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強奸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54號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21日,被告人常某1通過社交APP認識被害人秦某。同年3月24日常某1以網(wǎng)戀見面為由將秦某帶至淮北市杜集區(qū)吾悅?cè)A府3棟1303室的家中,在家中常某1在沙發(fā)上親吻秦某,并用手摸秦某的胸部,后將秦某拉至臥室床上,欲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秦某進行反抗,拒絕發(fā)生性關(guān)系,并告知其要報警,常某1遂停止其行為。
指控罪名
強奸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
及辯護
人意見
被告人常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提出的法律意見為,被告人構(gòu)成坦白,且其犯罪中止,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具有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常某1犯強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常某1系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常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常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