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豐城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豐刑初字第9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3-30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豐檢公訴刑訴(2014)第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孫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豐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陳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涂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熊麗紅及其辯護人羅志輝,被告人鄢某甲及其辯護人管國亮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伙同徐榮珍、徐新輝(二人均在逃)等人長期在河洲街道橋南社區(qū)張家村、曲江鎮(zhèn)黃舍村委會下石村、河洲街道新城社區(qū)蔣家村等地租用民房以“三十二張”撲克牌的方式開設(shè)賭場,從中抽取紅利。徐榮珍主要負責聯(lián)系人員參賭,涂某某、熊麗紅、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等人主要負責賭局運作、在賭局中頂向,周某某等人負責維持賭場秩序,鄢某某負責在賭場抽取紅利,鄢某甲負責給賭場參賭人員提供飯菜、偶爾幫鄢某某抽取紅利。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從中獲利十余萬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10日,該賭場多次租用被告人孫某某位在河洲街道橋南社區(qū)張家村的房屋賭博,孫某某從中獲利六千余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被告人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孫某某的供述,證人劉清云、張敖元、唐正清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豐城市公安局證據(jù)保全決定書及證據(jù)保全清單,豐城市公安局收繳物品清單及照片,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各被告人的抓獲經(jīng)過及辦案說明,豐城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豐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認為被告人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孫某某結(jié)伙開設(shè)賭場,情節(jié)嚴重,九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孫某某屬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孫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綜上,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甲、孫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鄢某某辯稱自己是在幫賭場做事,他沒有開設(shè)賭場。
