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永修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永刑一初字第3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5-29
審理經過
永修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1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劉某某、張某、曾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劉某某、張某、曾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劉某甲、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犯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永刑一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劉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期間永修縣人民檢察院對本案進行了補充偵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修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曉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張某、曾某某、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及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李曉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一、開設賭場罪
2011年5月,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在永修縣三溪橋鎮(zhèn)燎原一山溝的廢棄廠房內開設賭場,并雇請被告人曾某某、張某在賭場內負責洗牌、發(fā)牌。每天組織五、六十人用32張撲克牌以“牌九”的方式賭博,該賭場持續(xù)開設一個多月,劉某甲抽頭漁利1萬余元,張某、曾某某分別獲利8000元和6000元。
2009年9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永修縣柘林鎮(zhèn)高鵬山莊內開設賭場,并雇請張某在賭場內負責洗牌、發(fā)牌。每天組織二、三十人用32張撲克牌以“拉杠”的方式賭博,該賭場持續(xù)開設了兩個多月。
二、敲詐勒索罪
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伙同張某、曾某某等人通過言語恐嚇、堵路、毆打司機等方式對樂某某、帥青松等人合伙經營的永修縣三溪橋鎮(zhèn)楊垅村五新料場進行敲詐勒索,索要每月2萬元的管理費,期間非法收取“保護費”共計人民幣29.5萬元。
三、聚眾斗毆罪
2013年6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通過電話以言語威脅的方式向樂某某索要劉某某收五新料場管理費的收條未果,后劉某甲電話聯系被告人熊某某稱要去永修縣八角嶺墾殖場找樂某某打架,讓其叫人去幫忙。熊某某就叫上被告人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之后劉某甲等人乘坐十余輛車,來到八角嶺墾殖場門口的105國道上,因八角嶺當地群眾持啤酒瓶等物砸打車輛,遂棄車離開現場,導致105國道八角嶺墾殖場門口路段被堵2小時,社會影響極為惡劣。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和宣讀了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某、張某、曾某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劉某甲與張某、曾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劉某甲系主犯,張某、曾某某系從犯;劉某某與張某系共同犯罪,劉某某系主犯,張某系從犯;曾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劉某某、張某、曾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劉某某系主犯,張某、曾某某系從犯。劉某甲、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且系共同犯罪;劉某甲系主犯,熊某某等四人系從犯;聚眾斗毆屬犯罪未遂。建議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沒有異議。