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永刑初字第21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7-23
審理經(jīng)過
永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閩永檢公刑訴(2015)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王某甲、劉某甲、黃某丙、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馬某、黃某丁、黃某戊、王某乙、劉某丙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葆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及其辯護人李燕淇、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陳達映、被告人黃某乙、王某甲、劉某甲、黃某丙、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馬某、黃某丁、黃某戊、王某乙、劉某丙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永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至2015年1月27日期間,由被告人黃某甲提議,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和羅甲某、黃甲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出資開設“夜寶”賭場,并租用被告人王某乙、劉某丙房屋,利用“銅寶”的賭博方式開設“夜寶”賭場坐莊開賭。賭場由被告人黃某甲負責管理。期間,被告人王某甲經(jīng)黃某甲同意后出資5000元,參與賭場經(jīng)營。被告人馬某以每場30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拉客、載客。被告人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以每場100元至12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載客、看路望風。
2014年9、10月份至2015年1月27日期間,由被告人李某甲提議,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共同出資開設“白寶”賭場,并租用被告人王某乙、劉某丙等人的房屋,利用“銅寶”的賭博方式開設“白寶”賭場坐莊開賭。賭場由被告人李某甲負責管理。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劉某甲經(jīng)李某甲同意后共同出資8000元,參與賭場經(jīng)營。被告人羅某、劉某乙、張某甲等人以每場20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搖寶、賠付錢款。被告人馬某以每場30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拉客、載客。被告人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以每場100元至12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載客、看路望風。
對于以上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證人證言、書證、現(xiàn)場勘某認為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王某甲、劉某甲、黃某丙、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馬某、黃某丁、黃某戊、王某乙、劉某丙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認為被告人王某乙、劉某丙的行為屬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王某甲、劉某甲、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黃某丙、黃某丁、馬某、黃某戊、王某乙、劉某丙對公訴機關(guān)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李燕淇認為,綜合本案賭場開設的時間、參賭人員等情形,本案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黃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