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臨海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臺臨刑初字第76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21
審理經(jīng)過
臨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訴刑訴(2015)7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尋釁滋事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毛某甲、金某乙、金某甲、沈某甲、金某丙、金某丁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金敏、孫菊飛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尋釁滋事事實
2012年9月19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與張雄、鄧凱路(均已判)等人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菲比酒吧娛樂時,因要求酒吧營銷人員童某過來敬酒時被吳某乙等人勸阻而心懷不滿。后張雄糾集鄧凱路、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采用啤酒瓶和凳子砸、用拳頭打等手段將吳某甲、吳某乙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吳某甲外傷致右額部遺留疤痕3.5厘米,疤痕平整,此傷勢構(gòu)成輕傷;右頂部遺留疤痕3厘米,此傷勢構(gòu)成輕微傷;被害人吳某乙外傷致頭皮創(chuàng)形成、肢體遺留疤痕長度大于1厘米,此傷勢構(gòu)成輕微傷。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他人砍傷,在臨海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其于2014年9月26日下午在臨海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部9樓906室向臨海市公安局杜橋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姜某、童某的證言,被害人吳某乙、吳某甲的陳述及被害人受傷照片、病歷,同案犯張雄、鄧凱路的供述及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甲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被告人李某甲的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證明書,歸案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辨認筆錄,前科判決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開設(shè)賭場事實
2015年1月中旬至2月3日,被告人毛某甲、金某甲、金某乙在臨海市杜橋鎮(zhèn)鳳凰城KTV開設(shè)賭場供他人以“捺六名”的形式賭博,其中被告人毛某甲占股份二分之一,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各占股份四分之一。該賭場開設(shè)十四天左右,平均每天抽頭獲利人民幣3000元左右,賭場獲利共計人民幣4萬元許。在賭場開設(shè)期間,被告人毛某甲招徠被告人李某甲、金某丁為賭場望風,安排被告人金某丙、沈某甲在賭場打圖。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在賭場望風六日左右,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被告人金某丁在賭場望風七日左右,獲利人民幣1200余元;被告人金某丙、沈某甲在賭場打圖十余日,兩人獲利各計人民幣2000余元(由莊家支付)。
2015年2月3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金某丙、沈某甲在臨海市杜橋鎮(zhèn)鳳凰城KTV208包廂被抓獲,被告人金某丙、沈某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5年3月5日,被告人金某甲在臺州市火車站被抓獲;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金某丁在臨海市桃渚鎮(zhèn)萬安街132號被抓獲,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5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毛某甲、金某乙到臨海市公安局杜橋派出所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金某乙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一名涉嫌犯污染環(huán)境罪的嫌疑人。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毛某甲、金某乙、金某甲共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7800元,被告人李某甲、金某丁、沈某甲、金某丙分別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1200元、2000元、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毛某甲、金某乙、金某甲、沈某甲、金某丙、金某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鄭某甲、黃某、李某乙、毛某乙、金某戊、李某丙、金某己、沈某乙、高某、金某庚、陳某、鄭某乙、鄭某丙、葛某、毛某丙、金某辛、金某壬、金某癸、馬某、金某子、王某、項某甲、周某、金某丑、張某、項某乙、石某的證言及行政處罰決定書,七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歸案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辨認筆錄,立功證明及相關(guān)材料,退贓票據(jù),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甲、金某乙、金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shè)賭場,被告人李某甲、金某丁、沈某甲、金某丙為他人開設(shè)的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李某甲與人結(jié)伙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甲、金某丁、沈某甲、金某丙在開設(shè)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甲、金某乙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尋釁滋事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甲、金某丙、金某丁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乙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七名被告人均已退出開設(shè)賭場的違法所得,且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犯有兩罪,依法實行并罰。根據(jù)被告人毛某甲、金某乙、金某甲、金某丁、沈某甲、金某丙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等,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各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yīng)予沒收、上繳國庫。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的情節(jié)、性質(zhì)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金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毛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金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沈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金某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金某丁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毛某甲、金某乙、金某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七千八百元,被告人沈某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金某丙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金某丁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二百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金海燕
人民陪審員金偉棟
人民陪審員許宏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