關于敲詐勒索罪,作如下辯解:其沒有參與或指使他人堵路,沒有對樂某某等人進行威脅、恐嚇,與采石場的股東通過口頭協商達成了協議,對方屬自愿給錢,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劉某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2、被告人劉某某沒有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沒有實施恐嚇、威脅的行為;五新采石場主動找劉某某協調與周邊村民的關系,劉某某亦幫助解決了多起糾紛,保證了采石場正常經營;采石場支付給劉某某的是管理工資,劉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3、在給付報酬前劉某某未有以任何語言和行動威脅釆石廠,4、劉某某在后期堵路是為了討要合理報酬,5、劉某某確實為釆石廠做過解決與周邊村民矛盾的事。
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沒有異議。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沒有異議,對敲詐勒索罪有異議。認為幫劉某某在采石場領了4次錢,但未分錢,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堵路是為自家討要說法,其行為不構敲詐勒索罪。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曾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沒有異議;但辯稱其堵采石場的路是幫助張某,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沒有異議。
被告人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開設賭場罪
1、2011年5月份,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在永修縣三溪橋鎮(zhèn)燎原一山溝里的一廢棄廠房內開設賭場,雇請了被告人曾某某、張某在賭場內做“寶地”(在賭場洗牌、發(fā)牌、收取抽頭)。每天組織五、六十人用32張撲克牌以“牌九”的方式賭博。該賭場持續(xù)開設一個多月,在賭場開設期間,劉某甲抽頭漁利1萬余元,張某獲利8000元,曾某某獲利6000元。
另查明,張某涉嫌賭博被抓獲歸案后被取保候審,又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傳喚歸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13年7月14日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已向公安機關退交所得贓款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張某、曾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詹學法、王朝潔、汪行艦、熊家康、張宣忠、李業(yè)勇的證言、永修縣公安局情況說明、繳款通知單、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2、2009年9月份,被告人劉某某在永修縣柘林鎮(zhèn)高鵬山莊內開設賭場,賭場每天組織二、三十人以32張撲克牌為賭具,以“拉杠”的方式賭博,該賭場陸續(xù)開設了幾個月,期間張某在賭場內幫忙收過抽頭的錢。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佘某某、呂某某、林某某、楊某、王某某、鄭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敲詐勒索罪
2011年7月,樂某某、曹某某等人取得永修縣三溪橋鎮(zhèn)楊垅村五新采石場的經營權。8月,聽說劉某某想收保護費,采石場沒有理會,后有股東通過中間人找劉某某的哥哥劉某甲協商提出每年給劉某甲5-8萬元,劉某甲稱,手底下一幫兄弟要吃飯,以前的承包人都是按石料方數抽成,雙方協商沒有結果。經營初期,有當地村民干擾采石場正常經營。2011年10月,五新采石場通過楊垅村村委會與當地16戶村民取得和解,采石場通過村委會給村民發(fā)放賠償款。
2011年11月24日,張某因自家生活受采石場影響,讓曾某某用車堵了采石場的路,堵路時有人毆打為采石場運貨的司機,劉某某當時在場并提出要采石場的人過來談。采石場股東因正常經營受干擾,25日與劉某某談好每月支付2萬元,采石場得以正常經營。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間,劉某某在五新采石場共領取29.5萬元,領款事由為員工工資或管理工資,劉某某并未在采石場工作。曾某某、張某、王某等人經手幫劉某某在采石場領過錢,但均未從中分錢。2013年3月,因股東發(fā)生變更采石場停止向劉某某支付每月2萬元,并找劉某某協商,股東們愿意每年支付劉某某5萬元,劉某某不同意,并于2013年4月14日堵路干擾采石場經營。
