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蘇0812刑初34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8-01-19
審理經過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清檢訴刑訴[2017]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建國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窗彩星褰謪^(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建國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馮建國與陳某(在逃)在利用“勝利”QQ賭博群、“大富豪娛樂”QQ賭博群開設賭場的過程中,負責管理賭博資金、發(fā)放工資等工作。上述賭博群分別以黎某、許某名下支付寶、財付通等網絡賬戶接受參賭人員打款,在QQ群內接受押注的形式,參照北京福彩PC蛋蛋網站“幸運28”的開獎結果確定輸贏后,再使用上述網絡賬戶進行結算的方式開設賭場,共計獲利66萬余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馮建國的供述、證人馮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馮建國利用互聯網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馮建國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決。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馮建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本案中具體獲利數額沒有證據證實;2.被告人馮建國參與犯罪時間較短、參與程度較淺、沒有獲利及提成,應是從犯;3.馮建國系初犯,意識到犯罪后主動停止,歸案后有悔罪表現。建議法庭綜合考量以上情節(jié),對被告人馮建國在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量刑,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馮建國與陳某(在逃)利用“勝利”QQ賭博群、“大富豪娛樂”QQ賭博群開設賭場,在上述賭博群中接受押注,參照北京福彩PC蛋蛋網站“幸運28”的開獎結果確定輸贏,分別以“黎某”、“許某”名下支付寶、財付通等網絡賬戶接受參賭人員打款并進行結算,期間共計獲利66萬余元。被告人馮建國在開設賭場過程中負責管理賭博資金、發(fā)放工資等工作。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的被告人馮建國的庭前供述,證人馮某、黃某、王某證言,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QQ賭博群聊天記錄及賬本截圖,公安機關制作的遠程勘驗記錄,辨認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公安機關的發(fā)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馮建國對其犯罪事實當庭供認不諱,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建國以營利為目的,采用在互聯網上組建QQ群的方式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中具體獲利數額沒有證據證實的意見,經審查,被告人馮建國的供述及同案馮某、黃某、王某等人證言與遠程勘驗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等書證能夠相互印證,證實了被告人馮建國伙同他人開設賭場的具體獲利數額,對于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馮建國與他人共同開設賭場,系共同犯罪,其中馮建國負責管理賭博資金、發(fā)放工資等工作,具備一定管理職能,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對于馮建國的辯護人提出其系從犯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馮建國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馮建國系初犯,且歸案后有悔罪表現,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馮建國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博
審判員劉斐然
人民陪審員邱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仇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