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4刑初120號
2024年06月2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1日14時3分許,被告人朱某1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在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二通道與李園路交叉口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發(fā)現(xiàn)被告人朱某1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將其帶至淮南市新華醫(yī)院抽取血樣送檢。2024年3月7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查獲時朱某1血樣酒精含量為268.47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另查明,2024年3月20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因其無證駕駛行政處罰300元,已于同日繳納。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朱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庭審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朱某1在公共道路上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朱某1被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朱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其中行政罰款人民幣三百元折抵罰金。)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建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許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