2012年,楊垅村委會本要收取采石場2萬元辦公經費,經劉某某出面找村委會后,村委會收取采石場1.5萬元;韓某某與采石場有糾紛,劉某某補償了韓3000元;黃某某經過采石場時車玻璃被砸,劉某某曾答應賠償但最終未賠。
2013年6月,劉某某找張某某、熊某某、黃某某等村民簽訂了采石場生產期間,劉每月分別賠償他們6600元、3600元和5100元的虛假協議,協議上簽署的日期為2011年11月25日、26日,張某某、熊某某、黃某某等村民事實上并未得到協議約定的賠償款。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1年11月25日,五新采石場的樂某某等人讓其出面處理采石場與當地老百姓的矛盾糾紛,并說每月給2萬用于處理這些事。2011年12月到2013年2月其到采石場共領了29.5萬元。張某、曾某某、王某幫領過錢,其對張某、曾某某沒有說過收錢的性質,他們只知道是幫領工資,并未從中分錢。其領了錢后就把錢用于處理村民與采石場的矛盾,賠償當地村民的損失。一次,楊垅村要收采石場3萬元的費用,其出面協調后采石場交了1.5萬元;另一次,幫采石場解決了與韓姓兄弟的糾紛,采石場出了2000元,另外1000元是其出的;還有一次,采石場運輸過程中石料掉下來砸壞了旁邊老百姓家的車玻璃,也是其出面協調的,這件事采石場沒有賠錢。2011年11月25日、26日其與黃東東、張大伯、熊某某等村民代表簽訂過賠償協議,每個月分別支付他們3600、6600和5100元,自己每月只得到4700元。其沒有找人干擾過采石場的正常經營,2011年11月24日在張某家吃飯,發(fā)現門口堵了很多車子。2013年3月,曹某某說采石場換了老板,后帶了帥總等人和其談了幾次,有一次帶了5萬元,說采石場有什么事還是由其去處理,其沒答應。
2、被告人張某供述:2011年11月底的一天,劉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其家吃飯。聽說采石場強行要和附近村民簽訂同意讓采石場正常經營的協議,非常氣憤,因采石場嚴重影響其家生活且未賠錢,其就叫曾某某去堵采石場的路,目的想迫使采石場拿錢。期間,其和采石場的司機有爭吵。后劉某某和曹某某在交涉,不知道他們說了什么。2011年12月26日,劉某某讓幫忙去采石場領錢,曾某某也去了,劉某某沒有說是領什么錢,采石場曹某某讓其打了收條,內容是:“今領到五新料場員工工資兩萬元整”。其幫劉某某領過四次錢共7.5萬元,后來幾次的錢都是打到王某的卡上。沒看到劉某某在采石場上過班,劉某某從2011年8月開始收取五新采石場管理費,當時劉說是給村民的補償款。
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2011年11月24日,張某說他家房子被采石場放炮給震裂了要求賠償,但采石場沒有說法。后劉某某(或是張某)就叫其把車堵在五新采石場的路口,張某打了采石場的貨車司機一拳。幾個小時后,劉某某打電話給其,其便把車子移開了。2012年的時候,其幫劉某某到采石場領過四次管理工資,每次2萬元,自己未從中分錢。劉某某沒有在采石場上班。在劉某某、張某和其堵路一個月后的上午,劉某某讓其和張某一起去五新采石場,姓曹的和樂某某拿一張條子給劉某某簽字,劉說不能那樣打條子,其估計劉收采石場的錢不合法,劉讓其打收條,其以不會寫字推掉了,后劉讓張某打了收條。劉某某從2011年8月份開始收取五新采石場管理費,但當時劉說是給村民的補償款。
4、樂某某陳述:其系五新采石場股東,2011年8月左右,劉某某放風說要收取采石場的管理費。聽楊某某說劉某甲、劉某某在五新采石場經營初期,通過劉某某給他傳過話,采石場每月要交管理費,不然就有麻煩。采石場沒有理會,后就有人在采石場路口堵路并毆打貨車司機,干擾采石場正常經營,劉某某是叫張某攔采石場的車。這種情況下,幾個股東請朋友找劉某某的哥哥劉某甲說情,提出每年給10萬元,劉某某他們不答應,后雙方談好每個月支付劉某某2萬元,這樣采石場才開始正常經營。2013年3月,采石場停止支付管理費后,劉某某又攔了一次貨車。股東們商議不再交每月2萬元,但每年可給三、五萬元,劉某某沒同意,股東們商量如果劉某某繼續(xù)收,就去公安機關告發(fā)。2013年6月17日,劉某某讓其還收條,否則就找麻煩。在三溪橋經營五新采石場初期,劉某甲、劉某某沒有恐嚇短信和電話,也沒有用其他方式恐嚇。
5、帥某某陳述:其系五新采石場股東,2011年8月,其和樂某某、楊某某等人承包了采石場,不久聽說劉某某要收管理費,大家沒交,后劉指使人來阻攔采石場貨車,并毆打司機,導致采石場停了幾次。2012年1月開始,采石場每月支付2萬元管理費才得以正常經營。2013年3月,股東們不想再交管理費,但沒有與劉某某談成。
6、倪某某陳述:其系采石場股東,2011年7月,幾個股東取得三溪橋楊垅村五星采石場的經營權,經營了一個月左右,劉某某放風說要收采石場的管理費,采石場沒理會,后有人攔貨車并毆打司機,這種情況下股東就請朋友找劉某某的哥哥劉某甲說情,股東提出每年給10萬元,劉某某不同意,后雙方談好采石場每月支付2萬元,才開始正常經營。2013年3月采石場停止支付管理費,劉某某就又攔了一次車,后來樂某某和帥某某等說一年給四、五萬元,劉某某不答應。
7、呂某某陳述:其系采石場股東,劉某某兄弟強行收取了采石場14個月的保護費。
8、晏某某陳述:其系采石場股東,2011年7月底,劉某某要向采石場收取保護費,其與采石場股東找人與劉某某哥哥劉某甲協商未果。后來聽其他股東說劉某某他們堵了采石場的路,毆打司機并威脅其他股東不讓采石場經營,采石場只好每個月給劉某某2萬元,一共給了29.5萬元。2013年3月起采石場沒有支付保護費,并由股東代表找劉某某協商,帥某某還帶了5萬元現金去找劉某某,想把這個事情了結,但劉不同意。
