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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448號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8   閱讀:

審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甬慈刑初字第144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1-09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2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犯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犯黃某、鄢德才、張某乙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王占賢、鄒華、葉誠、張某甲、田某甲、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軍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強、王占賢、鄒華、葉誠、張某甲、田某甲、羅文、冉茂、黃某、鄢德才、王偉、韓某甲、張某乙、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及辯護(hù)人賞彩霞、岑娜君、林小映、陶益波、周榴君、胡丹杰、朱利鋒、周紅安、周冠敏、陶慶和、俞佳、孫迪波、趙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聚眾斗毆事實

2014年8月6日晚,被告人李強與熊某山(另案處理)因賭場問題發(fā)生矛盾,并約定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新澤村紫丁香賓館附近斗毆。次日凌晨,被告人李強糾集被告人鄢德才、張某乙及潭勇、萬某、羅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浙B×××××號汽車、浙B×××××號汽車,至紫丁香賓館附近一路上,并準(zhǔn)備了鋼管、砍刀、“槍支”等工具。被告人張某乙明知被告人李強等人參與斗毆,仍積極駕駛浙B×××××號汽車將相關(guān)人員送往紫丁香賓館附近。與此同時,熊某山糾集被告人羅文、黃某、冉茂及田某美、肖某波、田某平、田某非、高某波(均另案處理)等人,駕駛車輛前往紫丁香賓館,并準(zhǔn)備了棒球棒、砍刀等工具。雙方人員相遇后發(fā)生打斗,熊某山一方采用持棒球棒及磚頭砸、砍刀砍等方式,毆打被告人李強一方人員、砸被告人李強駕駛的浙B×××××號汽車。打斗過程導(dǎo)致被告人李強及潭勇等人不同程度受傷,同時被告人李強所攜帶的“槍支”被熊某山方人員搶走。經(jīng)法醫(yī)鑒定,潭勇外傷致手一處瘢痕長度累計1.0厘米以上,手肌腱損傷,此傷勢構(gòu)成輕微傷。浙B×××××號轎車損失價值人民幣5931元。

到案后,被告人冉茂、鄢德才、張某乙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二、開設(shè)賭場事實

1.2013年年底至2014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強、王占賢伙同袁某清、“結(jié)彬”(均另外處理)等人先后合股,在被告人潘某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施葉村三北西路*號的住房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招徠葉某、孫某、唐某等人聚眾賭博。期間,該賭場共計招徠參賭人員累計二三百人以上,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10萬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李強系2014年5、6月至8月參股。在該賭場中,被告人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及孫某法(另案處理)等人坐桌角;被告人李躍騰、宓某及李某強、陳某華、葉某浩、張某遠(yuǎn)(均另案處理)等人望風(fēng);丁某達(dá)(另案處理)保管頭鈿、打雜等。

期間,被告人李強、王占賢分別非法獲利計人民幣20000元以上,被告人韓某甲、李躍騰分別非法獲利計人民幣5000余元,被告人夏某、方某分別非法獲利計人民幣4000余元,被告人劉某甲、宓某分別非法獲利計人民幣1300余元,被告人潘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潘某、宓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躍騰主動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庭審中,公訴人明確被告人李強、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宓某、潘某參與開設(shè)賭場犯罪期間,賭場參賭人數(shù)累計均一百人以上。

2.2014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鄒華等人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城隍廟村、衛(wèi)西村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招徠劉某乙、王某乙、盧某等人聚眾賭博。期間,該賭場共計招徠參賭人員累計二三百人以上,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10萬元以上。在該賭場中,被告人羅文、王偉、韓某甲及田某、田某銀(均另案處理)等人坐桌角;被告人王某甲、沈某及張益蒙(另案處理)等人望風(fēng);被告人胡某打雜等。

期間,被告人鄒華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0元以上,被告人羅文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余元,被告人韓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余元,被告人沈某非法獲利人民幣7000余元,被告人胡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鄒華、羅文、韓某甲、沈某、胡某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甲主動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犯。

在庭審中,公訴人明確被告人羅文、王偉、韓某甲、王某甲、沈某、胡某參與開設(shè)賭場犯罪期間,賭場參賭人數(shù)累計均一百人以上。

3.2014年8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鄒華、葉誠、張某甲、田某甲及鄭某明(已死亡)、熊某山(另案處理)等人合股,在被告人陳某甲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衛(wèi)東村第三弄49號的住房、被告人鄒某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衛(wèi)東村消防街*號的住房、被告人韓某乙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衛(wèi)北村泥河畈路*號的住房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招徠王某乙、鄔某、鄭某等人聚眾賭博。期間,該賭場共計招徠參賭人員累計二、三百人以上,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10萬元以上。其中被告人鄒華系2014年11月至12月參股,被告人田某甲系2014年12月參股。在該賭場中,被告人王偉、韓某甲等人坐桌角;被告人冉茂、田某乙及蔣某仙、柳某立、“中彬阿弟”(均另案處理)護(hù)賭、望風(fēng);田某強(另案處理)保管頭鈿。

期間,被告人鄒華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余元,被告人張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0余元,被告人田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被告人冉茂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余元,被告人韓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被告人田某乙非法獲利人民幣7000余元,被告人陳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余元,被告人鄒某非法獲利人民幣800元,被告人韓某乙非法獲利人民幣4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鄒華、張某甲、冉茂、韓某甲、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田某乙主動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庭審中,公訴人明確被告人鄒華、田某甲、冉茂、王偉、韓某甲、田某乙、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參與開設(shè)賭場犯罪期間,賭場參賭人數(shù)累計均一百人以上。

公訴機關(guān)為證明以上事實,向本院提交了相應(yīng)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黃某、鄢德才、張某乙結(jié)伙聚眾斗毆,其中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黃某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李強、王占賢、鄒華、葉誠、張某甲、田某甲、羅文、冉茂、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shè)賭場,情節(jié)嚴(yán)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黃某、鄢德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乙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在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強、王占賢、鄒華、葉誠、張某甲、田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羅文、冉茂、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鄒華、張某甲、冉茂、鄢德才、韓某甲、張某乙、夏某、方某、劉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羅文能如實供述自己開設(shè)賭場罪行。被告人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王某甲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李強、王占賢、葉誠、鄢德才、王偉、李躍騰系累犯。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一人犯二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李強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無異議,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的犯罪事實,其辯解,其沒有持“槍支”;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hù)人賞彩霞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強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無異議,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強犯聚眾斗毆罪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護(hù),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強持“槍支”參與聚眾斗毆證據(jù)不足,且被告人李強方在聚眾斗毆過程中未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被告人李強就聚眾斗毆犯罪事實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懇請法庭對被告人李強從輕處罰;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強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李強不是賭場的發(fā)起者,不能夠決定賭場的經(jīng)營,參與賭場犯罪時間不長。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占賢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hù)人岑娜君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占賢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王占賢在開設(shè)賭場犯罪中沒有特意組織賭博人員參賭,參賭人員相對穩(wěn)定,賭場也沒有產(chǎn)生惡性案件,且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王占賢從輕處罰。

被告人鄒華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hù)人林小映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華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鄒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初犯,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鄒華從輕處罰。

被告人葉誠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無異議,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其辯解,其在賭場中沒有股份,也沒有在賭場中獲利,其僅幫鄭某明在賭場中拿錢,不應(yīng)認(rèn)定為主犯。

辯護(hù)人陶益波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誠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無異議,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誠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護(h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葉誠系賭場股東,被告人葉誠在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張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hù)人周榴君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張某甲從輕處罰。

被告人田某甲辯解,其在賭場中沒有股份,被告人鄒華交給其2000元錢是讓其去看病的。

辯護(hù)人胡丹杰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有異議,辯護(hù),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甲在賭場中有股份證據(jù)不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告人田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

被告人羅文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有異議,其辯解,其是去勸架的;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hù)人朱利鋒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文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有異議,辯護(hù),被告人羅文以調(diào)解者的身份出面,沒有實施聚眾斗毆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準(zhǔn)備工具、參與毆打,被告人羅文的行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文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羅文在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羅文減輕處罰。