認罪,有深刻的悔罪表現(xiàn),沒有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陳達映認為,李某甲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情節(jié)相對較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涉案罪行,具有坦白從寬情節(jié),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前科劣跡,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程度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4年7、8月份至2015年1月27日期間,由被告人黃某甲提議,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和羅甲某、黃甲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出資開設“夜寶”賭場,并向被告人王某乙、劉某丙等人有償租用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75-3號邊上車庫,永安市燕南埔?guī)X229號房子,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155號老房子、永安市燕南吉峰村養(yǎng)豬場背后民房、永安市燕南洛溪村223號民房等場地,利用“銅寶”賭博的方式在上述地點輪流開設“夜寶”賭場坐莊開賭。賭場由被告人黃某甲負責管理。期間,被告人王某甲經(jīng)黃某甲同意后出資人民幣5000元,參與賭場經(jīng)營。被告人馬某以每場人民幣30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拉客、載客。被告人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以每場人民幣100元至12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載客、看路望風。
2、2014年9、10月份至2015年1月27日期間,由被告人李某甲提議,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共同出資開設“白寶”賭場,并向被告人王某乙、劉某丙等人租用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75-3號邊上車庫,永安市燕南埔?guī)X229號房子,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155號老房子、永安市燕南吉峰村養(yǎng)豬場背后民房、永安市燕南洛溪村223號民房等場地,利用“銅寶”賭博的方式在上述地點輪流開設“白寶”賭場坐莊開賭。賭場由被告人李某甲負責管理。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劉某甲經(jīng)李某甲同意后共同出資人民幣8000元,參與賭場經(jīng)營。被告人羅某、劉某乙、張某甲等人以每場人民幣20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搖寶、賠付錢款。被告人馬某以每場人民幣30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拉客、載客。被告人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以每場人民幣100元至120元的報酬受雇于賭場,為賭場載客、看路望風。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王某甲、劉某甲、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黃某丙、馬某、黃某丁、黃某戊于2015年1月27日在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被告人劉某丙、王某乙分別于2015年2月12日、3月10日經(jīng)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木制賭具寶頭一個(內(nèi)有骰子),從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黃某丙、羅某、黃某丁、黃某戊、劉某乙處扣押賭資共計人民幣80295元,未隨案移送。