9、楊某某陳述:其系采石場股東,2011年7月開始承包五星采石場,開業(yè)后,有人堵路干擾正常生產。后劉某某打電話給其和樂某某等人說不給錢采石場就開采不成,樂某某等人沒辦法找劉某某談了幾次。采石場每月支付管理費2萬元,一共給了29.5萬元。2013年3月采石場停止支付管理費,6月19日就發(fā)生了打架的事情。
10、曹某某陳述:其系采石場股東,2011年7月,股東們取得采石場兩年經營權,8月開始生產。后劉某甲找了樂某某、晏某某說要給錢,否則不讓生產,雙方談了兩次沒談攏。2011年11月24日,劉某某、劉某甲、張某、曾某某就帶人堵路不讓貨車進出,還打了司機吳某某。第二天股東找劉某某談,提出每年給10萬元,對方不同意,最后沒辦法才同意每月給2萬元,一共支付了29.5萬元。經手領錢的有劉某某、王某、張某、曾某某。2013年3月采石場不再給錢,4月14日劉某某又攔了一次車,采石場被迫停工,其與帥某某、周某某又去找劉某某,沒談成,后帥、周二人帶了5萬元現金去找劉,劉仍不同意,周就說如果劉再繼續(xù)收錢的話,就會有股東去告他。
11、周某某陳述:其系采石場股東,2011年8底或9月初,劉某某帶人阻擾采石場正常經營,毆打了兩名在采石場運輸的司機。后采石場股東無奈找劉某某協商,同意每月給他2萬元的管理費。2013年3月帥某某成為股東,全面管理采石場,股東們商議不再支付管理費。2013年5月,劉某某開車堵路不讓施工。帥某某與劉某某協商未果,有股東提出到公安機關告發(fā)劉某某非法收取管理費。
12、黃某某證言:其系采石場會計,2011年11月劉某某帶人堵路,并毆打司機吳某某,阻礙采石場正常生產。股東們找了劉某某,不得已每月支付2萬元保護費,共計給付了29.5萬元,劉某某、張某、曾某某、王某四人領過錢。劉某某收保護費都會打領條,領款事由是生產管理工資。2013年3月采石場停交保護費,4月14日劉某某又阻攔采石場的車輛。
13、證人周某某證言:2011年11月24日曾某某用車堵了采石場的路,張某、劉某某在場。其看見有司機問是誰把車子停在路上,劉某某說不關那司機的事。
14、證人廖某某證言:2011年11月24日,曾某某的車堵在采石場的路口,有人問是誰的車子,能否讓一下,劉某某說:“車子壞了,不干你的事,讓采石場的人過來談?!?/p>
15、證人吳某某證言:其從事個體運輸,2011年11月的一天有人堵采石場的路,并且對其進行毆打。
16、證人胡某某證言:2011年11月的一天,有兩輛車堵了采石場的路,車旁有7、8人攔住了路,不讓車子進出,并毆打了司機吳某某,聽吳說打他的是“小林子”那伙人。
17、證人占某某證言:其系采石場石匠,住楊垅村,2011年11月24日12時許,其看見一輛車堵在采石場的路中間,還看見張某和6、7個年輕人在張某家,13時許車子還堵在那里,聽說是劉某甲、劉某某等人因保護費的事情堵采石場的路。2013年4月14日,其看見一輛車把采石場的路堵了,聽工友說是劉某某堵的,因為沒有收到這個月的保護費。2011年10月,采石場已經通過村委會與村民簽訂賠償協議,并發(fā)放了賠償款,除五新采石場每年給其補償款外,沒有其他人給其補償款。
18、證人李某某證言:其系采石場員工,采石場在2011年10月份與村民達成賠償協議,并通過村委會發(fā)放了賠償款,除此之外,沒得到過他人給的賠償款。2011年11月底的一天,有人堵路,聽貨車司機說是“小林子”和小偉故意堵的。2013年4月的一天,有人用一輛越野車堵住了采石場的路,聽說是三溪橋的小偉堵的,是為了要采石場給錢。
19、證人宋某某證言:其系采石場發(fā)貨員,住楊垅村,由于采石場施工問題造成了附近村民的一些田地荒廢,采石場對附近村民進行了補償,自己家獲得過補償。2013年4月14日劉某某堵路干擾過采石場的正常經營。
20、證人易某某證言:其系采石場員工,2011年8月30日,采石場附近村民因賠償問題堵過路,后采石場賠錢了事;2011年11月,聽說劉某甲、劉某某兄弟用車堵路,要采石場給他們錢;2013年4月,其看見有兩輛越野車停在采石場的路上影響了生產,聽說是劉某某堵的路。
21、證人周某某證言:其系采石場員工,2013年4月份的一天,有人用一輛越野車堵在采石場的路口,聽工友說是“小林子”那伙人想收保護費。除五新采石場每年通過村小組長發(fā)放補償款之外,沒有他人給過其補償款。
22、證人汪某某證言:其系鏟車司機,2013年3、4月的一天,劉某某開車停在采石場路口并阻止其工作,采石場曹某某和劉談過后,劉才將車開走。
23、證人杜某某證言:其系司機,2013年4月的一天,有輛小車堵在采石場路口,貨車無法通過。
24、證人李某某證言:2011年8月到10月的時候,晏某某對其說劉某甲底下的兄弟在他承包的采石場鬧事,讓其出面約劉談,后其兩次約雙方在一起協商,劉某甲曾表示他底下的兄弟要吃飯,采石場要給他抽成,只要給錢就不會有人去鬧事。晏提出每年給5萬元、后說8萬元,劉某甲沒同意,雙方協商未果。
25、證人劉某某證言:2011年8月的一天,其跟劉某某講楊某某在三溪橋開采石場總有人堵路,劉某某對其說能解決當地村民阻礙生產的事,并讓楊某某去找他。
26、證人楊某某證言:2011年7、8月份,五新采石場被八角嶺人承包,其曾幫股東樂某某處理過與當地村民的糾紛,后聽說劉某甲、劉某某兄弟在采石場收了保護費。2011年10月份左右,其路過采石場時見有人堵路,劉某某、張某和派出所的人在場。
