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93號
2024年09月0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劉某1和工友在蚌埠市淮上區(qū)沫河口鎮(zhèn)上一飯店飲酒后,劉某1駕駛云C3××**號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車載著工友準備回沫河口工業(yè)園的宿舍。當晚21時18分,劉某1駕駛車輛行駛至淮上區(qū)313省道與開源大道路口東60米處時,被執(zhí)勤的交通民警查獲,民警對劉某1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無果,隨即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4年5月30日,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1的血樣中乙醇含量189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1具有前科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6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