本院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甲、劉某甲、黃某丙、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馬某、黃某丁、黃某戊、王某乙、劉某丙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5300元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劉某甲、王某甲、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黃某丙、黃某丁、馬某、黃某戊、王某乙、劉某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鄧某甲、陳某甲、何某、戴某、鄧某乙、李某乙、陳某乙、魏某、張某乙、吳某、楊某、鐘某甲、湯某、邱某、王某丙、黃某己、王某丁、林某、劉某丁、鐘某乙等20人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27日,他(她)們到埔?guī)X叉路口旁邊的一條小路下去到河邊的一個車庫的賭場參與賭博,當天參與賭博的一共有二三十人,賭場是用銅寶進行賭博,當天被警察查獲的事實。
2、證人洪某的證言,證實劉某丙是她丈夫,“麻Z”是埔?guī)X村的人,平常是載客的?!奥閆”有幾次到店鋪拿錢給她,說是給她老公劉某丙的錢,但沒有說是什么錢,每次都是一百或兩百元,一共拿了五六百元,她也不知道是什么錢的事實。
3、證人劉某戊和的證言和辨認筆某證實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少奇”(經(jīng)辨認為黃某甲)到燕南洛溪村223號找他媽媽租房子,當時他正好回家,黃某甲說偶爾要租用他家的一間老房子住。老房子平時就他母親一個人住,空了好幾間,他就同意將房子租給黃某甲。黃某甲和一個叫“阿狗”(經(jīng)辨認為李某甲)會把租房子的錢送到小賣部給他,有時候150元,有時候200元,一共拿了六七次錢。后面他發(fā)現(xiàn)有人在他家房子里面賭博,黃某甲當晚又拿錢給他的時候,他明確和黃某甲說第二天不要來賭博了,房子也不租了,黃某甲還說是偶爾來一下,不會出事的,他堅決不同意,后來黃某甲就再也沒有來過他家的事實。
4、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收據(jù),證實公安機關(guān)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扣押木制賭具寶頭一個(內(nèi)有骰子),從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黃某丙、羅某、黃某丁、黃某戊、劉某乙處共扣押賭資80295元的事實。
5、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王某甲、劉某甲、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黃某丙、黃某丁、馬某、黃某戊、王某乙、劉某丙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個人身份基本情況,犯罪時均為成年人的事實。
6、到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guān)于2015年1月27日在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75號一車庫內(nèi)的賭場當場抓獲11名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劉某甲、王某甲、黃某丙、羅某、張某甲、黃某丁、黃某戊、馬某、劉某乙,抓獲其他參賭人員12人,當日11時許在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121號抓獲被告人黃某乙。被告人劉某丙、王某乙分別于2015年2月12日、3月10日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將房屋租給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用于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等事實。
7、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劉某甲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劉某乙曾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9月3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黃某丁曾因犯搶劫罪于1993年7月2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王某甲、黃某丙、羅某、張某甲、馬某、黃某戊、劉某丙、王某乙均無前科劣跡等事實。
8、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收繳抓獲的參賭人員鄧某甲、陳某甲、何某、戴某、鄧某乙、李某乙、陳某乙、魏某、張某乙、吳某、楊某、鐘某甲、湯某、邱某、王某丙、黃某己、王某丁、林某、劉某丁、鐘某乙等20人的賭資,對參賭人員進行行政拘留并罰款的事實。