被告人熊麗紅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熊麗紅在犯罪中屬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熊麗紅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鄢某甲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鄢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屬從犯且自愿認罪,沒有前科劣跡,依法應(yīng)減輕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伙同徐榮珍、徐新輝(二人均在逃)等人長期在河洲街道橋南社區(qū)張家村、曲江鎮(zhèn)黃舍村委會下石村、河洲街道新城社區(qū)蔣家村等地租用民房以“三十二張”撲克牌的方式開設(shè)賭場,從中抽取紅利。徐榮珍主要負責聯(lián)系人員參賭,涂某某、熊麗紅、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等人主要負責賭局運作、在賭局中頂向,周某某等人負責維持賭場秩序,鄢某某負責在賭場抽取紅利,鄢某甲負責給賭場參賭人員提供飯菜、偶爾幫鄢某某抽取紅利。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從中獲利十余萬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10日,該賭場多次租用被告孫某某位在河洲街道橋南社區(qū)張家村的房屋賭博,孫某某從中獲利六千余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物證
豐城市公安局證據(jù)保全決定書及證據(jù)保全清單,豐城市公安局收繳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豐城市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6月12日從賭博現(xiàn)場收繳人民幣161000元,骰子二個,撲克三十二張,塑料杯一個。
2、書證
(1)豐城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35份,證實2014年6月10日,熊高華、周某某、游建風、馮正鳳、黃家磊、宋翾、宋志勇、李歡、熊龍仔、宋澤微、張偉波、熊騰凌、宋云沖、熊申華、萬小蘭、寧德亮、徐慧、屈紅娣、涂小英、傅常清、陳向和、劉清云、金臘梅、賴麗麗、楊美英、陳艷清、熊佳麗、熊滿清、唐正清、張敖元、梁沙鵬、徐茶英、熊小華、鄢耀華、陳葉紅等人在河洲街道圍里村委會張家村一家宅里進行賭博被豐城市公安局行政處罰。
(2)豐城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份及豐城市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1份,證實2011年8月17日,涂某某因賭博被豐城市公安局行政處罰;2012年11月14日,涂某某因賭博被豐城市公安局行政處罰;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5月12日由豐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辦案說明及豐城市財政局預(yù)算外資金繳款單,證實被告人曾某某于2014年8月10日上繳贓款6000元。
(4)豐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2001年9月,鄢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豐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5)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九被告人的歸案情況。
(6)現(xiàn)場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2014年6月10日河洲街道張家組聚眾賭博案現(xiàn)場概況。
3、證人證言
