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68號
2024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3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曉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6月2日17時許,被告人朱某1駕駛貨車從343國道由西向東行駛到泗縣草溝鎮(zhèn)瓦韓北路段紅綠燈處時,因道路封閉施工而逆向行駛,負責道路交通的工人樊某上前阻止,后兩人發(fā)生沖突,繼而在一起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致樊某左手受傷,造成其左手第2掌骨骨折。經(jīng)鑒定,被害人樊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一審法院查明
被告人朱某1于2023年7月26日到泗縣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朱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某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1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被告人朱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當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1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1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朱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陸高峰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丁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