9、扣押贓款收款收據(jù),證實本院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甲、劉某甲、王某乙、劉某丙、羅某、劉某乙、馬某、張某甲、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5300元的事實。
10、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月27日查獲位于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75邊車庫內(nèi)的賭場以及賭場現(xiàn)場情況等事實。
11、辨認筆錄、辨認現(xiàn)場照片,證實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維仲、羅某、李某甲歸案后帶領辦案民警對賭場現(xiàn)場進行辨認。經(jīng)辨認,開設賭場的地點有: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75號、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155號老房子客廳、永安市燕南吉峰村竹林邊上的養(yǎng)豬場邊民房客廳、燕南洛溪村223號民房內(nèi)、永安市中鐵十一局施工工地邊上拆遷民房內(nèi)。被告人黃維仲還辨認其載客的地點為永安市燕南埔?guī)X村智蘭食雜店門口等事實。
12、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7、8月份的時候,他在家沒事做,就想開一個賭場。之后他就叫李某甲、黃某乙、羅甲某一起來幫忙。其中他出資7000元、黃甲某出資20000元、羅甲某出資6000元、李某甲出資5000元、黃某乙出資2000元或是3000元,總共出資40000元左右。他開的都是“夜寶”(就是開在晚上用來賭博的場子),地點是選在永安市埔?guī)X小學后面操場上面的一個破房子里、永安市吉峰養(yǎng)豬場竹林、永安市埔?guī)X“漳埔頭”的車庫等地。從2014年7、8月份開始,直到2015年1月27日那天被抓,他開的“夜寶”基本上每天都有開,只是開的地點在幾個點輪換,平時都是晚上7點多開始,晚上9點左右結(jié)束。“夜寶”固定的股東都有他和李某甲、黃某乙、羅甲某、黃甲某。“香蕉”(經(jīng)辨認為王某甲)也有出錢捧寶,“香蕉”是將錢拿給羅甲某的,羅甲某再將自己入股的錢和“香蕉”入股的錢一起交給他。他們是按出資的比例分紅的,“夜寶”由他來記賬的。
為“夜寶”工作人員中搖寶做寶吏的有他和李某甲、黃某乙、羅甲某;看路望風載客的有黃某丙、黃某戊、黃某?。贿€有一個叫馬某的開一部面包車幫賭場拉客。搖寶做寶吏每人每場200元,看路望風的是每人每場100元,為“夜寶”工作的人員有報酬,載客的是每人每場120元,拉客的每人每場300元。期間,“燕子”和劉某甲偶爾有在賭場放貸。
“白寶”是李某甲開的,他有出資5000元。差不多到了2014年12月中旬的時候他才有去幫忙干活。從他去的時候開始,“白寶”都是在永安市吉峰養(yǎng)豬場竹林、永安市埔?guī)X“漳埔頭”的車庫兩個點輪換,平時都是早上9點多開始,中午12點左右結(jié)束。為“白寶”工作的人員中,搖寶做寶吏有他和李某甲、黃某乙、羅某、張某甲、“阿祥”;看路望風載客的有黃某丙、黃某戊、黃某??;還有一個叫馬某的開一部面包車幫賭場拉客。搖寶做寶吏每人每場200元;看路望風載客拉客的也有錢,具體拿多少錢不知道,錢都是每場結(jié)束的時候李某甲算給的。
開設賭場的地點永安埔?guī)X漳浦頭車庫是找劉某丙租的,租金是200元一場;羅地甲鐵路旁邊的平房是找一個叫“阿?!钡睦项^子租的,賭場有開的話租金是200元一場。
1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9月底,黃某甲找到他和黃某乙、羅甲某,提議說要開“夜寶”,叫他們幾個去幫忙,之后他和黃某甲、黃某乙、羅甲某、黃甲某一起出資將錢交給黃某甲入股,由黃某甲負責去經(jīng)營“夜寶”。其中他出資5000元、黃甲某出資20000元、黃某甲出資8000元左右、羅甲某出資60000元左右、黃某乙出資3000元。黃某甲就去找地點來開“夜寶”,選了埔?guī)X村漳埔頭的車庫、埔?guī)X小學后面的老房子里面、吉峰養(yǎng)豬場后面的一層平房、吉山甲的平房、羅地甲民房和山上的竹林這幾個地點經(jīng)營“夜寶”了。在“夜寶”賭場內(nèi)就他和黃某乙、羅甲某,黃某甲四個人輪流搖寶、當寶吏;黃某甲有叫黃某丙、黃某戊、黃某丁負責看路望風和用摩托車接送賭客;還有馬某用面包車為賭場接送賭客?!耙箤殹睍匈€博當天臨時入股捧寶的,當天賭博結(jié)束后結(jié)算這些臨時捧寶人的輸贏情況,這個具體要問黃某甲。鄧某甲、“香蕉”有在“夜寶”中放貸?!耙箤殹敝?,每場的參賭人員最少的時候有十幾個,最多的時候有二十幾個。
