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94號
2024年09月0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尹某1在家飲酒后駕駛皖CC××**號馬自達牌小型轎車,前往淮上區(qū)淮濱小區(qū)辦事。當晚21時17分,尹某1駕車行駛至淮上區(qū)雙墩路與永樂路路口西100米處時,被執(zhí)勤的交通民警查獲。民警對尹某1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后,隨即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4年6月11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尹某1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0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尹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尹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尹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尹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