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4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05
審理經過
汕頭市澄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汕澄檢公刑訴[2015]4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汕頭市澄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佐興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為非法牟利,自2014年8月開始,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區(qū)溪南鎮(zhèn)上岱美村的一出租屋內,設置自動麻將機等賭具,供他人賭博,并抽水漁利。
2015年3月27日,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該賭場,現場抓獲被告人胡某以及參賭人員林某和、冷某梅、于某芳、劉某玉(已行政處罰)等,并查扣賭資人民幣820元、賭具麻將桌一臺、麻將牌二副。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林某和、冷某梅、于某芳、劉某玉、劉某蓮、曾某利、陳某光的證言,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現場照片,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隨案移送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他材料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開設場所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陳丹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柳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