繳納)。
八、被告人楊某丁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繳納)。
九、被告人曾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繳納)。
十、扣押在案的楊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0元;陳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0元;瞿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400元;許某違法所得人民幣7500元;楊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楊某丙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全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楊某丁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曾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楊某甲、陳某甲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許某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尹壽遠(yuǎn)
審判員嚴(yán)濤
人民陪審員周友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