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浙1021刑初1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8-01-23
審理經過
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8〕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林彬犯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林彬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張林彬在本市玉城街道城中路202弄33號二樓開設皇冠棋牌室,供吳某、黃某、姚某、蘇某1、胡某1、張開漲、章某、李某等人以玉環(huán)麻將形式進行賭博。被告人張林彬前期按胡某2抽10元或20元、辣子抽20元或30元的方式抽取費用,2016年6月份以后按每人40元的方式收取費用,期間共計收取費用三萬元左右。
2017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張林彬在本市玉城街道城中路202弄33號二樓皇冠棋牌室內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
告人張林彬已退繳贓款人民幣三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林彬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人李某、章某、陳某、胡某1、黃某、蘇某1、姚某、吳某、盛某、廖某、林某的證言、六查一聯(lián)系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租房協(xié)議、轉讓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情況說明、涉案財物移交登記表、照片、戶籍證明、人口信息、抓獲經過、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林彬法制觀念淡薄,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張林彬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林彬當庭認罪,且有退贓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林彬確有悔罪表現(xiàn),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決定對被告人張林彬適用緩刑。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林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林彬的非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敏慧
人民陪審員王賢富
人民陪審員林招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許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