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陶某1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49號
2024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俞某柱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陶某1、陶某2、陶某3、陶某4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后發(fā)現(xiàn)本案具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依法組成合議庭,轉換為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禮友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1及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甘務成、被告人俞某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銅陵市某某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30日18時55分,被告人俞某1駕駛皖GT××**號轎車由銅陵市往樅陽縣方向行駛,行至樅陽縣OU山鎮(zhèn)南德線(國道347)236KM+70M處,碰撞橫過道路陶某5駕駛的三輪電動車,造成陶某5當場死亡、張某(皖GT××**號轎車乘客)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俞某1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經(jīng)樅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俞某1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2024年4月17日,俞某1與被害人陶某5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2024年5月9日,被害人張某出具諒解書對俞某1表示諒解。
針對前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書證、視聽資料、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俞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俞某1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俞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俞某1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陶某1、陶某2、陶某3、陶某4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俞某1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2.判決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33382.85元.具體損失為:死亡賠償金47446元/年×12年=569352元、喪葬費49324.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財產(chǎn)損失5299元、辦理喪葬事宜費用10000元,合計683975.50元,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應賠償182000元+(683975.50元-182000元)×70%=533382.8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樅陽縣OU山鎮(zhèn)萬橋村證明,擬證明其主體資格;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事故責任;3.駕駛證、行駛證,擬證明涉事故車輛情況;4.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單,擬證明涉事故車輛在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投保情況;5.尸體檢驗報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擬證明被害人陶某5死亡;6.票據(jù)2份,擬證明事故造成損壞的三輪電動車和手機的價格。
被告人俞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及證據(jù)無異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銅陵市某某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未作答辯。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見:1.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俞某1已經(jīng)主動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應得以支持;2.相關法律法規(guī)已經(jīng)明確刪除了辦理喪葬事宜的相關費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該項費用不應支持;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財產(chǎn)損失僅提供了購買票據(jù),沒有經(jīng)認定的實物損失證據(jù),且交管部門事故認定書中沒有提到手機受損,手機不應賠償,三輪電動車應以定損金額為3000元為賠償依據(jù)。代理人為證明其意見,向法庭提交了車輛保險單和保險事故物損定損清單等證據(jù)。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俞某1持有準駕車型為C1的駕駛證,駕駛皖GT××**號轎車從事出租車業(yè)務,該車登記的所有人為銅陵市某某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在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24年1月30日18時55分,俞某1駕駛皖GT××**號轎車搭載張某由銅陵市市區(qū)往樅陽縣縣城方向行駛,行至樅陽縣OU山鎮(zhèn)南德線(國道347)236KM+700M處,碰撞橫過道路的陶某5(男,歿年68歲)駕駛的三輪電動車,造成陶某5當場死亡、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俞某1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jīng)樅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俞某1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陶某5負次要責任,張某無責任。2024年4月17日,俞某1在保險理賠外另行賠償陶某5親屬78000元并取得陶某5親屬的諒解。2024年5月9日,張某出具諒解書對俞某1表示諒解。
另查明:事故造成被害人陶某5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受損,經(jīng)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損為3000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駕駛證行駛證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單,保險事故物損定損清單,事件單,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尸體檢驗報告及照片、尸體處理通知書,死亡證明,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強制措施憑證,綜合送達回執(zhí),調解協(xié)議書、微信聊天轉賬記錄、諒解書,某人民法院4某第2號刑事判決書,證人陶某1、張某的證言,被告人俞某1的供述與辯解。所列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陶某1、陶某2、陶某3、陶某4提出的訴訟請求,分析認定如下: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是否應當支持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時,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方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涉案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上造成了損害,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鑒于本案中事故造成被害人陶某5死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精神撫慰金5萬元,本院予以支持。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辦理喪葬事宜的相關費用是否應當支持問題。鑒于辦理喪葬人員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已經(jīng)包含在喪葬費中,不再作為單獨賠償項目予以自理,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亦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喪葬費不足以填平其相關損失,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該項訴求,本院不予支持。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問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三輪電動車損失應以購買價格3600元予以賠償,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辯稱應以定損價值3000元予以賠償,并提供定損清單。本院認為,案涉三輪電動車在事故中受損但并非全部損毀,可以定損清單確定的金額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手機損失1699元,鑒于交管部門事故認定書中沒有提到手機受損,亦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手機在本次事故中受損,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賠償手機損失的證據(jù)不充分,不予支持。
綜上,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陶某1、陶某2、陶某4、陶某3所提訴求,本院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并結合舉證、質證意見,分析認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569352元(47446元/年×12年);2.喪葬費為49324.50元(98649元/年÷2);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4.三輪電動車損失3000元。合計671676.5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俞某1之前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俞某1犯罪后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置,應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俞某1自愿認罪認罰,在保險理賠外另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寬處罰。俞某1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各項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俞某1駕駛的皖GT××**號轎車在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應由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70%比例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應賠償金額為182000元+(671676.50-182000)元×70%=524773.55元。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及被告人所提代理、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俞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陶某1、陶某2、陶某3、陶某4各項損失共計524773.5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陶某1、陶某2、陶某3、陶某4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根義
人民陪審員王琪
人民陪審員王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