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50號
2024年06月25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花廣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5日4時28分許,被告人周某1**駕駛皖FD××**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G345國道729Km+300m處路段時,碰撞到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李某,致李某現(xiàn)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周某1**駕駛皖FD××**號小型轎車逃逸。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毛集大隊認定,周某1**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1**于2023年10月5日8時許主動到濉溪縣公安局韓村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周某1**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41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周某1**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證人陳某等人的證言;2、被告人周某1**的供述與辯解;3、安徽全城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5、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周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1**案發(fā)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1**能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周某1**予以判處。
被告人周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且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周某1**案發(fā)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1**真誠悔罪,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雙方自愿和解,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曉敏
審判員張明躍
人民陪審員岳方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