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永嘉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溫永刑初字第101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0-26
審理經(jīng)過
永嘉縣人民檢察院以溫永檢公訴刑訴(2015)9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德道、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德道、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范德道等人在永嘉縣上塘鎮(zhèn)城北小區(qū)27幢501室被告人李某乙家開設“十二門花會”賭場。
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范德道欲再次在被告人李某乙家開設“十二門花會”賭場,后其妻即被告人李某甲要求被告人李某乙提供場地,被告人李某乙礙于朋友情面表示默許。被告人麻某、金某甲得知賭場情況后均表示愿意入股,該二人占股分別為40%、10%。被告人范德道坐莊設賭后,被告人施金木受邀在賭場內充當“理手”;被告人李某甲或伙同被告人金某甲幫忙理錢,或伙同被告人麻某幫忙傳遞夾有中獎內容的筆記本;被告人張某、李某丙則在場內“倒款”,并從被告人施金木處獲利200元。
當日下午,該賭場即被民警查獲,被告人范德道、李某甲、金某甲、施金木、李某丙、張某、李某乙均被抓獲歸案,民警現(xiàn)場查扣撲克牌一副、用于賭博的格子紙張一張、賭資175700元。2015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麻某到永嘉縣公安局投案。
對于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德道、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范德道、施金木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麻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訴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范德道辯解自己開賭場沒有以營利為目的,沒有抽頭,也沒有給理手、房東紅錢,是聚眾賭博,應構成賭博罪。
被告人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范德道等人在永嘉縣上塘鎮(zhèn)城北小區(qū)27幢501室被告人李某乙家開設“十二門花會”賭場。
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范德道欲再次在被告人李某乙家開設“十二門花會”賭場,后其妻子即被告人李某甲要求被告人李某乙提供場地,被告人李某乙礙于朋友情面表示默許。被告人麻某、金某甲得知賭場情況后均表示愿意入股,該二人占股分別為40%、10%。被告人范德道坐莊設賭后,被告人施金木受邀在賭場內充當“理手”;被告人李某甲或伙同被告人金某甲幫忙理錢,或伙同被告人麻某幫忙傳遞夾有中獎內容的筆記本;被告人張某、李某丙則在場內“倒款”,并從莊家處獲利200元。當日下午,該賭場被民警查獲,被告人范德道、李某甲、金某甲、施金木、李某丙、張某、李某乙均被抓獲歸案,民警現(xiàn)場查獲賭資175700元、撲克牌一副、用于賭博的格子塑料紙一張。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麻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范德道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和妻子李某甲商量搞花會,李某甲同意后打電話給她朋友“阿芬”聯(lián)系搞花會地點,之后李某甲說聯(lián)系好了,位于城北小區(qū)27幢501室“阿芬”家里;自己持股55%,麻某占40%,金某甲占5%;賭場是自己坐莊的,賭具就是一張方格紙和十二張撲克牌,賭場里沒有抽頭薪,沒有安排人放哨,自己不知道賭場里的倒款情況;麻某負責從自己這邊接過筆記本,施金木是理手;賭場里有二十多人,均被民警抓獲了,被抓時自己身上有6000元錢,不知道現(xiàn)場時桌上的賭資情況,沒有被抓事后肯定會給“阿芬”等人一點紅錢的;賭場正式開始是在3月16日那天,之前在501室內也有賭過的,但賭很小。經(jīng)辨認,范德道指認出麻某。
2、被告人麻某的供述,供認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接到范德道的電話,讓自己到城北小區(qū)27幢501室內賭花會,自己到的時候看到范德道、范德道妻子、金某甲、“孫掌”(施金木)、房東都已經(jīng)在了,范德道對自己說,“你占四層股份,錢丐占一層、自己占一半”,自己就同意了;開始后,范德道的妻子拿出本錢三萬元,然后抽取了1200元放到口袋里,因為一萬元抽取400元的紅錢;范德道妻子和“孫掌”做理手,自己通過范德道妻子將筆記本放在賭桌上,叫哪門重;后來,范德道把莊前面的錢輸光了,金某甲就拿出了五千元,當時他也抽取了200元當紅錢的;有兩個外地人在倒款,自己看見這兩個外地人將錢借給“狐貍鵬”,但具體借了多少不知道,這兩個外地人也到莊家那邊拿了紅錢過去,具體拿了多少錢自己沒注意;當天參賭的基本都已經(jīng)被查,大概有二十多人;在城北小區(qū)這個地方開過兩次,第一次是被查前幾天,那次自己沒去,是聽朋友說的,第二次就是被查這次。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供認該賭場由自己占一層股份、范德道占五層股份、麻某占四層股份;范德道坐莊,有時候范德道將撲克牌弄好給麻某,麻某將筆記本放到桌上,范德道的妻子和“小張”(施金木)是理手,分別負責理錢和開撲克牌,“小張”還負責賠錢;現(xiàn)場大概有二十多人在賭,基本上都被抓獲了;房東“長人”沒有叫我們別賭,只是做她自己的事情。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2015年3月16日中午,范德道跟自己說要搞“花會”,還說不是獨自搞,“東建”占四層的股份,自己答應了;自己打電話給李某乙說去她家玩,去了她家后,后來大概有十幾個人過來了,范德道就開始坐莊擺“花會”,自己跟李某乙說待會給她一百紅錢就當買水果,李某乙礙于面子同意了;范德道是莊家,“東建”替范德道遞筆記本,“孫掌”是替范德道收錢,自己在賭場里坐在邊上看,偶爾替范德道收下錢;賭場里大概二十多個人,第一天就被抓了;自己不清楚金某甲在賭場里面有無股份。經(jīng)辨認,李某甲指認出麻某。
