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王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12號
2024年06月26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某,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邵某,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孫某、魏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與被害人程某系朋友關(guān)系。被告人李某1與被告人王某2系男女朋友關(guān)系。2023年5月份至2023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1以其母親、外婆去世,需要花錢;繼父“陳叔”被關(guān)進“局子”里,需要花錢找關(guān)系把其繼父弄出來;王某2被“陳叔”關(guān)進公安局,保釋王某2出來需要花錢;謊稱被害人程某被他人注冊在云南有塊種植毒品的地、有高利貸,需要找關(guān)系幫助程某消除影響等名義為由,讓程某通過微信給李某1轉(zhuǎn)賬人民幣共計309728元。期間,被告人李某1返還給程某60800元。
2023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2明知李某1從程某處騙取錢款,仍多次讓李某1將部分錢款轉(zhuǎn)賬到其自己的微信賬戶,后用于購車、信用卡還款、支付母親住院費用、日常消費等。經(jīng)統(tǒng)計,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份,李某1微信轉(zhuǎn)賬給王某2124581.89元;王某2給李某1轉(zhuǎn)賬50593元。
2023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1主動到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投案,并基本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實。2023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2被抓獲歸案。
2024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1、王某2分別賠償被害人程某人民幣15萬元(共計30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出示了其提交的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收條、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無前科情況證明、被害人程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1、王某2的供述和辯解,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交易明細、銀行流水、微信號登錄手機情況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王某2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1系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王某2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1主觀惡性不大、系自首、全額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李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被告人王某2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沒有異議;被告人王某2主觀惡性不大、系坦白、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2減輕處罰。
被害人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意見是:對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和罪名無異議;被害人對指控事實以外的其他金額,保留提起民事訴訟的權(quán)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與被害人程某系朋友關(guān)系。被告人李某1與被告人王某2系男、女朋友關(guān)系。2023年5月份至2023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1以其母親、外婆去世,需要花錢;繼父“陳叔”被關(guān)進“局子”里,需要花錢找關(guān)系把其繼父弄出來;王某2被“陳叔”關(guān)進公安局,保釋王某2出來需要花錢;謊稱被害人程某被他人注冊在云南有塊種植毒品的地、有高利貸,需要找關(guān)系幫助程某消除影響等為由,騙取程某通過微信給其轉(zhuǎn)賬人民幣共計309728元。期間,被告人李某1返還給程某60800元。
2023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2明知李某1從程某處騙取錢款,仍多次讓李某1將部分錢款轉(zhuǎn)賬到其微信賬戶,予以掩飾隱瞞,用于購車、信用卡還款、支付母親住院費用、日常消費等。經(jīng)統(tǒng)計,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份,李某1微信轉(zhuǎn)賬給王某2124581.89元。王某2給李某1轉(zhuǎn)賬50593元。
2023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1主動到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投案,并基本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2023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2024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1、王某2分別賠償被害人程某人民幣15萬元(共計30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另查明,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了王某2持有的iPhone12Pro手機、華為Mate30Pro手機、vivo手機、oppo手機各一部;扣押了李某1持有的iPhone15Pro手機、oppoA1手機各一部。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收條、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無前科情況證明、被害人程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1、王某2的供述和辯解,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交易明細、銀行流水、微信號登錄手機情況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2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認定被告人王某2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從犯,因該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非共同犯罪,認定從犯沒有依據(jù),故本院對此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減輕處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其提出從輕處罰的相應(yīng)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1系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王某2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結(jié)合被告人李某1、王某2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形予以綜合評價,對被告人李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對被告人王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華為Mate30Pro手機,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余扣押財物,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許永
審判員嚴啟璋
審判員孟凡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皖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