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乾刑初字第9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11
審理經過
乾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乾檢刑訴字(2015)第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魏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乾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鳳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至3月10日期間,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楊某某,將一臺恭喜發(fā)財2型捕魚機放置在乾安縣余字鄉(xiāng)宙字村楊某某家商店內,招攬村民參賭,共從中獲利人民幣6000元。經乾安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捕魚機系賭博機。案發(fā)后,魏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為此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魏某某之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某、魏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辯解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至3月10日期間,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楊某某,將一臺恭喜發(fā)財2型捕魚機放置在乾安縣余字鄉(xiāng)宙字村楊某某家商店內,招攬村民參賭,共從中獲利人民幣6000元。經乾安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捕魚機系賭博機。案發(fā)后,魏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楊某某、魏某某各自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高某某、王某某、高某甲證實,扣押清單,賭博機認定書,賬本,辦案說明,刑事判決書,無前科劣跡證明,常住人口查詢,現(xiàn)場拍照,被告人楊某某、魏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魏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設置賭博機8臺組織賭博活動,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非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四、扣押在案的一組賭博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建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于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