“白寶”是2014年10、11月份左右開始經(jīng)營的。當時他找了黃某甲、黃某乙說再開個“白寶”賺點錢,他們兩個也同意了,三人共同出資并由他來經(jīng)營“白寶”,其中他出資13000元、黃某甲出資10000元、黃某乙出資5000元。他將“白寶”的地點放在了埔?guī)X村漳埔頭的車庫內(nèi)、羅地甲民房內(nèi)和山上的竹林、吉峰養(yǎng)豬場后面的一層平房內(nèi)。在“白寶”賭場內(nèi)就由他和羅某、黃某乙、張某甲四個人輪流搖寶、做寶吏,另外劉某乙、“小賴”、“小周”也有在這里做寶吏。他有安排黃某丙、黃某戊、黃某丁在賭場外面看路的、同時用摩托車接送賭客;馬某開面包車為賭場內(nèi)接送賭客;鄧某甲、王某甲、劉某甲有在賭場內(nèi)放貸,也有捧寶。永安埔?guī)X漳浦頭車庫的房東是劉某丙,羅地甲鐵路邊的民房房東是王某乙,房東知道他們租房子是拿來賭博的。
14、被告人黃某乙的供述,供認2014年9、10月份,黃某甲叫他和李某甲、羅甲某一起出錢入股搞一個“夜寶”賭場,其中黃某甲出資10000元,李某甲出資5000元,羅甲某好像出資10000元,他出資3000元。然后黃某甲在埔?guī)X村75-3號邊上車庫、埔?guī)X村155號老房子大廳、燕南洛溪村223號民房內(nèi)、埔?guī)X中鐵十一局施工工地邊上民房內(nèi)、吉峰村養(yǎng)豬場邊上民房內(nèi)開起了賭場。幾天后黃某甲有說還叫了黃甲某一起入股“夜寶”的賭場,另外還有幾個人有出資捧寶。平時“夜寶”賭場里搖寶、做寶吏的有他和黃某甲、李某甲、羅甲某,看路載客的有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馬某?!耙箤殹庇牲S某甲管理,平時到賭場的有十幾二十個賭客。開設賭場的地點是黃某甲、李某甲去找的。
2014年11月份,李某甲又說要搞一個“白寶”,叫他和黃某甲一起入股,其中李某甲出資13000元,黃某甲出資10000元,他出資5000元?!鞍讓殹辟€場的地點主要是在埔?guī)X村75-3號邊上車庫吉峰村養(yǎng)豬場邊上民房內(nèi),偶爾也會到埔?guī)X中鐵十一局施工工地邊上民房內(nèi)?!鞍讓殹辟€場里搖寶、做寶吏的有他和黃某甲、李某甲、羅某、張某甲、“阿祥”、“小賴”,工資是每天200元,看路載客的有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馬某,工資是120元,工資都是由李某甲發(fā)放。“白寶”由李某甲管理,要捧寶要經(jīng)過李某甲同意。
1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9、10月份左右的一天,她聽說有人在永安燕南埔?guī)X村小學后面一幢老房子那邊開“夜寶”賭場賭博。她就到這個賭場去賭博,后面這個賭場還有換到燕南吉峰養(yǎng)豬場邊上的民房內(nèi)、燕南吉山甲一個民房內(nèi)、燕南羅地甲中鐵施工工地邊上的一幢要拆遷的民房內(nèi)開。她看見來賭博的人蠻多的,平均算下來每場都差不多有二十個人左右,就跟賭場的股東"少奇"(經(jīng)辨認為黃某甲)說想入股5000元到“夜寶”賭場里,“少奇”就同意了。夜寶賭場有分紅三、四趟,總共分到6000元左右。
2014年11月份左右的時候,“阿狗”(經(jīng)辨認為李某甲)在燕南埔?guī)X村“漳埔頭”邊上的車庫內(nèi)再搞一個“白寶”,還叫那些在“夜寶”賭博的賭客白天也可以到“漳埔頭”邊上的車庫內(nèi)繼續(xù)賭博?!鞍讓殹遍_起來后,她有到“白寶”賭場里賭過幾次,期間還有在“白寶”賭場內(nèi)賣煙掙點錢。后來她就跟“阿狗”說想入股5000元到“白寶”的賭場來,“阿狗”就同意了。之后她就經(jīng)常到“白寶”賭場內(nèi)去放貸給賭客,“夜寶”她有偶爾去賭場放貸給賭客。這個“白寶”賭場還有換到其他地方開,她知道的還有換到吉峰養(yǎng)豬場后面的毛竹山上開賭場賭博。一直到了2015年1月27日那天,他們在“漳埔頭”邊上的車庫內(nèi)賭博被警察查獲了?!鞍讓殹睆乃牍珊?阿狗"有分了兩次錢,每次是500元錢。
16、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他知道“阿狗”(經(jīng)辨認為李某甲)、“哦誰”(經(jīng)辨認為黃某甲)等人在永安市埔?guī)X村“漳浦頭”的平房開設賭場,于是他就到賭場里面玩,因為和“阿狗”是朋友關(guān)系,經(jīng)過“阿狗”后同意在賭場里面“放利息”從中賺錢。他在賭場“放利息”期間一共借錢給別人5000元左右,大約有賺到人民幣300元。他除了在賭場“放利息”,還有出資5000元參與賭場“捧寶”?!鞍讓殹钡馁€場地點是在燕南埔?guī)X漳埔頭車庫和吉峰養(yǎng)豬場后山兩個點?!鞍讓殹钡墓ぷ魅藛T還有“豆腐子”(經(jīng)辨認為黃某乙)、“少奇”(經(jīng)辨認為黃某甲)、“香蕉”(經(jīng)辨認為王某甲),做寶吏的有慶芳、“阿杰”,王某甲和燕子(經(jīng)辨認為鄧某甲)還有在賭場放貸,接送賭客的有黃某丙、“阿二”和一名埔?guī)X的男子?!耙箤殹钡那闆r他不清楚。
