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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3555號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7   閱讀: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355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1-14

審理經(jīng)過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公訴局刑訴(2014)2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1月26日以簡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敏、代理檢察員陳玉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及被告人梁某甲的辯護人侯月君、被告人肖某某的辯護人聶子建、被告人廖某某的辯護人廖云輝、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吳國公、被告人丁某某的辯護人李雙成、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賀東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4年7月中旬開始,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在被告人梁某某經(jīng)營的佛山市順德區(qū)北滘鎮(zhèn)某某日用品商行內利用撲克牌通過“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開設賭場,并從中抽取利潤。其中,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負責租賃店鋪提供場所,被告人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負責發(fā)牌、抽水等工作,被告人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負責招攬賭客,被告人丁某某還駕車接送賭客,被告人邱某某則在現(xiàn)場發(fā)放高利貸,被告人肖某甲受聘于賭場內負責看風。2014年7月31日,公安機關查處該賭場,當場抓獲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以及參賭人員楊某某等十三人,扣押一批賭博工具及棄置款、抽水款、賭資等合共人民幣88970元。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抓獲及破案經(jīng)過;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的供述及分別對部分被告人的辨認筆錄,對作案地點的指認筆錄,梁某某對作案工具的指認筆錄;參賭人員楊某某、梁某乙、李某甲、張某某、楊某甲、龔某某、張某某、嚴某某、謝某某、盧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劉某某、韋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及辨認、指認筆錄;證人江某某、邵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檢查證、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記錄賭場日常費用的筆記本;商鋪租賃協(xié)議;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的戶籍證明及被告人廖某某的前科材料;現(xiàn)場勘查記錄及照片等。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無視國家法律,結伙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等,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人梁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本案涉案賭場規(guī)模較小,被告人梁某某在犯罪中只是負責提供場地,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2.被告人梁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3.被告人梁某某沒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梁某某被羈押后其家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梁某某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肖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本案涉案賭場開設時間短,規(guī)模較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2.被告人肖某某能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是初犯,沒有犯罪前科;3.當今社會賭博現(xiàn)象普遍,被告人肖某某法律意識淡薄,也是一念之差,才會走上犯罪道路。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肖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廖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廖某某在本案中負責發(fā)牌,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是從犯;2.被告人廖某某能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廖某某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某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本案涉案賭場開設時間短,規(guī)模較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被告人黃某某能當庭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3.被告人黃某某是初犯、偶犯,沒有犯罪前科。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丁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丁某某只是負責招攬賭客,在開設賭場中起到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2.被告人丁某某能當庭自愿認罪;3.被告人丁某某是初犯、偶犯,沒有犯罪前科。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丁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某某在開設賭場中所起的作用小,是從犯;2.被告人李某某能當庭認罪、悔罪;3.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偶犯,沒有犯罪前科;4.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時被公安機關扣押的人民幣7670元不是賭資;5.被告人李某某是殘疾人士。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某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據(jù)以指控犯罪的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案發(fā)時,公安機關在案發(fā)現(xiàn)場查獲的款項人民幣88970元中,包括現(xiàn)場棄置款人民幣16300元、抽水款人民幣17600元、被告人陳某某身上的賭資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邱某某身上的賭資人民幣25000元、被告人廖某某身上的賭資人民幣300元、被告人廖某甲身上的賭資人民幣4800元、被告人李某某身上的款項人民幣7670元以及參賭人員身上的賭資人民幣10300元。該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證的被告人廖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及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無視國家法律,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和資金,組織賭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廖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某、廖某某、黃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邱某某、李某某、肖某甲能當庭自愿認罪,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垩涸诎傅馁€資、賭具依法應予以沒收。對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獲的款項人民幣7670元,因沒有證據(jù)證實該款項與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存在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處理。被告人廖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辯護人分別提出被告人廖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各被告人在開設賭場犯罪過程中相互配合,雖分工不同,但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故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的辯護人分別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各被告人因在犯罪過程中的分工不同而罪責各不相同,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體現(xiàn)。被告人梁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第1、2、3點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所提的第4點辯護意見,與被告人梁某某的定罪量刑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結合全案來看,對被告人梁某某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梁某某適用緩刑的建議,本院亦不予采納。被告人肖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第1、2點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所提的第3點辯護意見,與被告人肖某某的定罪量刑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廖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第2點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所提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廖某某的罪責不相適應,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丁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第2、3點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第2、3、4點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所提的第5點辯護意見,與被告人李某某的定罪量刑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梁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廖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黃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廖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十、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肖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十二、對因本案暫扣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的棄置款、抽水款以及被告人陳某某、廖某某、邱某某、廖某甲身上的賭資共計人民幣71000元予以沒收,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上繳國庫;暫扣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的電動麻將臺1張、撲克牌1副予以沒收,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以下空白)

(本頁無正文)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冰

代理審判員肖復春

人民陪審員帥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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