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西省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贛1029刑初字9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6-27
審理經(jīng)過
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7]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貴強、樂云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指派檢察員危定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貴強及辯護人楊銘、被告人樂云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貴強開的“長林某強便利店”位于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孝崗鎮(zhèn)長林中小學附近。2017年1月下旬、2月中旬,被告人樂云先后將一臺賭博老虎機和一臺四座打魚賭博機放在被告人陳貴強店內(nèi),兩人約好利潤平分。2017年2月2日前后,樂某3(另案處理)將一臺賭博老虎機放在被告人陳貴強店內(nèi),約好與被告人陳貴強利潤平分。2017年2月21日被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查獲時,被告人陳貴強分得贓款人民幣1300元,被告人樂云分得贓款人民幣10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宣讀、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陳貴強、樂云合伙在位于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孝崗鎮(zhèn)長林中小學附近的“長林某強便利店”放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2臺,被告人陳貴強與樂某3(另案處理)合伙放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1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陳貴強、樂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樂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陳貴強以開設賭場罪判處三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對被告人樂云以開設賭場罪判處三個月至五個月拘役。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貴強、樂云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陳貴強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2、被告人陳貴強獲利金額小,案發(fā)后積極退贓,悔罪、認罪態(tài)度好,且是初犯、偶犯。綜上,對被告人陳貴強可從輕、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貴強開的“長林某強便利店”位于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孝崗鎮(zhèn)長林中小學附近。2017年1月下旬、2月中旬,被告人樂云先后將一臺賭博老虎機和一臺四座打魚賭博機放在被告人陳貴強店內(nèi),兩人約好利潤平分。2017年2月2日前后,樂某3(另案處理)將一臺賭博老虎機放在被告人陳貴強店內(nèi),約好與被告人陳貴強利潤平分。2017年2月21日被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查獲時,被告人陳貴強分得贓款人民幣1300元,被告人樂云分得贓款人民幣1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陳貴強和樂云分別向撫州市公安局繳納人民幣1300元和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樂云于2017年3月2日主動到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黃某證言證實,有一臺是四座的打魚機,還有兩臺是賭博老虎機,那臺打魚機屏幕上方印有“空軍一號”字樣,有四個機位,有一臺賭博老虎機機身比較矮是黑色,另外一臺賭博老虎機機身比較高是綠色,打魚機及賭博老虎機的具體玩法不是很清楚,但是知道是塞一元硬幣進去玩,贏了機子里會退幣出來,屏幕上會計算玩時的分數(shù)。四臺打魚機和那臺機身比較高的賭博老虎機是長林村里的樂云擺的,另外一臺機身比較矮的老虎機是長林村里的樂某3擺的。
2、證人樂某1證言證實,打魚機是放在陳貴強的南貨店里面,具體是誰放在陳貴強的南貨店里面他就不清楚。
3、證人樂某2證言證實,這個南貨店是長林村村民陳貴強開設的,店內(nèi)的賭博機聽說是喊名“云里”擺放的。店里擺放了一臺四座的打魚賭博機及兩臺賭博老虎機,總共有三臺賭博機。
4、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陳貴強系抓捕歸案,被告人樂云系主動投案。
5、常住人口信息、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陳貴強、樂云犯罪時已成年,以前無違法犯罪記錄。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照片、示意圖等證據(jù)證實,長林某強便利店東側(cè)緊靠一馬路,馬路南側(cè)100M處見一十字交叉路口,路口東南角處為長林中小學;十字路口往東20M處見長林中小學門口;店內(nèi)西南角擺有一打漁機,打漁機共有四個位機,西北角有兩臺單機位的老虎機。
7、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及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貴強便利店內(nèi)擺放的空軍一號打魚機和海盜王子游戲機、黃色豹子游戲機均為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
8、追繳物品清單、收繳物品清單和繳款書(收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陳貴強和樂云在案發(fā)后分別向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繳納人民幣1300元和1000元,賭博打魚機一臺、賭博老虎機兩臺予以收繳。
9、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陳貴強辨認出被告人樂云,證人黃某辨認出被告人樂云。
10、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陳貴強于2017年2月28日因為賭博提供條件被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并追繳非法所得1300元,被告人樂云被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追繳非法所得1000元。
11、同案人樂某3供述稱,2017年1月29日,他到陳貴強店里面去找陳貴強,他跟陳貴強說想放一臺賭博機在陳貴強店里,陳貴強就說可以,但是賭博老虎機賺到的錢要平分,說樂云擺放的賭博機放在這里也是平分,他就同意了。過了一個星期左右,他從家里拉了一臺迷彩綠色的賭博老虎機到陳貴強店里面去,放進去的時候,這個店里面就有一臺機身為淺綠色的賭博老虎機,是樂云擺放的。他第二次到店里面去看的時候,就看到里面擺放了一臺黃藍相間的四座打魚賭博老虎機。他總共到店里看過三次,他這臺機子共賺到300元。
12、被告人陳貴強供述稱,那臺四座打魚機及那臺機身為綠色的賭博老虎機是他村子里的樂云擺的,另外一臺機身為黑色的賭博老虎機是他村子里的樂某3擺的。那兩臺賭博老虎機是2017年1月25日左右擺的,那臺四座打魚機是公安機關(guān)查獲前三天樂云擺的。是他向樂云提出平分賭博機的利潤的,樂云也同意了。四座打魚機擺了三天沒分錢,那臺機身為綠色的賭博老虎機他總計分到1000元錢,樂某3擺的機子沒什么人玩,他分了300元錢,總共分到了1300元錢。
12、被告人樂云供述稱,2017年1月2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到長林某強便利南貨店找陳貴強,說他想放一臺賭博老虎機到店里面,對陳貴強說賭博老虎機賺的錢兩個人平分,陳貴強同意了,他就到家里拉了一臺綠色的賭博老虎機到陳貴強店里去。這臺賭博老虎機他總共賺了1000元錢左右,陳貴強也賺了1000元錢左右,他們兩個是對半分的。2017年2月份18日晚上,他到陳貴強店里去找陳貴強,說還有一臺四座的打魚賭博機想放到他店里去,說賺到的錢兩人平分,陳貴強同意了,然后他就騎三輪車把那臺四座的打魚賭博機拉到陳貴強店里去了。這臺打魚賭博機放了三天左右就被公安民警查處了,還沒開始分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內(nèi)容客觀,來源合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貴強以營利為目的,在中小學校附近非法設置賭博機3臺,被告人樂云以營利為目的,在中小學校附近非法設置賭博機2臺,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貴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樂云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貴強有自首情節(jié),經(jīng)查,2017年2月21日,民警接舉報后趕至長林某強便利店,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店內(nèi)擺有3臺賭博機,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陳貴強在被民警傳喚并進行詢問時,如實交待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事實,其犯罪事實已經(jīng)被公安機關(guān)發(fā)覺,并非其主動交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首應具備的條件,因此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陳貴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
二、被告樂云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熊歆
人民陪審員湯滿堂
人民陪審員周輝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鄧瓊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