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乾刑初字第10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28
審理經過
乾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乾檢刑訴字(2015)第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乾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鳳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15日至3月13日期間,被告人邢某某在其余字鄉(xiāng)余字村的家中放置2臺(每臺可供8人獨立操作)捕魚機,吸引村民參賭。經乾安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2臺捕魚機系賭博機。
為此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邢某某之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邢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辯解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至3月13日期間,被告人邢某某在其余字鄉(xiāng)余字村的家中放置2臺(每臺可供8人獨立操作)捕魚機,吸引村民參賭,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經乾安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2臺捕魚機系賭博機。
上述事實,被告人邢某某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證人修某某、姜某某、金某某證言,書證,被告人邢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設置賭博機16臺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管制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非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依法收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林春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