(1)證人劉清云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他在圍里橋南張家一場子里賭博被抓了。他到賭場時,開始游棍子在推莊,賭得好大,他沒上去玩,后來聽說游棍子封了七八萬元莊,走了,三娘打電話叫他去玩。他回到賭場一個男的眼鏡子下來讓他坐向,涂老師也在坐向。他在這個場子里玩了幾次,一次在今日酒店對面的蔣家,輸了三萬,一次在下沙輸了八萬元。場子是三娘開的,她和三爺是兩夫妻,她會聯(lián)系一些賭博的人。場子里一般是三千元一莊,可以翻到六千,一萬元不等。一向倒莊抽百分之十,封莊抽百分之五,摸個鱉十抽一百或二百。三爺負責一些生活上的事,吃飯找三爺,三爺也會抽頭,還有三娘的兒子軍軍負責抽頭,還有一個樓主,女的,叫涂老師,戴眼鏡子,有一個叫佳旗的樓主,朱某某、袁某某、熊麗紅也是樓主。平常沒有賭博的人,這些樓主就應(yīng)向。還有一個叫板子和新仔的樓主。他知道一個叫宋翾的20多歲的小青年,這個人專門負責在場子里接送人,都叫軒寶,這人開一輛現(xiàn)代車,還有一個叫板子的樓主,這個人也是專門接送人。
(2)證人張敖元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下午三點鐘公安來他家抓賭,他當時不在家,后他回家,警察把他抓來了。這些賭博的人在他家以三十二張賭博,賭資應(yīng)該有幾十萬,有70、80人在他家。組織者叫三娘,女的,三爺在場子里管理生活,還有朱仔、蠻子、妹嘰、涂老師、星仔、熊麗紅、袁某某、三娘的兒子軍軍。三娘負責聯(lián)系賭博的人,軍軍負責抽頭,封莊的人要到軍軍手上買煙,蠻子負責聯(lián)系社會上的人,可能有七八個年青人維護賭場秩序,你們公安抓了幾個這樣的年青人,其中有一輛白色現(xiàn)代專門負責接送蠻子等人,佳旗主要是在蠻子沒來時負責管理這幾個年青人的事情,其他股東負責坐向頂莊。那些蠻子召集的年青人他都認識。外面還有三四個有放哨的,房屋、桌椅是他家提供的。2013年11月份,三娘找到他老婆說租用他家房子開設(shè)賭場,剛開始說是500元一天,從今年3、4月份開始漲到600元一天,總共在他家開了十六天左右。賭場時間從下午一點開始,吃了飯,有人繼續(xù)賭就玩到晚上十多點鐘,晚飯由三爺負責。抽頭一天最少二萬,最多十萬。三娘還在橋南社區(qū)簡瑞徐家祠堂里面開過賭場,祠堂由“烏麻子”承包,也是由烏麻子收錢,烏麻子的老大叫做全喜仔,也是一天收600元。去年三娘他們主要是在簡瑞徐家玩。三娘她們還在河洲蔣家、曲江同田那里玩。
(3)證人唐正清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下午二點他接到三娘的電話叫他到圍里張家賭博,后他就過去了。那里以三十二張賭博,他押了兩下,一次一千元,一次一千五,三千元起坐莊,然后六千,一萬、兩萬。他到賭過四次,昨天也在這里賭過一次,還在今日賓館對面村莊賭過兩次,也是三娘打電話叫他的。
(4)證人陳葉紅的證言,證實她在橋南張家一瓦房賭博,那里有三四十個人在賭三十二張,她押了三百元,她只認識唐正清,后公安把她抓住了。
(5)證人熊小華的證言,證實她聽說圍里張家村里賭博很長時間了。2014年6月10日下午二時她和一個女的在賭場賭博被抓了。賭場賭三十二張,四個人坐莊,2000元起莊,鄢某某收斗子錢,滿莊抽百分之五,倒莊抽百分之十,有三四十人在賭,她輸了2000元。賭場是三娘等人開的。
(6)證人鄢耀華的證言,證實他2014年6月10日接了一個人到圍里張家賭博,他進去看了一下,里面有三四十個人在賭。半個月前,他也接過一個人到圍里張家,在賭博的那里看到村上的叫三娘的人,她老公叫鄢某甲,綽號三爺。
(7)證人宋翾的證言,證實他是打的士的,接送參賭人員到賭場賭博。場子里面平均每天給200元錢,一般晚上給。給他錢的人是里面看場子的人,周某某給他錢的次數(shù)比較多。他開一輛白色現(xiàn)代桑塔納,贛CA1288.他主要是接送梁沙鵬、宋志勇、宋澤徵、周某某,這些人6月10日和他一同被抓了。梁沙鵬、宋志勇、宋澤徵幾個人在里面看場子,他還知道有四個有在放哨,吃飯也在哨位上吃,放哨的人身上有對講機,看場子的人一部對講機,有事情對講機聯(lián)系。他是今年3月份開始跟著這個賭場的,3月到5月他接送梁沙鵬那些場子里面的人,都是50元一次。后來他聽說其他接送的司機說場子會拿錢給司機,他就和梁沙鵬他們說,梁沙鵬等人說問一下老板。于是從5月底到被抓的那天,他一共得了十幾次200元。宋志勇給過三次200元,宋澤徵給了三次,梁沙鵬給了二次,周某某給了三次,共得了2200元。賭博的地點除了圍里還有華伍那邊的下沙。
