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62號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6月2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楊某2至潘集區(qū)××街道××附近被害人陳某經(jīng)營的“蜜雪冰城”附近,見四下無人,強行將該店玻璃門把手破壞進入店中,并從吧臺抽屜盜得現(xiàn)金1500元,后逃離現(xiàn)場。楊某2于當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抓獲,當場扣押贓款993元,后返還陳某。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楊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現(xiàn)金1500元,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楊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楊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現(xiàn)金15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2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2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楊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零七元,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陳某。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詠梅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