被告人冉茂辯解,其拿了石頭砸車;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hù)人周紅安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冉茂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冉茂持石頭實施聚眾斗毆犯罪的行為不能認(rèn)定為持械聚眾斗毆,且被告人冉茂不是糾集者;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冉茂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冉茂在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懇請法庭就開設(shè)賭場犯罪事實對被告人冉茂減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辯解,其在聚眾斗毆過程中沒有動手,也沒有持械,不應(yīng)認(rèn)定為主犯。

辯護(hù)人周冠敏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無異議,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聚眾斗毆罪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護(hù),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持械聚眾斗毆證據(jù)不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無犯罪前科,系初犯,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黃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鄢德才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解,其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從犯,不應(yīng)認(rèn)定為主犯。

辯護(hù)人陶慶和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鄢德才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鄢德才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鄢德才亦沒有實施打斗行為,系犯罪未遂,且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鄢德才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偉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hù)人俞佳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偉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王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主觀惡性不大,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王偉減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hù)人孫迪波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性較小,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韓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乙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hù)人趙軍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乙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護(hù),被告人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張某乙從輕處罰。

被告人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聚眾斗毆事實

2014年8月6日晚,被告人李強與熊某山(另案處理)因賭場問題發(fā)生矛盾,并約定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新澤村紫丁香賓館附近斗毆。次日凌晨,被告人李強糾集被告人鄢德才、張某乙及潭勇、萬某、羅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浙B×××××號汽車、浙B×××××號汽車,至紫丁香賓館附近一路上,并準(zhǔn)備了鋼管、砍刀、“槍支”等工具。被告人張某乙明知被告人李強等人參與斗毆,仍積極駕駛浙B×××××號汽車將相關(guān)人員送往紫丁香賓館附近。與此同時,熊某山糾集被告人羅文、黃某、冉茂及田某美、肖某波、田某平、田某非、高某波(均另案處理)等人,駕駛車輛前往紫丁香賓館,并準(zhǔn)備了棒球棒、砍刀等工具。雙方人員相遇后,被告人李強持“槍支”與熊某山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發(fā)生打斗,熊某山一方采用持棒球棒及磚頭砸、砍刀砍等方式,毆打被告人李強一方人員、砸被告人李強駕駛的浙B×××××號汽車,導(dǎo)致被告人李強及潭勇等人不同程度受傷,同時被告人李強所攜帶的“槍支”被熊某山方人員搶走。經(jīng)法醫(yī)學(xué)鑒定,潭勇外傷致手一處瘢痕長度累計1.0厘米以上,手肌腱損傷,此傷勢構(gòu)成輕微傷。浙B×××××號轎車損失價值人民幣5931元。

被告人冉茂、鄢德才、張某乙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確認(rèn)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羅文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8月某日凌晨一兩點鐘,熊某山打電話給其說李強要在葉誠舅舅的賭場吃股份被拒絕了,要找麻煩,葉誠知道后讓他出面擺平,還讓其過去幫忙,其說其認(rèn)識李強,大家一起去講和。后熊某山開著一輛黑色豐田轎車到天華賓館附近接上其,當(dāng)時“小鬼”已經(jīng)坐在后排了,其坐在副駕駛位置上,后“阿茂”也上車了,后面還跟著一輛車,肖某波等人坐在這輛車上,他們應(yīng)該是熊某山叫來的。熊某山在車上說李強要搞他,要找他開戰(zhàn),途中,李強與熊某山約定在紫丁香附近見面。到后,李強的黑色現(xiàn)代轎車停在紫丁香附近路上,其和熊某山、“阿茂”、“小鬼”一起下車去跟李強談,其下車時還帶了一根棒球棍用來防身,以防等下一起開戰(zhàn)。李強看到其等人過來了,還拿著槍拉了一下,好像是上膛了,其讓李強腦子清醒點,其和“阿茂”、熊某山上去奪過李強的槍,其還打了李強一耳光,“阿茂”、熊某山、“小鬼”對李強拳打腳踢,熊某山還拿著鋼管,但是好像沒有用鋼管打李強,其一直對著李強,其他人怎么吵的也不清楚。后其和熊某山、“阿茂”、“小鬼”就開車回去了,把李強的長槍也帶走了。

2.被告人冉茂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8月某天凌晨,其和黃某在南央路園林網(wǎng)吧上網(wǎng),熊某山打電話給黃某,后黃某告訴其“阿三”有點事情,讓他們過去一下。過了一會兒,“阿三”就開著豐田轎車來接其和黃某了,當(dāng)時,“小波”(指羅文)坐在副駕駛室,其和黃某、“長毛”(指田某美)坐后排,后去金馳賓館停了一會兒,又到順達(dá)賓館停了一會兒,后來就去了紫丁香KTV附近一條路上,李強的黑色現(xiàn)代轎車已經(jīng)停在那里了,張某乙的藍(lán)色QQ轎車也停在那里。李強站在馬路邊,其等人下車后,看到肖某波、“田雷”(指田某平)、“亞飛”等人從跟隨在后的車上下來。后其等人都向李強走過去,張某乙駕駛的那輛車直接開走了。其和“小波”、熊某山與李強在談話時,肖某波、“田雷”、“亞飛”、黃某、“長毛”(指田某美)等人開始用棍子砸李強的轎車,棍子是來的時候就放在車?yán)铮碛止┱J(rèn)肖某波用棒球棍砸李強的車,“田雷”、“亞飛”、黃某、“長毛”用石頭等東西砸李強的車),其說大家都認(rèn)識,讓李強不要這么狂,“小波”直接打了李強一巴掌。其因認(rèn)識李強,不好意思打他,就走向李強的現(xiàn)代轎車,“鄢勇”(指鄢德才)也在,其因認(rèn)識“鄢勇”,也沒有打他,后面有人要沖上去打“鄢勇”,“鄢勇”就逃跑了,其走過去用石頭砸了李強的轎車,砸完轎車就都走掉了。

3.被告人黃某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天氣熱的某天晚上,其和冉茂等人在紫丁香喝酒唱歌,到十一二點結(jié)束后,其又和冉茂等人一起去吃夜宵,后又一起回到觀城金馳賓館準(zhǔn)備睡覺。熊某山打電話給冉茂,問他有沒有工具,要去打架。不久,熊某山開著一輛車牌有813號碼的黑色轎車過來了,車上坐了六七個人,有“小波”、“長毛”(指田某美)、肖某波,還有幾個不認(rèn)識的人。其和冉茂上車后,看到車上還有兩根棒球棍,其知道因李強與熊某山開賭場的事情存在糾紛,他們要去找李強打架。熊某山在車上與李強約定在紫丁香打架。熊某山就開車帶著其等人前往紫丁香,其這邊還有人坐在另一輛車上,一共有十余人。李強、張某乙各開一輛車也趕到了紫丁香,另外還有“鄢勇”、“萬某”、“潭勇”等人。李強、熊某山都下車了,李強手里還提著東西,具體也不清楚什么東西,其和冉茂、“長毛”、羅文等人都下車了,其這邊的人還打了李強,“長毛”、冉茂也沖上去用石頭或者棍子等工具砸車,其也沖上去要砸車,但因其認(rèn)識“師橋小勇”,就沒有動手了,李強被熊某山等人打倒在地,手上的東西也被搶了,張某乙開的車停了下就走了,其等人也離開了,逃跑途中,熊某山說他把李強的槍搶過來了,其也看到了是一把槍。