(8)證人金臘梅的證言,證實她2014年6月10日在圍里張家賭博,賭三十二張。剛開始是四個樓主坐向,袁某某上坐,一個叫什么老師,戴眼鏡的坐進門這向,坐東邊的是一個戴眼鏡的男的,坐西邊的是1.6米左右的矮個子。等外面有人來,隨便叫一個樓主下來,后來坐向的都是外面來的人。她在袁某某坐向釣了二下魚,一輸一勝平了。下午二時開始的,有三四十個人賭。三娘也是樓主。她是袁某某叫來賭博的,袁某某說每次賭博能分到一二千元樓主錢,每次袁某某都會給她一百元。
(9)證人涂小英的證言,證實她在圍里張家一平房里賭博被抓了,里面賭三十二張,有人在里面收斗子錢。
(10)證人傅常清的證言,證實他在橋南張家賭場賭博被公安抓了。
(11)證人宋澤徵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是三娘叫他去橋南張家賭場的。他到里面有四五十人在賭博,他看到宋志勇等人也在。他在賭場是維護秩序的,參賭人員較多,莊家賠錢或中錢會發(fā)生糾紛,他們幾個年青人就制止一下,不要發(fā)生沖突,他共去過賭場四五次,都是6月份。一天一百元,都是三娘給他錢。
(12)證人張偉波、宋云沖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他們在橋南張家賭博被抓了。
(13)證人宋志勇的證言,證實他在賭場是負責看場子的,每天能賺一百元,他一共看了四五天場子。當天中午吃完中飯,他和女朋友李文麗逛了一會街,他打電話讓宋翾來接,三點鐘,宋翾開贛C1128和黃家磊來接他。他到了場子里,有二十多個人在賭三十二張,后被公安抓了。三娘讓他去看場子的,參賭人員多,有時會發(fā)生爭吵,他們主要維持秩序,以免造成混亂。除了他還有宋澤徵、周某某,另外幾個他不認識。
(14)證人梁沙鵬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他在圍里張家賭博被抓,那天中午,他打電話給翾寶問賭場在那,翾寶說在河洲張家,他就讓翾寶來接,后翾寶開了輛白色北京現(xiàn)代來接他。他到賭場,那里有四五十個人在賭三十二張。宋翾專門負責在賭場里接參與賭博的人,他是通過他朋友周某某知道的。
(15)證人熊高華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下午二時他和朋友到圍里橋南張家一民房里賭博,被派出所抓了。他在昨天也到這里來玩了。
(16)證人馮正鳳、熊申華、游建鳳、屈紅娣、熊騰凌、徐慧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下午他們來橋南張家賭博,被抓了。
(17)證人黃家磊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下午他坐在賭博場旁邊的車上被抓的,他還沒去賭博場,和宋翾一起去的。這個月的4、7、8號他到那里釣魚。
(18)證人李文麗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下午她和男友宋志勇還有宋翾、黃家磊一起坐白色現(xiàn)代,車牌尾數(shù)1288到圍里張家,黃家磊參與賭博,宋志勇也進了賭場,他不會賭博,宋翾和她一直在車上。
(19)證人熊龍仔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他在橋南張家一個民房賭博,三十二張,一般幾千到上萬的莊,多的時候有上十萬的輸贏。
(20)證人陳艷清的證言,證實2104年6月10日下午三點多鐘他在橋南張家一賭博窩點被抓,包括這次,他在那里賭過兩次。
(21)證人熊佳麗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她在圍里張家一棟房子里賭博被抓。她和小玉一起來的,來前她電話聯(lián)系了三娘(18370585556),三娘說圍里這里有賭,她們就打的來了。之前她也來過二三次,都是來釣魚,都是和三娘聯(lián)系,張家的場子就是三娘開的。
(22)證人徐茶英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她在圍里張家一賭場賭博被抓了,現(xiàn)場她認識熊小華,還有女兒熊佳麗。今天一千元起莊,至少有二三十人在賭,她釣了二三下魚。
