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32號
2024年06月2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卓某1在蚌埠市淮上區(qū)槐花園小區(qū)附近的一飯店飲酒后,駕駛皖C0××**號桑塔納牌小型轎車準備前往淮河北岸看他人釣魚。當晚21時52分許,卓某1駕車沿淮上區(qū)淮河北大堤由西向東行駛至吳小街鐵路橋西側路段時,由于醉酒的緣故,其車輛駛入大堤右側坡下并致車輛翻滾,造成卓某1受傷及車輛受損。蚌埠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后,指令蚌埠市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派員處置。交通民警趕到現場調查時,卓某1主動交代了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事實,民警對卓某1進行呼氣酒精檢測后,隨即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4年5月9日,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卓某1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5mg/100mL。
2024年5月21日,經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卓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應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一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卓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卓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卓某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卓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卓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