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王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黟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62號
2024年08月14日
案件概述
黟縣人民檢察院以黟檢刑訴[2024]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XX、王X涉嫌詐騙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4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鮑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XX、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1、王某2明知劉某1(另案處理)成立工作室組織話務員冒充淘寶、抖音等電商平臺客服撥打電話,以贈送禮品為名,篩選、套取他人物流地址等信息,是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為牟取非法利益,仍按照劉某1提供的“料子”和“話術”,在安徽省滁州市冒充電商平臺客服撥打電話,將套取、收集的被害人物流地址等信息提供給詐騙團伙,后詐騙團伙以刷單返利等手段實施詐騙。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1提供并使用192××××****、192××××****等手機號碼,按照固定“話術”要求,多次撥打電話套取他人物流地址等信息,共撥打電話7300多個,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2023年10月28日、11月5日,被告人朱某1持192××××****撥打電話先后套取到被害人李某1、高某的物流地址等信息,后李某1、高某被詐騙團伙以刷單返利方式詐騙人民幣1.0488萬元、179.112萬元。被告人朱某1參與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80.1608萬元。
2.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2提供并使用192××××****、192××××****等手機號碼,按照固定“話術”要求,多次撥打電話套取他人物流地址等信息,共撥打電話9900多個,非法獲利1.3萬元。2023年10月4日,被告人王某2持192××××****撥打電話套取到被害人陳某物流地址等信息,后陳某被詐騙團伙以刷單返利方式詐騙人民幣15.1萬元。期間,被告人王某2提供名下186××××****、186××××****等手機號碼給劉某1分配話務組其他話務員使用。2023年8月15日、8月22日,話務員(具體信息不詳)先后持186××××****、186××××2404號碼撥打電話套取到被害人吳某1、楊某的物流地址等信息,后吳某1、楊某分別被詐騙團伙以刷單返利方式詐騙人民幣1萬元、11.74萬元。被告人王某2參與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27.84萬元。
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2主動到XX機關投案,2024年1月5日,被告人朱某1接XX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兩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1、王某2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且朱某1退賠被害人損失合計人民幣2.0488萬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關聯(lián)案件、虛擬身份作案號碼一覽表、廣電號碼開戶信息、聯(lián)通號碼開戶信息、電信號碼開戶信息、通話詳單、話單節(jié)選等,證人劉某1、祁某、劉某2、詹某、付某、夏某、金某、李某2、殷某、時某、吳某2、項某、吳某3、吳某4、李某3、潘某、胡某等的證言,被害人李某1、高某、陳某、楊某、吳某1等的陳述,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1張,被告人朱某1、王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1、王某2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而提供幫助,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數(shù)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法庭考慮被告人朱某1具有利用互聯(lián)網多次幫助詐騙、從犯、自首、初犯、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愿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王某2具有利用互聯(lián)網多次幫助詐騙、從犯、自首、初犯、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朱某1、王某2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王某2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而提供幫助,詐騙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朱某1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某2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應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或酌情從輕、從寬處理。綜合考量被告人朱某1、王某2犯罪的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值班律師關于二被告人具有相關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意見可予采納。據(jù)此,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朱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人王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人朱某1、王某2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責令二被告人與其他同案行為人退賠被害人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征軍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施婷婷
書記員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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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案件概述
控辯方主張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裁判結果
審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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