27、證人王某證言:劉某某幾次叫其幫領錢,憑據上面寫的是領員工工資,劉某某沒分過錢給其。
28、證人劉某甲證言:2010年左右,李某某兩次把其和晏總等人約到一起,想讓其幫忙處理五新采石場與當地村民的關系,沒有談如何收取報酬。2013年6月19日,因劉某某和樂某某關于采石場有糾紛,其就找人到八角嶺和樂某某討說法。
29、證人張某某證言:其系張某父親,2013年6月的一天劉某某讓其簽了一份落款日期為2011年11月26日的賠償協議,其還代簽了張先強,張先俊的名字,但沒有拿到過錢。聽說劉某甲在八角嶺打架出了事,劉某某就找其簽這份協議。采石場對其家影響很大,過往車輛灰塵大,放炮把墻壁都震裂了。2011年11月下旬一天,劉某某帶了7、8個人堵了采石場的路,其中有張某、曾某某,并有人毆打了貨車司機。
30、證人熊某某、黃某某、黃某某證言:三人均系楊垅村村民,2013年6月28日,熊某某代表黃某某、黃某某、周國勝與劉某某簽過一份賠償協議,采石場每月賠償5100元,事實上三人沒有收到過賠償款,是劉某某讓幫忙簽的。熊某某找到黃某某、黃某某,稱如果公安機關找二人調查,就說五新采石場通過熊某某每個月給了二人賠償,去年的已到位,今年的沒有賠。黃某某、黃某某不知道簽訂協議之事。
31、證人黃某某、黃某某證言:二人系楊垅村村民,2013年6月劉某某讓黃某某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采石場每月賠償黃某某家3600元,但黃家從未收到過賠償款。
32、證人韓某某、韓某某證言:二人系楊垅村村民,2011年8月五新采石場正式開業(yè)后的幾天,楊垅村的村民堵過進出采石場的路,采石場與村民簽訂過賠償協議,每年都由小組長發(fā)放賠償金,他們也領過,簽訂協議之后就沒堵過路。2012年4、5月份,韓某某與采石場發(fā)生糾紛,后劉某某出面代表采石場補償其3000元,韓就沒再找采石場了。
33、證人鐘某某證言:其原系三溪橋鎮(zhèn)楊垅村書記,2011年8月,八角嶺曹某某等人承包了五新采石場,剛開始經營,因賠償問題楊垅村村民堵過采石場的路,10月,采石場與村民簽訂了賠償協議,每年通過村委會發(fā)放賠償金給村民,雙方取得和解。協議簽訂后就很少有村民干擾采石場的經營。偶有個別村民因小事堵路,經村委會調解都很快得到解決。
34、證人余某某證言:其系楊垅村村委會工作人員,2011年8月15日,五新采石場正式開業(yè)幾天后,村民堵了進出該場的路,后李五新代表采石場與村民達成協議,村民就沒再去堵路。2012年底,村委會辦公經費緊張,向采石場要2萬元的辦公經費,村書記劉某某說劉某某找了他,就只給了1.5萬元。
35、證人劉某某證言:其系楊垅村書記,2006年李五新經營五新采石場,2011年8月左右,曹某某等人從李五新那承包,剛開始經營出現老百姓堵路,由李五新出面,曹某某一方積極和村民協商,2011年10月底采石場與村民簽訂協議,賠償款由村委會統(tǒng)一發(fā)放。后很少有村民干擾經營,偶爾個別村民因小事堵過路,經村委會調解都很快得到解決。2012年村委會本要收采石場2萬元辦公經費,劉某某找了其說采石場每月給他工資,他要幫采石場解決一些麻煩事,后就只交了1.5萬元。
36、證人黃某某證言:有一次其經過采石場時車玻璃被砸,劉某某答應賠償但事后未賠償。
37、14張領條復印件、劉某某、王某等人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劉某某與曾某某、張某、王某等人經手在采石場共領取29.5萬元,領款事由為員工工資或管理工資。
38、五新采石場與楊垅村村委會的賠償協議書、賠償款發(fā)放明細、收領憑證復印件:證實2011年10月21日,五新采石場通過楊垅村村委會與當地16戶村民取得和解。
39、簽署日期為2011年11月25日、26日,劉某某與張某某、張先強、張先俊,與黃某某、黃某某,與熊某某簽訂的賠償協議:內容為采石場生產期間,劉每月分別賠償農作物及房屋損失6600元、3600元和5100元。
40、三溪橋派出所接警出警經過說明:證實張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將一輛車堵在五新采石場路口。
41、歸案情況說明:劉某某系傳喚到案。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三、聚眾斗毆罪
2013年6月16日,劉某甲聽劉某某說因收采石場的錢與樂某某等人有矛盾,6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甲打電話給樂某某說要去八角嶺“搞”樂某某。劉某甲通過電話聯系被告人熊某某稱要去永修縣八角嶺墾殖場找樂某某打架,讓其叫人去幫忙。熊某某就叫被告人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等人從共青城來到虬津加油站與劉某甲會合。共有十余輛車幾十人聚集在虬津加油站,其中有人買了白手套分發(fā)給眾人為打架時好識別,其中一輛車上放了砍刀、魚叉、鐵棍等兇器。樂某某接劉某甲電話時正與采石場的幾個股東一起在八角嶺場部門口的小商店,幾個股東商量如果劉某甲過來就與其“干”,樂某某打電話叫了人并從家里拿了一把砍刀。商店當時有些村民在,消息傳開后,一些小股東及家人七、八十人聚集在一起,并準備了木棍、鐵鍬、啤酒瓶等。之后,劉某甲等人乘坐十余輛車,從虬津加油站來到八角嶺墾殖場門口的105國道上,因八角嶺當地群眾持啤酒瓶等物砸打車輛,遂棄車離開現場。