(23)證人熊滿清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0日他在圍里張家賭博被抓的,是以三十二張方式賭。大概有七八十個人在賭,有推3000的莊,有推一萬的,輸贏幾萬元。有一個叫三爺?shù)睦项^子在收斗子錢,封莊收百分之五,倒莊收百分之十,抽鱉十一百、二百,他看到三爺抽到幾千元了。7、8號左右,他也到這賭過一次,有六七十人在玩。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6月10日下午三點她在橋南張家村一個賭博場里,公安人員來了,把她抓到了。她是賭場的樓主之一。其他樓主有“三娘”、三爺、鄢某某、麗麗、冬香、男眼鏡子、朱仔、佳旗、星仔。她占十二分之一,沒有人坐向時他們要應(yīng)向,他們幾個樓主先坐向,等有參賭人來了,他們就下桌。三娘負責邀賭,安排放哨的人,并發(fā)放工資,參賭人員的腳錢,她、眼鏡子、星仔、熊麗紅、袁某某負責頂向的人的工資也由三娘發(fā),三爺負責抽頭,安排晚飯,鄢某某抽頭,賣煙,封莊的都要在那買煙。朱仔負責頂向,她在朱仔手上也領(lǐng)過腳錢,朱仔發(fā)放過錢給其他參賭人員。佳旗負責維護賭場的秩序。被抓前他們在張家連續(xù)賭了三天,他們賭博的平房東家叫老張。他們在華伍轉(zhuǎn)彎進去的下沙村賭過兩天,在蔣家賭過兩天。一般是吃過午飯兩點開始,玩三十二張,吃完晚飯賭晚場。參賭人員會和三娘聯(lián)系在那里賭,前來賭博的人都可以得到100或200元,三爺和他兒子軍軍抽頭,場子里有放高利貸的,她認識一個叫唐正清的女的,并向這人借過2000元,其他的放高利貸的她就不熟悉。有一個叫志國的會開車接參賭的人,場子里有5、6個年輕人看守場子,有放哨的,都是三娘安排的。晚飯也是三娘安排,賣香煙、水也是三娘手下的人在賣。租用房子,房東為他們提供房屋桌椅,打掃衛(wèi)生,撲克、骰子那些賭具是由三娘提供。平均一天的話她能分到500、600元錢,她總的得了6000元左右。6月10日中午吃完午飯后,她接到三娘的電話,要她到圍里張家來,我到時已經(jīng)開始賭了,熊麗紅、眼鏡子、星仔、小朱四人在坐向賭三十二張,推600元的明莊,三娘、袁某某、鄢某某、三爺、佳旗和她都在賭場。過了二十分鐘,來了十來個人,一個叫游棍子的人把熊麗紅換下來,賭了個把小時就停下來了,因為沒有坐向的,后三娘叫人不要走,后來打電話給一個叫煤老板的,那人上來坐向接著賭,直到被抓。8、9日她都參與了坐向,有人來她就會下來。
(2)被告人熊麗紅的供述,證實她是6月10日下午三點多鐘在橋南張家一個賭博窩點里被抓的,開始是星仔、袁某某、涂老師、老霉四個人起向。她是樓主之一,其他的還有三娘、星仔、涂老師、袁某某、佳旗、老霉,她和袁某某占六分之一股。他們股東在沒有人坐向時他們要應(yīng)向,等有參賭人員來了頂向,他們就下來。他們在那里連續(xù)賭了三天,還在華伍轉(zhuǎn)彎的下沙村那里賭過兩天,在蔣家賭過二天,在甘棠賭過一天。他們一般是吃過午飯一點半開始,玩三十二張,抽頭倒莊百分之十,滿莊百分之五,鱉十的話100元一回,最多的一次在張家抽到10萬元左右。平均一天她能分到1000多元,抽頭10萬元那次我分到2800元。三娘負責聯(lián)系參賭人員,賭場里有放高利貸的,來玩的賭場都會給100元,場子里有七八個年輕的人看守場子,有至少三個放哨的,是三娘的安排的,晚飯是三爺安排的,吃完晚飯一般玩到10點鐘左右,三爺和他兒子軍軍在場子里收斗子錢,封莊的抽百分之五,倒莊的抽百分之十。房東為他們提供房子、桌椅,打掃衛(wèi)生,撲克、骰子等賭具由三爺提供。她進入賭場大概七八天,袁某某比她早去賭場幾天,她們總共得了一萬多元錢,每人五六千元。朱某某在她進入賭場時聽說朱某某以前是樓主,主要是摸牌和發(fā)腳錢。他們被抓的那天在張家,開始是星仔、涂老師、老霉、袁某某和她開始坐向賭起來的。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5月底,他和新仔找到三娘講他們要入股的事,三娘講可以,他和新仔合一股,讓他到賭場里維持秩序。從5月底到被抓時,他在賭場里做了10多天,他自己在賭場里拿了11000元左右,新仔也拿了股份紅利11000元。三娘的賭場里有5股,三娘、袁某某、涂老師、他和新仔、眼鏡子各一股,股東缺向是要坐向。三娘為逃避公安機關(guān)的打擊,在豐城市內(nèi)河洲街道圍里張家一棟一層的磚瓦房,蔣家一棟一層的磚瓦房,下沙村一個房子設(shè)立賭博點進行賭博。賭博的時間是每天下午1點多開始,接著晚上一場,每天賭兩次,晚上十點鐘結(jié)束。晚飯是三爺準備,軍軍收斗子錢,賭場里的煙也是軍軍賣,他幫軍軍提到,硬中華100元一包,和天下200元一包,賣煙他沒有分紅,只掙一二百元的辛苦錢,有四個放哨的人,是三娘安排的。