17、被告人羅某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9月底,永安市埔?guī)X村一個叫“小阿弟”(經(jīng)辨認為李某甲)的人打電話給他,叫他到“小阿弟”開的賭場去上班。因為他剛好沒有事情做就答應了?!靶“⒌堋彼诘馁€場是位于永安市埔?guī)X村漳埔頭一棟居民房,這個賭場是以搖銅寶的方式進行賭博,大概有八九個工作人員,有的人負責搖寶、有的人負責賠錢、收錢,有的人負責幫賭場送東西,還有幾個摩的司機幫忙看風和接送客人?!靶“⒌堋苯兴麕兔r錢收錢,有時候也幫忙搖銅寶,每天可以得到200元報酬,先后得到16000元左右的報酬。賭場正常是從早上9點多開到中午13時許,每天差不多有三十個左右的人來這個賭場賭博,這個賭場有換過兩三個地方,有永安市埔?guī)X村安息堂后山的竹林里面,還有就是永安市埔?guī)X村羅地甲的山上。
負責搖寶作寶吏的有他和黃某乙、劉某乙、“少奇”(經(jīng)辨認為黃某甲)、慶芳(經(jīng)辨認為張某甲)、“小周”、李某甲,還有一名叫“阿星”的男子,看路和載客的是“麻Z”(經(jīng)辨認為黃某丙)、“俊寶”(經(jīng)辨認為黃某?。ⅰ鞍⒍保ń?jīng)辨認為黃某戊),還有一個小馬(經(jīng)辨認為馬某)開一輛白色面包車為賭場拉客。
18、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阿狗”(經(jīng)辨認為李某甲)叫他到“阿狗”開的賭場當寶吏,每天的工資是200元人民幣,有時候也會去搖寶。他在賭場干活期間,在賭場中做寶吏的有“小賴”、“小周”、“阿祥”(經(jīng)辨認為劉某乙)、“阿狗”、“阿杰”(經(jīng)辨認為羅某)、“豆腐子”(經(jīng)辨認為黃某乙);“麻Z”(經(jīng)辨認為黃某丙)負責為賭場接送客人,馬某有開一部小車為賭場接送客人。他在賭場內(nèi)干活期間總共拿了七八千元。每天來賭場內(nèi)賭博的少的時候有十幾個人,多的時候有三四十個人。賭場每天9時許開始,直到12時許結(jié)束。賭場地點主要是在埔?guī)X村漳埔頭、吉峰養(yǎng)豬場后面平房、吉峰養(yǎng)豬場后面竹林這三個地點輪流開,埔?guī)X村鐵路旁邊的民房很少去。
19、被告人劉某乙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10月初的時候,他聽說在埔?guī)X村漳埔頭車庫有人開賭場,就過去賭了。大約三四天后,“阿狗”(經(jīng)辨認為李某甲)叫他到賭博場子里面做寶吏。剛開始的時候,他和“豆腐子”(經(jīng)辨認為黃某乙)、“小周”三個人在賭場內(nèi)負責當寶吏,“阿狗”負責搖寶,賭博地點有永安市埔?guī)X村漳埔頭河邊的車庫、永安市吉峰村養(yǎng)豬場后面的平房、永安市吉峰村養(yǎng)豬場后面的竹林、永安市埔?guī)X村在建高鐵車站下面的平房。過了幾天后,羅某、張某甲也先后到賭場來做寶吏。后面又有來了一個叫“小賴”的來當寶吏,但做了幾天后就走了,賭場就這樣一直經(jīng)營到2015年1月27日被查獲。
賭場每天早上9點左右開始,中午12點左右結(jié)束,是“阿狗”經(jīng)營的,他只知道“豆腐子”有股份。賭場中的其他工作人員還有載客的黃某丙。他在“白寶”中主要負責當寶吏,每天的工資是200元人民幣,先后有拿到八九千工資。劉某甲、“燕子”(經(jīng)辨認為鄧某甲)、“香蕉”有在賭場內(nèi)放貸。另外,賭場晚上也有經(jīng)營,但是誰經(jīng)營的不清楚。他只知道“阿狗”、“豆腐子”、“少奇”有在“夜寶”內(nèi)干活。
20、被告人黃某丙的供述,供認2014年3、4月份,黃某甲找到他,問要不要給黃某甲的“夜寶”賭場載客,每場給他100元,他當時就同意了。之后他就到黃某甲的賭場干活,期間先后有在埔?guī)X小學后的老房子里、埔?guī)X市漳浦頭車庫、吉峰養(yǎng)豬場邊上的平房內(nèi)、吉山甲平房內(nèi)等幾個地點的“夜寶”賭場干活。2014年10月底,李某甲找到他,叫他去李某甲開的“白寶”賭場載客,每場給他120元,他也去了?!鞍讓殹焙汀耙箤殹辟€場都是用銅寶進行賭博,每天都有二三十人參賭。賭場的地點都是黃某甲和李某甲找的。
“白寶”股東有李某甲、黃某甲、黃某乙、馬某、劉某甲、王某甲、鄧某甲。在賭場中干活的人有李某甲、黃某甲、黃某乙、羅某輪流搖寶作寶吏,黃某戊負責看路,他和黃某丁載客順便看路,馬某開面包車接送賭客,還有一個開著3533寶駿車的男子接送賭客,劉某甲、王某甲、鄧某甲有在賭場內(nèi)放貸?!耙箤殹惫蓶|有李某甲、黃某甲、黃某乙、羅甲某等人,在賭場干活的有李某甲、黃某甲、黃某乙、羅甲某搖寶做寶吏,黃某戊負責看路,他和黃某丁載客順便看路。他給“白寶”賭場干活有拿到八九千元工資,給“夜寶”賭場干活也有拿到八九千元工資。
21、被告人黃某丁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11月初的一天,黃某丙叫他幫忙賭場看路,一天給他100元報酬,叫他每天早上9點左右到中午12點、晚上從7點到晚上9點到埔?guī)X村的智蘭食雜店去幫忙看路,他就同意了。他從11月初就開始看路,除了臨時有事,每天都會去看路,一直到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一共獲得5000多元的報酬,工資都是黃某丙支付的。有時候他還會幫賭場接送客人,如果當天有去接送賭客,賭場就會再多拿20元人民幣給他。