4.被告人鄢德才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8月某日下午1時許,其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摩卡咖啡廳碰見李強,李強讓其找人跟他混,其就介紹了“小勇”(指潭勇),后其和李強去師橋接上“小勇”,“小勇”又叫來“萬某”、羅某,后五人一起到國王咖啡吃茶、吃點心。期間,李強打了一個電話,就說要搞“阿三”(指熊某山),意思就是要和“阿三”打架,后其才知道“阿三”是其認(rèn)識的一個貴州人,他和李強因賭場存在糾紛。李強還讓其等人再叫點人過來,“小勇”又打電話讓張某乙等人過來打架。其和李強、“小勇”、羅某、萬某一起到李強在華府足浴的租房拿了用釣魚包包好的砍刀、鋼管等工具,張某乙開車帶人到華府足浴與其等人碰頭,其等人把準(zhǔn)備好的工具放在李強和張某乙的車內(nèi),當(dāng)時,另一輛轎車也過來了,好像是李強叫來的貴州人開過來的,李強還隨身攜帶了一把黑色手槍。其等人共準(zhǔn)備了五六把砍刀、四五根鋼管,其中有幾把砍刀是李強叫來的貴州人帶來的。后李強打電話聯(lián)系“阿三”,對方好像說在東山頭,其等人乘坐三輛車趕至東山頭,沒有看到對方,當(dāng)時,李強好像還叫了一個新疆人,他騎了一輛摩托車。李強又和對方聯(lián)系,沒有聯(lián)系上,其等人又回到觀城,在歐藝米蘭附近的一家飯店吃飯,當(dāng)時,李強叫來的乘坐黑色轎車的貴州人已經(jīng)離開了。吃飯時,李強還叫來“大炮”,兩人商談合伙搞賭場的事情,談崩了,李強還打了“大炮”幾個巴掌,“大炮”就走了。吃完晚飯后,其等人去了御龍賓館房間坐了一會兒,李強在賓館打電話約“阿三”打架,最后約定在紫丁香KTV打架。這樣,李強開著現(xiàn)代轎車,帶著其和“小勇”、“萬某”、“羅某”,張某乙開車帶著兩三個人就一起前往紫丁香,新疆人沒有一起過去。到后,李強打電話催對方,過了一兩個小時,對方才乘坐兩輛車趕過來。李強說等他們先停下,再開車上去,但對方停車后就下來打其等人了,他們有十余人,基本上都拿了砍刀、棍子之類的武器,用砍刀、磚頭砍、砸汽車。李強看對方?jīng)_過來,就下車用手槍指著對方,其也下車了,對方“阿毛”(指冉茂)、“阿三”拿著刀沖上來砍其等人,汽車擋風(fēng)玻璃也被砍破了,其認(rèn)識“阿毛”,就叫了他的名字,他就沒有砍其,后黃某拿著砍刀向其跑來,其看情況不對,還來不及拿工具,赤手空拳打不過對方就跑了。張某乙等人看到對方人多,就先開車跑了。后“小勇”打電話給其,其又回到現(xiàn)場,李強、“小勇”、“羅某”、“萬某”都不同程度受傷了,“小勇”傷勢較重,右手被砍傷了,李強挨了幾棍子被打倒在地,他的車子也被砸壞了,“小勇”還打電話給張某乙,張某乙開車回來帶著李強、“羅某”、“萬某”去了醫(yī)院,其也回去了。事后,其得知李強和熊某山因賭場糾紛才相約打架的。

5.被告人張某乙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8月某日下午,潭勇打電話讓其去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觀城華府足浴附近接人,其到后,看到一輛黑色現(xiàn)代轎車、一輛銀灰色廣本轎車停在華府足浴樓下,五六個人下車后走到華府足浴樓上去了,后潭勇、“阿勇”(指鄢德才)等人從樓上抱下來砍刀、鐵棍、棒球棍等武器放在現(xiàn)代轎車上,開現(xiàn)代轎車的瘦瘦的男子還拎了一個包。一個長發(fā)男子坐上其的車的副駕駛位置,還有兩個人坐在后排。潭勇讓其跟著現(xiàn)代轎車,不要跟丟。后現(xiàn)代轎車開往東山頭方向,銀灰色廣本轎車跟在后面,其聽車上的人說他們?nèi)ベ€場看看人在不在。其等人后又到觀城長途車站附近的一家小飯店吃飯,開現(xiàn)代轎車的瘦瘦的駕駛員(指李強)與一個年紀(jì)有點大的本地人(指王占賢)一桌,其和潭勇、“阿勇”(指鄢德才)等六七人一桌,吃飯時,開現(xiàn)代轎車的瘦瘦的駕駛員與一個年紀(jì)有點大的本地人發(fā)生了爭吵,本地男子還被打了一耳光。飯后,廣本轎車先走掉了,其跟著現(xiàn)代轎車到了觀城御龍賓館,其轎車上有三個人,現(xiàn)代轎車有瘦瘦的駕駛員、潭勇、“小勇”等四五個人。他們到御龍賓館后,其開車去了師橋古窯道口附近的沙縣小吃吃了點東西,過了兩三個小時,潭勇又打電話讓其去御龍賓館,還是那三人坐在其車上,潭勇拿了兩根棒球棍放在其車子的后排,原來的另外一些人上了現(xiàn)代轎車。后其就跟著現(xiàn)代轎車在觀城東山頭、紫丁香附近到處找人。凌晨一兩點鐘,其跟著現(xiàn)代轎車停在了紫丁香附近的橋上,有兩輛黑色轎車開過去,潭勇打電話讓其跟著現(xiàn)代轎車開過去,對方兩輛轎車左拐后從后面追上來,現(xiàn)代轎車右拐后停下來,很多人從那兩輛轎車走下來,還拿著棍子、砍刀之類的武器,有人用石頭砸其的車,其看情況不對就開車跑掉了,到師橋塘下菜場附近把車上的三人放下,這時,潭勇打電話告訴其他受傷了,手筋被砍斷了,后其到觀城南央路附近接上潭勇和另一個人,把他們送到了中醫(yī)院,“阿勇”還打電話問其在哪里,其告訴他潭勇在醫(yī)院,后其就離開了。

6.同案犯田某美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rèn):其綽號“長毛”。2014年夏天某日晚上,“小波”(指羅文)打電話讓其出去一下,不久,“小權(quán)”(指熊某山)就開車到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鎮(zhèn)政府門口接其,“小權(quán)”在電話中一直和別人吵架,意思要打架,后又接上了“阿茂”(指冉茂)、“小勇”(指黃某),“阿茂”還拿了一些工具放到車上,后又到觀海衛(wèi)鎮(zhèn)西門附近接上了一輛汽車。這樣,兩輛車來到了紫丁香KTV,對方有兩輛車停在那里,還有一個人站在外面,其這輛車上的人都下車了,“小權(quán)”和“小波”先走過去,“阿茂”和“小勇”也過去了,其中,“阿茂”還拿著工具,其也下車站在路邊,對方有輛車見狀就跑了。不久,其就聽到打架的聲音,有幾個人在砸車或者砸人,其說可以走了,他們就跑過來坐上車走了,途中,“小權(quán)”還說把李強的槍搶過來了。

7.同案犯田某平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8月某晚凌晨十一二點鐘,田某非打電話讓其出去一下,過了一會兒,他就坐著車子來接其,車內(nèi)還有“長毛”(指田某美)、“阿茂”等人,車上司機說要去打架,羅文、肖某波等人坐在另一輛車上,一共有十余人,棒球棍等工具放在車子后備箱內(nèi)。其等人到達(dá)紫丁香KTV附近路上時,對方已經(jīng)有兩輛車到了,羅文等二三個人走過去,對方一輛車看到其這方的人下車就跑掉了,對方下來一個人與羅文等人談話,談著談著就吵起來了,其這方兩輛車上的人全下車了,肖某波、“長毛”在后備箱拿了棒球棍,其去拿工具時,工具已經(jīng)被拿完了,其這邊的人都沖上去,肖某波、“長毛”拿著棒球棍在車子四周的玻璃和門上亂砸,其也撿了一塊石頭砸對方的車,“阿茂”、田某非、羅文都是拿著工具沖上去的,去砸轎車還是打人不太清楚,反正都是動手的。