賭博場是玩三十二張,每次一百元開把,大的時候翻到一萬一莊。倒莊抽百分之十,滿莊抽百分之五,鱉十抽100元,最多200元。賭博人員是三娘邀的,場子里有放高利貸的。租用的房子600元一天,房東為他們提桌椅,打掃衛(wèi)生,三娘給房東租錢。6月10日那天鄢某某打樓應(yīng)該有一萬元左右,因為那天參賭的人較多,有30、40個人,輸贏有5、6萬元。8、9日和10日差不多,8日打樓大概有4、5萬元,賭場輸贏30、40萬,9日鄢某某打樓3、4萬元,輸贏10萬元,8日他從中分2100、2200元,再加上幫軍軍賣煙的錢,9日人稍微少些,他從中分到1500元、1600元。6月3日左右,三娘讓他拿到對講機,讓我和外面放哨的人聯(lián)系,一共有三四只對講機,一只在我身上,其他的在放哨的人身上。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證實她是6月10日在圍里張家賭場被抓的。她是今年五月底參加聚眾賭博的,這個賭場很早就存在,以三娘為首,還有涂老師、星仔、朱仔、佳旗、眼鏡子、熊麗紅。在賭場里一般除三娘外由他們這些人開始賭起來,目的是讓更多的人來參賭,三娘會聯(lián)系人來賭,其他人也會組織人來賭,是以三十二張賭,其他人來了組織的人就會讓這些人坐向。封莊抽百分之五、倒莊抽百分之十,抽到的錢他們幾個組織的人分。朱某某還負責給來賭博的人發(fā)腳錢,一個200元,坐向的人也是200元一個。三娘的兒子軍軍負責抽頭,還有三爺也會抽頭,三爺還負責賭場做飯,收的錢由三娘來分,三娘管帳,基本上每次賭后就會分錢。她和熊麗紅是在一起的??磮鲎拥闹饕擒娷娀虬遄拥呐笥?。每天晚上賭博結(jié)束,看場子的人會清場,他們在外面等,三娘、軍軍等在里面算帳,算帳后,由三娘給他們這些外面的人錢。賭博的地方有圍里張家、河洲蔣家、曲江甘棠、河洲下沙。她總共分得了一萬四五千元。6月7日,熊麗紅打電話給她說三娘給了她3500元;8日,熊麗紅給了她2400元;9日得了2000元。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證實6月10日她在橋南張家賭博被抓的,三娘每天付600元給房東。賭場是以三十二賭博的,賭樓由三娘牽頭,共六股,三娘一股,涂某某占一股、佳旗一股、星仔一股、袁某某、麗麗兩人一股、眼鏡子、游家細茍一股,主要是由三娘邀人賭博,安排放哨的人員,發(fā)放參賭人員的腳錢,和她幾個頂向人的工資。三爺負責抽頭、安排晚飯,鄢某某負責抽頭,并賣煙,佳旗負責賭場的秩序,她和其他人負責開始時坐向。她一個多月前也有股份,她是和佳旗兩人一股,半個月前她退出了股份,樓主在賭博人員不夠時要參與坐向賭博。抽頭封莊按百分之五抽,倒莊按百分之十抽,每天賭博結(jié)束除開支各個股東分帳,開支有房租,三個放哨的人的工錢,每人200元,還有一些跟著賭場的后生的開支。她總共得了一萬余元。三娘的兒子在賭場里賣煙,封了莊就要買煙,100元一包中華,150元一包和天下。賭博的地點有圍里張家、簡端徐家、河洲蔣家、曲江下沙。賭場是由三娘組織召集的,地點是三娘選的,人員也是三娘指揮。每天晚上,她在門外,三娘和幾個人在里面分錢,分今天的收益,也就是樓錢,分完再出來給她工資。
(6)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證實他父親叫鄢某甲(三爺),母親叫徐榮珍(三娘)。2000年他因打架斗毆被判刑二年,緩刑二年。圍里張家的賭博場是今年2月份開始的,以三十二張賭博,開始是他母親、圓妹、矮子、朱仔等六七人組織的,后來越來越大,中途換了人,現(xiàn)在這個場子是他母親、袁某某、涂老師、星仔、佳旗、眼鏡子還有一個今天抓到穿黑白相間條紋褲子的婦女等六七人組織的,每人一股,有六七股。十幾天前朱仔退股了。抽頭是按封莊百分之五,倒莊抽百分之十,莊家吃閑家,閑家沒有點,也會抽一二百元,抽得的錢由所有股東分,抽頭由他和他父親負責,他還在賭場賣煙,中華一百元一包,和天下150元一包,都是賣給封了莊的人,賺來的錢與佳旗平分。最多一次他收了七八萬元,一般一天兩萬元左右,總的抽利一百來萬元,股東坐向也經(jīng)常輸。他母親負責打電話叫人來賭博,其他股東也會打電話給自己認識的人來賭博,一開始要股東先坐向,其他賭博的人來了股東就讓給其他人。六百元至幾萬元坐莊的都有,每天輸贏十多萬到二十幾萬不等,人多時有七八十個人。佳旗負責看場子,每天股東發(fā)給他一千元雜費,一個叫聰聰、一個叫波波的,這二人是來幫佳旗的,股東不發(fā)工資給這二人。