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吳X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黟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52號
2024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黟縣人民檢察院以黟檢刑訴[2024]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XX、吳X、劉XX涉嫌詐騙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XX出庭支持公訴,各被告人及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孫某1、吳某2、劉某3明知祁某、劉某(均另案處理)授意、糾集其等人冒充天貓、抖音等電商平臺客服撥打電話,以贈送禮品為名,篩選、收集他人物流地址等信息,是為電信詐騙提供幫助,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共謀設立工作室,招募、雇傭李某2、王某2(均另案處理)等多人,按照祁某或上線等的要求和提供的話術(shù)清單,使用其提供的手機卡、電腦等,在安徽省滁州市冒充電商平臺客服套取、收集被害人物流地址信息,提供給詐騙上線以刷單返利等方式幫助詐騙團伙詐騙被害人管某、陶某1等8名被害人人民幣合計134.6萬余元。2023年8月至9月被告人孫某1又糾集童某、陶某2(均另案處理)設立工作室以上述同樣手段幫助詐騙團伙詐騙被害人付某、高某人民幣合計10.3萬元。被告人孫某1、吳某2、劉某3分別獲利計人民幣4萬元、2萬元、1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1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吳某2、劉某3主動到案,各被告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各被告人均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并分別賠償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物證手機8部、電腦主機2臺,書證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關(guān)聯(lián)案件、虛擬身份、手機號一覽表、到案經(jīng)過6份、授權(quán)委托書、銀行轉(zhuǎn)賬憑證、收條、扣押決定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及開戶信息等、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jié)果、羈押期間表現(xiàn)考核表、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人祁某、劉某、童某、陶某2、李某2、王某2、左某、吳某、張某、路某、沈某等人證言,被害人管某、陶某1、王某1、李某1、岳某、崔某、尚某、徐某、付某、高某等人的陳述,黟縣XX局制作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U盤1個、光盤1張,被告人孫某1、吳某2、劉某3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孫某1、吳某2、劉某3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提供幫助,數(shù)額特別巨大,各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庭考慮被告人孫某1具有利用電信網(wǎng)絡多次幫助詐騙、從犯、坦白、初犯、退贓退賠、羈押表現(xiàn)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至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吳某2具有利用電信網(wǎng)絡多次幫助詐騙、從犯、自首、初犯、退贓退賠、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3具有利用電信網(wǎng)絡多次幫助詐騙、從犯、自首、初犯、退贓退賠、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各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孫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起訴指控被告人劉某3構(gòu)成詐騙犯罪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2、被告人孫某1具有從犯、坦白、初犯、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退賠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請法庭考慮被告人孫某1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起訴指控被告人吳某2構(gòu)成詐騙犯罪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2、被告人吳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從犯,案發(fā)后退出全部贓款,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均可從輕處罰。請法庭考慮被告人吳某2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好,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3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起訴指控被告人劉某3構(gòu)成詐騙犯罪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2、被告人劉某3系從犯,且具有自首、全部贓款、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請法庭考慮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同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海人管某、陶某1、徐某、王某1、李某1、岳某、崔某、尚某、付某、高某分別被騙取人民幣7.8萬元、1.6萬元、65萬元、1.1萬元、35.9萬元、5.7萬元、6.9萬元、10.萬元、5.3萬元、5萬元。被告人孫某1分別賠償陶某1、王某1、高某人民幣1.6萬元、1.1萬元、1.3萬元,被告人吳某2賠償被害人徐某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劉某3賠償被害人尚某、岳某各人民幣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1、吳某2、劉某3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而提供幫助,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gòu)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多次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應從重處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孫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2、劉某3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各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且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或酌情從輕、從寬處理。綜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對孫某1、吳某2、劉某3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及值班律師關(guān)于各被告人具有相關(guān)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意見可予采納。據(jù)此,根據(jù)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孫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人吳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三、被告人劉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四、隨案移送的電腦主機二臺、手機八部予以沒收;各被告人所退贓款計人民幣七萬元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責令各被告人與其他同案行為人退賠被害人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征軍
審判員許露陽
人民陪審員潘玲玲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施婷婷
書記員周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