8.同案犯田某非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8月初某晚,熊某山打電話讓其一起去吃夜宵,還讓其打電話讓“田雷”(指田某平)一起去,其同意了,打電話讓田某平出來一下。過了一會兒,熊某山開著車帶著羅文接上其,又到觀城賓館附近接上了“阿茂”和黃某,他們還拿著棒球棍、砍刀等工具放在車上,途中,熊某山和李強在電話里罵來罵去,還有一輛車跟在后面。隨后,其等人又去西門、城隍廟接上了肖某波、田某平等人。后來,熊某山和李強在電話中約定在紫丁香KTV附近打架,其等人趕到時,李強已經(jīng)到了約定地點了,他們有兩輛車,李強一個人站在車外面,隨后,熊某山和羅文先下車了,肖某波、田某平等人從另一輛車上下來,其和冉茂、黃某也走下車,熊某山、羅文先前去和李強談,談了一會兒,李強拿出槍來,其這邊的人就動手打李強了,對方有一輛車看到情況不對就準(zhǔn)備逃跑,其追上去用石頭砸那輛車,肖某波、“阿茂”、羅文、黃某、熊某山等用棒球棍、砍刀之類工具砸李強邊上的那輛車,同時還毆打乘坐在車上的人,李強手上的槍也被熊某山拿走了。田某平、“長毛”、“熊大”到了現(xiàn)場后都下車的,具體做了什么也不清楚,但他們?nèi)サ穆飞隙贾朗且ゴ蚣艿摹?/p>

9.同案犯潭勇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8月某天晚上,其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塘下村一家理發(fā)店上班,“何勇”(指鄢德才)打電話給其,過了一會,他和李強開車過來把其接上了車,“何勇”還讓其找個關(guān)系比較好的人過來,其打電話讓“王猛”過來,李強說他形象不好,讓他回去了,其又打電話給“胖子”,他拒絕了。后“何勇”打電話叫來萬某,還打電話讓張某乙過來,后就去觀城國王咖啡喝茶了,張某乙和“胖子”之后一起過來了。李強接了一個電話后,就說可以走了,其等人就到了李強在觀城華府足浴的住所,李強和“何勇”上去后,其和萬某、張某乙也到了李強的房間,李強說床下有棒球棍、砍刀,其和萬某把工具放到釣魚袋里面,各提了一個袋子拿到樓下,分別放到李強、張某乙的車內(nèi),一共有二三根棒球棍、五六把砍刀。后其等人就去華鼎飯店附近吃飯了,李強還叫上了其他人過來,飯后,其等人共七八個人分別乘坐兩輛車前往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東山的一座廟附近,有很多人站著,李強走進(jìn)屋子看了下,沒找到人就回來了,后就回御龍賓館了。過了一個多小時,其等人經(jīng)聯(lián)系,其、李強、萬某、“胖子”和張某乙、“何勇”朋友、李強朋友分別乘坐一輛車,在觀城外面轉(zhuǎn),李強在電話中與對方罵來罵去,最后約定在紫丁香賓館打架。后李強開車至紫丁香附近路上,張某乙開車隨后,對方兩輛車跟在張某乙的車后面,雙方停車后,對方有七八個人突然下車,拿著砍刀、棒球棍去砸張某乙的車子,張某乙發(fā)現(xiàn)后跑掉了,李強拿著一把槍下車,他們直接把李強打暈了,還搶走了李強的槍,對方的人沖到車子邊上時,“何勇”就跑掉了,對方拿著工具砸車玻璃。其中一個胖胖的人用砍刀向其砍過來,其用手擋了下,手指就被砍傷了,后其臉也被砍傷了。對方有黃某、“長毛”(指田某美)、“阿茂”(指冉茂)等人,黃某拿著砍刀砸車子后面的部位,“長毛”拿著砍刀或者棒球棍砸車前擋風(fēng)玻璃,其他人基本都是動手砸車子的。對方的人離開后,張某乙過來接上其等人去醫(yī)院治療了。

10.同案犯王占賢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8月某晚,其在海衛(wèi)賓館遇見李強,他讓其一起到寶樂迪KTV附近一家賓館吃飯,另外還有七八個人也在,李強說貴州人不給他面子,要教訓(xùn)他們。其聽出來李強是叫人去打架,就勸他不要去打架,要出事的,李強拒絕了其的勸告,其也沒有再勸他,就離開了。李強等人后駕駛一輛黑色現(xiàn)代汽車及另一輛小汽車去打架,對方有“阿三”、“小波”等人。后有人打電話告訴其李強被打傷了。李強有一把短槍、一把長槍,他平時都帶著槍,那天,他肯定也是帶槍過去的。

11.證人蔣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5日左右,其將車牌號為浙B×××××的北京現(xiàn)代汽車出借給李強,后車被損壞及維修的情況。

12.證人謝某、潭邦明的證言,證明:被告人潭勇的身份情況,其二人系潭勇的父母。

13.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證明:涉案人員的辨認(rèn)情況,其中,同案犯潭勇指認(rèn)同案犯田某平即拿砍刀砍他的人。

14.病歷資料、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經(jīng)法醫(yī)學(xué)鑒定,同案犯潭勇外傷致手一處瘢痕長度1.0厘米以上,手肌腱損傷,此傷構(gòu)成輕微傷,其中,同案犯潭勇在慈溪市中醫(yī)院的入院就診時間為2014年8月7日6時許。

15.維修單、價格鑒定報告書,證明:經(jīng)鑒定,涉案浙B×××××汽車被損壞價格人民幣5931元。

16.車輛檔案及照片,證明:涉案浙B×××××現(xiàn)代轎車、浙B×××××號汽車的情況,其中,浙B×××××號汽車的登記所有系被告人張某乙。

17.前科刑事判決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社區(qū)戒毒決定書、罪犯檔案資料,證明:被告人李強、冉茂、鄢德才、張某乙的前科、劣跡情況。

18.身份信息,證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19.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證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二、開設(shè)賭場事實

(一)2013年年底至2014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強、王占賢伙同袁某清、“結(jié)彬”(均另外處理)等人先后合股,在被告人潘某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施葉村三北西路*號的住房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等形式,開設(shè)賭場,招徠葉某、孫某、唐某等人聚眾賭博。期間,該賭場共計招徠參賭人員累計二三百人以上,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10萬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李強系2014年五六月至8月參股。在該賭場中,被告人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及孫某法(另案處理)等人坐桌角;被告人李躍騰、宓某及李某強、陳某華、葉某浩、張某遠(yuǎn)(均另案處理)等人望風(fēng);丁某達(dá)(另案處理)保管頭鈿、打雜等。被告人李強、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宓某、潘某參與開設(shè)賭場期間,賭場累計招攬參賭人員均一百人以上。

期間,被告人李強、王占賢分別非法獲利計人民幣20000元以上,被告人王偉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被告人韓某甲、李躍騰分別非法獲利計人民幣5000余元,被告人夏某、方某分別非法獲利計人民幣4000余元,被告人劉某甲、宓某分別非法獲利計人民幣1300余元,被告人潘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余元。

被告人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潘某、宓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躍騰主動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潘某、宓某已向本院預(yù)繳退贓款等款項。

(二)2014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鄒華等人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城隍廟村、衛(wèi)西村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招徠劉某乙、王某乙、盧某等人聚眾賭博。期間,該賭場共計招徠參賭人員累計二三百人以上,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10萬元以上。在該賭場中,被告人羅文、王偉、韓某甲及田某、田某銀(均另案處理)等人坐桌角;被告人王某甲、沈某及張益蒙(另案處理)等人望風(fēng);被告人胡某打雜等。被告人羅文、王偉、韓某甲、王某甲、沈某、胡某參與開設(shè)賭場期間,賭場累計招攬參賭人員均一百人以上。

期間,被告人鄒華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0元以上,被告人羅文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余元,被告人王偉、韓某甲分別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余元,被告人沈某非法獲利人民幣7000余元,被告人胡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鄒華、羅文、韓某甲、沈某、胡某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甲主動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犯。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沈某、胡某已向本院預(yù)繳退贓款等款項。