今天這二人都被公安帶來了。賭場有放高利貸的,還有放哨的,他只知道一個叫熊志峰的開一輛白色中華小車(贛C*2882)在圍里加油站放哨,還有一個叫表叔的騎摩托車在一條路上放哨,還有一條路上一個叫肥東的男的騎摩托車在放哨,每天第天二百元。放哨的人發(fā)現(xiàn)公安人員就通知看場子的佳旗等人,放哨的身上有對進機,佳旗身上也有一個。賭博地點主要在橋南張家、曲江下沙一個叫飛飛的家、河洲蔣家一個叫老老的姐家,簡端徐家祠堂。他還在賭場賣水等,每天工資二百,兩個月前每天四百元,賣煙能掙幾百和佳旗分。他在賭場里最少賺了七八萬,這些錢都輸?shù)袅恕?月10日下午2時開始賭的,開始是眼鏡子、袁某某、涂老師、星仔他們坐向,陸續(xù)來了四五十人,坐向的人也換了其他的人,至少有十個人以上是股東叫來的,是他父親抽的頭,有三四千元。當時喜國仔、大學(xué)生、游棍子坐莊,封莊十多萬元,警察來之前走了。前一天賭博情況與10號差不多,抽頭除去工資收到二萬元左右,輸贏大概二十萬元,這一個星期的情況都差不多。8、9日收到二三萬元,除去開支一萬多元,每個樓主可以分到不到二千元。賭場一個多月來抽頭情況,每股分三千的次數(shù)很少,一般一千多元,開支一天一萬多元,有時候二萬元。新仔和眼鏡子(老霉)入股一個多月,辦子入股幾個月了。
(7)被告人鄢某甲的供述,證實他老婆叫徐榮珍(三娘),二兒子叫鄢某某(軍軍)。他是6月10日在橋南張家賭場里被抓的。他老婆是樓主,還有涂老師、麗麗、佳旗也是樓主。鄢某某在賭場收樓錢,他有時也會收錢,最近十來天他收了,他老婆安排他送飯菜,他工資每天二百元,他做飯的錢從管錢的人那里拿,從朱仔或妹嘰那拿錢,一般每天700元。賭場抽頭,封莊百之二三,倒莊百分之五,有時高些,鱉十抽100、200元。到賭場來玩的人不管輸贏都會得100、200元的腳錢。在橋南張家連續(xù)賭了三天,在華伍轉(zhuǎn)彎進去的下沙村也賭過,還有蔣家,簡瑞徐家。他和他兒子是今年農(nóng)歷二月進賭場的。賭場有一個叫雷志峰開白色越野車放哨的,尚莊北坑人。每天他老婆會告訴他去什么地方賭博,他就會到賭博場,每天賭到晚上九點結(jié)束,結(jié)束后當天分錢。他總共在賭場得了六七千元。
(8)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證實他經(jīng)常去三娘的賭場賭博認識的三娘,今年六月,三娘在河洲蔣家賭場找到他說讓他頂別人的股份做樓主。他當時就答應(yīng)了,他入股在賭場里玩了十多天,也是在曲江下石、圍里張家、河洲蔣家?guī)讉€地方輪流賭。這段時間他記得分得最多的一次1200元,一次900元,其他的700、500不等,他總共分得六千元。
(9)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證實她今天上午是來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的,交待三娘在她家開賭場的事。三娘在她家租房子開賭場一起有十八天,她共得三娘六千多元。三娘是去年12月找她要到她家來開賭場的,一百元一天,后來增加為三百、六百。2014年8、9、10號都在她家賭,8號給了600元。他們賭博是玩三十二張,一千到一萬的莊不等。樓主有三娘、軍軍、涂老師、朱仔、冬香,賭場里有看場子的人,有放哨的人,放高利貸的人,軍軍負責收斗子,三娘主要電話聯(lián)系賭博的人,其他樓主主要是沒有人時要頂向。
7、辨認筆錄,分別證實了孫某某對賭場負責收抽頭的軍軍(鄢某某)的辨認;孫某某對賭場樓主朱仔(朱某某)的辨認;孫某某對賭場樓主涂老師(涂某某)的辨認;孫某某對賭場樓主冬香(袁某某)的辨認;孫某某對賭場樓主三爺(鄢某甲)的辨認;張敖元對賭場負責后勤的三爺(鄢某甲)的辨認;張敖元對在賭場抽頭、賣煙的軍軍(鄢某某)的辨認;張敖元對賭場樓主涂老師(涂某某)的辨認;張敖元對賭場樓主(袁某某)的辨認;張敖元對賭場樓主朱仔(朱某某)的辨認;張敖元對賭場樓主(熊麗紅)的辨認;張敖元對在賭場負責看場子的佳旗(周某某)的辨認;袁某某對在賭場送飯,幫軍軍抽樓的三爺(鄢某甲)的辨認;袁某某對在賭場抽樓,賣煙的三娘的兒子軍軍(鄢某某)的辨認;袁某某對賭場樓主朱仔(朱某某)的辨認;袁某某對賭場樓主熊麗紅的辨認;袁某某對賭場組織的人周某某的辨認;參賭人員唐正清朱仔(朱某某)的辨認,朱仔在蔣家發(fā)過腳錢,負責管錢;鄢某某對賭場樓主冬得(袁某某)的辨認;鄢某某對賭