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青刑初字第129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0-16
審理經(jīng)過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訴刑訴[2015]1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董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4月初至同年6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青浦區(qū)徐涇鎮(zhèn)某號一樓門面房內(nèi)開設賭場,以“換換麻將”方式聚眾賭博,通過從贏家處每局抽取人民幣2元賭資的方式抽頭漁利。2015年6月29日下午,公安機關查獲該賭場,抓獲參賭人員9人,繳獲賭資共計人民幣7,000余元及賭具麻將牌、投幣器等物。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張某某A、金某某、陳某、陶某、汪某某、王某某B、謝某某、寇某、張某、楊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及現(xiàn)場照片,案發(fā)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沈?qū)毲?/p>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