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浙1021刑初43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7-13
審理經(jīng)過
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道智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雅峰、代理檢察員陳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道智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關于尋釁滋事的事實
2014年1月初,被告人唐道智受秦某1(已判)糾集伙同陳某1、王某、張某、曾某、唐某1(均已判)開車攜帶刀具至本市楚門鎮(zhèn)客運中心欲尋同在經(jīng)營春運的“阿某”的人滋事,因“阿某”不在即到唐某2家中與其理論,雙方發(fā)生爭吵,被告人唐道智一伙欲帶唐某2離開,被唐某2拿出菜刀制止,被告人唐道智一伙即到車上拿出砍刀準備滋事,被隨即趕到的民警制止,被告人唐道智一伙棄車逃逸,面包車及車上的刀具均被民警扣押。
2014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唐道智及陳某2(已判)、陳某1、王某、張某、曾某、唐某1乘坐租來的浙J×××××面包車到本市楚門鎮(zhèn)客運中心送老鄉(xiāng)上車,陳某2去買票,被告人唐道智和其余人在車某聊天,被唐某2親戚唐某5發(fā)現(xiàn),唐某5即到車某要與被告人唐道智一伙理論,當唐某5打開副駕駛室時被坐在副駕駛室的唐某1用隨身攜帶的匕首捅傷,爾后雙方相互拉扯毆打,被告人唐道智一伙不敵逃至國美賓館前面。隨后,被告人唐道智一伙打電話將上述情況告訴秦某1,秦某1指使被告人唐道智及陳某2、陳某1、王某、張某、曾某、唐某1在原地等待并糾集余某(已判)攜帶砍刀坐車趕來匯合,由秦某1坐在車上指揮,被告人唐道智和其余人員均手持砍刀沖進客運中心欲尋唐某5一方報復,后陳某1先將面包車開出車站,被告人唐道智一伙未找到唐某5一方人員,后發(fā)現(xiàn)劉某停放在車站內(nèi)的湘M×××××號比亞迪越野車,便打電話向秦某1匯報并在其授意下,被告人唐道智一伙手持砍刀砍砸該比亞迪越野車,陳某1又手持砍刀從車站外沖進來準備一起砸車,被趕到現(xiàn)場的公安民警制止并追捕,被告人唐道智和其余人乘機逃逸并乘坐后來趕到的周某(已判)的車子離開。經(jīng)估價,被砸的比亞迪越野車車損為人民幣5680元。
案發(fā)后,秦某1家屬已賠償了被害人劉某的損失,被害人劉某對被告人唐道智表示諒解。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道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同案犯秦某1、陳某2、陳某1、王某、張某、曾某、周某、余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唐某5、劉某的陳述、證人蔡某、楊某、唐某4、鄒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照片、諒解書、同案犯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關于開設賭場的事實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唐道智在秦志豪開設在本市清港鎮(zhèn)苔山村的賭場里幫忙望風,該賭場以32張撲克牌捺小莊形式供李某、朱某、陳某3等人賭博。經(jīng)查,被告人唐道智參與的一個月期間,賭場抽頭獲利人民幣90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道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同案犯秦某1、秦某2、王某、胡某、陳某2、陳某1、周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余某、李某、朱某、陳某3、楊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同案犯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唐道智主動到湖南省永州市東安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本院查明
全案尚有行政處罰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道智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結(jié)伙在公共場所持械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唐道智法制觀念淡薄,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幫忙望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應予以數(shù)罪并罰。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道智與其他同案犯的地位作用雖有不同,但不宜區(qū)分主從。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道智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唐道智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道智當庭認罪,尋釁滋事一節(jié)的被害人表示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唐道智有違法劣跡,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唐道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貴良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