上述兩節(jié)事實,被告人李強、王占賢、鄒華、羅文、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王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在庭審中均無異議,并有同案犯袁某清、陳某華、李某強、田某的供述、同案人邱某華、鄒某林的供述、證人陳某乙、鄔某、鄭某、劉某乙、盧某、王某乙、孫某、葉某、吳某、唐某的證言、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暫存款票據(jù)、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罪犯檔案資料、釋放證明書、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及各被告人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三)2014年8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鄒華、葉誠、張某甲、田某甲及鄭某明(已死亡)、熊某山(另案處理)等人合股,在被告人陳某甲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衛(wèi)東村第三弄*號的住房、被告人鄒某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衛(wèi)東村消防街*號的住房、被告人韓某乙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衛(wèi)北村泥河畈路*號的住房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招徠王某乙、鄔某、鄭某等人聚眾賭博。期間,該賭場共計招徠參賭人員累計二三百人以上,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10萬元以上。其中被告人鄒華系2014年11月至12月參股,被告人田某甲系2014年12月參股(參股二十天左右)。在該賭場中,被告人王偉、韓某甲等人坐桌角;被告人冉茂、田某乙及蔣某仙、柳某立、“中彬阿弟”(均另案處理)護(hù)賭、望風(fēng);田某強(另案處理)保管頭鈿。被告人鄒華、田某甲、王偉、韓某甲、冉茂、田某乙、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參與開設(shè)賭場期間,賭場累計招攬參賭人員均一百人以上。

期間,被告人鄒華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余元,被告人張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0余元,被告人田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被告人冉茂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余元,被告人王偉、韓某甲分別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被告人田某乙非法獲利人民幣7000余元,被告人陳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余元,被告人鄒某非法獲利人民幣800元,被告人韓某乙非法獲利人民幣400余元。

被告人鄒華、張某甲、冉茂、韓某甲、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田某乙主動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已向本院預(yù)繳退贓款等款項。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確認(rèn)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5月,其在貴州人“大銅子”(指鄒華)的賭場輸了很多錢,就沒有去賭博了。2014年七八月份,其在衛(wèi)東村北大街140號自己車行里搞了一個“小牌九”賭場,開始參賭的人不多,后來越來越多。8月份,貴州人“阿三”(指熊某山)和葉誠找其商量搞賭場抽頭,其答應(yīng)了,并約定,抽頭的錢其占4成,葉誠、“阿三”、葉誠的舅舅“國明”(指鄭某明)合計占6成。到了八月份或者九月份,“大銅子”等貴州人一直到其賭場鬧事,其和葉誠、“阿三”與“大銅子”約定,在其的股份中拿2成分給“大銅子”。安靜了幾天后,貴州人又來鬧事了,貴州人生癌癥的“阿三”有一次在賭場內(nèi)用磚頭砸桌子,賭資掉地上被人搶光了,后由“大銅子”擺平鬧事的貴州人,給“大銅子”多分了一點股份,葉誠、“阿三”、“國明”占4.5成股份,具體由葉誠分配,其占1.5成股份,“大銅子”等貴州人占4成股份,后來,貴州“阿三”就沒有來賭場鬧事了,至于“大銅子”有沒有分給他股份也不清楚。熊某山、“阿茂”(指冉茂)是從葉誠那邊吃股份的,“三毛”是從“大銅子”那邊吃股份的,這些,葉誠、“大銅子”都告訴過其。葉誠的舅舅因生癌癥很厲害,后來,在賭場就沒有股份了。

剛開始,賭場輸贏不大,參賭人員有二三十人,“大銅子”來后,賭得比較大,最大時每把輸贏二三萬元錢,賭場旺了以后,參賭人員一般有40余人。賭場分下午場、晚場,下午場從13時許到14時許,晚場從19時許到20時許,下午場每天都有,晚場不是每天都有。2014年八九月份,賭場頭鈿由“國明”拿好,賭場結(jié)束后再分給其等人,10月份,因葉誠和“大銅子”互不信任,其拿好頭鈿后再予以分配,11月、12月,基本上都是由“貴州人”負(fù)責(zé)拿頭鈿,他是“大銅子”的堂妹夫,在賭場結(jié)束前四五天有事情走了。“大銅子”入股前,賭場生意比較差,每場抽頭二千元錢左右,一個多月共抽頭五六萬元,他入股后,生意稍微好點,差的時候可以抽頭三四千元,好的時候抽頭近一萬元,總共抽頭三十萬元左右,其個人拿了四五萬元。其等人在鄭某明家里開了一兩天賭場,在鄭某明鄰居“建立”家里搞了一星期左右,其有一次付給“建立”500元錢,其他錢是“國明”付的;在衛(wèi)東村三管殿曬場邊“石寶塔”(指陳某甲)家搞了半個月時間,“石寶塔”家是“國明”長期租來搞賭場的;在衛(wèi)東村“建發(fā)”(指孫某法)家搞了三四天時間,在“建發(fā)”姐夫(指鄒某)家搞了三四天時間,他們的房租都是其支付的,每次四五百元、五六百元錢;在“大大皮”(指韓某乙)家搞了五六天;在大通橋?qū)γ驷t(yī)療保健站后面“阿業(yè)”的小房子內(nèi)搞了半個月左右時間,房租每次也是四五百元、五六百元;在慈林醫(yī)院雞舍開賭場時,其也給女房東付過一次600元錢房租費;天氣好的時候還在衛(wèi)東村三大隊曬場內(nèi)搞賭場,這地方?jīng)]有房東。

“大銅子”參股前,基本上就“太保”(指柳某立)一個人放哨,大約有一個多月時間,是葉誠讓他過來的,他共拿了三四千元。后來,經(jīng)其、葉誠同意,“建發(fā)老婆”(指蔣某仙)也來賭場放哨,她放哨了2個月時間,總共拿了六七千元。“中彬”的兄弟吳丹也在賭場放哨一個多月,總共拿了三四千元,都是賭場結(jié)束后其把錢付給他們的。公安民警過來檢查時,他們打電話通風(fēng)報信,防止賭場被查獲。賭場剛開始沒有固定的桌腳,一般是莊家要好的人做桌腳,2014年12月左右,王偉、韓某甲經(jīng)其等人同意,在賭場內(nèi)做桌腳,一直到賭場結(jié)束,每人負(fù)責(zé)開配十余次。莊家下莊贏錢就給他們100元錢分紅,韓某甲來得早一點,做了20天左右桌腳,每天有四五百元分紅,總共拿到七八千元錢,王偉做了四五天桌腳,每天有幾百元錢,總共拿到一二千元錢。

“大銅子”入股后,他叫了很多貴州人過來,基本上就沒有人鬧事了,有人鬧事時,他們也會出面擺平?!鞍⒚薄ⅰ叭保ㄖ柑锬骋遥┰趫鲎觾?nèi)隨便轉(zhuǎn)轉(zhuǎn),他們有很多小兄弟,他們在賭場時貴州人就不敢來鬧事了,場子內(nèi)亂哄哄時,他們都會讓參賭人員安靜一點,這樣,賭場秩序就好一點。“小強”是“大銅子”叫來在賭場幫忙拿頭鈿的,他背著一個包,把抽頭的錢放在包內(nèi),賭場結(jié)束時交給其、葉誠、“大銅子”,他在賭場有一個多月,一共拿了六七千元、七八千元的好處費。貴州“老田”、“黃毛”在賭場放高利貸。

2.被告人鄒華的供述,供認(rèn):其來慈溪已經(jīng)有七八年時間了,住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城隍廟、衛(wèi)西村一帶。2014年4月份左右至7月初,其在城隍廟搞了賭場,觀城本地人“大炮”在觀城五里一帶搞賭場,雙方都有人向公安民警舉報對方搞賭場,以致公安民警經(jīng)常過來檢查。

7月份,經(jīng)李強聯(lián)系,其與李強、“大炮”協(xié)商,在雙方互相報警的情況下,賭場難以興旺,雙方隔天搞賭,一方搞一天,另一方休息一天。到9月份,其和李強、“大炮”各自搞了二個月左右,其實際搞了一個月,李強、“大炮”也搞了一個月,參與賭博的都是同一批人。

