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遼06刑終8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8-25
審理經(jīng)過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徐勃、王軍、高永軍、王凱、楊杰、白雪松、朱偉棟、張斌、張軍、董正偉、曹俊偉、徐奕丁、錢勇駿、黃云、張雁群、閔健、張倍魁、谷珵、黃海開設賭場和原審被告人金慶哲賭博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遼0604刑初12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徐勃、楊杰、朱偉棟、張斌、張雁群、閔健、張倍魁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合議庭經(jīng)審閱本案材料,審查上訴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徐勃、楊杰、朱偉棟、張斌、張雁群、閔健、張倍魁的上訴狀,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合議庭依法訊問了上訴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徐勃、楊杰、朱偉棟、張斌、張雁群、閔健、張倍魁,聽取了各辯護人的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j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被告人張春利以營利為目的,以“皇冠博彩網(wǎng)站”模板為基礎,編寫制作了一個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并以每臺每月1300元的價格租用位于香港的三臺服務器用于該賭博網(wǎng)站運行支撐。該網(wǎng)站設置公司級、大股東級、股東級、總代理級、代理級、會員六個層級的賬號,并可以接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發(fā)布的足球、籃球等比賽的賭博賠率信息,用于在該網(wǎng)站注冊的會員進行網(wǎng)絡賭博投注。后張春利以每月1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價格將其在該網(wǎng)站上建立的anson、sky、kk88、k88kk、cnaq88、okm999、cL5180、yn365等公司級賬號及c99000、uu88等總代理級賬號,出租給被告人陳枝能、蘇金桂、高永軍、王凱等人用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或擔任代理接受賭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張春利建立的賭博網(wǎng)站下投注金額共計3300032092元。
2015年4月,被告人陳枝能以每月5500元的價格從張春利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公司級賬號okm999,后在該公司級賬號下建立大股東級、股東級、總代理級、代理級等多個賬號出租給被告人黃新法、朱偉棟、白雪松、楊杰、“金哥”等人用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或擔任代理接受賭博投注,并從中收取租金。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陳枝能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公司級賬號okm999下投注金額共計1062729546元。
2015年1月,被告人蘇金桂與蘇連城合伙以每月6000元的價格從張春利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公司級賬號k88kk,后在該公司級賬號下建立大股東級、股東級、總代理級、代理級等多個賬號出租給被告人王季第、黃云等人用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或擔任代理接受賭博投注,并從中收取租金。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蘇金桂、蘇連城合伙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公司級賬號k88kk下投注金額共計1225063751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黃新法從陳枝能處獲得由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總代理級賬號zz1111,后在該總代理級賬號下建立代理級賬號出租給被告人閔健等人用于擔任代理接受賭博投注,并從中收取租金。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黃新法所使用的總代理賬號zz1111下投注金額共計3876775元。
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王季第以每月1000元的價格從蘇連城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大股東級賬號dd1,后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代理級賬號出租給被告人曹俊偉等人用于擔任代理接受賭博投注,并從中收取租金。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王季第所使用的大股東級賬號dd1下投注金額共計52781883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徐勃從“金哥”處獲得由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股東級賬號xbm88,并與“金哥”約定收取該賬號下會員投注額0.5%的好處費。后徐勃在賬號xbm88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被告人金慶哲及李文彬、胡立國、“石剛”等人的賭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徐勃所使用的股東級賬號xbm88下投注金額共計18642787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徐勃因資金不足與被告人王軍合伙經(jīng)營下線會員金慶哲的投注約50000元,其中王軍占30%的比例,徐勃占70%的比例。2016年1月,徐勃因其股東級賬號xbm88被停用,便在王軍經(jīng)營的網(wǎng)址為“www.hg0088.com”的賭博網(wǎng)站的總代理賬號as1165下開設acc5151、acc3131、acc2121三個會員賬號,提供給金慶哲賭博投注,接受投注共計2000余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王軍從“金哥”處獲得網(wǎng)址為“www.hg0088.com”的賭博網(wǎng)站的總代理級賬號as1165和代理級賬號as1267,并與“金哥”合伙接受會員投注,其中王軍占75%的比例,“金哥”占25%的比例。后王軍在賬號as1165、as1267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王守憲等人的賭博投注。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14日,王軍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級賬號as1267下投注金額共計2062900元。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24日,王軍的總代理級賬號as1165下投注金額共計6602086元,兩個賬號下投注金額合計8664986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勃因資金不足與王軍合伙經(jīng)營會員被告人金慶哲的投注約50000元,其中王軍占30%的比例,徐勃占70%的比例。2016年1月,徐勃因其股東級賬號xbm88被停用,便在王軍經(jīng)營的網(wǎng)址為“www.hg0088.com”的賭博網(wǎng)站的總代理賬號as1165下開設acc5151、acc3131、acc2121三個會員賬號,提供給金慶哲賭博投注,接受投注共計2000余元。
2015年8月,被告人金慶哲從徐勃處獲得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會員賬號axb1212、axb1313、axb1515及網(wǎng)址為“www.hg0088.com”的賭博網(wǎng)站的會員賬號acc5151、acc3131、acc2121后,組織姜基女、元東云、李榮海、鮮于英淑向其賭博投注,并將上述四人的投注情況通過網(wǎng)絡會員賬號報給徐勃,從中收取5%的“水子錢”。金慶哲接受投注金額共計178200元。
2015年8月,被告人高永軍以每月1500元的價格從張春利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總代理級賬號uu88,并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樊斌、“俞小?!?、張輝兵、張衛(wèi)華、龔朝暉等人的賭博投注。期間,高永軍建立會員賬號buu8201、buu8202,被告人黃海介紹陳澄、“夏老師”分別使用上述會員賬號向高永軍賭博投注,黃海幫助高永軍結(jié)算,高永軍給予黃海好處。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高永軍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總代理級賬號uu88下投注金額共計25982946元,高永軍建立的賭博網(wǎng)站會員賬號buu8201、buu8202投注金額共計412096元。
2015年6月,被告人王凱以每月1000元的價格從網(wǎng)上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總代理級賬號c99000,并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李志剛、郭宏志等人的賭博投注。期間,王凱建立會員賬號ac99001、ac9907、bc99008,被告人谷珵介紹許彬、劉志山、倪忠木分別使用上述會員賬號向王凱賭博投注,谷珵幫助王凱結(jié)算,王凱給予谷珵投注額1.25%的好處費。2015年10月,因總代理級賬號c99000無法正常登陸,王凱以每月1500元的價格從張春利處將該賬號恢復運行,張春利將該總代理級賬號下原有會員信息復制后重新交由王凱繼續(xù)使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王凱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總代理級賬號c99000下投注金額共計4405138元,王凱建立的賭博網(wǎng)站會員賬號ac99001、ac9907、bc99008投注金額共計1492048元。
