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307號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李曉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花廣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1日14時12分許,被告人郭某酒后無證駕駛皖KE××**號小型面包車,行駛至鳳臺縣××道××路交叉口時,被毛集交警隊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郭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03.70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與辯解;2、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3、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郭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郭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郭某予以判處。
被告人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曉敏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