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普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51號
2024年07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4]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普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衛(wèi)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普某某及碭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分別為其指派的辯護人許慶義、李文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被告人劉某1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獲取非法利益,分別于2023年2月28日、3月1日將自己名下的中國郵政銀行銀行卡(卡號6217********)和中國建設(shè)銀行銀行卡(卡號6217********)提供給他人用于轉(zhuǎn)賬,并幫助取現(xiàn),尾號為8003的中國郵政銀行卡幫助取現(xiàn)68000元,尾號7324的中國建設(shè)銀行卡幫助取現(xiàn)74000元,共計142000,獲利1000元,關(guān)聯(lián)案件數(shù)起,其中徐華、黃麗華等人被詐騙資金經(jīng)該二張銀行賬戶流轉(zhuǎn)。
二、被告人普某2在劉某1的介紹下,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獲取非法利益,于2023年3月1日將自己名下的中國郵政銀行卡(卡號6221********)、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卡號6222********)提供給他人用于轉(zhuǎn)賬,并幫助取現(xiàn),尾號1725的中國郵政銀行卡幫助取現(xiàn)64900元,尾號7296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幫助取現(xiàn)67000元,共計取現(xiàn)131900元,獲利2000元,關(guān)聯(lián)案件三起,其中于某被詐騙資金15000元、朱彥彬被詐騙資金50000元、劉啟艷被詐騙資金67000元經(jīng)該二張銀行賬戶流轉(zhuǎn)。
2023年3月6日、3月8日,普某2、劉某1分別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案發(fā)后,普某2退賠于某15000元,并取得諒解。劉某1、普某2退繳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1、普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劉某1、普某2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普某2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碭山縣***出具的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證人于某、占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劉某1、普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退繳違法所得、自首等情節(jié),另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普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退繳違法所得、自首、賠償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另查明,徐華、黃麗華等四人被詐騙資金共142280元經(jīng)劉某1賬戶流轉(zhuǎn)。2023年3月6日,普某2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后取保候?qū)徠陂g多次傳喚未到案,2024年3月11日經(jīng)電話通知接受調(diào)查。2023年3月8日,劉某1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后取保候?qū)徠陂g多次傳喚未到案,2024年3月8日經(jīng)電話通知接受調(diào)查。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普某2通過碭山縣***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劉某1通過碭山縣人民檢察院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2024年4月24日,普某2賠償于某一萬五千元,并取得對方諒解。劉某1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2日被寄押于普洱市看守所,普某2于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2日被寄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關(guān)于劉某1辯護人提出劉某1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劉某1在犯罪過程中作用與普某2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該意見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普某2均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普某2賠償部分案外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辯護人據(jù)此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成立,予以支持。劉某1辯護人提出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劉某1、普某2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普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1違法所得一千元、普某2違法所得二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管義龍
人民陪審員馮猛
人民陪審員朱方方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zhí)鞓?/p>
書記員懷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