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08號
2024年09月09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桂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桂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6月29日晚,被告人桂某在本市貴池區(qū)秀山南路本香本土飯店內與朋友飲酒,當日22時50分許,桂某酒后駕駛號牌為皖R6××**的小型汽車沿本市貴池區(qū)秀山南路北向南行駛,22時51分許,當車行駛至秀山南路15號路燈桿處時碰撞到道路中央隔離護欄,后桂某將車駛離現(xiàn)場。23時28分許,民警在清溪南苑小區(qū)內將桂某查獲。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桂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桂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3.64mg/100mL。
被告人桂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電子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安徽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往來結算財政票據(jù)等書證,證人郭某的證言,被告人桂某的供述和辯解,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事故現(xiàn)場圖,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桂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桂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被告人桂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桂某在案件偵查期間,已賠償被害單位損失305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桂某醉駕后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均予以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均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桂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宜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桂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李國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