11月份左右,其從老家回來,觀城衛(wèi)北的“阿明”打電話讓其到他在北門山場子去,還讓其叫人去賭博,分給其二成股份。其同意了,當(dāng)時,葉誠、熊某山、“阿明”、冉茂等人有股份,到12月份,貴州老鄉(xiāng)田某甲“阿三”到賭場里鬧事,不讓其等人開賭場,葉誠、“阿明”與其商量,讓其說服田某甲不要鬧事,他們拿出二成股份,讓其交給田某甲,田某甲知道他有股份后就同意不來賭場鬧了,他在賭場占股份時間是2014年12月初至20幾號。這個賭場一直搞到12月底,賭博形式也是“硬牌小牌九”。這個賭場每天抽頭一兩千元,按照每天抽頭1500元計算,兩個月時間能抽頭九萬元左右,其一共拿到的錢15000余元,田某甲拿到六七千元錢,葉誠、“阿明”、熊某山、冉茂等人每人至少一萬五千元以上。頭鈿都是賭場結(jié)束時,“阿明”按份額把錢交給其。其他幾份他們自己分,其不在賭場時,田某強會幫其拿好頭鈿,他是其堂妹的老公,幫其拿了二三天頭鈿,總共交給其七八千元錢。“三毛”(指田某乙)是其舅子,他在賭場沒有股份,負(fù)責(zé)維持賭場秩序?!鞍⑼ā?、王偉做了沒幾天,每人拿了一兩千元,“阿明”、葉誠安排“建法老婆”等人望風(fēng),“小楊”(指楊乾迪)、“四姐”(指王春藕)放高利貸。賭場在北大街阿明修車店隔壁房子里搞了七八天,在東門大通橋衛(wèi)生院里面房子里搞了七八天,在東門小學(xué)雞舍搞了三四天,在小靈峰汽車教練場附近搞了七八天,在“國明”的鄰居家里搞了五六天,在“國明”親戚家搞了幾天,其他地方記不清楚了,這些地方都是“阿明”、葉誠等人搞的。參賭人員少的時候有二十來人,多的時候有四五十人。

3.被告人田某甲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rèn):其綽號“阿三”。2014年11月或者12月,葉誠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北門附近搞“小牌九”賭場抽頭,其在這個賭場內(nèi)賭博輸?shù)粑辶f元,就想去吃點股份,但葉誠不同意。有一次,其在賭場內(nèi)向“小銅錘”借錢時與鄒華發(fā)生矛盾,就把賭場桌子推翻了,后鄒華說會分給其一點賭場抽頭的錢,其在這個賭場具體占有多少股份鄒華也沒告訴其,但其知道其在賭場內(nèi)有股份了,就沒有去賭場鬧事了。其在賭場內(nèi)一共拿了二十天左右的錢,鄒華共給了其2000元左右。其就知道鄒華和葉誠是有股份的,鄒華告訴其,賭場有時候抽頭3000元左右,有時候2000元左右,“建發(fā)老婆”等人負(fù)責(zé)望風(fēng),“毛毛”、“阿業(yè)”、“阿達(dá)”、“東山頭能哥”等人是參賭人員。

4.被告人韓某甲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9月左右,葉誠和“阿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搞了一個“小牌九”賭場,到2014年12月31日停掉了,期間,“大洞催”、“小洞催”、“熊阿三”等人又加進(jìn)來,后來,這個賭場來了很多貴州人,其感覺好幾個貴州人是合伙的,但具體內(nèi)部情況其也不清楚。貴州人“三毛”(指田某乙)、“阿茂”(指冉茂)、貴州“阿三”(指田某甲)、“小強”(指田某強)在賭場也抽過頭鈿,“三毛”、“阿茂”主要維持賭場秩序,這個賭場很亂,到底幾個人抽頭其也不是很清楚,具體股份就更不清楚了。賭場按3厘抽頭,一天兩場,下午一場、晚上一場。一開始,其偶爾去賭場賭幾把,每場參賭人員有二三十人。賭場分別在“建發(fā)”、“建發(fā)姐夫”家中各搞了一星期左右,在北門橋附近騎三輪車的人家里搞了五六次,在三官殿曬場附近一間民房里搞了一個月左右,還在方家那邊的一間破房子里搞了一個月左右。2014年12月17日,家里沒錢了,其就去賭場賺點錢,“大銅催”讓其負(fù)責(zé)開配,主要負(fù)責(zé)洗牌,配錢由莊家或者莊家的合伙人自行負(fù)責(zé),其同意了,王偉也在這個賭場賣香煙,其看他生活困難,就讓他一起開配,賺錢平分,這樣,其和王偉就一起在賭場開配了。其和王偉在賭場開配十多天,莊家贏錢了就從莊家那里拿個兩三百元錢,兩人分別賺得1000多元錢,這是經(jīng)過賭場老板認(rèn)可的,實際上是賭場老板抽頭沒有抽足,留一部分給開配的人當(dāng)作工資。其負(fù)責(zé)開配期間,賭場每場抽頭三四千元,共抽頭四五萬元?!疤!钡热嗽谫€場望風(fēng),田某乙下面的“銀波”、“亞飛”等貴州人護(hù)場子,“老田”、“阿楊”(指楊乾迪)、“貴成”、“四姐”(指王春藕)及一幫婦女在賭場放高利貸。

5.被告人王偉在庭審中的供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rèn)不諱,供認(rèn)的內(nèi)容與本院查明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6.被告人田某乙的供述,供認(rèn):鄒華是其姐夫。2014年十月份或者十一月份,其獲悉鄒華和葉誠、“阿明”、“熊阿三”等人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北門頭、東門頭附近搞牌九賭博抽頭,因其老婆在監(jiān)獄服刑,其還要帶三個小孩,生活辛苦,鄒華就說他把其安排進(jìn)賭場,還給其一點錢。其同意了,在賭場占了點股份,偶爾去賭場轉(zhuǎn)轉(zhuǎn),賭場內(nèi)參賭人員有“阿業(yè)”、“阿達(dá)”、“小哥”及一些女人,一般有二三十人參與賭博,賭注小的幾百元,大的幾千元。一開始,一個本地人在賭場內(nèi)拿錢,后鄒華讓“小強”拿錢,按3厘抽取頭鈿?!鞍⑼ā必?fù)責(zé)洗牌。“阿明”和“小強”拿好頭鈿在賭場結(jié)束后,由鄒華、葉誠、“阿明”等人分錢。其和“小強”的錢是鄒華給的,其拿到七八千元,“熊阿三”和“阿茂”在賭場也有股份,他們的錢是葉誠給的?!敖ǚɡ掀拧奔耙粋€小孩等人望風(fēng),他們也是拿工資的。這個賭場到12月底就散掉了。

7.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八九月份,鄭某明向其租賃其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衛(wèi)東村第三弄49號的房屋用于牌九賭博,共租賃一個月左右,雙方口頭協(xié)議,搞一場賭付給其100元錢租金,不搞賭就沒有租金。搞賭時,鄭某明當(dāng)天晚上就門縫里塞100元錢,鄭某明先后15次付給其租金,共1500元,后其覺得影響不好就沒有租給鄭某明了。一般情況下,其房屋租出去每月300余元。

8.被告人韓某乙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九月份或者十月份,鄭某明向其租賃其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衛(wèi)北村泥河畈路5弄17號家中的院子放東西,其就同意了。當(dāng)天,其回家后,發(fā)現(xiàn)鄭某明在院子里以“硬牌牌九”形式弄賭,還說再弄幾天,會給其錢的,其也沒有說什么。鄭某明叫來一些賭博人員到其院子里弄賭,陸陸續(xù)續(xù)持續(xù)了一個月左右,其看到的有五六次,還有幾次其不在家,有時候白天兩場,有時候晚上也有的,參賭人員一般有十余人,鄭某明一共付給其場地費400余元,還有一包香煙。其還看到鄭某明和“阿明”在拿抽頭的錢,就知道他們兩人有股份。后其讓鄭某明不要弄賭了,鄭某明就沒有在其家里弄賭了。

