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東刑初字第12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3-08
審理經過
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4]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志輝等人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人張志輝經傳不能到案,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裁定對被告人張志輝開設賭場中止審理,后因被告人張志輝歸案,于2017年2月10日裁定對被告人張志輝開設賭場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志輝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8月下旬,何志童、張志輝、饒榮輝、萬學文合伙在東鄉(xiāng)縣孝崗鎮(zhèn)何坊村等地通過提供場地、牌九等方式開設賭場謀取利益。何某4及張志輝負責收取參賭人員的場子費和聯(lián)系人員參賭,饒某2負責收取參賭人員的場子費和看場子,維持秩序,萬某1負責聯(lián)系人員參賭,何某6和萬某2受雇于該賭場,為參賭人員停車、送飯,何某5興在賭場為參賭人員放貸。每日賭場結束后,何某4按股份將獲利分給每位股東,其中何某4占32%的股份,張志輝、被告人饒某2兩人各占30%的股份,萬某1占8%的股份。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在開庭審理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張志輝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志輝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饒某3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志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8月下旬,何志童及張志輝、饒榮輝、萬學文合伙在東鄉(xiāng)縣孝崗鎮(zhèn)何坊村等地用牌九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其中何某4占32%的股份,饒某2與被告人張志輝各占30%的股份,萬某1占8%的股份。何某4及被告人張志輝負責聯(lián)系人員參賭和抽頭,饒某2負責抽頭和找人維持秩序,萬某1負責聯(lián)系人員參賭,何某6負責為參賭人員停車,何某5興在賭場為參賭人員放貸,何某4叫萬某2負責為賭場上人員送飯。每日賭場結束后,何某4按股份將獲利分給每位股東和發(fā)放工資。案發(fā)后何某4、張志輝、饒某3等人向公安機關繳納罰沒款六萬元。2014年8月14日張志輝到公安機關投案,后被取保候審,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張志輝經傳不能到案,后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張志輝如實交代了其伙同他人開設賭場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何某1證言證實,2013年8月中旬,他知道何某4和志輝開了賭場,便去賭過幾次。
2、證人羅某1證言證實,八月十八、九號,他和張某、樂某等人到何某7水庫的賭場里面弄點錢吃飯。
3、證人張某證言證實,2013年8月19日,樂某喊他們去何某7旁的賭場搞些錢用,他們去時,有五六十個人圍著一張桌子用牌九賭博。
4、證人樂某證言證實,他和張某等人去何某7水庫附近的賭場拿點錢用,到了后,看到30-40名男女圍著一張桌子賭牌九。
5、證人陳某證言證實,他去過何某童某等人開設的賭場玩。
6、證人饒某1證言證實,他在2013年8月18日、19日在東鄉(xiāng)縣坪里村月塘組后面一個樹林里的賭場參與賭博,他還向“隊長”借了十六個炮,后還給“隊長”,他聽說是童某開的。
7、證人何某2證言證實2013年7月,他到童某、志輝、榮某、學文等人開設的賭場賭博,隊長等人會放炮、偉桐負責接送他們。
8、證人羅某2證言證實,他去過何某4開的賭場玩過。
9、證人何某3證言證實,他去過童某、志輝開的賭場玩,隊長在賭場放炮。
10、證人繆某證言證實,她去過童某、志輝、榮某的賭場玩過幾次,偉桐負責停車,童某經常打電話約賭,榮某負責帶人看場,隊長等人放炮。
11、證人黃某證言證實,他到童某開的賭場玩過幾次,放債的人他只認識隊長。
12、證人雷某1證言證實,8月16日,他到何某7賭博,借了10萬元。
13、證人周某1證言證實,他到過何某4、德文、學文、饒某2等人開的賭場賭博過。當時說給他股份,但沒有給。隊長等人放炮。榮某、志輝、童某抽水。偉桐(指引)停車。
14、同案犯饒某2供述:2013年7月下旬,他和何某4、張志輝、萬某1聊天時說到開賭場,就商量怎么開。因為何某4是何某7人,就將場子開在何某7一帶。過了幾天,就在何某7水庫附近的小樹林里放了一張大圓桌,然后何某4聯(lián)系學文、德文兩兄弟,叫其兄弟聯(lián)系人來賭博,玩的是牌九。開賭場開到8月19號,因為幾小伢里到他們賭場要錢,砍到人,所有就散了。賭場股東有他、張志輝、何某4、萬某1。何某4占32%的股份,他和張志輝各占30%的股份,萬某1占8%的股份,他和何某4、張志輝三人會去抽水。他負責找人看場子。張志輝、何某4找人來賭博。萬某1負責叫人過來賭博,萬某2負責訂飯和送飯,何某6負責將開車某參賭的人的車停好。賭場開20多天,盈利3萬多元,他大概分到一萬一、二千元。賭場抽水就是坐敞口莊的每把抽莊家贏錢數(shù)的百分之五;輪流坐莊,就是蒙莊時抽蒙莊錢的百分之五。參賭的有雞仔、繆某、鉆山豹、饒某1等人。放炮的有何某5興,借給別人9600元,對方要還1萬元。