2015年9月,被告人楊杰以每月3000元的價格從陳枝能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股東級賬號zhai1,并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沈超(另案處理)、楊煒、“小明”等人的賭博投注。2015年11月,楊杰建立代理級賬號sss111,并與沈超合伙接受該賬號下會員的賭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楊杰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股東級賬號zhai1下投注金額共計13148652元。
2015年,被告人白雪松以每月400元的價格從陳枝能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級賬號zz9978,并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沈俊、蘇俊、常斌、朱江、胡曉亮、“托尼”等人的賭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白雪松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級賬號zz9978下投注金額共計218001元。
2014年5月,被告人朱偉棟以每月400元的價格從陳枝能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級賬號zz9567和zz9186,并在賬號zz9567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張震洲、傅維中等人的賭博投注。2015年2月,朱偉棟將賬號zz9186以每月2700元的價格出租給被告人張軍等人用于擔任代理接受賭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朱偉棟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級賬號zz9567下投注金額共計5349368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張軍、張斌、董正偉合謀共同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接受他人賭博投注,從中牟利。2015年2月,張軍以每月2700元的價格從朱偉棟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級賬號zz9186,后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將會員賬號交由張斌、董正偉使用。張軍、張斌、董正偉分別發(fā)展會員,接受會員孫寧等人的賭博投注,其中張斌占50%的比例,張軍、董正偉各占25%的比例。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張軍、張斌、董正偉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級賬號zz9186下投注金額共計16300971元。
2014年國慶節(jié)后,被告人曹俊偉、徐奕丁合謀共同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接受他人賭博投注,從中牟利。曹俊偉以每月500元的價格從王季第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級賬號s31221,后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交由徐奕丁,由徐奕丁發(fā)展會員進行賭博投注。2014年8月,曹俊偉、徐奕丁與被告人錢勇駿共同接受錢勇駿介紹的會員邵立、肖華的賭博投注,其中曹俊偉占40%的比例,徐奕丁和錢勇駿各占30%的比例。因會員賭資無法收到,曹俊偉、徐奕丁便不再與錢勇駿合作,二人共同繼續(xù)利用代理級賬號s31221接受會員丁彥峰、丁華、葛群、顧飛、孫磊等人的賭博投注,其中曹俊偉、徐奕丁各占50%的比例。2015年10月,錢勇駿再次與曹俊偉、徐奕丁合作,從代理級賬號s31221下開設會員賬號ds31hui1、ds31xui2、bs31sun3,接受“暉暉”、許巍、孫堅毅的賭博投注,其中曹俊偉占40%的比例,徐奕丁、錢勇駿各占30%的比例。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曹俊偉、徐奕丁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級賬號s31221下投注金額共計4927806元。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錢勇駿與曹俊偉、徐奕丁合作時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會員賬號ds31hui1、ds31xui2、bs31sun3投注金額共計95124元。
2015年6月,被告人黃云以每月500元的價格從蘇金桂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級賬號qq1448,并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胡俊、姚興寶、邵彪、吳俊等人的賭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黃云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級賬號qq1448下投注金額共計1216503元。
2015年9月,被告人張雁群以每月500元的價格從網(wǎng)上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級賬號cc9999,并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王丹、張楠等人的賭博投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4日,張雁群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級賬號cc9999下投注金額共計6043400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閔健以每月500元的價格從黃新法處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級賬號zz1380,并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郝宏斌、“小亮”等人的賭博投注。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14日,閔健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級賬號zz1380下投注金額共計849800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張倍魁以每月500元的價格從網(wǎng)上租用張春利制作的仿制“皇冠博彩網(wǎng)站”的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級賬號xkz7777577,并在該賬號下建立多個會員賬號,接受會員賭博投注。期間,張倍魁給予李成龍好處,由李成龍介紹會員王運隆在張倍魁處賭博投注,李成龍幫助張倍魁結(jié)算。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14日,張倍魁所使用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級賬號xkz7777577下投注金額共計1574126元。
被告人王凱、黃海、張軍、張雁群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張春利、張斌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張春利、徐勃、王軍、谷珵、高永軍、金慶哲、楊杰、白雪松、錢勇駿、朱偉棟、徐奕丁、曹俊偉、黃新法、蘇金桂、黃云、王季第、閔健、張斌、董正偉、張倍魁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賬戶名為馮某某的6222620310001406286號交通銀行銀行卡、賬戶名為王某某的6222620310003642144號交通銀行銀行卡、賬戶名為陳某的6212263301006775612號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賬戶名為信某的6210810620001373830號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在案發(fā)期間均由被告人張春利實際使用,用于收取賭球網(wǎng)站租金或給別人改程序而獲得的費用,其中馮某某的交通銀行卡中有5.82萬元系馮某某本人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以營利為目的,建立賭博網(wǎng)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其中被告人蘇金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勃、王軍、楊杰、白雪松、朱偉棟、張斌、張軍、董正偉、曹俊偉、徐奕丁、錢勇駿、黃云、張雁群、閔健、張倍魁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結(jié)伙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徐勃、王軍、楊杰、朱偉棟、張斌、張軍、董正偉、曹俊偉、徐奕丁、黃云、張雁群、閔健、張倍魁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徐勃與被告人王軍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倍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斌與張軍、董正偉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俊偉與徐奕丁、錢勇駿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永