5、被告人施金木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在范德道的賭場里做理手,自己做了半小時左右的理手,后將理手讓給范德道的妻子李某甲做了,“東建”替范德道遞筆記本;賭場大概有二十多人,都被抓了;大概被抓的四五天前,自己也去過這個地點的賭場一次。經(jīng)辨認,施金木指認出麻某。
6、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供認2015年3月16日下午,范德道、李某甲等人在自己家里擺“花會”,現(xiàn)場有二十多人,自己不認識,自己礙于面子就讓他們在家里賭博了,自己只管做家務。
7、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供認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和張某去城北小區(qū)27幢501室賭場里倒款,“狐貍鵬”跟我們借錢,我們借給“狐貍鵬”5000元,莊上施金木給了我們200元紅錢;莊家是范德道,范德道老婆和施金木在邊上做理手。
8、被告人張某的供述,供認2015年3月16日下午,自己和李某丙去城北小區(qū)27幢501室賭場里倒款,“狐貍鵬”賭博輸了就向我們借了5000元,莊家給了我們200元紅錢;賭場里有二十多人,范德道和他妻子坐莊,施金木做理手。
9、證人楊某甲、金某乙、陳某甲、夏某、蔡某、杜某、林某、葉某甲、呂某、楊某乙、黃某、陳某乙、葉某乙、金某丙的證言,綜合證明各自在城北小區(qū)27幢501室賭場里賭博,參賭人員有二三十人,范德道坐莊,施金木與李某甲是理手,麻某替范德道遞筆記本及叫輕重,金某甲替范德道理錢。
10、檢查證、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轉賬憑證,綜合證明2015年3月16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永嘉縣上塘鎮(zhèn)城北小區(qū)27幢501室賭場進行檢查,并現(xiàn)場查獲23人、賭資175700元、方格塑料紙1張、撲克牌12張,并已對賭資161400元進行收繳,對賭資14300元及方格塑料紙1張、撲克牌12張進行扣押。
本院認為
11、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人范德道、施金木、麻某、金某甲、李某丙的前科情況,及金某乙等人已因賭博被行政處罰的事實。
12、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范德道等八人的歸案情況。
13、人口信息,證明被告人范德道等八人的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對于被告人范德道提出自己沒有以營利為目的,是聚眾賭博,應定性為賭博罪的辯解。經(jīng)查認為,首先,開設賭場罪的本質特征是賭博場所的開放性和參賭人員的不特定性,本案賭場在一定范圍內吸引了二十來個不特定人員前來賭博;其次,本案賭場組織性較強、分工明確,包括股東、“理手”、“倒款者”等專門服務人員,與聚眾賭博有本質區(qū)別。綜上,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罪特征。且被告人范德道參與坐莊,并不能以其最終輸贏的結果,來否定其以營利為目的。相應的辯解,與查明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德道、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范德道、施金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麻某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均能夠自愿認罪,結合本案賭場開設時間較短,決定對被告人麻某、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均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范德道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張某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范德道、施金木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對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施金木、李某乙、李某丙、張某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對被告人麻某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被告人金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張某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范德道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麻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三、被告人金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施金木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李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隨案移送的賭資14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天宇
人民陪審員戴瓊飛
人民陪審員張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肖福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