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臺椒刑初字第94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3-20
審理經(jīng)過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臺椒檢公訴刑訴(2014)1715號起訴書及臺椒檢公訴刑訴(2015)100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章正煒、陳某甲、金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章正煒、陳某甲、何某、陳某乙、陳某丙、張某甲、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盧曉、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開設(shè)賭場事實
2013年6月,被告人陳某甲出資承租了臺州市開發(fā)區(qū)東方羅馬酒店2樓游戲廳;同年8月中旬至12月間,陳某甲與被告人章正煒經(jīng)預(yù)謀在上述地點開設(shè)賭場,章正煒負責(zé)該賭場日常經(jīng)營,按贏利額23%左右分成,后陳某甲、章正煒等人先后放置了“金童玉女”、“龍鳳呈祥”、“紅桃方塊”、“大型捕魚”、“捕蜻蜓”、“捕龍”等賭博游戲機各1臺,“斗地主”賭博游戲機4臺,雇傭被告人金某負責(zé)賭博機的日常維護、修理等,雇傭李云峰(另案處理)負責(zé)招攬賭客及管理,雇傭陳某丙、李某、張某甲等人(均另案處理)負責(zé)游戲廳刷卡激活、上下分、收銀等工作;該游戲廳招攬徐某甲、楊某、吳某乙、王某甲、潘某、張某乙、周某乙等人參賭,2013年12月26日,該賭場被民警查獲;期間,該賭博獲利共計人民幣42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章正煒已悉數(shù)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章正煒、金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扣押物品清單、游戲賭博機、pos機等作案工具照片、同案犯李某、陳某丙等人供述、證人陳某丁、江某、阮某、司某、吳某甲、婁某、馬某、周某甲、酈某、徐某甲、楊某、吳某乙、王某甲、潘某、張某乙、周某乙、徐某乙等人證言、辨認、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承包合同、賬本、對賬單、提成核算表、銀行交易明細單、pos機刷卡記錄、電子游戲設(shè)施設(shè)備認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非法拘禁事實
2013年12月24日,臺州市開發(fā)區(qū)東方羅馬酒店2樓游戲廳工作人員懷疑賭客偷分,被騙3.7萬余元。同月25日4時許,該游戲廳工作人員懷疑孔維干偷分,遂向被告人陳某丙及李云峰(另案處理)反映,李云峰向被告人章正煒報告,章正煒讓李云峰負責(zé)調(diào)查,李云峰便糾集被告人何某幫忙;被告人何某、陳某丙、張某甲、李某及李云峰等人至東方羅馬酒店3樓客房找到孔維干、袁某、葉某、徐某丙,李某讓游戲廳收銀員陳某丁(另案處理)至客房辨認孔維干等4人是否系偷分者;后何某、陳某丙等人將孔維干、葉某帶出客房責(zé)問其是否偷分,孔、葉不承認偷分,何某便對其拳打腳踢,李某等人則在房間內(nèi)看管袁某、徐某丙。何某、陳某丙、張某甲、李某等人將孔維干、葉某、袁某、徐某丙陸續(xù)帶至東方羅馬酒店1樓健身房內(nèi),何某用電線猛抽孔維干、葉某、袁某、徐某丙等人背部,逼問其是否偷分,陳某丙、李某、張某甲亦對孔維干等4人拳打腳踢,致袁某腰部1-2右側(cè)橫突骨折、軀干部及四肢鈍器挫傷,被致輕傷。后何某讓孔維干等4人籌款3.7萬元作為保證金,待孔維干等4人將偷分者騙至東方羅馬酒店后退還保證金。期間,章正煒至該健身房調(diào)查,要求孔維干等4人將偷分者騙至東方羅馬酒店。12月25日10時許,章正煒向被告人陳某甲匯報調(diào)查偷分的進展,陳某甲要章正煒將偷分之事查清;11時許,何某糾集被告人陳某乙等人至東方羅馬酒店1樓健身房看管孔維干等4人;何某、陳某乙等人押著葉某、徐某丙至銀行取款3.5萬元,何某、章正煒強迫孔維干等4人出具保證書等,后何某將3.5萬元、身份證、保證書等交給章正煒,至同年12月26日4時許,孔維干等4人被釋放。期間,孔維干等4人被拘禁在東方羅馬酒店1樓健身房及4樓8828號房間等處,由被告人陳某丙、張某甲、李某、陳某乙等人看管。
2013年12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陳某丙、李云峰等人懷疑在臺州市開發(fā)區(qū)東方羅馬2樓游戲廳玩賭博機的周某丁、王某乙、周某戊、陳某己、張某丙、羅某偷分,遂糾集被告人何某等人將周某丁等6人帶至東方羅馬酒店1樓健身房,逼問其是否偷分,后何某對周某丁、周某戊等6人拳打腳踢、用電線猛抽,陳某丙也對其拳打腳踢,張某甲用鹽涂抹被害人背部傷口。后何某讓周某丁等6人籌款作為保證金,待其將偷分者騙至東方羅馬酒店后退還保證金;期間,章正煒至該健身房調(diào)查。同日23時許,何某再次糾集被告人陳某乙,要求其帶人至東方羅馬酒店幫助看管,陳某乙糾集4人至東方羅馬酒店1樓健身房參與看管;12月26日2時許,章正煒向被告人陳某甲匯報偷分的調(diào)查進展情況,陳某甲讓章正煒將偷分之事查清。同日3時許,何某、章正煒強迫周某丁等6人出具保證書等。同日中午,周某丁等6人籌款2.5萬元交給何某;16時許,周某丁等6人被釋放。期間,周某丁等6人被關(guān)押在東方羅馬酒店1樓健身房,由被告人陳某丙、李某、張某甲、陳某乙等人看管。期間,為防止被害人報警,何某要陳某甲查詢被害人的戶籍信息、前科資料等,后陳某甲查詢后將相關(guān)信息交給何某。拘禁期間,致周某丁頭面部、軀干、上肢多處挫擦傷,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的10%,被致輕傷;致周某戊軀干、上肢多處挫擦傷,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的6%,被致輕傷;致張某丙軀干、上肢多處挫擦傷,體表挫擦傷面積達49平方厘米以上,被致輕微傷;致王某乙軀干、上肢多處挫擦傷,體表挫擦傷面積達49平方厘米以上,被致輕微傷;致陳某己軀干、上肢多處挫擦傷,擦傷面積達體表面積的5%,被致輕微傷;致羅某軀干、上肢多處挫擦傷,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的5%,被致輕微傷
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陳某丙、李某、金某在東方羅馬2樓游戲廳被民警抓獲。同月27日,被告人陳某甲、章正煒到臺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2014年1月3日,被告人何某到臺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同月8日,被告人陳某乙在臺州市椒江區(qū)通衢路被民警抓獲。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張某甲到臺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被告人章正煒到案后,檢舉他人盜竊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案發(fā)后,贓款共計6萬元已被民警追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章正煒、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張某甲、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扣押、返還物品清單、保證書、身份證、被害人袁某、陳某戊、徐某丙、葉某、周某丁、王某乙、周某戊、陳某己、張某丙、羅某的陳述、證人周某丙、周某甲、鐘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抓獲經(jīng)過及自動投案的證明、檢舉材料、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章正煒、金某以營利為目的,結(jié)伙開設(shè)賭場或為賭場提供幫助,共計獲利42萬余元,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何某、章正煒、陳某甲、陳某丙、陳某乙、張某甲、李某結(jié)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行為,造成3人輕傷、5人輕微傷后果,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甲、章正煒犯數(shù)罪,予以并罰。