15、同案犯何某4供述:他開設的賭場股東有他、張志輝、饒某2、學文等人。他32%的股份,張志輝和饒某2各占30%的股份,學文占8%的股份。學文負責叫人來賭博,德文負責給參賭的人訂飯和送飯,每天拿100元工資。他和張志輝、饒某2三人會去抽水。當天結束,他將水錢按股份分給其他股東。工資也是他發(fā),饒某2負責找人看場子。張志輝和他一般聯(lián)系人來賭博。何某6負責將開車某參賭的人的車停好,賭場開20多天,盈利三萬多,他大概分到一萬三、四千塊。2013年7月下旬,他和張志輝、饒某2三人聊天時不知道是誰先提出開賭場,三人就一致同意,因為他是何某7人,在何某7比較熟,就商議將場子開在何某7一帶。過了幾天,他就在何某7水庫附近的小樹林里放了一張大圓桌,然后聯(lián)系學文、德文兩兄弟,叫學文聯(lián)系人來賭博,玩的是牌九。開賭場開到8月19號,因為幾個小伢里到他們賭場要錢,砍到人,所以就散了。賭場抽水就是坐敞口莊的每把抽莊和家贏錢數(shù)的百分之五;輪流坐莊,就是蒙莊時抽蒙莊錢的百分之五。剛開設的時候每天1-2000元的收入,剛夠開支,過了一個星期左右,每天能抽到一萬三、四千元。共開設了二十來天的。后期開支每天也要1萬元左右,包括給參賭的人發(fā)車錢,放炮和做事的人發(fā)工資還有吃飯等。參賭的有雞仔、繆某、鉆山豹、饒某1。放炮的有他父親何某5興,借給別人9600元,對方要還1萬元。
16、同案犯何某5興供述:他兒子何某4和志輝、饒某2、德文、學文等人開了賭場。2013年8月10號左右,他就會去那里,帶一萬元做本錢借給別人,他借給過志輝、繆某、黃某。他獲利7、8千元。場子里面有志輝、饒某2抽水;饒某2負責看場;何某6負責停車。
17、同案犯何某6供述:2013年7月27日左右,何某4叫他去賭場做事,他負責將參賭人員開來的車子停到比較隱蔽的地方。賭場開到8月19日就停了,他只知道何某4、張志輝、饒某2三人有股份,何某4、張志輝負責抽水,饒某2負責看場子,有時候會抽水。何某4的爸爸會在賭場里面放炮(放貸)。
18、同案犯萬某2供述:何某4叫他去其開設的賭場送飯,按一百元一天給他。何某4和張志輝、饒某2、萬某1在何某7一帶開設賭場,用牌九賭博。他送了20天左右飯。
19、同案犯萬某1供述:2013年7月下旬,他和何某4、張志輝、饒某2商量開賭場,過了幾天,就在何某7水庫附近的小樹林里放了一張大圓桌開賭,玩的是牌九,開賭場開到8月19日,因為幾個小伢里到他們賭場要錢,砍到人,所以就散了。賭場股東有他、張志輝、饒某2、何某4,何某4占32%的股份,張志輝和饒某2各占30%的股份,他占8%的股份。饒某2和何某4、張志輝三人會去抽水。饒某2負責找人看場子。張志輝、何某4找人來賭博。他弟弟負責訂飯和送飯,他弟弟萬某2負責聯(lián)系人賭博。何某6負責將開車某參賭的人的車停好。賭場開20多天,盈利3萬多元,他大概分到三千元。賭場抽水就是坐敞口莊的每把抽莊家贏錢數(shù)的百分之五,輪流坐莊,就是蒙莊時抽蒙莊錢的百分之五。參賭的有雞仔、繆某、鉆山豹、饒某1等人。放炮的有何某5興,借給別人9600元,對方要還1萬元。
20、被告人張志輝供述: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他和何某4、饒某2、萬某1在一起閑聊時就說起大家一起來開個賭場,大家商量何某7比較偏,何某4也是何某7人,就把賭場開在何某7。賭場股東有他、何某4、饒某2、萬某1。何某4占32%的股份,他和饒某2各占30%的股份,萬某1占8%的股份。他和何某4、饒某2三人會去抽水。饒某2負責找人看場子。萬某1負責叫人過來賭博,萬某2負責訂飯和送飯,何某6負責將開車某參賭的人的車停好。賭場開20多天,每天收入1-2000元,他大概分到一萬一二千元。2013年7月下旬,他和何某4、饒某2、萬某1聊天時說到開賭場,就商量怎么開。后說何某7偏,加上何某4是何某7人,就將場子開在何某7一帶。過了幾天,他就在何某7水庫附近的小樹林里放了一張大圓桌,然后聯(lián)系學文、德文兩兄弟,叫其兩兄弟聯(lián)系人來賭博。玩的是牌九,開賭場開到8月19號,因為幾小伢里到他們賭場要錢,砍到人,所以就散了。賭場抽水就是坐敞口莊的每把抽莊家贏錢數(shù)的百分之五;輪流坐莊,就是蒙莊時抽蒙莊錢的百分之五。參賭的有雞仔、繆某、何某1、黃某、饒某1、何某2等人。放炮的人何某5興。
21、辯證筆錄,證實何某5興辨認出萬某1、萬某2,饒某1辨認出鉆山豹(桂文龍)、繆某、黃某、何某1、梁某、童某(何某4),繆某辨認出何某6、饒某2、張志輝,黃某辨認出饒某1、鉆山豹(桂文龍)、繆某、童某(何某4)。
22、歸案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張志輝在偵查階段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在審判階段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獲歸案。
23、非稅收入繳款書,證明何某4、張志輝、饒某2等人繳納罰沒款人民幣60000元。
24、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非稅收入繳款書,證明因本案賭博饒某1、何某2、何某1等七人被罰沒人民幣3500元,周某1等人被罰沒人民幣33000元。
25、戶籍信息,證明證實被告人張志輝于1972年2月19日出生,作案時已成年及其他身份狀況,以及同案犯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志輝伙同他人開設賭場供人賭博,非法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張志輝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張志輝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比同案犯何某4作用相對較小,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志輝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了其罪行,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志輝能主動退繳贓款,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志輝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投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姚義良
代理審判員吳德
人民陪審員劉奇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艾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