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437號
2024年06月2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04月20日20時52分許,劉某1酒后駕駛一輛車號為皖KY××**的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太和縣馬集鎮(zhèn)馬集中學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1靜脈血樣內(nèi)的乙醇含量為230.6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