在這個賭場干活的還有:黃某戊是和他一樣幫賭場看路的;黃某丙是負責載客的,也就是幫忙接送參加賭博的人,偶爾沒事的時候也會在那邊看路;黃某乙是賭場里面干活的,具體做什么他不清楚。賭場每天有2場,一場是“白寶”,一場是“夜寶”?!鞍讓殹笔情_在永安市埔?guī)X村漳埔頭的一個車庫、永安市吉峰村養(yǎng)豬場后面的平房、永安市吉峰村養(yǎng)豬場后面的竹林;“夜寶”開設的地點是永安市埔?guī)X村漳埔頭的一個車庫、永安市吉峰村養(yǎng)豬場后面的平房、永安市埔?guī)X小學后面的老房子。他只知道李某甲在“白寶”內(nèi)管賬,“夜寶”是黃某甲在經(jīng)營。
22、被告人馬某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11月上旬,他聽說埔?guī)X村那邊有“夜寶”賭場(就是在晚上開設的賭場),就經(jīng)常一個人去“夜寶”的賭場賭博。2014年11月底,在賭場里搖寶做寶吏的“少奇”(經(jīng)辨認為黃某甲)就叫他幫忙拉點賭客過來,并答應給他300元的工資。平時他在“夜寶”賭博拉客就聽說還有一個“白寶”(就是在白天開設的賭場)的賭場,2014年12月中旬,也有去“白寶”的賭場賭博,“白寶”的負責人“阿狗”(經(jīng)辨認為李某甲)叫他有賭客也可以拉過來,工資也是300元。平時去“白寶”賭博的人比較多,他基本都有去為“白寶”賭場拉客,平時去“夜寶”的人比較少,只是偶爾去為“夜寶”賭場拉客。
他知道“白寶”地點只有埔?guī)X村漳浦頭車庫和吉峰養(yǎng)豬場兩個點?!鞍讓殹币话闶窃缟暇劈c開始,中午十二點左右結(jié)束。為“白寶”工作的人員中搖寶做寶吏的有“阿狗”、“少奇”、“豆腐子”(經(jīng)辨認為黃某乙)、“阿祥”(經(jīng)辨認為劉某乙)、“慶芳”(經(jīng)辨認為張某甲)、“阿杰”(經(jīng)辨認為羅某)、還有一兩個叫不出名字??绰吠L載客的也有三四個人,為“白寶”拉客載客的還有另外一個中年男子。他是從2014年12月中旬開始為“白寶”拉客,直到2015年1月27日那天被抓,總共獲得差不多一萬元左右報酬。
“夜寶”是“少奇”開的,股東有“少奇”、“阿狗”、“豆腐子”、還有一個“光頭”(經(jīng)辨認為羅甲某)?!耙箤殹钡攸c有吉峰養(yǎng)豬場后面的平房、埔?guī)X村漳浦頭車庫、埔?guī)X村羅地甲鐵路附近的平房三個點。“夜寶”都是晚上七點左右開始,晚上十點左右結(jié)束。為“夜寶”工作的人員搖寶做寶吏的“少奇”、“阿狗”、“豆腐子”、還有一個“光頭”。也有三四個看路望風載客的人,這些人和“白寶”看路望風載客的人是同一批人。
23、被告人黃某戊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黃某丙叫他幫忙賭場看路,他說可以。第二天就開始為“夜寶”(就是開在晚上的賭場)的賭場看路望風,黃某丙安排他在靠近埔?guī)X羅地甲鐵軌道口附近的一個小崗亭看路望風。之后“夜寶”在永安市吉峰養(yǎng)豬場、永安市吉山甲、永安市埔?guī)X漳浦頭、永安市燕南埔?guī)X羅地甲這幾個點輪換著開。他去“夜寶”工作了10天左右,黃某丙說現(xiàn)在“白寶”(就是開在白天的賭場)也開了起來,之后他也開始為“白寶”看路望風?!鞍讓殹笔窃谟腊彩屑屦B(yǎng)豬場、永安市埔?guī)X漳浦頭、永安市燕南埔?guī)X羅地甲山上的竹林、永安市燕南埔?guī)X羅地甲民房、永安市埔?guī)X安息堂這幾個點輪換著開。
“白寶”是“小阿狗”(經(jīng)辨認為李某甲)開的,一般是早上九點左右開始,中午十二點左右結(jié)束。他知道在“白寶”工作的人有黃某丙、黃某丁,是為“白寶”的場子載客,黃某乙、黃某甲是賭場的工作人員,具體是做什么不知道?!鞍讓殹钡膱鲎庸ぷ鞯娜藛T都有報酬,他是負責看路望風的,每場120元,都是由黃某丙給的,總共獲得了9000元左右的報酬?!耙箤殹泵刻焱砩掀唿c左右開始,晚上十點左右結(jié)束?!耙箤殹惫ぷ鞯娜藛T和“白寶”的一樣,他為“夜寶”工作了將近三個月,每場100元,錢都是黃某丙給的,總共獲得9000元左右的報酬。
24、被告人劉某丙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哦誰”(經(jīng)辨認為黃某甲)找到他說,想在他的漳埔頭車庫內(nèi)開賭場,剛開始他沒有同意,但是他的車庫都是開放的沒有用,黃某甲就先在他的車庫那邊開場子賭博了。十幾天后,他過去車庫那邊和黃某甲他們說不要開了,萬一公安機關(guān)來抓會出事的,黃某甲就說給一點錢,并當場給了100元,他也就同意了。從那天開始,黃某甲他們隔三岔五到他的車庫開場子賭博,只要開場子,他就有錢收,有時候100元,有時候200元,共是了3000元左右。他在賭場看到的人中只認識李某甲、黃某甲、黃某丙、黃某乙。
