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6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0-21
審理經過
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云區(qū)檢刑訴(2015)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鐘某某、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陸麗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某、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辯護人區(qū)德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鐘某某和梁某甲(另案處理)合謀開設賭場牟利后,由被告人鐘某某聯系并安排被告人羅某某負責派牌、抽水,被告人彭某某負責放數,被告人梁某某負責“看風”。梁某甲則和被告人藍某某談妥租用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區(qū)房屋的三樓進行開設賭場。2015年4月17日、19日、20日,被告人鐘某某和梁某甲每晚都召集參賭人員二十多人到來,以撲克牌玩“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每盤賭注約3000-5000元人民幣不等,每盤抽取100-300元人民幣不等的水錢,三晚分別抽得水錢約為8000多元、8000多元、19900元。至2015年4月2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鐘某某和梁某甲共組織3次賭博,抽水獲利約35900元,所得款項由被告人鐘某某按照各自職責分給被告人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某某、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鐘某某、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對于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意見。
辯護人區(qū)德龍的辯護意見:對本案定性無異議,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藍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藍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良好。二、被告人藍某某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jié)。由于被告人藍某某既非涉案賭場的組織開設者,只是偶爾提供了開賭的場地。其作用僅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為此,被告人藍某某應當認定其為從犯。三、被告人藍某某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藍某某在犯罪前無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悔罪表現好,應該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返社會的機會,為此請求給予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鐘某某和梁某甲(另案處理)合謀開設賭場牟利后,由被告人鐘某某聯系并安排被告人羅某某負責派牌、抽水,被告人彭某某負責放數,被告人梁某某負責“看風”。梁某甲則和被告人藍某某談妥租用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區(qū)高峰鎮(zhèn)高峰村委連塘村26號房屋的三樓進行開設賭場。2015年4月17日、19日、20日,被告人鐘某某和梁某甲每晚都召集參賭人員二十多人到來,以撲克牌玩“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每盤賭注約3000-5000元人民幣不等,每盤抽取100-300元人民幣不等的水錢,三晚分別抽得水錢約為8000多元、8000多元、19900元。至2015年4月2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鐘某某和梁某甲共組織3次賭博,抽水獲利約35900元,所得款項由被告人鐘某某按照各自職責分給被告人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
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時在現場扣押了賭資19900元、撲克牌一副、紙箱一個,扣押了被告人鐘某某賭資人民幣200元,被告人彭某某賭資人民幣1770元。參賭人員謝某某賭資人民幣1325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因尋釁滋事罪被云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上述事實,經庭審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線索來源,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移交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通話清單,上網追逃人員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非稅收入電子票據,戶籍資料,前科材料,情況說明,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及診斷證明,制作說明、光碟11張。2、證人謝某某、陸某某、黎某某、張某某、錢某某、賴某某、呂某某、梁某乙、錢某甲、方某某、賴某甲、葉某某的證言。3、現場勘查筆錄、圖照,檢查證、檢查筆錄,辨認筆錄。4、被告人鐘某某、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鐘某某、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開設賭場罪名成立。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鐘某某、羅某某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在本案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鐘某某、羅某某、藍某某、彭某某、梁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對扣押的賭資19900元、撲克牌一副、紙箱一個,予以沒收,扣押了被告人鐘某某人民幣200元,被告人彭某某人民幣1770元,抵繳罰金。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鐘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天內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羅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天內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藍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天內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撤銷“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法院(2013)云城法刑初字第294號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钡木徯滩糠郑瑳Q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天內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已羈押29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五、被告人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已繳納完畢)。
六、對扣押的非法獲利19900元、撲克牌一副、紙箱一個,被告人鐘某某賭資人民幣200元,被告人彭某某賭資人民幣1770元,參賭人員謝某某賭資人民幣132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非法獲利1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廣榮
代理審判員陳嘉文
人民陪審員陳業(yè)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伍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