劉某甲一方有一車被砸、一車被掀翻,一人被打傷。該事件導致105國道八角嶺墾殖場門口路段被堵近2小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劉某甲供述:2013年6月16日15時左右,聽劉某某說收了樂某某采石場一些傭金,現他們之間有矛盾。6月19日18時許,其打電話給樂某某想和樂談談,當時雙方口氣都不好,其怕到八角嶺找到樂某某時會發(fā)生打架,就告訴了阿明、熊某某要去找樂某某,情況可能不太好,也許會打架。阿明、熊某某就叫了一些人來幫忙,萬一打架也不怕。后其和阿明、熊某某開了三輛車往八角嶺方向去,在虬津加油站邊上,看見了亮子、“大蠻子”、“細蠻子”、“金金”等人。后一伙人就從虬津出發(fā)往八角嶺方向駛去,一共去了十余輛小車,其開車行駛在最前面,阿明、熊某某開車跟在后面,后面還跟了一些車,都是阿明、熊某某叫來的。其駛進八角嶺剛下車,就聽見樂某某、“七零子”在大叫“來了,快砸?!焙芏嗥【破砍湓襾?,有七、八個人手里拿著鋼叉、鐵棍等追過來,其就往前跑。還有十多人在砸熊某某的車。后派出所的人把砸車的人攔住,其就開車朝共青城方向去了。有幾輛車被砸壞,還有一個人被打傷。其沒有叫人帶兇器,都是阿明和熊某某在幫忙,怎么做的其不清楚。
2、被告人熊某某供述:2013年6月19日傍晚,其接到劉某甲的電話說他因采石場的事和樂某某吵架,并要打架,讓其叫幾個人去幫忙打架。其勸劉某甲不要打架,但劉不聽。其就叫上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三人一起過去并對他們說劉某甲要跟人家打架。之后大家就開了三輛車來到虬津加油站,見到劉某甲還是勸他不要打架。劉某甲開車前往八角嶺,其跟在后面。到了八角嶺場部門口,劉某甲下車,其也下了車,看見有很多人向他們砸酒瓶,其和劉某甲跑離了現場。其沒有看見有兇器,也勸過劉某甲不要帶兇器??匆娪腥藥Я税资痔祝靼资痔讘撌亲鳛闃酥?,打架的時候不會搞錯。一共去了十幾輛車,共三、四十人。劉某甲這邊有一人被打破了頭,還有車被砸。
3、被告人熊某某供述:2013年6月19日19時許,接到熊某某的電話說劉某甲在八角嶺和人吵架,讓其去勸劉不要吵架。其和袁某某等人一起到虬津加油站后勸劉某甲,劉不聽。后熊某某等人也坐車來到加油站。過一會兒,其看見劉某甲買了白手套并給每人發(fā)了一只,目的就是在發(fā)生斗毆時方便分辨雙方人員。劉某甲發(fā)完手套就上車,其他人也陸續(xù)上車,跟著劉某甲的車朝八角嶺方向去。到八角嶺后,看見場部門口站了很多人,那些人用酒瓶砸,其就離開了現場。其沒看見其他人帶兇器,但6月19日晚聽說劉某甲這邊不少人帶的魚叉丟在了現場。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13年6月19日19時許,其接到熊某某的電話說劉某甲和別人吵架,一起去看一下。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等人共開了四輛車來到虬津加油站,看見熊某某帶那么多人去虬津鎮(zhèn)才知道是去幫劉某甲打架。加油站停了好幾輛車,很多人在旁邊。熊某某和劉某甲在談話,過了20分鐘左右,有人給每人發(fā)了一只白手套,發(fā)的時候還說“人好雜,等下戴上白手套,這樣就不會搞錯?!焙笥幸弧⒍v車跟著劉某甲的車往八角嶺方向去,車快到八角嶺時停了下來。一輛金杯面包車上有砍刀、魚叉等兇器,有人叫過來拿,其就拿了把魚叉,拿完朝八角嶺方向步行,剛走一下就看見很多酒瓶朝這邊車隊砸來,其丟了魚叉,上車掉頭離開現場。
5、被告人熊某某供述:2013年6月的一天19時許,熊某某(或是熊某某)給其打電話說劉某甲和人吵架,叫他一起去幫忙。其和“華佗”、“波仔”坐一輛車,后面還有兩輛車,來到虬津加油站,看見有十幾輛車在那里,熊某某從車上下來后和劉某甲在說話。過了一會兒,有一男子給他們發(fā)白手套,還聽到有人說拿東西,其看見一輛白色面包車上有鐵棍之類的東西,劉某甲說先去談,談不好的話再拿東西。后大家跟著劉某甲的車去八角嶺,到八角嶺時,對方很多人用酒瓶往劉某甲的車上砸,其就下車躲起來。當時人很雜,互不認識,為了打架時不搞錯,帶上白手套為標志。
6、樂某某證言:2013年6月19日前,劉某甲給其打過三、四次電話,威脅說要把劉某某等人打的收條還給他,不然就找麻煩,如果把劉某某告了,不會放過他們。2013年6月19日,劉某甲打電話說要到八角嶺搞(殺)其,其與倪某某、呂某某三人在八角嶺場部門口商店商量如果劉某甲來就跟他干(打架)。商量的時候旁邊有些老百姓,幾個股東也叫了人,約有一百人左右在商店聚集,并有人準備了木棍、鐵鍬、啤酒瓶等,其從家里拿了把砍刀。八角嶺總場干部與派出所民警勸大家離開,八角嶺一方的人沒有散,并說不會主動找劉某甲。后劉某甲方來了十多輛車,有人手上拿了砍刀、魚叉。八角嶺這邊的人用啤酒瓶砸,對方就散了,有幾輛車子沒有開走,一司機頭被打破了,有人用棍子打司機,其踢了一腳,被打的人離開后,其叫人把車子掀翻。
7、帥某某證言:2013年3月,股東們不想再交管理費,但沒與劉某某談成。2013年6月19日,劉某甲因此事聚攏眾人找樂某某麻煩,其聽后報了案,并到了現場,周圍聚集了很多小股東和他們的家人約上百人,現場放了很多啤酒瓶,經派出所的人勸說有一部分人走了,其也離開,后聽說兩伙人打起來了。
