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213號
2024年07月24日
案件概述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4〕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蘭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翁某某、辯護人丁援森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23日14時20分許,被告人翁某1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沿天長市萬壽鎮(zhèn)萬百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天長市公安局萬壽派出所門前路段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jīng)提取血樣送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翁某1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28.9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指控認為,被告人翁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翁某1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翁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被告人翁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辯護人丁援森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翁某1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翁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翁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立案材料、檢查筆錄及照片、刑事判決書、到案情況說明、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翁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翁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翁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對辯護人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翁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三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強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夢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