軍以營利為目的,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黃海明知被告人高永軍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仍幫助其發(fā)展會員、結(jié)算賭資,情節(jié)嚴重,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凱以營利為目的,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谷珵明知被告人王凱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仍幫助其發(fā)展會員、結(jié)算賭資,情節(jié)嚴重,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慶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被告人高永軍、王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海、谷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勃在前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軍、王凱、張雁群、黃海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春利、張斌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春利、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徐勃、王軍、高永軍、楊杰、白雪松、朱偉棟、張斌、董正偉、曹俊偉、徐奕丁、錢勇駿、黃云、閔健、張倍魁、金慶哲、谷珵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量刑時對各被告人的平時表現(xiàn)、認罪悔罪態(tài)度、獲利情況、所處層級等事實、情節(jié)予以綜合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春利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蘇金桂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陳枝能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王季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高永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徐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董正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張斌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張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朱偉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王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楊杰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張雁群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曹俊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徐奕丁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黃新法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張倍魁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黃云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閔健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王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谷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白雪松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黃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錢勇駿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金慶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供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電腦、手機予以沒收。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張春利提出的上訴理由是:1、原判適用法律錯誤;2、原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3、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春利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原判定性錯誤;2、原判適用法律錯誤;3、原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4、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陳枝能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是:1、上訴人陳枝能系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原判量刑重;2、應以違法所得量刑;3、認定投注額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上訴人蘇金桂提出的上訴理由是:1、原判認定共同犯罪和數(shù)額的事實錯誤;2、原判適用法律錯誤;3、其認罪態(tài)度好,已上繳違法所得及部分罰金。
上訴人黃新法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其沒有直接接受投注,只是轉(zhuǎn)租,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王季第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投注額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不應以投注額量刑;3、量刑重,附加刑沒有依據(jù)。
上訴人徐勃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事實不清,量刑過重。
上訴人楊杰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是:1、對投注額有異議;2、量刑重。
上訴人朱偉棟提出的上訴理由是:1、量刑標準不一致,缺乏事實依據(jù);2、未查明獲利額。
上訴人朱偉棟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上訴人朱偉棟系從犯,能如實供述,應從輕、減輕處罰;2、投注額不確定,違法所得額認定不準確。
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是:1、上訴人張斌沒有參與,只是介紹了孫寧;2、投注額計算錯誤,證據(jù)不足;3、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雁群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是:1、投注額認定不準確,不應以此量刑;2、上訴人張雁群系自首,量刑重。
上訴人閔健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投注額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愿意繳納罰金。
上訴人張倍魁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投注額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量刑畸重,應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相關證據(jù)均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并經(jīng)質(zhì)證。本院經(jīng)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以及所列證據(jù)予以確認。