25、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辨認筆某供認大概是2014年7、8月份的時候,黃某甲找到他說,要將賭博場子放在他家門口的大坪上,還說每開一次賭場會付給他150元作為房租。他就同意了。第二天,黃某甲就帶人來到他家這邊賭博了。他知道黃某甲、“阿狗”(經(jīng)辨認為李某甲)、“豆腐子”(經(jīng)辨認為黃某乙)都有帶人來到他家大坪賭博。一直到了2014年11月底的時候,他怕到時候會被警察抓,有跟黃某甲說不要來他家賭了,之后黃某甲他們就沒有來了。黃某甲等人都是隔一段時間到他家來賭下,晚上一般都是七點左右開始,到當天晚上十點前結(jié)束;白天的話就是上午九點開始到中午一點左右結(jié)束,每場都有二三十人。賭博的時候一般都是黃某甲、“阿狗”、“豆腐子”他們在坐莊。每次賭博結(jié)束后基本上都是黃某甲、“阿狗”、“豆腐子”給他房租,一共收取了3000余元的房租。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王某甲、劉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共同出資開設賭場,聚眾賭博;被告人王某乙、劉某丙、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黃某丙、黃某丁、馬某、黃某戊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賭博場所或者受雇傭參與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黃某丁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乙、劉某丙、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黃某丙、黃某丁、馬某、黃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屬從犯,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乙、劉某丙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積極退出全部所得贓款,有較好的悔罪表現(xiàn),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李某甲、黃某乙、羅某、劉某乙、張某甲、馬某、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出全部所得贓款,有較好的悔罪表現(xiàn),均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馬某、黃某戊、劉某丙、王某乙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均可以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的以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
三、被告人黃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
五、被告人劉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
六、被告人羅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
七、被告人劉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
八、被告人張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黃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
十、被告人黃某丁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
十一、被告人馬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十二、被告人黃某戊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十三、被告人王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十四、被告人劉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十五、扣押的木制賭具寶頭一個(內(nèi)有骰子)、賭資80295元,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本院依法追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5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盧杰
審判員宋明泉
人民陪審員謝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