9.被告人鄒某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12月左右,其舅子孫建發(fā)帶了一群人到其位于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消防街42號的房子里以“小牌九”的形式弄賭,其也同意了,他們弄了三四天,有時候隔幾天搞一次。“阿明”在這個賭場有股份,付給其800元錢房租費,還有一些錢沒有給其。

10.被告人冉茂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七八月份,其在鄒華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城隍廟公園等地開設(shè)的賭場輸了十幾萬,后其就回老家呆了一個多月。10月1日左右,其回到慈溪,獲悉“阿明”和鄒華在一起以“硬牌小牌九”形式開賭場,就找到“阿明”說其生活困難,要他們安排一下,拿點生活費,不然要去賭場鬧事。熊某山告訴其鄒華、葉誠、“阿明”在一起搞賭場,他在賭場也有股份,讓其去賭場拿他那份錢,拿好錢后他會分給其,還讓其不要去賭場鬧,這樣,其就在賭場里拿錢了。有段時間,其回老家時,其的錢先由葉誠拿著,其回來后也沒有向他要,但其向葉誠借了5000元錢,后也沒有還他,兩人心里明白這錢是與賭場的那份錢抵消了。賭場中午、晚上各一場,按3厘抽頭,每天少的時候抽頭五六千元、多的時候一萬余元,平均每天抽頭七八千元,其去賭場的一個月時間抽頭合計最少十余萬,后在12月底就停掉了,其拿了一個月左右錢,共拿了6000余元。這個賭場表面上是“阿明”、葉誠、鄒華等人分成,葉誠再分點股份給熊某山,熊某山再分一點給其,兩人說好對半分。貴州“三毛”、生癌癥的“阿三”(指田某甲)有沒有股份不清楚,但鄒華給他們錢的。鄒華不在賭場時,由貴州人“小強”拿頭鈿,他和“阿明”輪流在賭場拿頭鈿。“阿通”在賭場洗牌,“建發(fā)老婆”、“中彬表弟”、“太?!钡热送L(fēng),“三毛”(指田某乙)是鄒華的小舅子,賭場鬧哄哄的時候,他會讓賭場的人安靜一點,好好賭博,“老田”、“貴成”在放高利貸。

11.同案犯田某強的供述,供認(rèn):鄒華是其老婆的哥哥。2014年10月,其獲悉鄒華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東門、北門附近搞賭,其就去弄賭了,賭了很多次,輸了一二萬元?!鞍⒚鳌薄⑷~誠在賭場有股份,后其聽說熊某山、葉誠也有股份。賭場每天下午、晚上各一場,少的時候抽頭二三千元,多的時候抽頭六七千元,平均每天抽頭三四千元錢。其在賭場有20天左右,王偉和韓某甲在賭場負(fù)責(zé)洗牌,“建法老婆”和一個年紀(jì)輕的小孩在賭場望風(fēng),熊某山、“三毛”(田某乙)、“阿茂”在賭場維持秩序,他們應(yīng)該也有股份,“四姐”、“阿楊”在賭場放高利貸,賭場中,其認(rèn)識的人還有“建法”、鄒某林、“三貴”(田某甲)等人。有一次鄒華不在賭場,他讓其幫忙拿了三天頭鈿,總共拿了二萬元左右,賭場結(jié)束后,其把錢交給了“阿明”和鄒華,鄒華給了其300元錢,“阿明”從總的頭鈿中拿出一部分錢分給望風(fēng)的人和房東,三天共付了一二千元,剩下的錢“阿明”拿六成股份,鄒華拿四成股份,三天中,鄒華拿了4500元左右,剩下的錢都是“阿明”拿的。

12.同案犯田某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下半年,鄒華、葉誠、“阿明”、熊某山一起合伙搞賭場,其在這個賭場賭博過。“建法老婆”和一個小孩望風(fēng),有段時間,鄒華讓田某強在拿頭鈿,有七八天時間,后來有段時間是王偉、“阿通”洗牌,賭場下午一場、晚上一場,每場有時候抽頭三四千,有時候一兩千。

13.同案人邱某華的供述,供認(rèn):2014年九十月份,“阿明”、葉誠、鄭某明在北門頭搞賭,鄒華、生癌癥的“阿三”(指田某甲)也在賭場吃股份,其中,“阿三”在賭場吵過,鄒華給他算了股份,王偉、“阿通”、“貴成”做桌腳,“建法老婆”、“太?!奔耙粋€外地小孩望風(fēng)。

14.同案人鄒某林的供述,供認(rèn):10月份,鄒華和本地人“阿明”一起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觀城北門操場等地開賭場,鄒華、“阿明”、葉誠、“阿三”(指熊某山)有股份,他們基本每天都在賭場里,貴州人生病的“阿三”(指田某甲)在賭場抽頭,王偉、羅文、“阿通”、“建發(fā)”、田維進(jìn)、“貴成”等人做桌腳,田某乙在賭場維持秩序,“小強”(指田某強)有時替鄒華拿頭鈿,賭場結(jié)束時,“小強”把頭鈿分給賭場股東,這個賭場每天賭博人數(shù)有二三十人,到12月份就結(jié)束了。

15.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份至年底,葉誠、“阿明”、“大銅錘”(指鄒華)等人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北門頭等地開賭場抽頭,其偶爾去轉(zhuǎn)轉(zhuǎn),“建發(fā)老婆”等人望風(fēng),她望風(fēng)了十多天時間,這個場子后來很亂,很多貴州人在賭場里拿錢,抽頭有五六萬元。

16.證人鄔某的證言,證明:其早就聽說“大洞巨”、葉誠等人在觀城一帶搞賭場。2014年11月份,其缺錢,就到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觀附公路電廠附近的賭場去了,“阿立”、“阿一”等二十余人在賭博,其也賭了幾把,一共玩了三次,后賭場換到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上橫街大通衛(wèi)生院附近了,其又去玩了三次左右。其知道“大洞巨”、“阿明”等人抽頭,他們基本每次都在賭場,頭鈿都是交給“阿明”的,賭場下午有一場,早上、晚上有時候也有的,每天抽頭二三千元以上,11月份至12月份,抽頭合計10萬元以上?!鞍⒚鳌奔易”遍T頭,他是修摩托車的。

17.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阿明”在他的北大街修車店搞賭場,后葉誠與“阿明”合伙在北門頭修車行、操場附近的房子、大通橋醫(yī)療站附近等地搞賭場。這個賭場“阿明”、葉誠、“阿山”(指熊某山)、“阿茂”(指冉茂)、貴州人生癌癥的“阿三”(指田某甲)、“大洞巨”(指鄒華)的小舅子“三毛”(指田某乙)等人有股份,其中,“阿茂”和“阿山”的錢是葉誠分給他們的?!鞍⑷焙汀叭钡腻X是“大洞巨”(指鄒華)分給他們的,“大洞巨”入股前,“阿三”和“黃毛”經(jīng)常來賭場鬧事,后“大洞巨”出面擺平,他就有股份了,“大洞巨”把他的股份分了一點給“三毛”、“阿三”,有一次賭場內(nèi)有人吵架了,是“三毛”出面擺平的?!敖òl(fā)”、“貴成”(指田某銀)一直在做桌腳,“阿通”、王偉在最后十多天洗牌,“建發(fā)老婆”(指蔣某仙)及一個年紀(jì)很輕的小伙子望風(fēng),莊家贏錢了拿出一部分錢交給“阿明”,在大通橋醫(yī)療站開賭場時每天抽頭二三千元,2014年八九月份至12月份,這個賭場抽頭二十萬以上。其去過這個賭場很多次,在大通橋醫(yī)療站賭博了二三次。

18.證人盧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其去過開設(shè)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北門頭附近的賭場,但沒有賭博,葉誠、北門頭修摩托車的“阿明”、“大銅錘”(指鄒華)、“阿茂”、熊某山等人合股抽頭,這個賭場很亂,拿錢的貴州人很多。

