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歙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1刑初127號
2024年06月26日
案件概述
歙縣人民檢察院以歙檢刑訴〔2024〕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4月2日中午11時至13時許,被告人劉某1與竇某、幸某在祁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宿舍內(nèi)吃飯。期間,劉某1飲用三聽啤酒。當日下午5時左右,劉某1駕駛皖JE××**小型普通客車送竇某、幸某前往江蘇宜興,該車從祁門金字牌上高速,因懾于酒駕被查,在黟縣漁亭匝口駛出高速,沿省道行駛至休寧后再次駛?cè)敫咚?并沿G56杭瑞高速下行線由安徽向江蘇方向行駛,途經(jīng)昱嶺關(guān)公安檢查站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21毫克/100毫升,因涉嫌酒駕民警將劉某1帶至黃山市首康醫(yī)院抽血備檢。經(jīng)鑒定,送檢的劉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85.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為證明起訴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被告人劉某1的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及酒后駕駛前科查詢記錄、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照片及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駕駛?cè)撕蜋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到案經(jīng)過說明;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劉某1血樣中酒精含量出具的皖全誠司法鑒定中心[2024]毒鑒字第10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及現(xiàn)場抽取血液樣品照片、車輛卡口照片;視聽資料及說明書;證人竇某、幸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從重處理情節(jié),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和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任紅
書記員江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