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浙1021刑初14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玉香犯開設賭場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玉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鄭玉香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作案工具手機一部、電子游戲機一臺、游戲機內(nèi)的231枚一元硬幣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院認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敏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許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