場樓主眼鏡子(熊麗紅)的辨認,眼鏡子與冬香一股的;鄢某某對賭場樓主周某某的辨認;鄢某某對賭場樓主新仔的辨認;鄢某某對賭場樓主眼鏡子(曾某某)的辨認;鄢某甲對賭場樓主眼鏡子(曾某某)的辨認;鄢某甲對賭場樓主新仔的辨認;劉清云對宋志勇、張偉波的辨認,其二人會在賭場里有口角時,出來說話并控制場面;袁某某對宋志勇、張偉波的辨認,其二人會在賭場喝止一些賭博的人員爭吵,維護賭博秩序;周某某對張偉波、宋志勇的辨認;袁某某對賭博地點簡端徐家祠堂的辨認;熊麗紅、朱某某、鄢某某、周某某、涂某某、袁某某對賭博地點曲江黃舍村委會下石的辨認;熊麗紅、涂某某、周某某、袁某某、朱某某對河洲蔣家賭博地點的辨認。
以上證據(jù),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涂某某、熊麗紅、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鄢某甲、孫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結(jié)伙開設(shè)賭場,情節(jié)嚴重,九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某辯稱其沒有開設(shè)賭場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熊麗紅的辯護人辯稱的被告人熊麗紅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依法應(yīng)當減輕處罰及其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證據(jù)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鄢某甲的辯護人辯稱的被告人鄢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屬從犯且其自愿認罪、沒有前科劣跡,依法應(yīng)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證據(jù)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涂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鄢某某、孫某某在其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yīng)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涂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朱某某、孫某某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涂某某和被告人鄢某某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jù)九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涂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熊麗紅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曾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袁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朱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鄢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八、被告人鄢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孫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熊芳琴
人民陪審員熊美鳳
人民陪審員邱金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