8、倪某某證言:6月19日18時許,其和樂某某、呂某某等人在八角嶺場部門口商店玩撲克,樂接了劉某甲電話,說劉要來八角嶺搞他(指殺他)。經商量,樂某某說劉某甲來的話就跟他干,大家都同意。當時旁邊還有很多老百姓,樂某某在八角嶺叫了人,樂說對方會帶魚叉、砍刀等,叫這邊的人準備東西應對,當時這邊有七、八十人,有人拿木棍和鐵鍬,很多人拿啤酒瓶,樂某某拿了一把砍刀??倛龈刹亢兔窬f劉某甲不會來了,勸大家離開,八角嶺的人沒有散。后劉某甲帶了二十多人,拿了砍刀、魚叉往這邊沖,這邊的人用啤酒瓶砸他們,他們就散掉了。這邊打了劉某甲方一個人,掀翻了一輛車。
9、呂某某證言:6月19日18時許,其在八角嶺墾殖場大門口商店旁與村民聊天,樂某某過來對其說,劉某甲要來殺他,聽到這個消息,附近村民越聚越多,大部分股東都過來了,這邊有七、八十個老百姓手持木棍、扁擔等,還有的把商店的啤酒瓶擺在面前。沒多久,有十余輛車從虬津方向過來,從車上下來的人持刀、魚叉想沖過來,這邊就用酒瓶砸他們,對方返回車上往燕坊方向逃跑,有兩輛車沒跑掉,被砸壞了。
10、曹某某證言:2013年6月19日晚,劉某某問其在哪,并說要殺其,后樂某某打電話讓其回家躲一下,其就打電話報警并從三溪橋回八角嶺。劉某甲一方開了十幾輛車到八角嶺總場門口,從車上下來幾十人,手拿魚叉、砍刀等,八角嶺這邊的人就用空酒瓶子砸他們。其怕車被砸就將車停進總場,出來的時候看見一車被掀,一車被砸。
11、周某某證言:6月19日,其接到樂某某電話說劉某甲要帶人去殺他,其來到八角嶺場部門口,看見聚集了很多人,手持鋤頭、鐵棍、柴刀等。劉某甲打電話給樂某某,樂某某回應說在這等。見可能要械斗,其便讓帥某某報案。之后劉某甲方來了十多輛車,約六、七十人手持叉、刀等沖過來,八角嶺方村民就拿啤酒瓶砸對方,劉某甲方沖不過來,就跑了。八角嶺方村民毆打了對方車內一名男子,砸壞了一車,掀翻了一車。
12、證人夏某某證言:其系八角嶺墾殖場政府工作人員,聽說三溪橋的一些人與樂某某等人因為采石場有矛盾。2013年6月19日晚,有十多輛車從虬津方向過來,停在八角嶺總場105國道路邊上,車上下來幾十人,有一人手里拿了刀,八角嶺群眾就朝他們扔酒瓶,三溪橋來的人就匆忙逃跑,八角嶺群眾將停在現場的一輛白色車子掀翻,雙方打架致使105國道擁堵近2小時。
13、證人路某證言:其看見十五、六輛車停在八角嶺總場路邊上,車上下來十多人,手上都拿了刀、魚叉等兇器,還帶了白手套,八角嶺群眾看見對方拿了兇器就朝他們扔酒瓶,來人就往虬津和燕坊方向跑了。打架致使105國道擁堵近2小時。八角嶺總場旁邊的小商店,每晚都有附近的老百姓在那,采石場的幾個股東當晚在那里,老百姓聽說三溪橋的人要來打樂某某,這個消息傳開后,聚集的人就越來越多,有些人還拿了木棍。
14、證人徐某某證言:6月19日晚在105國道八角嶺總場門口發(fā)生打架,其看見有人拿魚叉、鐵棍、木棍等東西,有人告訴其是三溪橋的人過來和八角嶺的人打架,其看見八角嶺群眾拿瓶子砸停在馬路對面的幾輛車。
15、證人付某證言:2013年6月19日晚,其聽到三溪橋的一個人打電話威脅樂某某說馬上帶人來打他。隨后八角嶺墾殖場門口就來了十五、六輛車,車上下來十幾人,帶白手套,手上拿著刀、魚叉、鐵棍,八角嶺群眾朝他們扔酒瓶,這些人就跑了。
16、證人吳某某、鄧某某證言:2013年6月19日晚,看見好多人在八角嶺總場門口,馬路邊停了十五、六輛車,好多八角嶺群眾拿酒瓶砸停在路邊的前三輛車,第二輛白色轎車上下來四、五個年輕人,戴白手套,拿鋼棍朝八角嶺群眾沖過去,群眾就用酒瓶砸,那些人就逃跑,有兩輛車沒跑掉,一輛被掀翻,一輛被砸。該路段被堵近二小時。
17、證人彭某某證言:2013年6月19日20時許,劉某甲打電話告訴其叫了“芋頭”和方豪舉的人幫他到八角嶺打架,讓其也叫幾個人去,其沒有答應。后打電話給劉某某、方豪舉告訴他們情況,劉某某讓其到現場去勸劉某甲,等其到現場時看見很多輛車,劉某甲車的擋風玻璃被砸碎。
18、證人熊某某證言:2013年6月19日,劉某甲打電話叫其到虬津,其看到劉某甲和許多人,還有五、六輛車和20來個人在加油站旁小店門口,后聽說劉某甲是叫其一起去八角嶺打架。
19、證人李某某證言:2013年6月19日晚,其經過八角嶺墾殖場時,看見很多人在打架,并有人用啤酒瓶砸車子。
20、證人楊某某證言:2013年6月19日20時許,有許多人和小車子聚集在虬津鎮(zhèn)其商店門口,有個男子在店里買了二十多雙手套。
21、證人江某、江某某證言:2013年6月19日,其看見八角嶺場部門口聚集了很多人,有人拿木棍。還有警車停在路邊,后回到虬津,在加油站旁看見劉某甲和一群人,旁邊停了一些車,他們聚集在加油站說話,離開的時候好多人帶了白手套,往八角嶺方向去,聽說劉某甲要和樂某某打架。
22、虬津派出所出警人聶磊、王坊關于6.19事情的處警記錄:證實案發(fā)當天,從虬津方向來了幾輛小車,車上下來數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有人手中拿著砍刀等,八角嶺群眾就拿空酒瓶砸這些人,后這些人就上車離開了,該事件造成105國道擁堵一小時左右。
23、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場位于八角嶺墾殖場場部大門西南側馬路上,有一輛車車底朝天且被砸,另還有一輛車被砸,現場有碎玻璃及空啤酒瓶,路面兩車之間有可疑血跡及附有血跡的手套。
24、歸案情況說明:劉某甲系被抓獲歸案;熊某某、熊某某系被抓獲歸案;袁某某、熊某某系被傳喚到案。
25、各被告人的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身份。