針對上訴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徐勃、楊杰、朱偉棟、張斌、張雁群、閔健、張倍魁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證據(jù)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上訴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徐勃、王季第、楊杰、朱偉棟、張斌、張雁群、閔健、張倍魁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投注額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有網(wǎng)頁截圖、投注明細表等證據(jù)證實各上訴人的相關賭博網(wǎng)站帳號下的會員投注總金額的事實,又有遠程勘驗記錄、光盤、數(shù)據(jù)表和相關證人證言及各上訴人的相關供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上述證據(jù)可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張斌沒有參與,只是介紹了孫寧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有原審被告人張軍、董正偉的供述證實二人和上訴人張斌合謀共同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約定了分成比例的事實,上訴人張斌對此亦曾供認不諱,上述證據(jù)可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王季第、張雁群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不應以投注額量刑,應以違法所得量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實施開設賭場行為,具有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建立賭博網(wǎng)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3萬元以上的、為賭博網(wǎng)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等六種情形之一,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原判據(jù)此量刑并無不當,故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張春利的辯護人所提原判定性錯誤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張春利以營利為目的,建立賭博網(wǎng)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其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以開設賭場罪對其定罪處罰,故此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蘇金桂所提原判認定共同犯罪的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有上訴人蘇金桂的供述證實上訴人蘇金桂與蘇連城合伙經(jīng)營賬號的事實,又有上訴人張春利、王季第的供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上述證據(jù)可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此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陳枝能、朱偉棟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陳枝能、朱偉棟系從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陳枝能、朱偉棟租用賭博網(wǎng)站帳號,并建立多個帳號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或接受投注,其行為不符合從犯的構(gòu)成要件,不應認定其系從犯,故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徐勃、楊杰、朱偉棟、張斌、張雁群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等量刑方面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判已確認各上訴人的各法定、酌定情節(jié),并根據(jù)其具體犯罪事實、性質(zhì)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作出了罪刑相適應的判罰,故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春利、陳枝能、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以營利為目的,建立賭博網(wǎng)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徐勃、楊杰、朱偉棟、張斌、張雁群、閔健、張倍魁和原審被告人王軍、高永軍、王凱、張軍、董正偉、曹俊偉、徐奕丁、黃云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結(jié)伙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原審被告人白雪松、錢勇駿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結(jié)伙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原審被告人黃海、谷珵明知他人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仍幫助其發(fā)展會員、結(jié)算賭資,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其中上訴人蘇金桂、楊杰、張倍魁均系共同犯罪,上訴人徐勃與原審被告人王軍系共同犯罪,上訴人張斌與原審被告人張軍、董正偉系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曹俊偉、徐奕丁、錢勇駿系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高永軍、黃海系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王凱、谷珵系共同犯罪,均應予懲處。原審被告人金慶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高永軍、王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被告人黃海、谷珵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上訴人徐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上訴人張雁群和原審被告人張軍、王凱、黃海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上訴人張春利、張斌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從輕處罰。上訴人張春利、蘇金桂、黃新法、王季第、徐勃、楊杰、朱偉棟、張斌、閔健、張倍魁和原審被告人王軍、高永軍、白雪松、董正偉、曹俊偉、徐奕丁、錢勇駿、黃云、金慶哲、谷珵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上訴人閔健、張倍魁認罪態(tài)度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能積極繳納罰金,故對其均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遼0604刑初129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第十八項、第二十項、第二十一項、第二十二項、第二十三項、第二十四項、第二十五項、第二十六項和第十七項、第十九項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張春利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蘇金桂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陳枝能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王季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高永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徐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董正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張斌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張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朱偉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王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楊杰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張雁群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曹俊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徐奕丁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黃新法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黃云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王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谷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白雪松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黃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錢勇駿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金慶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供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電腦、手機予以沒收;被告人張倍魁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閔健犯開設賭場罪;
二、撤銷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遼0604刑初129號刑事判決第十七項、第十九項的量刑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上訴人閔健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上訴人張倍魁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馮泰昆
審判員王連友
審判員王旭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盧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