本案非法拘禁該節(jié)具有毆打情節(jié),造成3人輕傷、5人輕微傷后果,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甲、章正煒在開設(shè)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章正煒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非法拘禁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已悉數(shù)退出違法所得,歸案后檢舉他人的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有劣跡,酌情予以考慮,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開設(shè)賭場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丙、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究其被告人張某甲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后具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小,予以適用緩刑。被告人章正煒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章正煒在開設(shè)賭場該節(jié)僅拿獲利額的23%,在非法拘禁該節(jié)參與程度較底,未直接糾集他人看管,沒有參與毆打,其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的自首,具有立功表現(xiàn),請求減輕處罰。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正煒系該賭場經(jīng)營者,其糾集李云峰調(diào)查賭場偷分,李云峰再糾集何某等人參與,其能控制著非法拘禁的進程,對糾集者實施拘禁、毆打行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章正煒雖系自動投案,但歸案后未如實供述自己開設(shè)賭場的具體獲利金額及部分同案犯等,不是自首,該賭場獲利共計42萬余元,犯罪情節(jié)較重,不予減輕處罰,其他所辯屬實,故對其辯解予以采納,對其辯護意見部分予以采納、部分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甲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陳某甲應(yīng)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的自首,非法拘禁罪該節(jié)是從犯,請求從寬處理。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甲身為賭場經(jīng)營者,其對非法拘禁的進展具有控制力,但當(dāng)章正煒向其報告偷分者已被拘禁時,陳某甲仍讓章正煒查清偷分者,并給何某提供被害人身份、前科信息等,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于其他主犯,其自動投案是實,但到案后未如實供述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實,不是自首,其他所辯屬實,故對其辯解予以采納,對其辯護意見部分予以采納、部分不予采納。被告人何某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何某是自首,請求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乙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陳某乙是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丙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陳某乙是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是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被告人李某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某是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寬處理。審理認為,上述所辯屬實,均予以采納。被告人金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要求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金某僅參與賭場賭博機硬件維護,不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是該賭場的賭博機技術(shù)維護人員,對該賭博機的正常運行起較大作用,系開設(shè)賭場罪的共犯,其行為符合開設(shè)賭場罪的主客觀要件,故對其辯解予以采納,對其辯護意見部分予以采納、部分不予采納。為了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章正煒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罰金已預(yù)繳)。
二、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止。罰金已預(yù)繳)。
三、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一月三日起至二o一六年四月二日止)。
四、被告人陳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止)。
五、被告人陳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七、被告人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金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罰金已預(yù)繳)。
八、已退出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四十二萬,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已扣押的贓款共計六萬元,予以追繳,由本院返還被害人。
九、已扣押的賭博機共計十臺、控制板、pos機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慧慧
人民陪審員李賽珠
人民陪審員陶官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海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