26、本院(2004)永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前科情況。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某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及用具,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張某、曾某某為劉某甲賭場的工作人員,被告人張某為劉某某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開設賭場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甲與張某、曾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與張某系共同犯罪;劉某甲、劉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曾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參與開設賭場的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已退清,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未在采石廠工作,在采石廠經營初期即索要每月2萬元的無名費用,采石廠每月支付其高額管理費用并非自愿,且采石場停止支付管理費后劉某某又以威脅方法干擾采石場的正常經營。被告人劉某某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方法強行索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劉某某應以開設賭場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某、曾某某參與敲詐勒索,經查,被告人張某、曾某某是為張某家的事而實施堵路行為,并無證據證實是受劉某某的指使而為之,二人雖幫劉某某在采石場領過錢,但并未從中分錢,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和強行索要財物的客觀行為,其行為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曾某某為敲詐勒索罪的從犯不成立。
被告人劉某甲糾集被告人熊某某等人與樂某某一方斗毆,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積極參與,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聚眾斗毆罪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甲應以開設賭場罪和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劉某甲一方與樂某某一方已發(fā)生斗毆行為,屬犯罪既遂,對公訴機關認為屬未遂的意見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人民幣。
二、被告人劉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
三、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人民幣。
四、被告人曾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人民幣。
五、被告人熊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六、被告人熊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七、被告人袁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八、被告人熊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某某的刑期從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被告人劉某甲的刑期從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被告人張某的刑期從2013年7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被告人曾某某的刑期從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
3日止。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熊某某的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淦群
審判員徐輝
審判員馮忠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饒賢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