19.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至12月底,葉誠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北門頭搞賭場,葉誠、北門頭修摩托車的“阿明”、“大銅錘”(指鄒華)、貴州人“阿三”(指田某甲)等人合股抽頭,還有人望風(fēng),貴州人“小強”(指田某強)、“阿三”經(jīng)常在賭場內(nèi)替“大銅錘”拿頭鈿。這個賭場后來很亂,有很多貴州人拿錢,每天抽頭估計幾千元。

20.證人孫某的證言,證明:觀城北門頭“阿明”在2014年下半年開始在觀城北門頭操場等地開賭場,其去過這個賭場,但沒有賭博,“阿通”(指韓某甲)等人做桌腳,每場參賭人員有二三十人。這個賭場“大洞巨”、葉誠好像有股份的。

21.證人葉某的證言,證明:其在葉誠、“阿明”(指張某甲)的賭場里賭博兩三次,輸了兩萬元左右。葉誠和開修車行的“阿明”在北門頭搞了一個賭場,搞了沒幾天,“大銅錘”(指鄒華)就拼進(jìn)去了,這個賭場下午、晚上各一場,“建發(fā)老婆”(指蔣某仙)等人望風(fēng),還有人放高利貸,每天抽頭兩千元左右,搞了三四個月時間,共抽頭二十余萬元。

22.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八九月份,其到“大銅錘”(指鄒華)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建發(fā)”家里等地開賭場的地方去賭博,“阿明”和“小強”在賭場拿頭鈿,王偉、韓某甲等人做桌腳,“建發(fā)老婆”等人望風(fēng),每天上午、下午兩場,每場參賭人員有二三十人,其在這個賭場賭博二三十次以上,輸?shù)袅怂奈迦f元。

23.死亡證明,證明:鄭某明于2015年1月9日因病死亡。

24.暫存款票據(jù),證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已向本院預(yù)繳退贓款等款項。

本院認(rèn)為

25.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執(zhí)行通知書,證明:被告人葉誠、田某乙的前科情況。

26.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證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27.身份信息,證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關(guān)于聚眾斗毆基本犯罪事實的認(rèn)定及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黃某、鄢德才的辯解、辯護(hù)人賞彩霞、朱利鋒、周紅安、周冠敏、陶慶和的辯護(hù)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2014年8月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強與熊某山因賭場糾紛,被告人李強糾集被告人鄢德才、張某乙及潭勇、萬某、羅某等人,熊某山糾集被告人羅文、黃某、冉茂及田某美、肖某波、田某平、田某非、高某波等人,雙方至約定斗毆地點聚眾斗毆,其中,李強持“槍支”參與聚眾斗毆,被告人羅文、冉茂、黃某及田某美、田某平、田某非等人持棒球棒、砍刀、石塊等參與聚眾斗毆,打、砸被告人李強一方人員,致汽車受損、被告人李強及潭勇受傷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羅文、黃某、鄢德才、張某乙、冉茂的供述、同案犯田某美、田某平、田某非、潭勇等人的供述予以證明,足以認(rèn)定,被告人李強、羅文、黃某及辯護(hù)人賞彩霞、朱利鋒、周冠敏提出有關(guān)沒有持械聚眾斗毆的辯護(hù)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持“石頭”構(gòu)成持械聚眾斗毆的認(rèn)定,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被告人持“石頭”參與聚眾斗毆,其目的是為了在聚眾斗毆過程中造成更大的傷害,亦導(dǎo)致了汽車受損的后果,故應(yīng)認(rèn)定為持械聚眾斗毆,辯護(hù)人周紅安提出的“石頭”在聚眾斗毆犯罪中不能認(rèn)定為“械”的辯護(hù)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本案主、從犯的認(rèn)定,經(jīng)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李強糾集被告人鄢德才及潭勇等人,熊某山糾集被告人羅文、黃某、冉茂及田某美、田某平、田某非等人,聚眾斗毆,雙方事先均準(zhǔn)備了作案工具,到達(dá)約定地點后實施了聚眾斗毆行為,雖然,在聚眾斗毆中,被告人李強一方人員處于弱勢地位,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被告人李強及潭勇受傷、車輛受損,但不影響對被告人李強、鄢德才、潭勇等人在己方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主犯地位的認(rèn)定,被告人羅文、黃某、冉茂及田某美、田某平、田某非等人均亦應(yīng)認(rèn)定為主犯,被告人張某乙明知李強等人參與斗毆,仍駕駛車輛將相關(guān)人員送至斗毆地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黃某、鄢德才及辯護(hù)人周冠敏、陶慶和就此提出的辯解、辯護(hù)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hù)人陶慶和關(guān)于被告人鄢德才系犯罪未遂的辯護(hù)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起訴書指控的開設(shè)賭場犯罪的第三節(jié)犯罪事實,針對被告人葉誠、田某甲的辯解及辯護(hù)人陶益波、胡丹杰的辯護(hù)人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誠于2014年8月至12月期間,與被告人鄒華、張某甲及鄭某明(已死亡)等人合股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其與被告人葉誠、熊某山于2014年8月約定合股開設(shè)賭場,并與葉誠、熊某山、鄭某明約定了賭場股份比例,被告人韓某甲亦供認(rèn)被告人葉誠等人趁李強和貴州人的賭場散掉后,趁機開設(shè)賭場,結(jié)合被告人田某乙、冉茂的供述及被告人田某甲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同案犯田某強、田某的供述、同案人邱某華、鄒某林的供述及證人陳某乙、鄔某、鄭某、盧某、王某乙、孫某、葉某的證言等證據(jù),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誠與被告人張某甲、鄒華及鄭某明(已死亡)等人合股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事實,足以認(rèn)定,被告人葉誠及辯護(hù)人陶益波就此提出的辯護(hù)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hù)人陶益波關(guān)于被告人葉誠在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hù)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

被告人田某甲于2014年12月在賭場參股,期間,賭場累計招攬參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張某甲、鄒華等人的供述及被告人田某甲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予以證明,結(jié)合被告人韓某甲、冉茂等人的供述、同案人邱某華、邱正林的供述、證人鄭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足以認(rèn)定,被告人田某甲的辯解及辯護(hù)人胡丹杰的辯護(hù)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黃某、鄢德才、張某乙結(jié)伙聚眾斗毆,其中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黃某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李強、王占賢、鄒華、葉誠、張某甲、田某甲、羅文、冉茂、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shè)賭場,情節(jié)嚴(yán)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黃某、鄢德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強、王占賢、鄒華、葉誠、張某甲、田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羅文、冉茂、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鄒華、張某甲、冉茂、鄢德才、韓某甲、張某乙、夏某、方某、劉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羅文能如實供述自己開設(shè)賭場罪行,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強、王占賢、王偉就開設(shè)賭場犯罪事實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強、王占賢、葉誠、鄢德才、王偉、李躍騰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強、羅文、冉茂一人犯二罪,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各辯護(hù)人分別請求對各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相關(guān)合理辯護(hù)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田某乙、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均可以適用緩刑。在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各自共同的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王占賢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鄒華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四、被告人葉誠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五、被告人張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六、被告人田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七、被告人羅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八、被告人冉茂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九、被告人黃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被告人鄢德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偉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二、被告人韓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三、被告人張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十四、被告人夏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五、被告人方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六、被告人劉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三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七、被告人李躍騰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八、被告人田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九、被告人王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十、被告人潘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十一、被告人宓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九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十二、被告人沈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十三、被告人胡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十四、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十五、被告人鄒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四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十六、被告人韓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十七、被告人李強、王占賢、鄒華、葉誠、張某甲、田某甲、羅文、冉茂、王偉、韓某甲、夏某、方某、劉某甲、李躍騰、田某乙、王某甲、潘某、宓某、沈某、胡某、陳某甲、鄒某、韓某乙各自共同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健

人民陪審員周金海

人民陪審員孫建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謝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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